论中国特色的税收分配制度_分税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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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中国特色的分税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分税制论文,中国论文,试论论文,特色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摘要〕 从1994年1月1日起,我国的财政管理体制改包干制为分税制。实行分税制既要借鉴外国的经验,又要适合中国的国情,不能照搬别人的做法。因此要把分税制的基本原理与我国的具体实际结合起来,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分税制。本文围绕中国特色的分税制,介绍了国外分税制的做法,说明了我国分税制类型的选择,着重论述了我国分税制的特色。

〔关键词〕分税制分成制 包干制 中央税 地方税共享税 转移支付 税收返还

党的十四大确定:“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了进一步理顺和规范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完善我国的财政管理体制,更好地发挥国家财政的职能作用,强化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国家决定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改革地方财政包干体制,在全国推行分税制。分税制的实施,必然改变原有的分配关系,打破原有的分配格局,对财政利益进行重新分配和重新调整。因此,分税制不能照搬外国的模式,必须从我国实际出发,有中国自己的特色。创建有中国特色的分税制,才能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使国民经济稳定发展。

一、分税制及其类型

分税制是按市场经济的原则和公共财政的理论确定的处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财政分配关系的一项制度。它的基本内容是,依据各级政府的事权,通过划分税种或税源,确定各级政府的财权和财力,使各级政府都有自己稳定的财政收入,以确保其事权的实现。

分税制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实行的一种制度。在西方国家,实行分税制已有一、二百年的历史,分税制已经发展成为一种比较完善、比较成熟的制度。“分税制”一词,是从英语“tax sharing”转译而来的,是“分税”或“税收分成”的意思。“分税制”既是分级财政的主要内容,又是实行分级财政的必要条件。“分税制”是分级财政管理体制最广泛使用的收入划分制度,也是税收管理体制的一种形式。分税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实行分级财政管理体制最适合的形式。

据有关资料介绍,早在18世纪末,西方一些国家就实行了分税制。美国自1878年通过宪法成立“三权分立”的联邦共和国以来,一直实行分税制的财政预算管理体制,美国是当今世界上实行分税制最彻底的国家之一。日本在明治维新以后也实行过分税制。到19世纪中叶,欧洲一些国家先后实行了分税制,把分税制作为分级财政管理的重要形式。

世界上实行分税制的国家,所采用的分税制模式和内容是各有特色的。因而世界各国实行的分税制有不同的类型。

1.按分税的程度来划分,可以分为完全的分税制和不完全的分税制。完全的分税制是指把税种彻底划分为中央税种与地方税种,形成中央税和地方税,二者的税种完全不同,不存在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不完全的分税制是指除了划分中央税、地方税以外,还确定某几个主要税种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至于共享税的形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可以采取附加式、分征式或分成式。附加式是指对同一课税对象,用同一税种征收,中央征正税,地方依正税征附加税;分征式是指中央和地方对同一课税对象用同一性质的税种,分别按不同的税率征税;分成式是指对某些课税对象设置全国统一的共享税种征收,然后对税收收入按一定比例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分成。当然分成的比例可以是全国统一固定,也可以有弹性浮动。

2.按集权与分权的程度来划分,可以把分税制归纳为两种类型:一是管理权限分散的联邦制国家的分税制。这类分税制,由于国家的事权划分清楚,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界定也比较清楚,收入比较稳定。这类分税制分权的程度比较高,地方有较大的收入。二是管理权限集中的一元制国家的分税制。这类国家一般实行高度集中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中央本级收入占有很大的比重。

3.按划分税收收入采取的方式不同来划分,可以分为分享税种式分税制和分享税源式分税制。分享税种式分税制是指全国设置统一税种,并对既定的税种在不重复征收的前提下,划分为中央税和地方税或者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地方共享税。分享税源式分税制是指中央与地方对同一税源可以同时课征相同性质的税收。例如,对个人收入,中央可以开征个人所得税,地方也可以同时开征个人所得税。当然,为了避免加重纳税人的负担,需要对各自的税率加以规定。分享税源式的分税制也可以进一步分为分征式、分成式(如上所述)和附加式。所谓附加式,即全国开征的税种不划分中央、地方税种,但各税都分征正税和附加税,中央征正税,地方依正税征收附加税。

二、中国分税制类型的选择

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由于各国的具体情况不同,形成了不同类型的分税制。一个国家选择哪种类型的分税制,应从本国实际出发,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来决定。中国的分税制不能照抄照搬外国的模式,必须从中国的实际出发选择分税制的类型,创建有中国特色的分税制。一般来说,选择分税制的类型应考虑如下几方面的情况:

1.国家的政权结构

国家的政权结构不同,选择的分税制的类型也应有别。所谓国家政权结构,主要是指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相互关系,指国家的权力较为分散还是较为集中。一般来说,国家的权力较为分散,地方的独立性强,这类国家应选择完全的分享税种型的分税制,通过分税划清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和经济责任,有利于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而中央集权程度比较高的国家,地方的独立性较少,依赖性较强,则选择分享税源型中的附加式或分成式税制较为合适。因为这两种形式有利于中央集中财力,有利于加强中央对地方的调节。

我国是一个中央集权制程度较高的国家,国家的政权机构分为中央政府、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县(市、旗)政府、乡(镇)政府。实行市带县的地区,还有地级市政府。各级政权都是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织起来的,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相结合,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下级服从上级,地方服从中央。因此,如果从国家政权结构来看,我国应选择后一种类型的分税制。

2.经济发展的均衡程度

经济发展的状况不同,选择的分税制类型也应该不一样。一般来说,经济发展比较均衡、各地之间差距较小的国家,应选择分享税种型的完全的分税制较为合适。因为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大体相同,不需要中央对某一地区特别资助,这样把税种明确划分为中央税种和地方税种,便于各级政府根据自身的实际来组织收入和安排支出。而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均衡的国家,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别较大,应选择有共享税种的分享税种式的分税制较为合适。因为一方面各地有自己的固定收入,有利于调动各地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中央政府可以通过共享税分成办法,以及中央给落后地区财政补助等形式,调节各地的收入,帮助落后地区发展经济,有利于缩小地区之间的差距。

从我国的经济发展情况来看,不仅生产力水平不高,经济比较落后,而且由于自然条件和历史原因的影响,各地经济发展很不平衡。东南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比较快,内地省区经济发展比较慢,少数民族地区及边远地区经济最落后。因此,我国选择的分税制,一方面要有利于鼓励沿海地区经济的更大发展;另一方面要有利于改善落后地区的面貌,逐步缩小地区之间的差距。从经济发展的均衡程度看,我国应选择后一种类型的分税制。

3.国家的财政经济状况

国家的财政经济状况,对分税制类型的选择也会带来影响。一般来说,财政经济状况比较好的国家,实行的多是分权式的管理体制,这类国家选择完全的分享税种式的分税制比较合适。因为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划分很清楚,有利于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而经济状况不好,财政比较困难的国家,为了有效利用资金,需要强调中央集权,强调实行高度集中的行政管理体制,这类国家则应选择分享税种中有共享税的分税制,或者选择分享税源中附加式或分成式的分税制比较合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获得了飞速的发展,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目前财政状况还比较困难,财政赤字还比较大。因此,分税制类型的选择,要考虑我国当前的财政经济状况。

当然,一国选择什么样的分税制,必须根据本国实际综合加以考虑,不能只强调某一方面而忽视其它方面。根据我国的国情,同时考虑我国的分税制是在改革财政包干体制的基础上实施的,在一段时间内,需要保护地方的既得利益,以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因此,为了既有利于加强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改变财政包干体制下财力过于分散的状况,又有利于保证地方既得利益,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中国目前应选择分享税种中有共享税的分税制。这样中央政府可以在划分中央、地方财政收入的基础上,利用一部分共享税收入来补充落后地区的资金不足,帮助落后地区发展经济,逐步缩小地区之间经济发展的差距。这既有利于加快落后地区的发展,又不会挫伤发达地区的积极性。

实行有共享税种的分税制,是根据中国实际作出的选择。中国的分税制是在改革财政包干体制基础上,实行的一种新的财政管理体制,由于涉及到经济利益的重大调整,加之经验不足,分税制不可能一步到位,只能逐步推进。因此,我国初期的分税制应是一种双轨制并存的分税制。一方面实行分税制,另一方面又暂时保留财政包干制的某些痕迹。具体内容是:

首先,根据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事权,把现行24个税种划分为中央税种、地方税种、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种,以此确定中央与地方的财政收入。目前,我国的分税制是把关税、消费税、海关代征的消费税和增值税,中央企业的所得税和上交利润,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以及非银行金融企业的所得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等集中交纳的收入划为中央固定收入。把增值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其中:增值税的75%归中央,25%归地方;资源税中海洋石油资源税归中央,其它资源税归地方;证券交易税,中央与地方各分享50%。除上税收和利润以外的其他税种划为地方固定收入。

为了保持地方的既得利益,调动地方的积极性,中央决定实行中央财政对地方税收的返还制度,返还额以1993年为基期年核定。具体做法是:根据1993年地方实际收入以及税制改革和分税制的情况,核定1993年中央从地方净上划收入的数额。1993年中央净上划收入,全额返还地方。1994年以后,税收返还额在1993年基数上逐年递增,递增率按各地上划中央收入的增长率的1:0.3系数确定,即某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划收入每增长1%,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增长0.3%。如果1994年以后中央净上划收入达不到1993年的基数,则相应扣减税收返还数额。

其次,暂时还保留财政包干制的某些做法,规定原财政包干体制下的中央与地方分配格局暂时不变,即原来中央对地方补助的继续按规定补助,原来地方要上解中央的仍按不同体制类型执行。

由此可见,中国实行的分税制,是不完全的分税制,这种分税制是从本国实际出发的、有中国特色的分税制。

三、中国分税制的特色

我国实行分税制,一方面应借鉴外国的经验,另一方面应从我国实际出发。因而我国的分税制具有与外国分税制不同的特点,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分税制。中国分税制的特色可以概括为:

1.整体设计与逐步推进相结合

外国实行的分税制,一般是在健全税收制度的基础上,一步到位,直接通过分税,确定中央与地方的财政收入。我国的分税制则不同,分税制是在税制逐渐完善和改革财政包干制的基础上进行的。改革财政包干体制,实行分税制,是对我国财政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实行分税制,需要有明确的目标,可行的方法和稳妥的步骤。分税制的总体设想应当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在科学确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事权的基础上,依据事权,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的财政收入,合理界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财政分配关系,促进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但是,由于实行分税制关系到中央与地方利益的调整,涉及面广,矛盾多,加上实行分税制在我国是一个新的事物,缺乏经验,事关全局,因此,只能分步实施,稳步推进,逐步完善。

从我国目前实施的分税制来看,采取的是整体设计分步实施的办法。根据分税制的要求,首先,调整和改革了税收制度,为科学划分财政收入铺路。建立和健全税收制度,是实行分税制的前提和基础。要创建有中国特点的分税制,必须建立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税收制度。1994年的税制改革,在工商税方面,把原来的32个税种,调整、合并为18个税种。在流转税方面,按照公平、中性、透明、普遍的原则,改变了内外两套流转税制,改变了对内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三税并征,互不交叉的税制结构,建立了以增值税为主体,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并立,对部分产品实行增值税与消费税互相交叉,增值税普遍调节,消费税重点调节的流转税格局。在所得税方面,把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统一为内资企业所得税,改变了按经济成份设置所得税种的情况。同时,规范了所得税前的列支范围和列支标准,实行了33%的固定比例税率;取消了对国有企业征收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以及承包所得税的做法。另外,按国际惯例,把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统一为个人所得税,扩大了税基,调整了税率,提高了免征额。使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真正成为国家用来调节企业利润和个人收入的重要的经济杠杆。在其他税方面,扩大了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取消和简并了一些税种,并计划开征土地增值税、证券交易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等。总之,通过改革,税制结构进一步完善。其次,根据税种设置和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对税种作了划分,确定了中央税、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并绘出了分税制的蓝图,建起了分税制的框架。

目前我国的税制还不健全,许多税种还没有开征,已开征的税种也还有不少的问题需要解决。从我国实际出发,实行分税制不可能一步到位,只能分步实施。因此,我国在划分税种,确定中央税、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的同时,为保持地方的既得利益格局,制定了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制度。对地方净上划中央的收入比上年增长的部分,返还一部分给地方。另外,作为过渡形式,暂时实行“双轨制”,在分税制的同时,保留原体制中的补助、上解和有关结算办法。在中央与地方实行分税制的情况下,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分配关系暂时仍保留财政包干制。总之,从包干制到彻底的分税制,中间需要有一个过渡时期,分税制应逐步推进,分步实施,这是由中国的国情所决定的。

2.分税制与分成制相结合

外国的分税制尽管有不同的类型,但就一个国家来看,其分税制还是较为单一的,一般不会两种分配形式同时存在。而我国的情况由于和外国不同,我国的分税制是从包干制过渡而来的。因此,根据我国实际,现阶段分税制应与分成制相结合,分税制为主,分成制为辅。为了规范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财政分配关系,我国一方面借鉴国外的经验,把绝大部分税种划分为中央税种和地方税种,同时,确定少量收入比较大的税种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种。另一方面,根据中国的实际,对共享税、共享收入又实行总量分成办法。例如,共享税中的增值税的75%归中央,25%归地方;证券交易税50%归中央,50%归地方。另外,为了维护地方的既得利益,中央把按分税制要求核定的1993年中央从地方净上划收入,全额返还给地方。同时对1994年以后中央净上划收入,比上年增长的部分,也采取中央与地方实行增量分成的办法,分成按各省上划中央收入增长率的1:0.3系数确定,即核定增量的70%归中央,30%返还给地方。

3.兼顾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

外国的分税制,涉及的同样是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同样要考虑中央和地方的利益。但是由于各国的具体情况不同,因而分配的侧重点是不同的,有的国家侧重照顾中央政府的利益,如比利时;有的国家则较多地考虑地方政府的利益,如巴西。据1988年的统计,在许多国家中央的财政收入都占国家财政收入50%以上。其中,美国、瑞典、德国、丹麦等6个国家为60%至70%;英国、法国、澳大利亚等5个国家为70%至80%;比利时则占80%以上。我们的临近国家日本,其国税与地方税的比例平均保持在65:35左右。也就是说,有的国家强调中央的积极性多一些,有的国家则强调地方的积极性多一些。

我国解放初期照搬苏联的做法,实行高度集中的财政管理体制,几乎大小收支归中央,即收多收少统统上缴,支多支少全部报销,结果地方没有积极性。1988年起实行各种形式的财政包干体制,但包活了地方,包死了中央,中央没有积极性。因此,实行分税制要从我国实际出发。我国实行分税制的目的是,规范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促进国家财政收入的合理增长。我国的分税制从这一目的出发,一方面通过分税制逐步和适当增加中央的财政收入,以增强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另一方面又照顾地方的既得利益,保证地方的既得财力,以调动地方发展经济、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因此,划分财政收入,中央与地方所占比例要适当。根据我国实际,设想中央财政收入逐步提高,达到60%。但不能一步到位,在实行分税制初期,主要应从体制上理顺关系,而不是比例上达到目的。因而,首先应通过划分税种,使中央利益与地方利益边界清晰。这样可以避免财政包干制下,由于利益摩擦而产生的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讨价还价,以及减免税权限越位等扯皮现象;同时,也可以改变财政包干制下包盈不包亏,中央没有积极性的弊端。另外,为了保证地方的既得财力,不走抑制地方积极性和吃国家“大锅饭”的老路,中央把地方净上划收入存量的全部和增量的30%,返还给地方。中央财政虽然十分困难,但不向地方卸包袱。调动地方和中央两个积极性,使财政收入与经济发展同步增长,在财政收入增长的条件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能从中得到好处。

实践证明,我国的分税制兼顾了中央和地方的利益,有利于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4.兼顾发达地区与不发达地区的财政利益

其他实行分税制的国家,尽管国内各地情况也不尽相同,但由于其国土比较小,或发展比较平衡,悬殊不会太大。有些国家为了加强中央调控能力,支持某些地区的发展,也通过转移支付制度来调节,但形式比较单一,而且调节的数额也比较小。我国情况则不同,我国地域辽阔,各地情况千差万别,各地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差距很大。因此分税制应从中国实际出发,既要有利于促进发达地区经济保持较快的发展势头,又要有利于增加不发达地区的财力,改变落后地区的生产、生活条件,逐步缩小地区之间的差距。

我国的分税制从中国的具体情况出发,照顾了各地区的利益。首先,采用基数法,以1993年作为基期年核定地方的既得财力,中央保证地方的既得财力,并以此确定下一年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数额。采用基数法,中央最大限度地照顾了地方,尤其是发达地区的利益。因为发达地区经济发展比较快,财政收入比较多,收入基础比较大,以1993年财政收入为基数,实际上是保护了发达地区过去的既得利益;同时以1993年地方既得财力来确定下一年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的基数,并在此基础上递增,这样发达地区由于基数比较大,自然可以从中央财政对地方税收递增返还中得到比其他地区更多的财政收入。照顾发达地区的既得利益。有利于调动发达地区的积极性,促进发达地区经济的更快发展;其次,是在税制改革中,扩大了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并在税种划分上,把陆地资源税全部划给地方,我国经济发展比较慢的中西部地区,资源却比较丰富。因此,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实际上是照顾不发达地区的利益,有利于增加相对落后地区的财政收入,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再次,中央通过转移支付制度、财政补贴制度等,进一步增加对中西部地区的投入,从而扩大他们的财政收入,帮助中西部地区发展经济,脱贫致富。

总之,我国的分税制调节了发达地区和不发达地区的经济利益,有利于调动各地区的积极性,逐步缩小地区间的差距,最终实现共同富裕。

5.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相结合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是适合中国特点的财政管理体制的基本原则。毛泽东同志在《论十大关系》中曾经指出:“为了建设一个强大的社会主义国家,必须有中央的强有力的统一领导,必须有全国的统一计划和统一纪律,破坏这种必要的统一,是不允许的。同时,又必须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各地要有适合当地情况的特殊。”我国是一个中央集权制的国家,没有中央的统一领导,就必然造成各自为战,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就不能得到贯彻执行,地方的积极性就不可能得到正确的发挥;但是中央的统一领导,必须与地方的分级管理相结合,中央集权必须和地方分权相统一。因为我国国土广大,各地情况千差万别,只有在统一领导下分级管理,才能做到因地制宜,才能调动地方的积极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分税制下是通过正确划分中央和地方的财权、财力,通过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相结合来体现的。

我国的分税制,实行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相结合,主要表现在:(1)税种的设置权统一于中央。中央和地方都有税收立法权,但绝大部分税种的立法权、税目、税率和减免税的调整权、税种开征停征权归中央;少量地方税种的立法权、开征、停征权,下放给地方;(2)在税种划分上,中央和地方都有相对独立的税种,部分税率比较高、收入比较稳、调节作用比较大的税种划归中央。而财政收入比较大的、影响双方利益的税种如增值税,由中央、地方共享。不过中央占的比重大,占75%,地方只有25%;(3)在税收征收管理上,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由中央税务机构管理,地方税,由地方税务机构管理;(4)在财政收入上,中央收入要逐步占到国家财政收入的60%,地方收入约占40%。同时建立转移支付制度,地方的一部分财政支出,由中央财政对地方返还税收来解决。总之,中国的分税制,实行的是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相结合的体制,具有中国自身的特点。

6.分税制具有兼容性

我国的分税制是在改革财政包干体制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新的财政管理体制,由于目前我国税制还不够健全,分税制的其他配套改革如价格体制、金融体制、投资体制改革等也还没有跟上,分税制的外部环境还不尽人意,我国对分税制没有经验,加上还要在一定程度上照顾地方的既得利益。因此,分税制不可能象西方国家那样一步到位,需要有一个磨合期。在现阶段,由中国的国情所决定,中国的分税制应具有兼容性。这种兼容性从现实情况看主要表现在:

(1)从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看,实行的是带有包干制痕迹的分税制。一方面在改革财政包干制的基础上,依据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事权,通过划分税种,确立中央税、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使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都有自己相对独立的财政收入来源。同时,为了照顾地方财政包干制下的既得利益,建立了中央财政对地方税收的返还制度;另一方面,暂时还保留原财政包干制下中央补助、地方上解办法以及有关结算制度。从而形成“分税加包干”、“双轨并行”的分税制财政体制。

(2)从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分配关系看,中央与地方实行分税制,并不排斥省对市、市对县、县对乡继续实行财政包干制。比如,在中央与广东省实行分税制的同时,省对市的原财政包干体制继续执行。从财政包干制到彻底的分税制,中间可以有一个过渡时期。分税制与包干制,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兼容。

(3)从财政资金的分配来看,实行分税制,划分中央预算收入与地方预算收入,并没有涉及预算外资金,没有改变原有的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预算外资金仍然是各地方、各部门、各事业单位自收自支的财政资金。这样,就形成对预算资金实行分税制,与对预算外资金实行自收自支办法并存。或者说,对一部分财政资金实行分税制,与对另一部分财政资金实行自收自支兼容。

可见,中国的分税制是具有兼容性的分税制,这种兼容性是由中国的国情决定的。具有兼容性的分税制更能适应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和市场机制发育不健全的复杂情况,容易为各方所接受,得到各方的支持。

总之,我国的分税制是有中国特色的分税制。

当然,应当指出,我国目前实行的分享税种型的分税制,是从我国的实际出发确定的,是适应目前既要保持地方既得利益,又要加强中央宏观调控能力需要的。它通过把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明晰了中央与地方的税收管理权限和收入归属,有利于调动中央与地方的积极性。但是,从长期来看,这种分税制,难以贯彻国家的产业政策,难以从根本上避免地方本位主义的干扰。因为在分享税种条件下,除共享税外,中央与地方的财政收入分别来自不同的税种,从而不同的税源。而中央税源和地方税源又同存于地方政府管辖的区域之中,这样,某些地方政府就可能从地方本位主义出发,调整税源结构,培植发展地方税源,挤占中央税源,甚至通过各种措施限制中央税源的发展,使中央收入下降,地方收入增加,改变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因此,从长期看,分享税种型分税制不能从根本上避免地方的本位主义倾向,不利于保证中央的财政收入,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加上对共享税种由于存在如何共享的问题,往往会在分成比例上扯皮。所以,为了从根本上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政分配关系,应逐步从分享税种型向分享税源型分税制过渡。通过实行分享税源型的分税制,使中央与地方在税源一致的基础上,划分财政收入。这样,既可以避免地方的本位主义倾向,又可以调动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由于中央与地方的收入来源一致,为了取得更多的财政收入,中央、地方需要共同加强税源建设,同心把“蛋糕”做大,

本文1994年9月10日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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