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对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的认识_价值理论论文

深化对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的认识_价值理论论文

深化对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的认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价值论文,分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044;F04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2826(2001)12-0048-05

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是社会经济活动的基本内容,对这两个问题的理性认识形成了经济学的基础理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发展,对社会经济活动的认识和经济理论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中共十五届五中全会和江泽民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以下简称《讲话》),提出深化对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研究和认识,其实质是要求我们结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的实际,深化对价值创造和价值分配的研究和认识。

一、深化对价值源泉的认识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深化对价值创造的认识,不可回避的一个问题是要回答价值的源泉是什么。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是:人的活劳动包括科技工作者的劳动是新价值的惟一源泉,其他生产要素只是价值创造的必要条件,而本身不创造价值。江泽民同志在《讲话》中提出要深化对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研究和认识,首先是要坚持劳动价值理论。因为讲劳动价值理论,前提就是把劳动与价值的创造直接联系在一起,而不是把价值的创造与其他生产要素联系在一起。坚持这一点,必须从理论上解决为什么其他生产要素不能成为价值的源泉。

1.科学技术作为一个独立的要素本身不能成为价值的源泉。

科学技术是生产力,而且是第一生产力的观点已成为人们的共识。那么,为什么科学技术这一要素本身仍然不能创造新价值?对此,必须从理论上搞清楚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科学技术的功能在于提高劳动生产率,而不在于创造价值。在人类生产活动中,科学技术作为一个生产要素始终存在于生产过程中。人们运用科学技术的直接结果是提高了生产效率。说科学技术本身不创造价值,并不否认科学技术对价值创造的重要作用。科学技术在生产过程中的运用不仅是创造出更多的使用价值的前提,而且也是创造出更多的价值的必要条件。没有科学技术的运用,就不会有日益发达的社会生产力和不断提高的劳动生产率,因而也就不可能创造出日益丰富的使用价值。同样,没有科学技术的运用,也不能创造出日益增多的价值。在现代化生产过程中,科学技术的这种作用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突出、更加重要。只有看到这一点,才能高度重视科学技术的作用,才能用发展的观点去解释现实经济生活中的现象。

第二,科学技术的运用使人类的劳动不断地起着自乘的作用。科学技术在生产过程中的运用之所以能够生产出更多的使用价值和价值,是因为科学技术的运用直接提高了劳动者的劳动生产率,使人类的劳动不断地起着自乘的作用。把握这一关系是理解全部问题的枢纽。科学技术对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创造具有的巨大作用,是通过劳动者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来实现的。劳动生产率提高,劳动者在相同的时间里可以创造出更多的使用价值和价值,即劳动生产率较高的劳动起着自乘的作用,它可以等于多倍的劳动生产率较低的劳动。科学技术对提高劳动生产率具有的决定性作用,正是通过把科学技术这一要素融进其他生产要素来实现的,即劳动者、劳动工具、劳动对象与科学技术相结合,就会带来较高的劳动生产率,使劳动者的劳动能够得到自乘,从而创造出更多的使用价值和价值。所以,直接创造使用价值和价值的是人类高效率的活劳动,而不是科学技术本身。

总之,科学技术的进步以及作为第一生产力的作用日益突出,与劳动创造价值的理论并不矛盾,因为劳动本来就包含了科技劳动,科学技术的发展并不会也不可能是对劳动创造价值的否定。相反,科学技术的发展更加突出了劳动者(包括科技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的主体地位。正是由于科技的进步,人们的劳动效率才有了极大的提高,从而尽管活劳动投入的数量减少了,但使用价值和价值量却迅速增加。如果不对这些问题作深入的研究,就把科技进步与劳动价值理论对立起来,并得出在科技进步的今天,不应当再用劳动价值论来解释价值的创造的结论,是没有说服力的。

2.物化劳动不能成为价值的源泉。

说物化劳动不能成为价值的源泉,其实质是说物质资料不创造价值。因为物化劳动的存在形式就是物质资料,二者只是对同一个事物的不同表述。从这一基本的判断出发,可以从以下三方面来论证物化劳动不能创造价值。

首先,物化劳动不具有与劳动力相同的性质。物化劳动的存在形式是生产资料,是生产过程中物的因素。它与劳动力要素的差别是显而易见的。劳动力要素的特殊性在于它具有创造价值的能力。而生产资料并不存在劳动过程,因而也就不具有创造价值的能力。

其次,劳动者的一次劳动不能多次创造价值。价值是由劳动者的劳动创造的,这一命题的涵义是十分明确的:它是指价值的创造必须与劳动者进行的活劳动相联系,即劳动者每进行一次劳动就创造一次价值,一次劳动过程结束,创造价值的过程也就终止。但按照物化劳动也能创造价值的观点来进行分析,必然得出一次劳动能够重复多次创造价值的错误结论。即劳动者的活劳动先在上一次生产过程中创造价值,然后,再作为物化劳动在以后的生产过程中不断地创造价值。这样的结论显然是难以让人接受的。

再次,物化劳动也能创造价值的观点不能具体地说明物化劳动与价值量之间的关系。这是因为,物化劳动的种类多种多样,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形式很不相同,它们所起的作用、耗费的方式千差万别,在它们之间不可能建立对价值创造的统一的计量标准。因而对于不同种类的物化劳动各自究竟创造了多少价值,这是一个根本无法确定的问题。

总之,作为价值的源泉只能是劳动者的各种形态的劳动,其他生产要素,不论是以物质形态存在的,还是以知识形态存在的,作为这一要素本身都不能创造价值。当前,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认识,首先应该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劳动价值论这一基本观点的深化认识。这一问题研究透了,才能自觉地坚持劳动价值理论。

二、深化对创造价值的劳动的认识

坚持劳动是价值的惟一源泉这一劳动价值理论的基本观点,并不意味着这一理论是不能发展的。在科学技术和实践不断发展的基础上,拓展对创造价值的劳动的认识,是深化对劳动价值理论认识的主要内容,也是科学地发展劳动价值理论的关键。

首先,科学技术迅猛发展和生产社会化程度的极大提高,使创造价值的劳动呈现出日益分解的趋势。这一趋势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不断加强的。在生产力发展水平落后,生产社会化程度很低的条件下,人类的生产活动主要是由单个劳动者来完成的,创造价值的劳动也主要表现为劳动者的个体劳动。正因为单个劳动者能够完成生产的全过程,因而也能够完成价值创造的全过程。随着生产社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人类的生产活动日益突破了个体劳动的局限,整个生产过程已经不是单个劳动者所能完成的,而是由众多的劳动者在分工与合作的基础上形成的“总体工人”来完成的。由此,创造价值的劳动也就由“总体工人”的劳动共同构成。从事科技活动和经营管理的劳动者在”总体工人”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并且,“总体工人”的发展逐渐突破了物质生产领域的局限,把非物质生产领域中一些部门的劳动者也纳入了“总体工人”的范围,从而他们的劳动也都具有了创造价值的属性。生产社会化发展的这一趋势,在客观上要求我们对创造价值的劳动的认识也随之拓展。

其次,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使社会财富的存在形式日益多样化,从而价值存在的形式当然也呈现多样化。这同样要求我们对创造价值的劳动的认识也必须随之拓展。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初期,社会财富主要是以物质财富的形式存在的。但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物质财富的增长,精神财富也迅速增长,并且在社会财富中占有的比重在提高。从人类发展的需要来看,社会的发展程度越高,人们在对物质财富的需求不断增长的同时,对精神财富的需求就会以更快的速度增长,人类的劳动也越来越多地投入到精神财富的生产中。这样,把创造价值的劳动只是局限在物质生产活动中的认识,是与这一发展趋势不相吻合的。应该把创造价值的劳动拓展到精神生产领域。无论是在物质生产领域,还是在精神生产领域,只要是创造了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劳动都应该纳入创造价值的范畴。这实际上是要求我们把创造价值的劳动,从物质生产领域向精神生产领域拓展。

再次,在现代经济发展过程中,对劳动力这一要素的要求越来越高,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涉及的内容也越来越多。现在,仅仅从物质上来满足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已经不够了,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更多地是要靠为劳动者提供各种各样的服务来得到实现。这样,人类的劳动也就会有更大的部分投入为劳动力提供的各种服务,这部分劳动的结果是生产和再生产出了符合现代要求的劳动力要素,因而也应该把它纳入创造价值的范围。

当然,把创造价值的劳动从只是局限于物质生产劳动向非物质生产劳动拓展,并不意味着由此得出所有的非物质生产劳动都创造价值的结论。承认非物质生产领域的劳动能够创造价值是有一定限制的,具体说来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直接创造精神财富的劳动;二是直接为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服务的劳动;三是直接为劳动力要素的生产和再生产提供服务的劳动。除此之外的非物质生产劳动不创造价值。

从社会发展的趋势看,人类的劳动分工越来越细,从事劳动的形式也越来越多样化,非物质生产劳动在社会总劳动中的比重将不断提高。这是生产社会化程度不断提高和社会分工日益发达,以及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使社会劳动结构变化的具体表现。从物质生产领域看,创造价值的劳动从只是局限于直接生产人员向“总体工人”拓展;从整个社会看,创造价值的劳动从只是局限于物质生产领域向非物质生产领域拓展。这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认识的重要内容,确立起这一认识,就能够使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理论更好地符合今天发展了的实际。

三、深化对价值分配的认识

价值分配理论是研究价值创造出来以后按照什么原则在各个经济主体之间进行分配的问题。因此,研究价值分配问题,实际上要解决的是价值的分配原则是什么,以及确立这一原则的依据是什么。在确立价值分配原则的问题上,首先要正确把握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之间的关系。在这一问题上,有些学者把二者直接联系在一起,认为不同的价值分配原则是以不同的价值创造理论为依据的,即把按劳分配与劳动价值论联系在一起,把按生产要素分配与“要素价值论”联系在一起。这种把价值分配的原则看作是由价值创造理论决定的观点,在理论上是不能成立的。

首先,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是两个不同的范畴,与此相联系的理论也是用于解决不同领域中的问题。价值创造问题是研究生产领域中价值是怎样创造的,价值的源泉是什么,各种生产要素在价值创造过程中的功能和作用是什么。价值分配问题是研究分配领域中价值怎样在各经济主体之间进行分配,按什么原则进行分配。由于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各自研究的内容和要解决的问题都是不同的,所以,不能把二者混在一起,不能把二者关系看作是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

其次,如果把按劳分配与劳动价值论联系在一起,把按生产要素分配与各种生产要素共同创造价值联系在一起,这是对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这两种分配方式的错误定位。这里涉及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是分配的原则是由什么决定的。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分配方式和原则是由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决定的,不同的所有制形式决定了与之相联系的不同的分配方式。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经济形态中,与不同的生产资料私有制相联系的是不同的分配方式。例如,在封建社会中,封建主与农民之间的分配关系之所以是一种带有超经济的关系,显然是与封建社会的土地私有制度联系在一起的。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资本家与雇佣工人之间之所以是按资分配和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关系,当然是由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有制决定的。这些不同的分配关系与价值创造的问题没有内在的联系,或者说,用价值创造的理论是无法说明这些不同的分配方式的。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实行按劳分配也不是以劳动价值理论为依据,而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这一社会主义的基本所有制关系为依据的。当然,分配的具体数量要受到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限制。用劳动价值理论来说明按劳分配在理论上是不能成立的。这是因为,如果把按劳分配看作是由劳动价值论决定的,那么,实行按劳分配就应该是劳动者得到生产过程中创造的全部价值,而其他生产要素的所有者是不能得到价值的。这种观点在理论上早就受到马克思的批判,在实践中也是行不通的。按劳分配并不是劳动者得到生产过程中创造的全部价值,而只是得到其中的一部分价值,没有参加生产劳动的其他经济主体,包括国家(社会)、企业(集体)也必须得到劳动者创造的一部分价值。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条件下,国家和集体作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同样也参与价值的分配。这说明,并不是因为坚持了劳动价值理论,才实行按劳分配,也不是因为坚持了劳动是价值的惟一源泉,就排斥其他经济主体参与价值的分配。因此,把价值的创造与价值的分配直接联系在一起,把前者看作是后者的依据,是在理论上犯了一个常识性的错误。

理清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的关系,对于在理论上坚持和发展劳动价值理论,在实践中正确地处理好价值分配问题都有着重要意义。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价值的分配应该遵循两大原则,即市场原则和社会原则。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价值分配要遵循市场原则,就是要以市场中的基本经济关系为依据,使价值的分配与社会基本经济关系的要求相符合。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各种经济关系中,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产权关系是最主要和最基本的。因此,这一产权关系也就成为价值分配最主要的依据。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要以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产权关系为依据来处理价值分配,在客观上要求把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这两种分配方式都是以产权关系为依据的,区别在于它们依据的是不同的产权关系。按劳分配最主要的是由社会主义公有产权关系决定的。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条件下,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是平等的,公有制经济中的任何人都不能凭借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来占有生产过程中的剩余成果,而只能按照自己向社会提供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从社会得到相应的收入。同样,按劳分配反映的也是公有制经济的关系。在个人对生产资料不具有所有权的条件下,劳动者只能对生产过程中创造的价值的一部分实行按劳分配,剩余的价值由生产资料所有者的代表——国家,以及具有法人财产权的企业占有。这里的国家和企业是作为全民所有制的代表来占有生产过程中创造的一部分价值的,对国家和企业来说,它们之所以能够得到这一部分价值,是因为它们对生产资料具有所有权,是所有者的代表。总之,按劳分配始终是与公有制产权关系联系在一起的,只要是实行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与之相联系的分配原则就是按劳分配。

按要素分配这一分配方式最主要的是由多种产权关系决定的。在非公有制的情况下,作为要素的所有者把生产要素投入生产,当然要从中得到相应的利益。而要实现这一利益,就必须能够参与价值的分配,按生产要素分配就是允许各种要素的所有者能够参与价值的分配。所以,更确切地说,按生产要素分配实际上是按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分配。社会主义多种产权关系的存在,客观上要求对价值的分配实行与之相适应的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原则。所以,产权关系同样是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原则的最主要的依据。

以产权关系为主要内容的市场原则是决定价值分配的最主要的因素,但不是惟一的因素。价值的分配原则涉及社会各个方面,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因此,国家对价值的分配会进行不同程度的干预。这种干预就是通过制定涵盖全社会的分配原则来实现的。影响价值分配的社会原则就大的方面来看主要有两类,即效率原则和公平原则。这两类原则通常是兼顾的,同时根据社会价值分配存在的较突出的问题,可以把效率原则放在优先位置,也可以把公平原则放在优先位置。

在价值分配依据的两大原则中,市场原则是基础,社会原则是补充。以市场原则为价值分配的基础,是指一种价值分配方式是以一定的经济条好为存在基础的,在一定的经济条件下,必然会出现与之相联系的价值分配方式。这里的经济条件,最主要的是产权关系。这就要求我们根据经济条件和经济关系的变化,实行与之相适应的价值分配方式。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原则,把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则是遵循客观经济规律要求的具体体现。如果客观经济条件和经济关系发生了变化,而价值分配方式不能作出相应的变化,就不能正确处理好经济活动中的利益关系,结果是不利于经济的发展的。价值分配要有社会原则作为补充,这是指价值的分配又需要根据经济发展中存在的各种利益问题,从社会角度,通过制定政策去影响价值的分配,因而价值分配在一定程度上会随政策的变化而变化。这是社会从宏观经济发展的要求出发,自觉地规范价值分配的具体体现。如果忽视了价值分配的社会原则,也同样不能正确处理好经济活动中的利益关系,结果也不利于经济的发展。事实上,在现代社会中,价值的分配总是不能脱离市场原则和社会原则的。

[收稿日期]2001-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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