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管理与处分学生的研究_法律论文

依法管理与处分学生的研究_法律论文

学生的依法管理与违纪处分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学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C91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509-(2006)03-001-01

各中小学为了加强对学生的严格管理,纷纷制定适用本校学生的违纪处分条例,该条例作为学校管理学生中的主要规章制度,它对落实中小学生行为操守和规范学生言行举止,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学校对违纪学生的处理中所暴露出来的思想观念冲突、处分实体和程序与法治要求的矛盾等,也随着全民普法教育的深入和依法治校工作的开展而显得尤为突出。在依法治校的过程中,我们必须站在更广阔的社会发展背景下,用法律的视野来科学审视学生违纪处分问题,并通过进一步加强学生的依法管理来切实做好学生违纪处理工作。

一、转变违纪处理的观念

对犯错误中小学生如何处理,历来就是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随着公民法治观念的增强,依法维权的意识更加浓厚,加上现在违纪处分涉及到的学生基本上是独生子女,包括家长在内的全社会势必更加关注这一问题,而现实生活中学生违纪处分的缺陷也随着社会的发展暴露得更加充分,在依法治校过程中优化中小学校违纪处分制度的呼声日益高涨。笔者认为,对此问题的解决首先需要转变思想观念,其中有三个观念值得研究:

第一个观念是学校对学生违纪处分的权限到底有多大。尽管过去许多学校无法无章就可以轻易处分学生的年代已经过去了,但学校处分学生所依据的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究竟有多大,是值得怀疑的。通过对各地中小学校所制定的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分析可以发现,学校在违纪处分权限的使用上不仅各不相同,而且还差别很大。有些学校出于严肃校纪之目的,做出这样的规定,“在校发生盗窃,学生有检举报告的权利,有自我检查、相互检查的义务,必要时学校可以组织搜查。”“在校学生一律不许谈恋爱,老师对涉恋爱信笺有查阅的权利。”“上课迟到早退一次,罚款0.5元;连续三次以上者,每次罚款3元”等等。学校规章制度上所表明的“必要时学校可以组织抽查”、“对涉恋爱信笺有查阅的权利”以及学校采用罚款等规定,显然是与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不符合的。学校在制定有关学生违纪处分的规定时,不能够突破国家的法律法规,这是学校制定规章制度的前提条件和基本要求。学校超越自身的权力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其效率值得怀疑。

第二个观念是学生违纪处理的尺度把握上是重些好还是轻些。从各中小学对学生的处理情况看,有的学校对违纪学生处理的比较重,有的学校对违纪学生处理的比较轻,学校与学校直接在把握上存在很大的差异。随着我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的日益突出,不少学校对违纪学生处分的力度在加大。有的学校规定,“不服教育,殴打教师,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开除的处分”。我们尚且不论学校对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生一旦具有“不服教育,殴打教师”的行为有没有开除的权力,就这一行为的处理种类涉及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开除的处分”,学校处分的自由裁量权就非常大,由此造成了处分中的因人而异,因事而异,随意性很大。学校作为教育、培育下一代的阵地,理应加强对学生的教育保护;尚在成长尚未成熟的在读未成年人,需要我们关心和保护,学校校规对犯错误学生必须坚持教育为主、保护为主的原则,而处分只能是万不得已的最后选择。另外,从依法治校工作来看,处分学生必须贯彻以人为本的原则,讲求适当性,也就是说要多考虑学生的根本利益,要有利于学生改正错误,健康成长,而不能一味追求处分的严厉性。

第三个观念是对违纪学生处分究竟由谁说了算。长期以来,中小学处理学生基本是由学校说了算,大权掌握在校长手中,甚至有些学校班主任就有处分学生的大权,而不管处理决定是否合情合理,受处分学生都只能被动接受却无处申诉。这种“霸王式”校规和“命令式”管理,不仅有违现代民主与法治精神,同时由于缺少申诉和复议的处理决定,个别领导的态度可能决定着一个学生的命运,往往很难保证其公正性、合理性,其弊端显而易见。按照依法治校的要求,处分学生不应当是由学校或学生及家长哪一方说了算,而只能依照符合法治要求、体现学校和学生及家长根本利益,并按照一定程序制定出来的学校规章制度来进行,处分学生的当事人都要严格遵守规章制度中所确立的实体和程序规范。

二、明确学生的权利义务

我们常常提及要未成年学生要加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切实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但中小学生在校期间究竟有那些具体的权益以及要承担那些相应义务,这是很不明朗和清晰的。在很多学校,仅仅由教师通过日常性的口头宣传教育的方式来提及学生的权利义务,并以此来对犯错误的学生进行处理,显然是不适合的。学生的权利义务是公民权利义务的具体化。中小学生在校期间通过法制教育后,多数会知道一点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方面的知识,但常常很少知道自己在校期间所具有的权利与应履行的义务,这客观上造成公民权利义务的虚化。究其原因之一,就是学校没有具体的规章制度来明示学生在校期间的权利义务,即使有这方面的规章制度,也没有让学生和家长了解。笔者认为,一所学校在追求依法治校的目标过程中,如果在有关学生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中缺少学生权利义务的内容,或者没有将这方面的规章制度向学生及家长公布,而对违纪的学生实施处分,是很不公正的。

从法治角度看,学校明确在校学生应当享受的权利和必须履行的义务至少有三方面的好处:

其一,有利于维护学校的良好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表明的是学校活动的有序状态,这种状态往往要由国家的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来设定。国家的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设定学校秩序的途径是通过立法和建章立制来确定人们所享有的权利和所应履行的义务,并通过保障权利人利益的获得和义务人义务的履行来达到秩序状态。因此,各中小学应当发挥学校规章制度的作用,通过明确学生的权利义务来设定和维系学校这一特定范围的秩序状态。

其二,有利于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以往学校与学生的关系,表现为一种单纯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学生的正当权益得不到充分的重视。随着依法治校的发展,如何在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同时尊重和保护学生的正当权益必然会提上议事日程。在学校规章制度中明确学生的权利,有利于界定学生的权利范围,有利于学校在教育教学管理中自觉维护学生的合法权利,自然也有利于培养综合素质高的学生。

其三,有利于协调学校和学生之间的关系。学校与学生的关系经过法律或规章制度的调整自然就成为特定的法律制度关系,这种法律制度关系是现代学校建立和发展的基石。在我国中小学校,无论是学校还是学生均享有各自的权利,同时也应当履行各自的义务。法律制度层面上的权利义务平等性要求任何一方都不得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也不能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同时,双方在行使权利时都不能侵害相对一方的权利,都必须将尊重对方权利作为己方行使权利获得利益的前提。因此,明确学生的权利和义务,有利于形成并协调二者之间的合理关系,努力防止矛盾纠纷的出现,并在发生矛盾纠纷时有明确的评判标准。

三、规范违纪处理的实体

长此以往,各中小学校在有关学生违纪处分中,都对学生犯错误的事实、行为性质以及受处分的种类等实体规定比较重视,并反映在校纪校规的规定,要求学校在处分犯错误的学生时,要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规章制度,从而认定学生违纪事件的性质,作出学生是否构成违纪以及如何处理的裁决。然而,如果我们从依法治校的高度来仔细分析各中小学校的有关违纪处分条例规定。就可以发现其中有不少规定是欠科学的,甚至是错误的。笔者选其作一初步归纳,发现学生处分实体方面有三个主要问题:

一是处分违法。上面所提及的学校对学生有没有罚款权,私拆学生信件会不会触犯隐私权,为破案搜查学生的身体是不是侵犯人身权等等,都属于处分违法的范畴,而首推“开除”处分的随意运用最为典型。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生除了入狱服刑,都不得予以开除。这在《义务教育法》及《未成年法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都有专门的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4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4条规定:“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前,不得取消其学籍。”第48条规定:“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予以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必须指出,随着义务教育法的执法监督力度的加大,随意将学生退学和除名的做法已经不多了,但新的变相的违法做法应运而生。有的学校虽然没有这么直接作出违法处分,但通知家长把犯错误学生带回“反省”,随便对这些学生无限期的停课,或不通知家长,使学生游离于学校和家庭之间,家长无法进行有效的教育和监督,甚至采取“劝其退学”的变相做法,这实际上都是对学生受教育权利的侵犯。

二是处分过严。中小学生处于身心急遽发展的时期和社会化的关键时刻,在生活中、学习上常常会遇到种种困惑,缺乏辨认能力,自我控制能力差,常常会犯这样或那样的错误,这是很正常的。学校应当以教育为主,多方关心,多加疏导,多份呵护,轻易不要动用处分,更要禁止“严刑峻法”。然而,不少学校在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中,将本不应该属于处分的事项和行为纳入处分范围,最终必然导致处分失之过宽、失之过严。这方面的规定甚多,如:“故意顶撞老师的,给予警告处分。”“学生有进网吧、游戏厅、台球室者的,给予记过处分。”“不守课堂纪律;不守就寝纪律;不守就餐纪律等,依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退学处分。”“升国旗无故不参加或嬉笑拖拉打闹,影响严肃气氛。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男生留长发、怪发、染发,在教室穿背心、便衣短裤、拖鞋;女生化妆、烫发染发、穿超短裙、穿吊带衣、戴耳环,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犯错误的学生,轻率地用纪律处分来替代思想教育,其效果是很难如愿的;更何况丝毫不管“故意顶撞老师”到底是什么原因,“不守课堂纪律;不守就寝纪律;不守就餐纪律”到底是什么性质,“男生留长发、女生化妆”到底是什么程度,就轻易动用处分大棒,对身处弱者地位的未成年学生来说,其不公正性是显而易见的。

三是处分笼统。对学生的处分要依据学校的规章制度,但由于许多学校的规章制度比较笼统很不具体,致使处分中的随意性很大,特别是学校常常根据所谓的具体情况来扩大解释规章制度,类推适应规章制度,处分的力度就更大了。例如,有的学校规定,“学生作弊一律开除”,其实,在校学生考试作弊的情况错综复杂,由于考试的种类、作弊的情节以及认识错误的态度等的不同,处理也应该有所区别,对考试作弊学生不分行为性质和作弊手段,更不问本人认识态度,一概采取开除的做法,是非常错误的。更可笑的是,有的学校还规定,“大开水龙头严重浪费水者,给予警告处分。”要求学生节约用水本身是件好事,学校应当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来帮助学生树立节约用水的良好意识和习惯,虽说依靠制度来解决浪费水的现象也未尝不可,但学生开水龙头过大过小本身是一件很难把握的事,认定“大开水龙头严重浪费水”行为的证据又遇到收集难的矛盾,学校作这样的笼统规定显然不太慎重。处分规定的笼统性必然导致学校处分行为的随意性、不确定性和不可预见性,这是不符合法治的基本要求的。

四、重视违纪处分的程序

所谓的违纪学生处分程序,实际上就是要求违纪处分要按照一定顺序、方式和手续作出。在我国,“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是一个历史现象,至今还依然严重存在着。不仅司法机关的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往往忽视程序,而造成冤假错案,而且在学校处分学生中也比较严重存在着,与学生违纪处分的实体上存在不少问题相比,在违纪处分的程序上存在的程序违法问题更多。如果说过去学校偏重实体公正,现在则应当强调处分学生中要实体、程序并重,突出程序价值,在遵循程序的基础上,抓好实体,才能更好地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学校的稳定。

1.作出学生处分决定的主体要规范。现在不少学校对学生作出的所有处分决定,常常简单采用校长签字的方式,或者采取自下而上各级负责人逐级签字的方式,这是很不慎重的轻率做法。正确的程序规范应当是对记过以下的处分,实行逐级上报后由主管校长决定;留校察看以上的处分,因为涉及到改变学生身份的重大事项,一定要由校长会议集体研究后决定。

2.学生处分要有处分决定书。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同时对处分决定书的应载事项也应当有明确的要求。处分决定书在送达学生本人的同时,鉴于其未成年学生的特点,还应当送达其父母,让学生和家长知晓处分决定是其享有的一项权利;为了证明处分决定书送达,应当制作送达回执,请受处分学生及家长签收。送达回执应包括送达文件的名称、受送达人姓名、送达的时间地点,送达人和受送达人均应在送达回执上签字;在送达处分决定书时,应告知学生及家长有申诉的权利以及申诉的时限和受理部门。另外,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应当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对学生处分决定能不能张榜公布,理论界有不同看法,各学校的做法也不尽一致。基于未成年学生身心尚未成熟的缘故和今后有利于其成长出发,笔者不主张对违纪学生的决定张榜公布,也不赞成在公开场合让其进行“现身说法”,但考虑到教育其他同学的需要,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以隐去姓名的方式进行宣传教育,前提是不让同学识别出犯错误同学的真实身份。

3.处分要建立在证据确凿、充分的基础上。学生违纪处分前必须经过一个调查核实的过程,其中取证是关键的步骤。处分违纪学生应当遵循证据规则,证据确凿、充分是正确认定学生违纪事实的坚实基础,也是保证处分决定正当性与合法性的重要条件。实践中许多学校在处分违纪学生时,一般都首先责成违纪学生写一份书面检讨,把学生本人在检讨中所陈述的内容作为处分的主要证据甚至是唯一的证据,这种做法与法治的精神不相符。笔者认为,强化证据意识应当体现收集证据要及时、收集证据要合法以及收集证据要全面、充分,且与事实有关联。由于法治观念的匮乏,现在学校中普遍不重视证据的收集,收集证据的方式方法也很成问题,导致处分学生证据不足的矛盾很突出。尤其是处分学生的事件大多与教师和学生有着利害攸关,老师鉴于自己的工作角色会一味“护着”校方,未成年学生由于身心特点和认知水平也容易被人引诱等提供虚假的证词,所以,学校收集的证据常常会出现倾斜性。为此,从依法治校高度着眼,学校不仅要重视证据的收集和使用,而且要依法来收集证据和使用证据,以保证学校在矛盾纠纷的诉讼中胜诉,维护好学校的合法权益、良好声誉和管理权威。

4.落实学生权利的救济。学校为维护教学秩序和教育环境,有权对违反校规的学生予以处分。但在实施处分失实或失当的情况下,学生的合法权益就会受到侵害,因此,有必要在依法治校工作中,体现无救济就无处分的法治思想,落实中小学生违纪处分的救济机制,即增设学生对违纪处分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诉权的规定。其中听证制度就是很关键的环节。学校应当成立学生违纪听证委员会和申诉委员会,同时制定具体的听政和申诉程序,如申请、受理、审理、决定等,并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宣传,让每个学生都知道听证和申诉的权利及程序。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召开家长、学生、老师等相关人员参加听证会,增强对学生处罚的公平、公正、公开,听取学生或者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一旦处分决定公布后,学校也要实行申诉程序,让对处分不服的学生及家长,有提出申辩的地方。从听证程序和申诉程序实施的效果来看,有利于维护学生的合法权利,同时也促进了学校依法行使管理权。对听证和申诉的具体实施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应书面告知受处分的学生有申请听证和申诉的权利,要以“送达回执”的方式表明受处分学生已经知晓有听证和申诉的权利、听证和申诉提起的时限、受理的部门等;其次,应建立听证和申诉机构,明确人员组成;第三,建立科学的听证和申诉规则及程序。为了使听证和申诉不留于形式,学校应当在完善听证申诉程序时,更要有一种科学的精神,即一旦发现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有误时,应当坚决改正,这既是依法治校的基本要求,也是学校科学精神的具体体现。

五、其他方面的问题

在学生违纪处分的实施过程中,还有两个值得注意的问题。

一是违纪处分及配套工作的艺术性体现。规章制度的规范性和权威性,决定了违纪处分的“刚性”特征,一旦作出就应当执行,不能够受外来因素的人为干扰。但是,违纪处分的作出及相应的工作则需要一点艺术。例如,强调以人为本、维护学生的根本利益,是注重处罚的出发点问题,也是注重处罚的方法论问题。对于面临毕业的犯错误的初中和高中学生进行处罚,慎重对待他们未来的发展,就是照顾到他们的根本利益。为此在制度允许的范围内适当灵活调整处罚规定,体现出的是一种负责任的态度。又如,学校承担着教育人的重任,即使是对犯错误的学生,也应当坚持教育为主的方针。要让受处分的违纪学生心服口服,一定是个慢功夫,体现在循循善诱、细致和耐心上,不可能是疾风暴雨式的速战速决。为此,在处分违纪学生中,不仅要依法作出决定,更要将教育结合进去,这就要在选择何时何地开展教育和宣布决定,通过哪种办法来帮助学生和家长等,都需要一定的灵活性,都要有相应的柔性措施来配套。要从以人为本的高度,在处分违纪学生的艺术性上做些文章,这无论是与学生及家长,还是与学校,乃至与整个国家和民族,都是有百利而无一弊的。

二是实行有条件的违纪污点消除制度。学生违纪大多有深刻的原因,学校对违纪学生进行处分,不仅是教育帮助其本人,同时也可以达到教育其他同学之目的。从这意义上说,必要的违纪处分还是需要的,不可缺少的。但对于个别人认为处分不能够撤销、处分决定应当终身放进人事档案的说法不敢苟同。笔者认为,学校对受到处分的学生要实行给出路的政策,也就是说,受到处分的学生经过一定时间后,如果确实已经改正错误的,应当实行有条件的违纪污点消除的制度,以调动起违纪学生改过自新、追求进步的潜能。这里说的条件,可以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但前提是确实对自己的错误有了认识,并且在行动上改正了错误。之所以提出有条件的违纪污点消除制度,原因有三点:一是从学生错误形成的原因看,诱发学生犯错误的深层要素多种多样,其中也有学校教育管理方面的责任和家庭教育、社会环境方面的因素。一般学校、家庭和社会总结教训,违纪学生自我也有了认识,那么,一般就不会发生相同类型的违纪了。二是犯错误的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决定了他们容易犯错误,同时也容易改正错误。如果经过一段时期后他们确实表现很好,已经改正了错误,学校就应当通过违纪污点消除制度来鼓励他们,促使他们进一步的积极向上。三是应该给犯错误的未成年学生一个改正错误的机会,更何况学生时代犯的错误大多数是很小的错误,是不难改正的错误。学校不应当让学生背上这个历史包袱走上社会,让学生时代的错误时刻困扰着他们,而应当消除其污点,让他们振奋精神轻装上阵,努力适应社会,成为社会有用的人。大量实例表明,中小学生违纪处分后通过各方面的教育帮助,绝大多数都是能够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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