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民族政策研究之我见_中国古代民族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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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带偏见的研究者都会认为,在社会科学领域里,关于古代民族政策的研究,无论在学术意识还是在研究方法上都已落在其他学科之后,对此本文试图在方法论的意义上谈几点乡鄙之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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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古代民族政策研究者用马克思主义历史理论,尤其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来解释古代民族政策,这是没有问题的(况且对于研究者来说,任何类型的理论都可以考虑,各式各样的研究方法都可以采用)。有问题的是,这种理论取向不是在作为一种解释原则的意义上,而是在作为一种理论公式、作为一种模式的意义上来运用的。因此这种研究就变成了为理论寻找根据的论证工作。这种研究工作所固有的缺陷,一是使历史公式化,就是说它把历史抽象为一些理论教条;二是有歪曲历史的可能性,这是任何用公式化的理论来解释历史的工作都存在的倾向。恩格斯指出:“如果不把唯物主义方法当作研究历史的指南,而把它当作现成的公式,按照它来剪裁各种历史事实,那么它就会转变为自己的对立物。”(《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7卷,第410页)

可以说,上述理论取向是相当一部分古代民族政策研究著述中存在的特征,它甚至已经表现为一种八股式的思维模式:理论预设——史料论证——符合预设理论的结论。

二、用社会历史发展五阶段理论模式(即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来对不同的民族社会进行比较研究,从而评价古代民族政策的正确和进步与否,这样的研究已经愈来愈变得可疑。

社会历史发展五阶段模式是西欧文明演化的模式,这一点已不必讨论。那种把马克思关于西欧文明演化序列的概述公式化为适用于一切社会、一切国家的普遍规律,认为世界各国、各民族的历史发展都与西欧的历史一样,经历同样的阶段,具有相同的形态演进的作法,从本质上是超历史的,违反马克思主义基本精神的。马克思说,这种作法“会给我过多的荣誉,也会给我过多的侮辱。因为极为相似的事件,在不同的历史环境中出现,就会引起完全不同的结果。……但是使用这种一般哲学理论这一万能钥匙,那是永远达不到这种目的的。这种历史理论的最大长处就在于它是超历史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 卷, 第130—131页)实际上,作为一个经验描述的理论类型,这个五阶段公式对于世界上多数民族和社会来说,都是难以成立的,至于东方大多数国家,——尤其是中国,这个模式更不适用。把这个公式用作历史解释工具的结果只能是把极其复杂的实际历史现象,抽象化为一堆教条主义说教。这种历史哲学的根本错误在于,它忽视和否认人类社会发展的多样性和差异性,它的理论基础是欧洲历史中心论。

古代民族政策研究就是在这样一种预设的理论模式下进行的。首先它在把古代中国的民族分为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后,把复杂的民族问题归结为阶级问题:奴隶社会民族问题的主要内容,是奴隶主阶级通过战争,掠夺其他民族的财物,把其他民族的人民掠为奴隶,所以中国奴隶社会时期的民族政策就具有奴隶主专政的时代特征。封建社会民族问题的主要内容是民族战争、民族同化和大汉族主义,所以中国封建社会时期的民族政策就具有封建主专政的时代特征。这实质上是把民族政策视为阶级专政的体现。以此为社会发展进步的参照座标,它把中原王朝(更确切地说是汉族王朝,至少也应是汉化的王朝)的社会历史发展预设为健全的、进步的、而其他民族社会的发展为不健全的、落后的。在这里,欧洲历史中心论转而成为汉族中心论。在这个前提下,它把应当以考古学和人类学为基础,作为一门实证科学的历史学,变成一种价值学。民族政策研究者的工作,只是根据某一时代某种特定的价值观去评价民族政策得当与失当、进步与落后。北魏因其实施的是封建化也就是汉化的民族政策而被认为是进步的,显然也是得当的。而蒙元和满清实施的是民族压迫和同化汉族的政策则是野蛮的开历史倒车行为。

这种解释公式的根本性缺陷在于,它把不同的民族和文化强行塞入这个公式中,而这个公式中的“通项”则是汉化社会的发展形态,民族政策的得失、进步与落后的评判就要看它是否有利于汉族社会的发展。它极力寻找其他民族社会与汉族社会的历史发展的共同点。甚至把根本不同之点也看作相同点。而汉族文化形态、民族心理、文化价值体系与其他民族文化所根本不同的那些重大特征和运动轨迹却几乎完全被忽视或否定了。

2

一、用阶级分析法来解释古代民族政策在方法论上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是有问题的。“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压迫问题”的理论范式及“阶级压迫是产生民族问题的社会根源”的解释模式无法揭示民族政策产生的更深层原因,况且阶级的划分是否比民族的划分更深刻、更重要,这个问题也是很值得重新讨论的。

一个民族的统治阶级毕竟植根于这个民族的文化土壤里,这个阶级的民族意识与它所属于的这个民族的人民大众的民族意识即使有区别也不会是本质性的,它可能是这个民族的民族意识的最充分的体现。在中国古代民族政策或民族关系的研究中有一个突出的悖论,即,如果一个民族的统治阶级能够成功地领导这个民族进行反侵略的民族战争,那么这个统治阶级就代表了这个民族的“民族利益”;侵略民族的统治阶级或在民族危亡之际不能坚持民族利益的统治阶级则只是代表他们的“阶级利益”。这个理论判定存在的逻辑困难就在于:“民族利益”与“阶级利益”概念界域不清,且随意互换。因此,这个悖论甚至在处理某些属于常识性的民族问题上也往往陷入困境,如在判定岳飞(汉族)与金兀术(女真族)谁可冠以民族英雄的称号上竟引发出基于此种悖论之上的无休止的论争,耐人寻味。在多民族国家中,统治民族的统治阶级也只代表他们的阶级利益,甚至它所制定的民族政策与其所属的民族本身无关。在这个前提下,民族问题的实质与其说是阶级压迫问题,不如说民族问题已经不存在了。统治阶级实际上已成为超民族的“特殊群体”。

我们不会低估“阶级压迫”在民族政策制定过程中的份量,但它不会是唯一的,甚至也不是根本的因素,这也是事实。民族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起因于政治、经济冲突,而更具本质意义的很可能是一种文化冲突。不同的民族构成了各自不同的文化,而文化是以客观的共同要素——语言、历史、宗教、习俗、典章制度,以及主观的人们自我认同来界定的。除了“人类”、“人种”这两个概念之外,把人们分门别类的最上层与最广延的标准就是文化。历史、语言、传统,还有相当关键的宗教,使得各个文化彼此分歧。这种文化歧异不仅是实存的也是最根本的。有歧异不必然会带来冲突,有冲突也不必然会衍生暴力。民族政策就是在分隔各个文化的断层线上发生。也就是说民族政策因应文化歧异而生。任何民族政策的制定不是基于对文化歧异的充分认识的基础上都是难以理解和不可想象的。1.不同文化体系的人民互动,会提升和强化各自的文化意识,而把潜藏在历史深处的文化歧异与敌意再度引发出来。2.不同的经济生活方式所形成的界域,使任何进行两种文化之间沟通的努力都需要一个漫长的调适过程。中国历史上农牧经济生活方式的冲突就是一个明证。3.文化特征与歧异若和政经特征与歧异相比较,前者难以用妥协的方式解决冲突。4.由于文化发达程度不同,从而使各种文化大为增强,民族分离情绪成为国家和社会难以剔除的不安定因素。这种因素贯穿于古代中国历史发展过程中。5.由于文化歧异存在,文化认同可能会消弱人们忠于国家和社会的情感。如伊斯兰教与喇嘛教所具有的甚至是超地域的文化认同曾严重地影响着中央政府的决策程序,清代理藩院的设置本意就是针对信仰喇嘛教的蒙藏民众的。

中国历史上的民族政策:如因俗而治,胡汉分治,以夷治夷,土司制度等等。无不是在承认文化歧异的前提下制定的,历史也证明这种政策是成功的。

阶级分析法的失误还在于它无视文化所具有的全民族性质。文化体现在负载它的社群的行为和观念上,不同的个体,不同的阶层在不同的层次上理解和实现着文化的内涵。一个民族的统治阶级与人民大众在这个民族文化的情感、认知和价值取向方面没有什么实质性的不同,他们的区别只是表现在政治权利、经济利益等差别上。说朱元璋是汉族统治阶级中的一员与说朱元璋是汉人,在文化意义上是一回事。阶级分析法在用来说明阶层关系的变动及整个社会的发展变化对民族政策的影响方面,倒是可以运用的。

二、在古代民族政策的研究上,一般来讲,“同化”这一概念其实就是指汉化,古代民族政策研究的实质问题则是同化(或汉化)问题。研究者把同化和汉化等同起来,并且把同化定义为少数民族并入汉族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汉族本身几乎不受影响。在这个意义上讲,所谓民族政策的成功,也就是指同化政策的成功。这种无法超于同化范畴的研究取向不能不限制其学术视野,损害其在学术问题上的价值中立原则。

在中国历史发展过程中有一个突出的现象,即在与其他民族融合过程中汉族“象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据此,研究者认为在中国历史上存在一种“汉化的民族发展趋势”,也就是说他们看到了一个总的同化过程在起作用,它潜在一个命题就是古代民族政策之成败与否要看它的制定与实施是否适应了这种汉化趋势。

不能否认,上述假说有其牢固的事实基础,因为汉族文化对邻近的民族和国家产生了最重要的影响,特别是那些成功地侵入中原地区的少数民族。历史上有许多民族在进入汉文化圈后,作为一个民族消失了,并且极有可能是融入于汉族及其文化了。研究者把其他民族对汉族文化每一因素的接受(如族源上、政治制度上、礼乐文化上的认同)都看成是汉族社会力量和同化力的标志,事实也确实如此。

从现在学术意识上来看,同化概念因其对文化变迁过程的过分简单化的说明已经受到了严厉的攻击。大多数历史学家认为,在民族融合的过程中,文化认同或文化接触既有接受的特性又有排斥的特性,因此在一定历史条件下,文化认同过程的结果可能会并存着两种相互适应的具有伴生关系的文化,也可能产生一种新的文化。在这里,引入文化人类学的“涵化”(acculturation)概念则能把文化变迁过程比较完整和清晰地描述出来。人类学家把涵化过程理解为:“这种现象是一些具有不同文化的独立集团在持续不断的直接接触中引起一方或双方原有文化样式发生变化的结果。”〔1〕。根据变化发生的条件, 涵化可分为两个主要类型。第一类型是文化因素的自由“借入”和改变,这是文化不同的民族在不以军事或政治统治对方的情况下,持续相互交流所产生的现象。这些新的文化因素可能在所谓混合过程中与现文化结合起来。第二类型是强制变化。这是一个民族以军事征服或政治控制等手段对另一个民族建立统治时所产生的现象。强制的文化变化也像混合一样,包括选择和改变过程,但其过程更多样,结果更复杂。人类学家认为:“应把涵化跟文化变化(culture-change)区别开来, 涵化只是文化变化的一个方面;还要把涵化跟同化(assimilation)区别开来,同化有时是涵化的一种形态;在涵化方面的所有例子中,也应把涵化同传播分别开来……传播也是涵化过程的一个方面。”〔2〕

民族政策是有关至少两个民族、两种文化的问题,因此,就不能不考虑文化接触可能会产生的各种各样的情况。而两种文化的完全融合,如单方面同化论所认为的那样,仅仅是许多历史可能中的一种。只要这种完全的文化融合没有完成,文化上的歧异就将继续存在。因此,民族政策不仅产生于这种文化歧异,而且它还必须因应文化接触所产生的各种情况,进行调适。

文化歧异所形成的这种张力,使文化变迁表现出多种可能性,换个方式说,只要文化歧异存在,民族政策的成败与否绝不会只是一个同化问题。

3

古代民族政策研究的实用主义倾向,使学术问题几乎成为一个政治问题和道德价值问题,同时这种倾向也损害了它的学术性。

研究者宣称,对古代民族政策的研究是出于这样几种现实的考虑:1.有助于认识我国统一多民族国家形成的必然性,增强凝聚力;2.有助于认识“两个离不开”民族关系确立的自然性,增强亲和力;3.有助于认识中国共产党制定和执行民族政策的正确性,增强执行党的民族政策的自觉性。

应该承认学科的产生和存在理由在于它们的功利性效用。不过,同样也应该承认,对于学术研究者来说比经世致用的精神更重要的是理性精神,求真的使命高于其他。对现实社会的参与应建立在认知的基础上。

古代民族政策研究是基于现实民族问题的存在,这一事实是明白无误的。现实民族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应该建立在对民族历史传统、文化传统和社会现状的充分认识的基础上,这一点无论对学者还是对政治家来说尤其是应该以科学理性的精神对待的问题。

古代民族政策研究现状还不能说是完全基于上述认识的结果,而且学术水平也与之极不相称。这种局面的形成就在于实际上在它的研究工作中表现出三种非历史主义、非科学的倾向:1.为现实民族政策寻找历史根据的实用主义企图,使研究者极力寻找对现行政策有用、有利的“历史事实”,进行超历史的类比、比附和论证,把历史归纳进现行政策的原则里去。它把历史上它认为体现了“平等的”,也是成功的民族政策看成是民族凝聚力的表现,同时它也把它认为“不平等的”民族政策加在它所抽象出来的“统治阶级”身上。因此这种研究就只能停留在历史的表象上,而绝少深入到民族文化的深层结构里去考察。2.不管是有意识的还是无意识的,实际上,研究者是把古代民族政策与现实民族政策看成是并没有什么本质区别的一回事,至少在他们的研究中存在这种特征。这使古代民族政策研究真正成为一种政策学(在政治学的意义上就是统治术)的研究了。不过在理论上,研究者还是承认两种政策存在本质的区别,并且是把这种区别作为一个理论前提来对待的。这个本质区别即是:民族政策是阶级社会的产物。在中国古代则是民族压迫的产物,是以维护统治阶级利益为目的的;而社会主义的民族政策则是以平等、团结、互助、共同繁荣为特征的。这种“阶级定性”的区别原则,在文化学的意义上是毫无价值的。因为民族政策的判定并实施必须以民族共同体作为最基本,同时也是最本质的思考范畴,而作为民族共同体的任何一份子乃至一个阶级在文化上都无法超越这个共同体。因此,在两个民族、两种文化中进行阶级定性划分就是虚构的,或者说是为某现实目的抽象出来的。我们认为比阶级性划分区虽更真实更具本质意义,同时这也是基于人类文明与人类理性不断进步与完善的基础上的区别是,前者是要确立一个民族对另一个民族的绝对统治,后者的民族政策则是确立在承认民族的生存权、自决权和发展权,承认文化多元、民族差别的基础之上的。前苏联“民族大家庭”的解体就是一个有力的反证。3.研究者把古代民族政策与现实民族视为截然不同的两回事,试图构建一种“纯粹的”“客观的”学问。对于二者它不是在启发性和联系性这两个方面作批判性的思考,从而能够把握一个时代、一个民族的文明、文化或精神。这种背对现实的研究取向的价值是相当可疑的,它所获得最大成功充其量不过是不同版本的搜集者和文献抄录员而已。

实际上,上述三种倾向都不是确立在“现实”的真正意义上,它是非历史主义的,也就是说,虽然现实是历史的继续,但历史与现实不是一回事。历史与未来是现实存在的条件,同时也是它真实的涵义,进一步说,在历史与未来之间,现实才具有意义。因此,立足现实就不会是根据人们的意愿,而是人们不能选择的一个事实。鉴此,作为历史存在,古代民族政策的研究从历史主义的逻辑上讲就应该在这样几个前提下进行:1.历史与现实之间不仅有脉承关系;2.而且二者在时空维度的意义上毕竟是两回事;3.必须站在现实的基础上来进行历史研究。

现代解释学已经证明,在历史研究中,历史的含义并非凝固在历史之中,在着手理解和解释历史、典籍事件之前,历史或典籍中的意蕴(meaning)仍处于未定状态,只有理解才能确定和完成它。进一步讲, 历史的含义保持着一定程序的不明确性,并不暗示解释历史的方法无能,使历史不能被彻底地了解,历史的不明确性植根在人的经验的不可重复性中,它正是人的历史性的表现。而历史学家是带着“成见”对历史进行理解和解释的,这种“成见”是由知识结构、文化背影、思维方式、价值观念等因素组成的,它长成于现实环境。从这个意义上讲,再现历史文献真义(对称“本文”)的企图已成为不可能。上述观点对历史学是福是祸,在此不论。我们要强调的是,伟大的历史学家必须是现实的积极参与者,他对现实理解得越深刻,对历史就观察得清晰、准确,他的著作的意义和影响与现实密不可分。

从当代学术意识上看,无论是历史学家还是民族学家都是在把民族作为一个文化共同体这个最明显最基本最本质的意义上进行他们的研究工作的。现实中国的民族结构是“多元一体”结构,古代民族政策的研究者就应该立足在这样一个历史的现实的基础上来展开他们的研究工作。他的目标就是要认识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历史来龙去脉,进而把握我们这个时代文明、文化或精神。

4

古代民族政策的研究不完全属于历史学的学术范畴,二者最基本的区别就在于古代民族政策的研究是以至少两个民族、两种文化存在的互动关系为前提的,没有这个前提,也就不会有什么民族政策。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有理由把它视为民族学的研究范畴,或者换个方式说,古代民族政策的研究要求研究者不仅要具备历史学的知识与方法,而且还必须具备民族学的知识与方法,这一点是无须讨论的。

从今天的学术意识上看,在任何社会科学中,民族学在观念上与历史学最为接近。诸如,有一些极其重要的问题——例如文化传播、不同文化之间接触所引起的变化——对民族学家和历史学家来说都是同等重要的研究主题。

古代民族政策研究首先要从文化上把握作为政策实施主体的民族,尤其是作为政策实施客体的民族,然后才能进一步考察和分析某种民族政策产生的根源、实施的效果、成功与失败的原因等等。在这里,民族学与历史学的交叉研究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必要的。进而言之,这种认识基于如下几点理由:

1.民族学的核心概念是文化,“所谓文化或文明,在其广泛的民族志的意义上来说,是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惯及其他人作为社会成员而获得的所有能力和习性的复合的总体。”〔3〕从科学分析和解释的观点来看,文化是依据自己的原则和规律而运行的一种事物和过程,并仅能根据它自己的因素和过程来加以解释,文化是自成系统的。民族学的文化分析法提示历史学家要把人类的历史看成是完整、有机的统一体。文化体现在负载它的社群的行为和观念上,人类的全貌不仅反映于发生在权力所有者所把持的国家政治、立法或其他决策机构中的事件及文献中,而且更多地反映在大众的日常生活行为中。文化分析法的一般序列是从人们具体行为中发现文化含义,这些含义所表达的社会、政治或经济意义,行为者自身对这些意义的解释,研究者对此解释的评论。民族学的文化分析法至少能够使古代民族政策的研究摆脱理论教条主义和公式化的阶级分析法。

2.民族学的比较研究法是建立在这样两个一般性的理论前提上:(1)人类社会都经历过由低级向高级的发展阶段。 现在已经发展到不同程度高级阶段的人类并不清楚他们的社会是如何过渡过来的。这使人类社会的纵向比较成为必要,不同发展阶段的社会也提供了这种比较的可能。(2)对异质文化的研究可以提示一种全新的人类经历、 不同形式的政治行为、社会组织和社会关系,以及相异于自身文化传统道德理论体系,有益于自我意识,并丰富对人类社会和经历的总认识。由于文化和社会群体的不定向思维,生活在自身文化和社会中人类难于发现自身的问题,因此认清自身的特点,跨文化横向比较研究就显得非常必要。这种文化比较研究法是一种有机的“整合”的研究方法。所谓整合,指的是构成文化的诸要素或物质不仅仅是习俗的随意拼凑,而是在大多数情况下相互适应或合谐一致的。比较方法是想得到更深一层的对人和文化的关系的了解,进一步说,它寻求的是对“文化原型”的理解和解释。它促使古代民族政策的研究者对历代民族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的过程的分析更全面、更深刻。例如把唐、清两朝所实施的较为成功的民族政策作为比较分析,我们可能会发现一些异乎寻常的重要的文化现象——“大一统”的民族观、同化政策、农牧两种经济文化类型的移植、互动与调适等。这种现象发生在不同的两个民族——满汉身上,其文化意蕴是耐人寻味的。这种文化比较方法的运用能够避免发生类似社会发展五阶段公式所具有的缺陷。

3.民族学的主位研究方法(即从事件参加者本人的角度去观察的方法)力图建立特定文化中特定人类生存的真实图象的努力,会促使古代民族政策向特定时期、特定环境中的真实逼近,并能提醒研究者应该成为他所研究对象的事件和时代的参与者,尽其所能缩小现实中的历史与他头脑中的历史之间的差距,强调参与者对事件(如民族政策)本身的理解。客位研究法(即从事件旁观者的角度去观察的方法)提示研究者他是带着“成见”进入历史的。现代心理学的研究已经实验地证明,观察者的已有概念模式、价值取向、心理定势、生活经验决定着观察结果。排除了主体内心图式的观察,对观察对象的无前提的、纯客观的、“透明的”理解与解释是不存在的。因此,对历史研究来说,客位研究法能够避免两种非历史主义倾向:摒除“成见”,重现史实;把“成见”强加于历史。民族学主客位研究法相辅相成能使古代民族政策研究尽量排除预设性理论和实用主义评判原则的干扰。

4.民族学研究人类社会生活中无意识过程,能够促使历史研究者开拓人类社会尚未解释的领域。历史学所使用的史料是前人有意识地把自以为有价值的历史的和社会的现象加以选择而记录下来的,并对其作出价值判断。这是有意识的一面。现代社会心理学已经证明,人类社会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的集体无意识现象,民族学则力图挖掘和揭示所获资料中包含的人们对其自身社会生活的那部分思想和动机。中国古典式功利史学的特点明白无误地表明,传统意义上的史料几乎不可能满足对人类社会和文化进行全面认识,不仅在数量上,更主要地是在质量上不能满足要求,况且以往的史料主要是档案式的文件(官方的和私人的),往往记载的是那些所谓重要的人物和重大的历史事件的,至于千千万万普遍人们以及单调平淡的日常生活和朦胧荒杂的思想观念,则是传统史学一向漫不经心甚至鄙视的领地。民族学家强调,他的研究工作就是留存迄今为止的人类过去的所有东西如文献资料、考古挖掘、民俗资料等等,用“文化”的眼光去研究。他关切的是人类整体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他力促史学家研究社会整体。

上述讨论是否在暗示一种文化相对主义的价值评判原则呢?

几乎所有的古代民族政策研究者无不声称他(她)的研究工作是在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论的指导下进行的,不过,我们也发现把历史唯物论作为理论教条去运用和超历史超经验的研究现象也是存在的。因此,实际上这种研究并没有把人类社会进步的历程科学地描述出来。

迄今为止,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论在分析研究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上有效性仍是无可替代的;它的因社会生产力进步而导致人类自身不断完善、人类文明不断进步的理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理论,在今天的意义依然是不能动摇的。不过,我们也应该承认马克思主义的某些历史理论如阶级分析法、社会发展五阶段理论并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也不具有普遍意义,甚至作为一种理论假说,它也存在着明显的缺陷。

毫无疑问,人类社会毕竟存在一些基本原则,这就是:一切民族,不论大小,都处于同等地位;反对只有利于某个或某些个民族的任何特权;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侮辱;每个民族有在不受任何外力支配情况下,完全自决地决定自己命运的权利;尊重民族的历史传统、文化习俗、宗教信仰等等。上述原则就是古代民族政策研究者的评价标准。

本文无意也无力对古代民族政策的研究现状作全面评价;它讨论的问题都是在方法论的意义上进行的。本文所具有的缺陷如同古代民族政策研究所具有的缺陷一样也是可以讨论的。

注释:

〔1〕雷德菲尔德、林顿·赫斯科维茨:《关于涵化研究的备忘录》第149页,载《美国人类学家》第38期,1936年。

〔2〕上引《关于涵化研究的备忘录》, 引文中的重点为原文所有。

〔3〕泰勒(Tylor,Sir EDwardBumett1832—1877):《原始文化》第一页,上海文艺出版社译本,199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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