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制实现形式特征刻画的多维模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多维论文,公有制论文,模型论文,特征论文,形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内在矛盾决定其实现形式多样化的可能性(荣兆梓,1996,2000),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正在将这种可能性转化为现实。但是,公有制实现形式究竟应当如何具体分类,理论上并没有令人满意的说法,从早先单纯从产权主体范围分类,到新近着重根据企业经营形式分类,可以说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本文尝试建立公有制实现形式特征刻画的多维模型,对实践中曾经出现、已经出现以及可能出现的公有制实现形式,给出逻辑上相对清晰的分类框架,为更进一步全面深入考察公有制实现形式,做一些基础性工作。由于现实经济的高度复杂性,这里的归纳难免有遗漏,并且实践仍然在高速发展中,新的可能性还在继续展开,我们只希望这里的阶段性成果能对以后的研究有所帮助。
一、公有产权主体成员的身份、范围与构成(注:传统的经济学理论认为,产权主体的范围与构成是区分不同所有制的依据,因此不在公有制实现形式的讨论范围之内。(吴宣恭,1999)正如本文以下分析所表明的那样,这种观点在改革的实践面前已经越来越站不住脚了。)
公产主体成员范围并非仅仅是一个人数问题。事实上劳动者以什么样的身份取得产权主体成员资格,是更为重要的问题。实践中有三种类型:
第一,劳动者以劳动组织集体成员的身份,如以企业职工的身份,取得产权主体成员资格。由于劳动组织规模的差别,这类公产主体的成员范围会有很大区别,可以分为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大型特大型企业(包括产权统一的企业集团)的职工集体公共所有制。另外,中小型企业联盟(职工合作社联盟、合作联社)也可能成为一个产权主体,其产权最终归属于联盟企业全体职工。
第二,特定地域内全体居民的所有制,劳动者以居住地居民的身份取得公产成员资格。由于地域范围的差别,这类公产主体成员范围也会有很大区别。它可以划分为两个子类别:社区居民公有制与行政区划内全体居民所有制。前者如城市社区居民公有制和农村社区居民公有制,后者如县级行政区划、市级行政区划、省级行政区划,一直到民族国家这样的现代社会最大政治实体范围内的全体居民所有制。
第三,特殊劳动者群体的公共所有制。这又可以区分为两个子类型:一是有组织的劳动群体公有制,如各种社会团体公有资产(工会财产、妇联财产等),以及其他劳动者合作经济财产(如供销合作社财产);二是为特殊劳动群体服务的财团基金(或信托基金),如各种各样的退休基金、养老基金,和其他为不同劳动群体服务的公益基金。后一类公有制形式区别于其他公有制形式的显著特点是,公产主体(被服务对象)没有有形的组织,甚至没有明确稳定的范围,因而不能以任何形式参与财产管理,而成为纯粹的“受益人”。
根据以上分类,我们将公有产权按主体成员的身份与范围的差别划分为16个子类别:
A[,1]一国范围的居民所有制(全民所有制) A[,2]省区范围的居民所有制
A[,3]市级行政区划的居民所有制
A[,4]县级行政区划的居民所有制
A[,5]城市社区居民所有制 A[,6]乡、镇范围的居民所有制
A[,7]行政村居民所有制
A[,8]村民小组所有制
A[,9]其他农村社区居民所有制 A[,10]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职工所有制
A[,11]中型企业职工所有制 A[,12]小企业职工所有制
A[,13]中、小企业联盟职工所有制 A[,14]社会团体所有制
A[,15]其他劳动者合作经济 A[,16]社会公益基金
有关公有产权主体构成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方面,那就是公有产权主体范围与公有经济组织劳动集体范围的一致性程度问题。公有制是劳动者公共所有制,分工平等原则包含了平等的劳动权利的含义,从概念上说产权成员同时是劳动集体成员应当是顺理成章的(荣兆梓,1996)。但现实经济中的情况要复杂得多。只有在公产主体按企业职工身份界定的场合,我们可以说二者的同一是典型情况。但在地域居民公有制的场合,二者的同一几乎不可能。即使放宽标准,将地域内全体有劳动能力者参加的集体经济组织,视为二者基本同一,这也只适用于地域范围很小的场合,并且市场经济的发展已经在多数地方改变了这种状态。像国有制这样的大范围的全体居民所有制,全民所有制职工任何情况下都只能是公产主体成员的很小一部分。另一方面,地域全体居民公有制经济还可能向地域外招工,特别是地域范围较小的社区合作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雇用外来打工者已成为很普遍的现象。事实上,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在企业职工合作经济中也出现了雇用临时工现象,一个稳定的具有企业产权主体身份的固定工集团只是企业劳动集体的一部分,有时候甚至只是一小部分。最后,许多特殊劳动者群体的公共所有制,一开始就无所谓产权主体成员与劳动集体成员的重合,这类公有财产无论通过何种方式投入生产经营,与其产权主体成员恰好相遇只能是很偶然的事情。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有资产越来越多地资本化,公产主体与劳动集体分离的现象还有进一步发展的趋势。事实上,几乎所有的地域内居民公有制,在产权资本化的情况下都有可能境外投资,从而使产权主体与劳动集体完全分离。
我们根据公有产权主体成员与公有经济组织劳动集体成员的交叠状态,区分了公产主体构成的五种不同类型。用数学的语言表达,它们恰好是公产主体成员集合(O)与公有经济组织劳动集体成员集合(L)之间五种不同的关系:一是两个集合完全重合,O=L,我们把它称作交叠状态B[,1];二是集合O中包含着集合L,L为O的子集合,L∈O且L≠O,我们把它称作交叠状态B[,2];三是两个集合部分重合,即两个集合相交,且O∩L≠O,O∩L≠L,我们称之为交叠状态B[,3];四是集合L中包含着O,O∈L,且O≠L,我们称之为交叠状态B[,4];五是两个集合不交,或者说O∩L为空集合,我们称之为交叠状态B[,5]。
二、公有制的代理结构
公有制的所有者主体是由多人组成的整体,这就决定了公有经济中的代理关系有比私有制更加复杂的结构。一方面,除所有者成员人数很少的集体经济之外,多数情况下公产主体成员利用某种产权代理机制来表达他们的共同意志,行使他们的公共权利。另一方面,产权代理人一般也并非直接就是经营代理人。这样,我们在讨论公有经济的代理结构时,必须讨论产权代理与经营代理两个层次的问题。
公有产权的政府代理,几乎是计划经济下公有制产权代理的惟一方式。至少到改革的目前阶段,政府代理仍然是我国公有制经济产权代理的主要形式,不仅国有经济的产权代理人仍然是各级政府机构,而且在城乡社区居民所有制与企业劳动集体所有制中,由政府代理向公有产权主体成员的代表会议制度或多层代表会议制度转化,也只能说正在进行中。表面上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人民政府,就是全体公产主体成员通过层层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的代表全民利益的机构,公有产权的政府代理制与公产成员的民主代议制没有什么区别。事实上,由于以下两点原因,二者存在实质性差异:第一,政府机构是行使国家政治权力而设置的,即使在经济领域,政府机构首先要考虑的也是稳定、公平等社会目标,生产经营性目标从来不是它的首要目标,更不是它的惟一目标。公有产权的政府代理是“借用”政权组织管理产权事务,它避免了重复的产权代理费用,但不可能改变政府机构政治目标优先于产权目标的决策顺序,即使是政府序列的专门资产管理机构,也难免“受委托责任”的压力,使管理行为扭曲(斯蒂格利茨,1998,第52-56页)。第二,我国是中央政府相对集权的行政式分权体制,与联邦式分权体制相比,各级地方政府更像是中央政府的派出机构,它们首先向上级领导机关负责,而不是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即向上负责为主,向下负责为辅。因此,各级地方政府与政府基层组织的行为特征,与相应范围内公产组织民主选举产生的机构仍然有很大差别。
政府代理因为代理机构的不同而表现出很大差异,中央政府代理与地方政府代理是不同的,地方政府代理与政府基层组织代理也是不同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作为城市社区居民集体经济的产权代理人行为,与农村乡镇政府的公产代理行为也会有许多明显区别。一般来说公有产权的范围(特别是地域范围)决定由哪一级政府机构充当公产代理人,一国范围的全民所有权由中央政府代理,不同社区的居民公有产权由相应的基层政权组织代理。但其他选择也不是不可能。前南斯拉夫的劳动自治体制,事实上就在维持一国范围的全民所有制不变前提下(他们把这称作“社会所有制”),将公产代理权交给了各个企业的劳动集体。由于作为公产代理人的劳动集体与社会资产利益之间的明显矛盾,劳动自治组织的行为不利于提高资源效率与企业资本的自我积累,改革被证明是不成功的。
当前国有制产权代理结构多样化的改革思路中,有一种思路特别值得关注,那就是社会信托代理的思路。财产信托是发达市场经济中普遍存在的经济现象,例如各种公益事业的管理,往往采用信托财产的方式,将为特定公益目的设立的信托基金交给受托人管理。这个受托人可以是一个由公众信任的专家组成的委员会,委员会按事先设定的管理规则独立行使权力,实现公益目的。与政府机构不同,社会信托机构不列入政府行政序列,不属于任何一级政府机关管辖。这对于我国当前很大一部分滞留于竞争性领域的国有资产来说具有特殊意义。随着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造的顺利推进,这部分资产正在转化为国家所有的股份资本,但其股东代表人最终仍然由各级政府机构充当。人们有充分理由认为,政府机构无论如何也不能胜任竞争性领域股份资本的产权代理人。按照社会信托的思路设立社会信托财产及其管理公司,不仅理论上有合理性,实践中也有可行性。
公产主体范围较小的社区居民所有制与企业职工所有制,从改革的方向看,自然是应当实行公产成员代表会议制度(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或者企业职工代表会议),由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的管理委员会或理事会充当产权代表人。随着社区范围或企业规模的扩大,代表会议制度发展成为多层代表会议制度,并且最终因交易成本的制约而在操作上变得不可行。因此,公产成员的民主代议制在大规模公产组织中有效行使公产权利的成功案例较为少见。
更小规模的公产组织可以通过全体成员的集体决策直接进行产权管理,这就是我们所说的产权无代理形态。产权无代理不代表经营无代理。一个小规模职工合作社可以通过全体社员会议指定经营者,授予有限的日常经营权利,而合作社重大事宜必须由全体会议决定,这就是产权无代理状态。然而,在股份合作制与职工持股的公司制下也存在公有产权无代理现象。这类企业组织的股份资本量化到人,个人产权具有不重合性与可分性,因而属于私人产权(张军,1994,第230页)。但当企业股份在劳动者个人之间的分配相对平均时,企业内部的经济关系主要表现为劳动平等关系,即公有制关系(荣兆梓,1996)。因此,从形式上看,企业治理结构调整个人持股者与公司经理人员的关系,仅仅是一种经营代理结构。事实上,劳动者在公司股东大会(或职工大会上)通过直接表决行使“公有产权”,公产权利被隐藏到公司治理结构的背后了。
这样,我们又有了公有制产权代理方式的7种分类:
C[,1]中央政府代理 C[,5]企业职工代理(劳动自治)
C[,2]地方政府代理 C[,6]公产成员民主代议制
C[,3]政府基层组织代理
C[,7]全体会议制(产权无代理)
C[,4]社会信托代理
继续讨论公有制的经营代理结构,我们就进入了一个令人更加眼花缭乱的多样化世界。
(一)公产业主制
公产业主制是我们首先必须认识的一种公有制经营代理方式。乍看起来,公有制下的业主制是个很难理解的概念,业主制难道不都是私人业主制吗?事实上,只要抓住业主制谁所有谁经营、企业经营直接以所有者名义进行的特点,公产业主制就很容易理解。这恰恰是计划经济中几乎所有公有制经济的共同特点,各级政府机构充当公有产权的代理人,并且直接任命官员,以政府的名义(或者政社合一的名义)管理公有经济组织。计划经济下的国有制就是这个意义上的国家所有国家经营;传统集体经济的经营结构,从这个意义上同样可以理解为公产业主制。公产业主制与企业管理者的官员身份没有必然联系。只要公有制的产权代理人与经营代理人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委托代理关系,即代理人按照委托人的要求,以委托人的名义管理企业财产,其管理行为之后果完全由委托人承担,经营代理人的身份差别就不会影响公产业主制的存在。按此标准,我国改革中曾一度普遍推开的企业经营承包责任制,就没有摆脱、也不可能摆脱传统国有企业的公产业主制构架。当然,只要有公产业主制,就会有公产代理人与企业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契约,其契约内容的细微区别也可以引发出公有制实现形式的许多微妙差异。
公产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还可能有另外一种承包制,它建立在二者间以资产为标的物而不是以劳务为标的物的合同基础上,经营者以自己的名义经营公有资产,成为市场经济中独立的生产经营主体。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就是此类承包方式的典型。很明显,农业土地的集体所有者与农民家庭的承包合同不是法律上所说的委托代理合同,不仅集体不承担家庭经营的全部后果,而且合同标的物也不是农户的经营劳动,而是作为农业生产主要生产资料的土地。农民以一定的承包费用取得一定年限的土地承包权,这更接近于土地租佃合同,而与以经营者劳务为标的物的委托代理合同有根本区别。这类承包制(资产承包或者租赁、托管)在集体企业甚至小型国有企业中也时有发生,应当看作公有制经营代理结构的一种类型。
(二)公司制
公司合约其实是所有者与经营者通过公司法人这个中介形成的间接代理关系。专业经理人员在公司制度中取得了企业自主经营的充分权利,能够像一个真正的企业所有者那样占有、使用和处分公司营运中资本,因此,他们的经营才能和经营积极性得到充分发挥。与此同时,公司股东的最终委托权与最终受益权并不受到损害,甚至还得到了更充分的维护。公司合约给我们带来了一种全新的企业经营代理结构。不仅如此,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内在差异性,本身就是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的又一重要源泉。公司制提供的是一个资本所有者与企业经营者共同分享企业剩余权的契约构架,在此构架内,实际的分享方式可以有很大差异。
依据所有者与经营者分享剩余的差别,我们将公司制经营代理结构区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公有的独资公司,目前我国主要是国有独资公司,一些市场经济国家中还有依特别法设立的公共法人。这类企业虽然有了自己独立的法人财产权,但没有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决策直接受制于公司的惟一股东(股东代表机构),因此,企业自主决策权限较小,经营者分享剩余权利的份额也较小。二是由公有制的大股东直接控制的公司,由于大股东拥有公司控股权,并且积极参与公司经营,这类企业的经理阶层实际权利也受到一定限制,他们分享剩余权利的情形介于公有独资公司与经理控制型公司之间。其三是经理控制型公司,这类公司的股权高度分散,或者虽然股权分散化程度不高,但相对控股的大股东对公司治理采取了所谓“消极参与”的态度,他们支持有效率的公司董事会工作,除非公司经营出现明显问题,一般不干预公司经营。因此,这类公司的控制权事实上掌握在位居公司行政高层的专业经理人员手中,经理人员分享公司剩余权的较大部分。
(三)股份合作制
股份合作制是介于公司制与合作制之间的企业经营形式。一方面,企业资产权利以股份形式量化到人,并且成为企业利润分配的依据,因而具有股份公司的表面形式。另一方面,企业“股东”以劳动者为主体,股东范围与企业职工范围大体重合,全体股东的股权份额大体平等。只要企业的这种股权结构保持相对稳定,以股份制形式建立的劳动者“共有产权”就与职工合作社的产权关系大体相似。在这里,公有制产权代理结构与经营代理结构在企业层面上合二为一,股份合作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不仅处理公产成员的集体决策,而且处理他们与企业经营者之间的责权利关系。股份合作制可以按照其表决中实行“一股一票”原则还是实行“一人一票”原则而区分为两种类型,前者更接近股份制的特点,而后者更接近合作制的特点。需要指出的是,现实经济中有一部分被称作股份合作制的企业,由于股东范围与企业职工范围或社区居民范围重叠程度很低,股东持股份额差异过大,股东投资的盈利性目的完全占主导地位,已经不具备合作经济的起码要求。这类企业应当干脆按公司法调整,而不应再称作股份合作制。
(四)合作制
职工合作制是市场经济中惟一真正意义上的劳动主权型而非资本主权型企业,人们以企业劳动者的身份取得合作社社员资格,从而成为企业产权主体成员。社区居民合作经济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发展起来的一种特殊类型的合作制,它主要依托乡村集体资产,为社区内全体居民谋福利。其他类型的合作制在公有制经营代理结构中也有重要意义,如由承包农户组织的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合作社、农副产品销售合作社,以个体劳动者与小业主为主体的信用合作社等等。这些种类繁多的劳动者合作经济,一般具有或多或少的公有制经济性质。
是否实行真正的民主管理,是合作制与传统集体所有制的基本分水岭。合作社产权代理机构是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会议选举的理事会,理事会以合作社名义聘请经理人员,经理人员与合作社之间法律上具有明确的委托代理关系。因而在合作制经济中,我们在企业范围之内,真正看到了公有制的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的双向代理的完整机制。我国至今还没有出台合作社法,合作经济组织按照现代市场经济的标准还很不规范,无论在职工合作制还是社区居民合作制中,民主管理发展不健全都是普遍现象。
综上所述,公有制的经营代理方式可作如下分类:
D[,1]公产业主制下的行政授权制
D[,5]大股东控制型公司
D[,2]公产业主制下的经营承包制(经营者以业主名义经营)D[,6]经理控制型公司
D[,3]承包制、租赁制、托管制(经营者以独立市场主体的身份经营) D[,7]股份合作制
D[,4]公有独资公司(含依据特别法设立的公共法人)D[,8]合作制
三、多维空间公有制实现形式的综合考察
以上我们区分了刻画公有制实现形式特征结构的四个维度,在每个维度上对公有制的实现形式进行了基本分类:维度A[,h](公产主体成员的身份与范围)有16个类别;维度B[,i](公产主体与劳动集体重合程度)有5个类别;维度C[,j](公有制产权代理方式)有7个类别;维度D[,k](公有制经营代理方式)有8个类别。尽管分类中力求抓住最主要的区别,许多细微的差异已经被忽略,但把四个维度综合起来考察,可能的组合(A[,h]B[,i]C[,j]D[,k])仍然多达4480种。当然,大部分组合在现实经济中并不存在,但至少有百余种组合是实践中可以观察到的。还有许多种组合,实践中虽然尚未发现,或者尚处于萌芽状态,但它们在各种各样的改革计划与改革建议中频频出现,其中的一部分不久可望成为我国市场经济中新的公有制实现形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育过程也就是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过程。
(一)农村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
农村联产承包制是对旧体制的第一个突破。对原有的队为基础的集体所有制形式(A[,8]B[,1]C[,3]D[,1])来说,除了公产主体没有变化之外,它在其余三个维度上都发生了明显变化。首先,公有制的产权代理结构发生了变化,由政府基层组织代理转变为通过全体社员会议直接分配承包地;其次,由政权基层组织委派的生产队长集中统一管理转变为各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由此又引发第三个变化,即一个公有经济组织内部分解为许多个独立的家庭经营单位,公产集体与劳动组织的重叠状态由B[,1]转变为B[,2]。因此,农村联产承包制可写作公有制实现形式A[,8]B[,2]C[,7]D[,3]。
在农业联产承包制改革成功的基础上,乡镇企业异军突起,农村经济产权形式的多样化,包括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进入快速发展时期。短短20年间,我国农村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已经由队为基础三级所有的人民公社单一模式(A[,6]B[,1]C[,3]D[,1],A[,7]B[,1]C[,3]D[,1],A[,8]B[,1]C[,3]D[,1]),发展成为高度多样化的格局。下表是根据本文的分类给出的一个并不完整的图景。
劳动者合作经济,包括社区居民合作经济、企业职工合作经济以及其他劳动者合作经济将成为市场经济下农村公有制经济的主要形式,它们还将区分为合作制与股份合作两种基本形式。在此基础上我们强调以下几点。
第一,对农村社区居民所有制,我们区分了封闭式与开放式两种类型,前者指企业用工不超出作为公产主体的社区居民范围的经济组织(B[,2]),后者指雇用外来打工者的公有制经济组织(B[,3])。这里开放与封闭的概念并无褒贬之意。封闭式模式企业劳动者由公产主体成员承担,与公有制经济的本质规定更加接近,劳动平等实现程度相对较高,这也有一定的激励效应。开放式模式在用工制度上较少限制,在市场经济中有利于要素的流动,因而对资源配置有更多好处。二者的取舍根据企业面临的实际情况而定,绝对地说孰优孰劣是不明智的。
相似地,我们在企业职工所有制中区分了全体职工所有与部分职工所有,前者公产主体成员与企业劳动集体成员完全一致(B[,1]),是公有经济的典型形态,当然有利于劳动平等程度的提高;后者则企业职工被区分为拥有公产权利与不拥有公产权利的两部分,一部分既是主人翁又是劳动者,另一部分只是单纯的雇佣劳动者(B[,4])。权利的差异性不利于劳动平等关系的实现,但部分劳动者所有制与开放式社区经济有相似的优点,它有利于企业对资本与劳动力的灵活调整,因此更适合市场经济的要求。
第二,我国农村公有制经济实现形式的多样化是从计划经济下三级所有的人民公社体制过渡而来的,因此我们在乡镇、行政村与村民组三级社区经济中不可忽视一系列的过渡形式。集体经济的个体业主承包制(或者租赁者)在乡镇企业中相当普遍,所谓私人业主一开始大多是乡镇企业的管理干部,经过10多年的积累,他们中一些人拥有了相当数量的私人资本,完全可以承担起承包或租赁经营的风险。这类企业具有向私有制经济过渡的特点,股份合作制企业中的经营者持大股现象也有类似的过渡性质。另一类过渡形式我们把它叫做产权代理转轨中的合作经济,是由传统的集体经济演变而来的。与传统的农村劳动者集体经济相比,无论从市场化程度看,还是从民主管理的发展看,这类企业都已经有了长足进步,但是按合作经济的规范要求,仍然有很大距离(著名的横店模式可以看作这方面的实例)。笔者相信,只要市场体系的发育进程不中断,这类企业中的大部分,最终向合作制或者股份合作的规范模式过渡是可能的。
第三,集体经济控股的公司制也是一种值得注意的公有制实现形式。我国农村股份合作制的发展中包容了大量事实上的纯粹的股份制企业。集体经济控股的公司制,是这类企业中的一部分,但它有自己区别于其他企业的特征,即公司股权的最大份额为“集体股”,集体股东对公司经营有控制权。这类企业尽管在全体股东相互关系中遵循的是资本平等原则,但毕竟其股权的最大份额代表着特定劳动者集体的共同利益,大股东本身具有合作经济性质,在经济学而不是法律意义上把它称作“股份合作制”不能说毫无根据。但我们同时也强调,认清这类企业与股份合作制的区别是必要的,这与将国家控股的公司制企业和国有企业区分开来一样,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有重要意义。
(二)城市集体经济的多样化发展
城市集体经济的改革同样具有多样化的特征。与农村集体经济的改革相比,它有两个重要的不同点:第一,城市社区经济本来就相对较弱,改革过程中城市社区居民所有制的改革取向更弱,无论是“大集体”(A[,13]B[,1]C[,2]D[,1])、“小集体”(A[,5]B[,2]C[,3]D[,1])还是国有小企业的股份合作制改革,都指向职工合作制或者职工股份合作制,城市社区居民合作经济没有得到充分发展。第二,城市集体企业改革中,出现了许多产权代理尚在转形中的职工合作制与股份合作制,即产权代理表现为地方政府代理(C[,2])或政府基层组织代理(C[,3])的职工合作制与股份合作制,这一类公有制实现形式在农村改革中是很少见到的。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中,手工业管理局或者一轻局这样的集体企业的主管部门正在退出,但地方政府对集体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的产权管理,却仍然没有“松手”。无论原因是什么,但其过渡性质是明显的。
值得注意的是,一部分大中型公司制企业中,出现了职工持股基金或“职工合作投资基金”这样的新型产权形式。这类基金的内部结构具有或多或少的合作经济特点:全体参与,权益均等,它可以量化到人也可以不量化到人,即使在量化到人的场合,在“股权”的转让、交换、继承、退出等问题上总是设置这样那样的障碍,以保障基金本身的稳定性与统一性。但基金对外却作为一个投资主体出现,甚至可以以一个独立投资主体的身份出现在企业外部的资本市场上。这种将集体财产资本化的制度设计,在市场经济中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和很好的发展前景。
(三)国有经济改革与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
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经济只有一个模式,即所谓国有国营模式(A[,1]B[,2]C[,1]D[,1]),这对20世纪社会主义各国几乎都是适用的。惟一的例外是前南斯拉夫,按照本文的分类,劳动自治体制可以称作A[,1]B[,2]C[,5]D[,8]。我国国企改革中出现的经营承包责任制,与旧模式相比只是在维度D上有了小小的变化,可以界定为公有制实现形式A[,1]B[,2]C[,1]D[,2](或者A[,1]B[,2]C[,2]D[,2]),这样的改革当然不能满足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国有企业的改革向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的发展,是从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开始的,各种类型的公司制度使得国有经济的经营结构真正开始多样化。但笔者以为,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造所蕴含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的巨大可能性,目前尚未充分展开。一方面,由于实践环境的复杂性与改革工程的艰巨性,实现已经明确的目标需要时曰;另一方面,改革的理论研究始终滞后于改革实践,改革者在许多重大问题上还难以形成共识,一些重要的改革步骤未能提上日程。以下只是笔者根据自己的认识提出的,一个衔接国有经济目前状态与改革前景的高度简化的图式。
上表包含着我们对国有经济改革总体思路的两点建议:
第一,根据产业的自然垄断程度与政府管制的需要,将国有经济明确划分为两大块,一曰“国有官营”,一曰“国有民营”(荣广宏、荣兆梓,1994)。前者包括各自然垄断行业的国有企业与政府承担的公益事业,产权代理上维持现有的政府代理构架,这类企业可以是产权由政府代理的国有独资公司、依据特殊法律设立的公法人,甚至直接为某级政府的行政隶属机构。经营上主要由各政府机构直接委派官员经营。由于企业承担着政府指定的社会目标,并且往往在特定市场处于自然垄断地位,企业的经营管理不可能完全市场化,政企分开的目标对它来说是有限度的。后者是指生存于竞争性领域的国有经济。为在市场竞争中求生存它们必须与竞争对手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完全的市场化改革与政企彻底分开是其必然归宿。为此不仅企业经营代理要与政府脱钩,产权代理也必须与政府代理的传统方式分道扬镳。竞争性领域的国有资本,可以由独立于政府行政序列的社会信托机构管理。国有资本信托管理机构的管理目标只有一个,那就是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它不直接经营国有企业,只是通过资本市场将国有资本投资于大型公司制企业,作为公司国有股股东行使产权代理人的职能;与现代市场经济中大多数机构持股者一样,国有资本信托机构保持“消极持股者”的行为方式,依靠公司经理层管理企业而不轻易干预公司事务,其经营活动主要局限在资本市场的有价证券交易上。由于社会信托机构数量有限,目标单一,经营活动可以有很高透明度,对它的监督由立法机关借助社会舆论和少数中介机构进行,不需要政府插手其间。“国有民营”的称谓强调的正是这一基本特点。(注:吴易风教授指出,我国大陆经济改革文献中频繁出现的“民营化”概念,来源于日本与我国台湾的相关文献,其含义与西方文献中privatization,即私有化基本相同,指出售国有企业资本使之转化为私营企业。(吴易风,2000,第139140页)本书使用的“国有民营”概念虽然与之不同。此处“民”相对于“官”而言,“营”相对于“有”而言,“民营”二字贴切地表达了概念本身土生土长的含义。一方面,概念指称的是产权代理关系(营),而不是产权归属(有);另一方面,概念明确的是产权代理的非政府性质,即与“官”字对立的“民”字。正因为如此,我们所说的“民营”能够与“国有”并行不悖,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一国范围内全体居民的产权主体身份没有改变。)由于产权代理与经营方式的双重差别,国有经济两板块在实践中的不同表现将超出人们想象。
第二,全民所有制也不必局限在一国居民的范围,省区(直辖市)居民、市级或县级行政范围内的全体居民都可以作为公有产权的主体出现。既然社区范围的居民所有制已经大量存在,扩大到特定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全体居民所有制就没有不能存在的理由。关键是公产代理成本的计算、交易成本的计算、不同产权制度经济效率的比较。笔者以为,至少在地区性公益事业的管理中,地区居民所有制比全国范围的居民所有制交易成本更低,因此产权制度的经济效益也更高。假如区域范围内的全体居民与其地方政府有能力照顾好自己的地方性利益,我们为什么一定要让中央政府来费神管理他们的财产,而使公产代理的链条延伸得那么长呢?进一步说,竞争性领域的公有资本也可以区分为国有、省(市)有多种,这有益于我国资本市场的产权多元化和竞争格局的形成。
标签:公有制论文; 股份合作制论文; 所有制论文; 农业合作社论文; 企业经济论文; 产权理论论文; 经济模型论文; 企业特征论文; 代理模式论文; 市场经济论文; 经济学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