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伦我国推行建设监理制的必要性,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必要性论文,建设监理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建设监理制是以工程建设活动为对象,以国家政令、法规、技术规范及其合同为依据,以规范工程建设行为、提高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为目标的现代管理制度,是各种建设主体共同遵守的权益关系和行为准则。建设监理制度的起源和发展在西方有100多年的历史,迄今为止,已为世界上所有经济发达国家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所采用。在我国,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1988年在工程建设领域内正式试点推行了逮设监理制。这是我国建设管理体制方面的一项重大改革。它意味着传统的建设单位、承建单位二元主体管理体制被打破,新型的业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三元主体管理体制已经确立。如果说投标招标制、承包合同制的实行给建筑市场引入了竞争机制,那么,建设监理制的实行则给建筑工程的建设引人了现代监督和管理机制。实践表明,建设监理制的推行,在我国一些发达地区和部门取得了令人信服的工作成效。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建设监理制的推行在广度和深度上远远不能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甚至在个别地区和部门存在着种种阻力。对此,进一步探讨我国推行建设监理制的必要性,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推行建设监理制是使我国工程建设管理与国际规范接轨的需要
实行对外开放,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了贯彻这一国策,我们必须了解国际惯例,学习和消化外国成功的做法和经验,使我国的工程建设管理与国际规范接轨。
所谓“与国际规范接轨”,是指我国的工程建设管理模式要向西方发达国家普遍实行的而又行之有效的建设监理制模式靠拢。我国的工程建设管理之所以要与国际规范接轨,是因为西方发达国家的工程建设管理模式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现代管理模式,具有严密性、科学性和有效性。与国际规范接轨,有利于提高我国工程建设管理的水平。另一方面,如不与国际规范接轨,那就不能改善我国的投资管理环境,直接影响外商投资的积极性。1982年,世界银行考虑向我国鲁布革水电站引水工程提供贷款时,把实行建设监理制这一国际惯例制度作为贷款的前提条件,否则就不予贷款。在这种情况下,我国首次在建设领域引进了监理制度。事实表明,建设监理制在鲁市革工程中发挥了重要的监督管理作用,使该项工程取得了工期短、质量好和经济效益高的效果,多次受到我国专家、国家计委和建设部的好评。
二、推行建设监理制是我国建筑业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
我国建筑业要进入国际市场,参与竞争,必须熟悉建设监理制度。这是因为:其一,国际土木工程建设合同普遍采用FIDIC条款,FIDIC条款是100多年来西方国家土木工程建设、管理的经验总结,它把土建工程的权益、技术、管理、经济、法律、监督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用合同的形式固定下来。它详细地规定了业主、监理工程师和承但商的责任、义务和权利。一般而言,某项工程采用FIDIC条款,就意味着该工程按照一套标准的招标文件,通过招标选择承包商,经过监理工程师的独立监督管理,按照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签订的合同进行施工。因此,FIDIC条款的采用,就从合同上规定了工程建设管理一定要实行建设监理制。其二,推行建设监理制,有利于提司我国建筑业的管理水平,我国建筑业走向国际市场,在施工技术,劳动力资源方面具有明显优势,但在管理水平上与经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很大差距。其主要表现在:领导管理层不熟悉国际工程项目的管理规则;工程技术人员缺乏国际融资、国际合作的有关法律知识别;对FIDIC条款理解不够,对建设监理制不太适应;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索赔风险估计不足,缺乏反索赔的合同管理能力。而要改变这种状况,使我国的建筑业管理水平有一个大的提高,就必须推行建设监理制。
三、推行建设监理制是改革传统的建设管理体制的需要
为了说明这个问题,有必要回眸我国传统的基本建设管理体制的运作及其改革过程。80年代以后,我国计划经济体制开始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首先,国家扩大了地方和企事业单位的自主权,单一的国家计划投资体制被打破,多渠道投资体制逐步形成。其次,在工程项目建设上,实行了招标投标制,开放了建筑市场,引入了竞争机制。再次,普遍实行了多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业主要承担投资包干的一定责任,施工企业要承担经营和工程承包的责任。这种改革的意义是巨大的,它把激励机制和竞争机制引入建设领域各个经济单位,调动了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但是在建设管理的方式上,传统的设立建设指挥部和筹建机构做法依然如故,其弊端在于:一方面,建设指挥部和筹建机构并非是专业化社会化的管理机构,其人员是临时从四面八方调集的,多数没有管理建设的经验,相互之间一时难以密切配合,管理水平和效率低下,不能有效地发挥协调约束作用。而当他们积累了一定的管理经验之后,又随着工程的告竣而被迫从事其他工作。这就使得我国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难以提高。另一方面,建设指挥部的领导成员大多是政府行政部门领导人员,不承担工程项目建设的经济责任,但却代行了业主的投资建设管理权,使业主既不承担工程项目投资建设的责任,又不承担投产后经营效益的责任 ,这就是人们常说的“责任主体缺位”问题。在管理方式上,指挥部或筹建处习惯用行政手段管理工程建设。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项日由所属部门、地区隶属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与施工的格局被打破,非隶属的设计施工单位加入到工程项目建设的行列,平等的经济合同关系普遍代替了行政隶属关系,用单纯的行政手段管理工程建设的做法难以凑效。这样,实行以合同为纽带、以法制为特征的专业化、社会化建设监理制就显得非常必要。
四、推行建设监理制是把协调约束机制引入工程管理的需要
随着投资包干制、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制和施工企业经营责任制等改革措施的实施,各个经济单位获得了一定的权益,其积极性大为提高,但同时,不顾国家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倾向也增长了。有的业主运用投资的自主权,盲目上工程项目,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有的业主运用工程建设招标权,不合理地压低发包价格,拖欠工程款等;有的施工企业为了追求自身利益,高估冒算,偷工减料,以次充优,不顾施工质量。此外,业主与总包单位之间,总包与分包单位之间,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相互扯皮的事情也增多了。这些问题的出现,都与在注入激励机制的同时,缺乏相应的协调约束机制有关。为此,必须实行建设监理制以充分发挥法律、经济、行政和技术手段的协调约束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