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个人收入差距成因的辩证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成因论文,收入差距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1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7155(2003)02-0021-08
我国个人收入分配存在着较大的差距,而且成因错综复杂,呈现出许多新的特点,引起了理论界的关注,成为社会议论的焦点。
当前,我国的个人收入形式概括起来有两种:一是劳动收入,它是劳动力要素的所有者向市场提供劳动力要素所得到的收入。劳动收入的量取决于劳动力资源的需求和供给所决定的市场价格。二是非劳动收入,包括资本收入、租金收入、经营收入和社会保障收入等。在市场经济中,资本、土地及其他特殊资源,经营及其他特殊劳动等也同其他商品一样要接受市场调节,其价格进而这些要素的所有者的收入由市场供求决定。这两种收入形式在完全由市场调节的情况下必然会导致个人收入的差别[1][P41-42]。这是从理论的角度进行分析得出的结论。但就个人收入问题所涉及到的具体情况,则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经济问题。
一、深入理解我国个人收入差距的合理性因素
1.从分配原则看个人收入差距的合理性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是我国的分配原则。
首先,从按劳分配来说,就一般意义讲,按劳分配就包含了个人收入分配上的差距。马克思主义曾揭示出,按劳分配的实质在于:劳动者提供的劳动的质和量是取得个人收入分配量的唯一尺度。这一“平等”的分配尺度是以默认个人之间体力、脑力及工作能力上的差距为前提的。这个差距必然导致个人收入分配上的差距。邓小平同志也曾在1978年3月28日向国务院政治研究室负责同志专门发表《坚持按劳分配原则》的谈话时指出:“我们一定要坚持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按劳分配就是按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根据这个原则,评定职工工资级别时,主要是看他的劳动好坏、技术高低、贡献大小。”[2][P101]因此,按劳分配的实现就意味着个人收入差距存在的合理性。当然,这里应有一个合理的尺度。
其次,就按生产要素分配而言,从生产力标准来看,人们从社会经济发展成果中的所得应与他对生产力发展的贡献大小成正比,这应是天经地义的;以经济学的投入产出比的理论模型来看,人们在资金、信息、经营、技术上对生产的投入量和他所得到的产出量应成正比。因此,就社会成员的个体而言,个人拥有的资产量、技术能力、经营能力等方面存在着差别,必然造成劳动收入,特别是非劳动收入的差距,这是合理的,也是合法的。
最后,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必然导致个人收入差距在一定范围内逐步拉大的结论,这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般经济规律。“公平与效率是人类社会追求的两大价值目标,也是衡量人类社会是否进步的价值尺度。在我国改革开放以前的30年里,占统治地位的公平观念是一种以平均主义为特征的公平观,在这种公平观的作用下,社会劳动生产率受到了极大的损害,其结果是导致了大家的普遍贫穷”[3]。在改革开放条件下,消除贫穷,解决温饱,实现“小康”,成为全国人民的共识,也使效率原则获得空前的优先认同。特别是在政府推行“允许和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的情况下,效率优先成为制定各项政策的重要原则。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前提下,对于每一个劳动者来说,取得合法的劳动和非劳动收入的机会是均等的、公平的,它排斥了不同劳动贡献大小和劳动付出多少都一律平均分配的不公平现象。“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无论是量上还是在质上都存在差别的情况下,个人收入分配要承认这一事实,使人们劳动的差别在收入分配上得到充分体现,使复杂劳动、熟练劳动和稀缺劳动都能够得到比简单劳动、非熟练劳动和普通劳动更加丰富的报酬。由此形成的收入差别真正体现了公平,可以对劳动者起到激励的作用”[4](P42-43)。
2.从客观差异来看个人收入差距的合理性
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差异:
一是社会成员的劳动质量及其贡献的差异。社会成员间的个人收入差距应该受个体的劳动质量及价值的制约。“在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制度下,劳动者个人收益水平主要取决于他的劳动报酬。然而,决定劳动者的报酬水平从而生活水平的最主要因素,是劳动者本人的劳动熟练程度。因此,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劳动熟练程度就成了劳动者个人利益的最主要的决定力量。但是,我们知道,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一个劳动者具有怎样的劳动熟练程度,不完全取决于劳动者本人的主观努力。因为,劳动熟练程度的基本内容无非是劳动者受到的科学、技术和一般文化的训练,而劳动者能够受到什么样的训练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社会提供给他的条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能力和其他社会因素不允许每一个劳动者或其子女受到同等水平的训练”[5](P136)。关于这个问题的分析,西方学者还进一步用“人力资本”的概念来说明劳动质量差异性是由社会性质决定的。“这个概念是指在教育和训练的过程中建立和积累起来的有效的和有价值的知识。医生、律师、工程师在他们正规教育和在职训练中进行了多年的长期投资”。“这些专门职业的高工资部分应视为他们在人力资本投资上获得的回报”。因此,劳动力因为自身教育和训练的投资量有差异,必然使工资产生差异[4](P439)。正是因为劳动力的教育、训练以及先天素质上的差异,使劳动力市场供需状况存在着差异,高素质劳动力具有稀缺性,收入水平自然就很高,普通劳动力数量极大,其收入不可能很高。
二是社会成员的职业差异。关于这一点,我们也可参考西方经济学家的分析,他们认为“由于职业在质量上的差别,就出现了某些日常生活中可观察到的极大的工资差异。各种职业的吸引力是不同的,因此,需要提高有关职业的工资以诱使人们进入到吸引力较少的工作领域”。“在各种职业中,用于相关吸引力补偿的工资差异,或非货币性差异,称作补偿性差异”。比如,玻璃清洁工得到的收入高于看门人的原因就在于他要冒爬摩天高楼的风险。工人们在夜班中、节假日中可以拿到平时工资的2倍。“有关重体力劳动的、单调而枯燥为人们轻视的、非正式的雇用、季节性的和对身体有危险的等所有工作,对人们的吸引力都较小”,所以他们就可能获得较高工资[4](P438)。在我国,这部分差距虽然不很大,但确实存在,如殡仪馆工作人员、长期出海的海员等人员的工资就高于相同技术要求、相同工作强度职业的工作人员的工资。
三是社会成员的特殊技能差异。西方经济学认为,有些“天资极高的人,在当今经济生活中具有很高价值的特殊技能”,他们因自己的专长而获得极高的工资收入,“而且他们的劳动供给完全不受其工资率的影响,表明他们的劳动供给曲线是完全无弹性的或是垂直的”。“经济学家把这些人的这种工资中超出他们在从事其他职业时可获得的最佳收入的部分,称作净经济租金”。这个“净经济租金”的数额将数倍于他们从事其他职业时或一般人从事这种职业的一般性工作时可获得的最佳收入。在我国,足球明星年收入100万元,成功的企业家年薪可达100万元,名歌星一个晚上出场费可达数万元,知名教授一次讲课收入可达数千元,有些科技工作者年收入几百万元,等等。所有这些高额的“净经济租金”的获得,主要得益于他们的特殊技能、独得的机遇以及因知名度而带来的无形资产。
四是竞争初始差异。虽然社会提供给每个社会群体或社会成员是同一个竞争平台,但是因为现有的竞争格局是以历史和传统体制形成的不平衡的经济基础条件和经济结构状况为基点,所以他们之间竞争的初始条件存在着差异,这也是某些不合理收入差距形成的原因。在城乡之间,长期以来的城乡户籍管制形成城乡二元社会经济结构,导致农村相比城市而言经济发展基础薄弱,所能利用的资源很少,劳动生产率难以提高,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形成城乡个人收入差距[6]。在不同地区之间,自然条件存在着一定的差别,如资源丰度差别、土地肥力的差别、地理位置的差别(如沿海与内地)等,必然引起处于不同自然条件下的企业乃至个人之间产生级差收入[5](P133)。在不同行业和产业之间,受长期计划体制的影响,导致一部分产业供给过剩,也有一部分产业发展不足,使它们面临着不同的竞争环境。过剩产业效益低下,从业人员收入较低;短缺行业需求旺盛,从业人员收入较高。另外,不同行业乃至企业的装备水平和技术水平也存在着差别,必然引起从业人员的收入差距。在不同经济成分企业之间,中小国有企业存在着固有的技术装备水平低、债务及社会负担过重等问题,职工工资很低,外资企业以及一些新兴企业则不存在固有的问题,职工工资较高。在社会成员个体之间,存在着个人资产因继承和自我积累不同,导致竞争起点不同,在新的经济利益格局中地位不同,造成收入差距。
3.从政策导向看个人收入差距的合理性
这是从我国经济发展战略安排以及有关政策制定的初衷来说,主要有三个方面的情况:
一是地区经济不均衡发展战略必然产生地区差距。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在地区经济发展战略上实行不均衡发展战略,即优先发展沿海地区和东部地区,邓小平同志根据我国各地区的特点和条件,提出了“让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的战略构想。这样,客观上必然产生地区间的收入差距。
二是优先发展战略重点产业必然产生行业间的收入差距。20世纪80年代,邓小平同志根据我国国情,提出了我国发展的战略重点,一是农业,二是能源和交通,三是教育和科学。优先发展这些产业,将会优化国民经济结构,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当然,也会导致这些产业从业的人员收入增长更快,相对其他产业形成收入差距。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农业大多数从业人员收入增长缓慢,相比较收入较低。
三是“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必然产生社会成员的收入差距。邓小平同志曾指出:“我认为要允许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企业、一部分工人农民,由于辛勤努力成绩大而收入先多一些,生活先好起来”[2](P152)。同时,市场竞争的结果也必然出现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此外,个人收入多元化也将会出现先富和后富的现象。因此,“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是符合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也必然会导致个人收入差距拉大的客观结果。
4.从体制创新看个人收入差距的合理性
我国社会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确立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战略决策以后,就进入了全新的体制创新阶段。在整个体制创新的过程中,对我国个人收入差距产生重要影响的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所有制结构的调整。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逐步消除了所有制结构不合理对生产力的羁绊,出现了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和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局面,这使得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等经济成分获得前所未有的发展。特别是有些新兴产业更是具有巨大的市场空间。与其相比,国有企业,特别是大多数中小企业处于产品成熟期,市场前景不很好,由于计划体制的影响,存在着人员负担、养老负担、债务负担、设备更新负担等问题。因此,在很多方面与前者相比处于竞争的劣势,企业效益不好,从业人员的工资收入不高。
二是分配方式创新。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其他分配方式,主要有:由占有一定生产资料的个体劳动者从事不剥削他人的劳动,其价值实现后的个人收入;由个人按投入资产多少而取得的个人收入,如私营企业主的个人收入,股票、债券所有者的利息收入等;由经营而产生的一些个人收入,如企业家的年薪收入等;由拥有技术而获得的个人收入,如技术发明专利的个人收益,高级技术人员的超额劳动工资收入等;由经营风险而带来的补偿性经营收入[7](P341-342)。所有这些分配方式而产生的个人收入将会因个人知识水平、经营能力、初始资产、社会机会、特有技术等因素的影响造成个人收入差距。
三是企业制度的创新。我国推行的是市场化改革,因而市场经济规律在经济生活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必然引起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企业制度的创新。这样一方面,与国家的产业政策不相适应的,固有包袱沉重的,产品档次低的,无市场的企业将出现停产或破产的情况,其从业的人员必然面临转岗和下岗,这就意味着这部分人的个人收入的急剧下降;另一方面,企业在市场化改革的过程中,必须按现代企业制度进行资产重组,由于企业职工的个人初始条件不同,导致有的职工能够购买企业的股票而成为企业的股东,享有所有者的权益,获得较高的个人收入,而有的职工则无力购买股票,只能获得较低的劳动收入,这样必然会造成企业的职工“几家欢乐几家愁”,出现制度性收入差距。
5.从发展规律看个人收入差距的合理性
从当今世界各国来看,无论是资本主义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个人收入差距是普遍存在的社会经济问题。比如,美国最权威的研究机构国民经济研究所1999年的年度研究报告显示,财富在美国居民之间的分配极不平衡,经济增长的好处绝大部分被少部分人分享。约有40%的家庭储蓄为零,甚至负债累累;与此同时,最富的5%的家庭,其平均收入年均增长17231美元。1998年,美国1%的人拥有全国家庭财富的40%左右[8]。尽管我国收入差距偏大,但从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的经验来看,合理的收入差距是一个国家从不发达走向发达必然产生的现象。经济学家库兹涅茨在《经济增长与收入不均》(1995年)一文中提出了著名的收入分配变动“倒U假设”,这是通过对印度、锡兰、波多黎各、英国、美国等国家收入分配的统计分析提出的,即一个国家个人收入水平的不均等会随着早期经济发展而恶化,达到最高点后,又随着后期经济发展而改善(即沿着一种“先上升后下降”的倒U型轨迹运行着),带有规律性。其后,帕思克通过对56个国家的统计研究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收入不平等达到最高点的时期,是人均收入在300—500美元的时期。根据世界银行的划分标准,我国长期是低收入国家,在1980年人均国民收入在200美元上下,到现在已超过400美元,进入“倒U字型”的顶点区[9]。因此,按收入分配变动理论判断,我国在现阶段个人收入差距扩大难以避免,符合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在某种意义上讲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二、必须正视我国个人收入差距不合理性成分的成因
1996年6月,全国消费者意向调查组对全国近3000户城乡居民进行了《全国消费者意向调查》,在被调查的人中,只有4.3%的家庭对自己目前的收入现状表示满意;15.15%的家庭表示较满意;32%的家庭认为目前的收入一般化;而有20.88%和27.65%的家庭表示不满意和不大满意。也就是说,对目前收入现状表示不满的居民达48.55%,若加上“一般化”的32%,可见被调查的大部分家庭对现有的收入分配状况是有情绪的。这份调查还显示对现有收入状况较多满意的阶层是“三资”企业职工和个体经营者,对现状满意程度最差的是农民,其不满意度为57.16%,其次是工人,其不满意度为55.57%。也就是说,作为中国社会结构的两大社会阶层,有一半以上的家庭对收入现状表示不满[3]。尽管就物质生活条件而言,我国绝大多数人普遍得到了提高,但是人们对收入分配存在的不合理性问题的不满情绪却有所增加。具体分析,有以下原因:
1.从改革成本与改革收益的关系看,承担改革成本严重错位
从理论上讲,改革成本应由改革收益者承担,而从目前我国收入分配现状看,改革的受益者并未承担改革成本,而改革的受损者则承担了过多的改革成本。在这里主要分析三个方面的错位:
一是城市与农村的错位。由于我国长期采取城市偏向政策致使城市居民较多地获取了改革收益,而较少地承担改革成本。在体制改革以前,我国的经济体制是计划体制,国家推行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通过实施农产品统购统销制度、人民公社制度和户籍制度这“三套马车”,以强有力的措施保证大量吸收农业剩余,使资本高度集中于城市产业,劳动力过度集中于农业,城市职工劳动生产率和报酬水平远远超过农村劳动力,使城市收益大大高于农村。在经济体制改革以后,市场化改革早期的重点在农村,由于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提高农产品价格,实际农民收入几乎提高了2倍,从1978的133.6元提高到1985年的357.9元。这个时期,农村居民成为改革政策的实际受益者。农村改革创造了农户收入的巨大增长之后,中央政府公开宣布了一项加快城市改革步伐的计划,其主要内容是国家向国有企业放权让利、地区发展政策向沿海地区倾斜,这些政策都有效地提高了城市的相对收入;同时,各种制度性障碍如户籍制度和就业政策,仍严重地限制着劳动力流动和人口迁移,城市居民继续享受着住房、教育补贴、医疗保险和养老等福利,而农村人口则被排斥在这种福利体制之外。此外,全国各地普遍加大城建的力度,加大了对城市的资金投入,又进一步扩大了城市居民的受益范围,这就使农村对城市的比较收益更下降了。
二是工农阶层与新兴阶层的错位。江泽民同志在“七一”讲话中明确指出,新的社会阶层是党的改革开放政策的实践者和受益者。“他们与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干部和解放军指战员团结在一起,他们也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10]。从对我国社会阶层的分析可看出,作为我国社会结构的工人阶层和农民阶层对社会作出的贡献很大,承担的改革成本较多,而获得的改革收益却较少,成为我国的“贫困阶层”。尽管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工人阶层在计划体制下,享有国家和集体为他们提供的比较廉价的住房、全面的公费医疗、定期的职业训练等社会公共福利,经济地位和政治地位都比较高,但改革开放以来,由于有些企业经营不景气、经济效益滑坡,他们享有的社会公共福利减少了,部分工人的实际工资相对下降了,特别是其中的下岗职工更是生活极其困难;农业劳动者阶层正像前面所分析到的,他们承担着向社会提供商品农副产品的责任,且农产品价格偏低、冒有难卖的风险、农用生产资料经常涨价、出售农产品经常收到“白条”、各种摊派名目繁多,因此他们是无私地贡献着农业剩余,经济地位极差,而对社会的贡献极大。相反的情况则是,作为我国新兴的社会阶层,如个体劳动者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企业经营管理者阶层、“三资”企业中的高级管理者阶层等,他们有的利用国家税收政策的不配套很快积累一定的财富,有的拥有一定的生产资料而尽快发家,有的因特殊技能获得“净经济租金”而成为“富人”,如此等等,他们是改革开放“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的支持者和受益者,属于“先富阶层”、“富裕阶层”[11](P145-147)。他们的经济地位比较高,对社会有一定的贡献,但所获得的改革收益更多,而承担的改革成本相对于工人、农民阶层则较少。
三是平民群体与权贵群体的错位。因社会政治地位不同,在我国社会结构中,有一部分人因为掌握着社会管理的权力,在体制转轨过程中,利用手中权力谋取个人或集团私利,有一部分人则因家庭出身的特殊,占有市场发展的先机、社会资源的优势,通过偷漏税收、非法经营等手段获取高额的收益。他们钻社会转型的“空子”,主要有三次:一次是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的双轨制(估计我国1988年的经济租金,就占当年国民收入的40%);二次是20世纪90年代初的房地产热和金融无序;三次是近年的企业转制。这三次“空子”孕育了很多“暴发户”[12]。这些特殊人群因其权力、出身及社会关系,沾改革之光,获得了超常的改革收益,是我国渐进式改革的既得利益者,对于改革的成本,他们不想承担也不可能承担,而平民群体则因其社会地位的低微和出身的卑贱,对改革中的超常收益只能是望利兴叹,只能充当改革成本的主要承担者。
2.从一次分配与二次分配的功能看,二次分配功能作用乏力
国民收入的分配分为初次分配(又称一次分配)和再分配(又称二次分配),一次分配是在直接的生产流通过程中实现的,它按照“效率原则”进行,社会财富以工资、利润和利息等形式分配给生产要素的所有者。由于社会成员的客观差异和初始条件的不同,一次分配会导致不平等。二次分配一般由政府主持,理论上说应按照“公平原则”通过税收和财政支出进行“再分配”,以校正市场分配的“失误”[13](P68)。由此可见,一次分配的功能作用在于刺激个人奋斗,保持经济动力和效率;二次分配的功能作用则是通过国家的调控作用调节社会成员的收入分配关系,以保持社会的公平。任何社会都必须在公平与效率之间寻求平衡。如果国家过多地干预市场领域的一次分配,则必然影响效率,而如果对二次分配领域放任不管,则必然导致分配不公。事实上,任何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一次分配的差距都是很大的,但是国家通过各种财政税收政策和福利保障政策可以大大缩小一次分配的差距。例如,英国在1994年—1995年,其全部家庭的年收入按五等分划分,最上层20%家庭的平均初始年收入与最下层20%家庭相比,二者的收入差距是19.8倍,但在加上家庭的货币福利收入以后,二者的税前毛收入的差距缩小到6.2倍,在减去收入税、国家保险税和地方税以后,二者的可支配的收入差距进一步缩小到5.4倍,最后在加上教育、医疗、住房、交通等各种实物津贴和补助以后,二者的最终收入差距为3.7倍[14]。而我国的二次分配的调节能力不足,其主要问题体现在:一是对高收入的调节不力。国家未能根据分配制度的调整及现实情况的变化建立有效的收入监督及控制机制,再加上税制本身存在的问题,使高收入者或逃过收入所得税或征徼不到位,这样导致低收入群体的实际税赋高于高收入群体。二是对低收入群体缺乏有效保护。从直接的收入转移情况看,城镇的最低生活保障的广度和深度都不够,财政对弱势群体(如农民、下岗工人)和弱质产业(如农业)的支出比重远远低于农业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例,这意味着财政对农业的支持度相比较其他产业低,导致农民的比较收益下降。三是某些形式的转移支付制度明显向高收入群体倾斜。这突出地表现在医疗保障、住房福利等方面。福利资金源于税收,向社会成员提供福利属于二次分配范畴,应该向低收入群体或产业倾斜,而事实上很多福利只能提供给城镇居民,总体收入低下的农村却无法享受。在城镇居民内部,由于经济体制上的部门所有,很多福利制度是通过单位或部门实施的。因此,只有掌握或接近政府福利资源的部门才更容易获益。四是在财政支出结构中,居民收入属于二次分配,其比重很低,即财政投入再分配的资金总量很少,如1996年,我国财政支出共7937亿元,其中社会福利支出为128亿元,只占全部财政支出的1.6%,而在20世纪90年代美国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为30%,德国则达到50%左右。因此,我国财政的收入分配职能严重“缺位”[15]。此外,财政体制中的上下利益关系调整不利于基层,有伤农的趋势。我国实行的是分税制,有限的财力中央相对集中,省级也利用与地方各级分税来集中部分既得财力或截留中央的返还,从而加剧了省以下地方财政的困难;同理,地市级也采用相同的办法,使与农村、农民直接相关的乡镇成为最终的利益损失者[16]。这样,一方面由财政供养的社会成员在纵向上形成收入差距;另一方面,处在最基层的政府机关及相关组织和人员为保证自身的正常运转和合理的收益,不惜用各种名义向处于最下层的农民进行摊派,加剧了农民负担和固有的城乡收入差距。
3.从制度约束与权力资本的效力看,制度空位导致权力寻租
不合理的收入差距的一个非常重要也是非常敏感的社会经济因素,就是权力资本化问题。对于这个问题存在原因的分析,要从两个方面来看:
一方面,公共权力被滥用。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作为公共权力的使用者,是社会经济关系的调节者,又是社会利益关系的主体之一,同样也是社会收入分配的对象。因此,在社会利益关系的调节过程中,公共权力的使用者往往会利用改革政策来谋取个人或集团的私利,使权力演化为畸形的资本,即权力的资本化,从而使市场经济在其建立的进程中,权力资本发挥的效力较大,在某些特殊的领域则异化为权力经济、非法经济和犯罪经济,严重地损害了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损害了收入分配的社会公平法则,其参与竞争不是降低成本而是外移成本,其参与社会的再分配完全是靠损害社会及公众的利益而使财富和收入向掌握权力的少数人及其所代表的利益集团集中,从而形成“恶性竞争优势”和“非法原始积累”,最终导致“恶性收入差距”。据一项调查,目前中国的私营企业家,三成以上有官员干部背景,约为工农背景从商者的总和。专家技术人员所占的比率不大,并且官员背景的从商者由于掌握的社会资源占优,因此成为获利最多的一群。他们的企业销售额是平均数的1.8倍,纯利为平均数的1.9倍,资本则达平均资本两倍以上。从近些年我国反腐败的一些个案来看,不少官员就是在上市公司、房地产及企业改制中搞权钱交易的[12]。在20世纪80年代我国腐败的主要根源是商品市场上的商业权力资本(生产资料双轨制审批),90年代以后则主要是在生产要素市场上的金融权力资本,如土地买卖、资产转让、证券的配送等。这些领域的市场化程度低,权力渗透的空间就大。
另一方面,制度严重空位导致约束效力很小。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开始了改革开放的进程,党的十四大又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是在这个过程中,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市场运行规则并未建立起来,社会经济资源的配置带着严重的“人治”色彩,因此不法官员以及有些政府机关便把自己的权力变成“资本”,以寻求经济交易中的好处,大肆非法敛财。尽管近年来,我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就,逐步建立起一系列的适应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和经济运行规则,但是受“死秤活人扶”的效应的影响,很多制度和规则的作用效力非常有限。比如工程项目的招投标问题,国家出台了招投标法,但在实际的招投标过程中仍有不少官员利用手中权力及其影响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招投标的过程和结果。又如近年来我国所采取的政府采购制度大大减少了腐败的空间,但还存在着政府官员出面打招呼甚至直接操纵来干预政府采购的现象。此外,行政审批过多过杂为权力寻租提供了便利的平台。正是因为制度约束的效力太小,权力资本产生作用的效力就自然而然地较大,从而使权力寻租更为便利,导致社会成员间的收入分配出现了很不合理的差距,使我国社会产生了“暴富阶层”、“非法致富群体”、“超市场的高收入阶层”等不合理也不合法的既得利益者,严重地损害了我国收入分配的社会公平和社会效率。因此,权力的资本化和制度空位的共同作用效应是不合理收入差距的主要根源。
4.从竞争条件和就业状况的差别看,机会不均导致分配不公
经济公平是国民经济管理的一个重要目标,它是指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这取决于社会收入分配的公平(即社会成员的各项投入与其实际所得相符)、公平竞争(即各市场主体在市场上实现公平竞争)、市场机会公平(即社会成员都有公平地参与市场的机会)[17](P78-80)。从当前实际情况看,经济不公平问题严重地存在,突出地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以往累积的经济不公平问题。在传统体制下,企业缺乏公平竞争的环境与条件,抑制了企业经营积极性的发挥,其继续发展必然影响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的发挥;社会成员间的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的收入倒挂问题,不利于按投入的实际价值获得实际收益的分配机制的形成;工农产品比价不合理,造成农产品价格相对低廉,不利于农业的积累,制约了农业的发展进而影响了农民收入的提高。正是因为积累的不公平问题导致收益机会的不均等,从而造成分配不公。
二是竞争条件的不公平。最突出的表现是各种形式的垄断问题。一些部门和行业甚至一些个体社会成员或者通过各种方式实施市场进入限制,排斥甚至打击其他竞争者,进行垄断经营;或者控制、操纵市场价格以获取超额利润;或者利用信息不对称,即信息垄断进行不公平交易甚至因此而实施投机。这种垄断与国家的战略设计和产业政策有关联,它与传统的国家垄断体制根本不同,它得来的垄断利益不可能向国家集中,而是绝大部分都转化为行业或部门自身的集团利益,有的甚至是违法收入。因此必然导致这些行业或部门从业人员与其他社会成员收入差距的不合理扩大。
三是就业机会的不均等。分析收入分配状况的一个重要前提是社会成员能够充分就业,它要求有劳动能力并愿意工作的社会成员都能获得就业机会。而我国的就业形势非常严峻,1996年中国国有企业富余人员达2200万,1997年底止,全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787万人[18](P49)。事实上,在当前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就业除受劳动力的供需关系、技术进步状况、经济结构情况等经济因素的影响外,更重要的是政治体制及其经济政策造成就业机会的不均等,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社会制度性障碍如户籍制度和相关的就业政策严重地限制着劳动力流动,使农村居民的就业机会相对城市居民而言少得多。受经济发展的战略设计的影响,优先发展有关产业使相关生产和经营单位的就业机会优于其他单位。行业垄断的一个直接社会效应就是垄断行业的“近亲繁殖”,其他行业或部门的所属成员无法进入,某种意义上剥夺了其他行业或部门的相关人员的就业机会。一个更为严重的事实是,社会地位较高,拥有权力较大的人群将受“一人得道,鸡犬升天”的政治文化的消极影响,其亲属及亲友相关人员将会获得其他人无法与之竞争的优厚岗位,从而获得超额经济收益,这是人们最为痛恨的腐败现象之一。正是因为上述的种种就业机会不均等的情况,致使我国个人收入差距出现更深层次的不合理性,造成更为严重的社会分配不公。
5.从社会地位和权力泛化的效应看,特权消费产生隐性收入差距
就一般情况而言,社会成员的消费需求受其货币收入的变化的影响,居民收入水平提高,不仅消费需求的量在增加,需求的结构也不断发生由低级向高级的变化。但是在权力效力不受约束、社会等级制度比较明显的政治文化环境里,社会成员的消费行为及其消费水平将出现与个人收入水平脱节的现象,从而产生畸形的社会消费现象——特权消费。特权消费实质上就是通过实际消费而获得不合理的非货币形态的个人收益,导致特殊形态的隐性收入差距。关于这个问题虽然不能用详尽的数据资料来予以证明,但从人们所观察到的社会现象就不难找到佐证。一些特殊的社会成员因其所处的社会地位和所掌握的权力有资格享有某些消费的特权,如有的享受用公款建造或装修高档住房,有的将公务用车变为私用或变相私用,有的经常接受用公款招待的吃、喝、玩、乐,有的以考察为名公费旅游,有的享用由公费配置的私人电脑和通讯工具等。由此而产生的实际收益就构成了一部分社会成员(即特权阶层)与其他社会成员的收益差别,这个差别是相对于其他社会成员的净额差距,即前文已述的特权消费引起的隐性收入差距。这对我国个人收入分配制度的完善来说是主要阻力之一,更是对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的背离,是不合理的个人收入差距的一个特例,这将极大地刺伤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严重损害社会效率和社会公平。
鉴于我国个人收入差距既有合理性因素,又有不合理成分,就其成因来看错综复杂:既有体制外的个人收入差距拉大,又有体制内的收入分配的平均主义;就其效应来看是有损公平和效率:既有分配性的个人货币收入的差距,又有消费性的隐性收入差距;就其危害看是有悖于分配领域的一般规律,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相背离。因此,要使我国的个人收入差距合理、适度,即让应该拉开的收入差距逐步规范,让不合理的差距逐步消除,必须按“三个代表”的要求,进行社会政治和经济相一致,宏观与微观相统一,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制度与机制相协调的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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