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逻辑的辩证法——西方错误民主逻辑的辩证唯物主义批判,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民主论文,逻辑论文,辩证唯物主义论文,辩证法论文,错误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0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477(2009)04-0015-07
一、两种意识形态民主逻辑的批判
20世纪70年代中期到90年代初,“第三波民主化浪潮”[1]席卷全球。它以1974年葡萄牙民主政变为起点,在东欧共产主义国家、南欧君主国家、亚洲专制主义国家、前殖民地国家、军政府霸世横行的拉美国家与略微泛起民主浪花的中东和非洲国家掀起了一场又一场所谓“民主化”的政治变革。[2](p21-25)刹时间,“民主”成了象征“自由”、“平等”、“博爱”、“人权”、“富有”、“进步”、“文明”这些一切人类美好事物的一种完美政体,“民主化”则成了能给人们带去这些美好事物的一条简捷有效的政治途径。而以美英为代表的所谓西方民主国家,更是趁机推波助澜,向全世界鼓吹推销他们的民主发展模式。尤其是与苏联意识形态斗争了近半个世纪的美国,终于盼来了象征其胜利的“全球性民主革命”的到来。为了能就此建立起自己的全球领导地位,开创一个“美国治下和平(Pax Americana)”的新纪元,民主制度输出成了美国实现这项“世纪工程”的先锋武器,许多所谓的“第三波民主化国家”其实就是在美国的“热情援助”下硬生生地套上了“民主”这件并不合身但却十分漂亮的外衣,就连曾经的死对头苏联也被一套叫“华盛顿共识”的民主化改革方案给驯化了。其实,所谓的“第三波”本身就是这类外部民主输出和国家内部社会经济因素变化的共同结果而并非全是民主进程的历史必然。
然而违背历史发展规律做事是注定要失败的,在亨廷顿以《第三波》一书对这段历史作出总结后不到10年,一些本以为已经加入民主俱乐部的转型国家便开始纷纷掉队。在“第三波”中经历了民主化转型的近100个国家中如今只有不到20个“有明显的希望实现日渐成熟、运作良好的民主制度,或至少已取得了一些民主进步并仍然具有明显的民主化动力”,[2](p9)其余大多数国家似乎还都在戴蒙德称之为的“黎明区”或卡罗瑟斯所说的“灰区”[3](p20-37)中步履蹒跚。在那里,好不容易才取得的民主进步被一些在转型中凸显出来的如人民利益表达机制的匮乏、选举合法性的缺失、法制的不健全、政府内聚力和能力软弱等一系列“民主赤字”[2](p10)给抵消了。另有10多个国家甚至已经遭遇了“民主倒退”和“民主崩溃”(巴基斯坦、肯尼亚、黎巴嫩、莱索托、尼日尔、秘鲁、塞拉利昂,赞比亚和多个前苏联国家),[4](p55)回到了过去专制及军政府的统治之下,“民主浪潮”的美梦不到10年就化成了泥足深陷的“民主泥沼”。
为什么“民主世纪”的预言最终遭遇了“第三波回潮”的后果呢?很显然,因为这不是科学分析的结果,而是一种被意识形态左右的、毫无逻辑的猜测。
其实所谓的“第三波”只是西方政治学理论界对当时历史上出现的又一次集体民主化现象的总结冠名而已,并非对民主化本身内在逻辑的科学概括。我们不可能因为一段时间内民主国家数量的剧增就断定全人类都必然走上同样的民主化道路,更不能就此作出“民主必将统治全世界”这种毫无根据的世纪预言。《第三波》只是一部对特定阶段民主化现象的描述性理论(是什么),不是规范性理论(应是什么),作者的研究重点是“浪潮”,并不是“民主”,全书没有对民主和民主化本身作出系统科学的分析和细致的哲学思考。就连亨廷顿自己也承认可能还会出现“第三波回潮”,还在最后一章中对此做出了专门的分析。[1](p290-294)因此,如果说这类“民主浪潮说”有任何现实价值的话,那就是它能帮助引起人们对民主的重视,激起人们对民主的讨论,让人们重新审视对民主过去的理解,引导人们对当代新一轮民主化现象作出全新的解释,进而将议题提高到如何维持和巩固民主硕果(如果它是人类应该毕生追求的美好事物之一的话)等更高层次的问题上去。但就是这样一份经验性的理论描述,却被一些人诠释成大势所趋的历史必然和逻辑严密的辩证法,一个普通名词做的书名居然成了无懈可击的真理!这和算命看相有什么区别?即便作为一种经验科学,将经验直接转化成真理的荒谬逻辑又有何科学可谈?“民主倒退”和“民主崩溃”已经用事实证实了这一逻辑的错误,这样脆弱的逻辑恐怕只有当民主是一种意识形态口号并带着不可告人政治目的的时候才有它存在的价值。
但即使我们悍然揭示了他们惨白的逻辑,那些西方民主意识形态宣传家们显然不愿善罢甘休,他们还会搬出另外一套逻辑,即民主将是“历史的终结”。曾经以黑格尔的唯心史观为依据写出《历史的终结》一书的福山在书中提出了这样一个基本论点:即民主能够满足人们在获得物质满足之后对精神世界的追求,也就是为黑格尔所谓的人对“承认的斗争”提供一条现实可行的政治途径。[5](pxvⅠ-xxⅢ)这一逻辑认为,人在民主制度中自由自在地参政议政,就像在自由市场中通过竞争获得以财富为基础的经济上的社会承认一样,能够为自己获得以权力为基础的政治上的社会承认。而当所有的人都获得了这两种承认,在物质和精神上都得到了全面满足,就达到了人类发展的最高阶段,到那时,幸福与和平将充满整个世界,不再有痛苦和纷争,人类曲折坎坷的历史就将从此被拉成一条平线而终结了。很明显,西方政治理论界的这一说法用资本主义民主替下了马克思笔下的共产主义理想,也让向来以民主国家自居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一跃成为了人类最高发展阶段的代表。这似乎比单靠“浪潮说”来预言民主趋势要逻辑得多了,但我们仍然不能以此就认为民主就是人类达到最高发展阶段的捷径。主因有以下四点:
第一,用人对“财产的斗争”和人对“承认的斗争”来代表人性的全部需求显然是不全面的,福山自己也非常清楚,因此他在成书之前发表的同名论文—《历史的终结?》[5](p3-18)是带问号的,也就是说,借鉴黑格尔的唯心史观来推断人类发展的最高阶段只能说是一种理论假设,没有妄下定论的意思。而且这样的推断忽略了人类发展中的物质因素,没有对民主政治的发展变化提供基于客观现实的分析框架,也没有对历史运动的基本动力和发展规律进行客观的揭示,而是纯粹依赖人对物质和精神需求的满足程度来判断人类发展阶段,是一种高度唯心的历史观和民主学说。还是列宁说得好,这类唯心史观“至多是考察了人们历史活动的思想动机,而没有考究产生这些动机的原因,没有摸到社会关系体系发展的客观规律”。
第二,即使福山有心认为民主是人类发展的必经之路,那也是在人们获得了“财产斗争”的胜利,获得了物质满足和社会对他们经济上的认同之后,为寻求更高层次的精神需求才采取的一种现实方法。这说明福山眼中的民主所解决的只是“承认的斗争”这一个问题,而不是人类发展的全部问题,所谓“历史的终结”是一个要递进解决物质满足与精神满足两个层面的问题之后才能达到的境界,并不是说一旦实行了民主,历史就能立刻终止。比如那些连“财产的斗争”问题都没解决的国家如何能单靠民主就飞越到最高阶段?
第三,即便是已经解决了“财产的斗争”,国家在实行民主时仍然需要经历一个复杂漫长的过程。因为民主本身就是一个十分抽象复杂的概念,要借助它来满足人们后物质的精神需求,解决“承认的斗争”问题,将涉及到民主制度的设计、实行、评估、改革、再设计、再评估、再实行、再改革这样一连串无限循环的现实问题,需要我们付出大量的时间和心血,并不是一夜之间的民主变革就可以全部搞定的。
第四,这些所谓的民主制度还必须符合一个国家实际的发展水平,要受到发展水平的制约,与发展同步前进,不可能超越发展,否则还可能破坏原有的社会秩序,得不偿失。那些读了福山的理论就认为民主能一口气解决所有问题,能将人类一下子带到发展的最高阶段的人,显然是没有读懂福山的逻辑。他们把民主当成了救世主,高估了民主作用在特定历史发展阶段中的局限性,忽略了民主与发展之间不可割裂的辩证关系,是一种“关起门来看民主”的形而上学的逻辑。
《第三波》与《历史的终结》都曾是西方社会科学理论界盛极一时的畅销书,也是当代西方大学里政治科学专业的必读书目,但它们不仅没能很好地帮助人们科学认识民主这一政治学概念,反而常常诱导人们偏离民主的本质。其实,这并不全是作者本身的错,而是冷战思维残余和意识形态斗争所导致的人们对原著的误读,是当代民主意识形态宣传家们搞的鬼。因为在这些宣传家们看来,这种错误的逻辑是民主意识形态制胜的理论武器,必须大书特书,以便将民主装扮成包治百病的神药,误使人们认为只要让自己的国家服下它就能解决所有经济社会的疾病,就能有美好的未来。而一旦拥有了人们对民主的盲目崇拜,那些所谓的民主国家就能够控制人们的政治思维,就能骗取世界对它们的政治认同,就能有借口打击和排挤那些有着不同意识形态的潜在对手,从而巩固他们冷战后,不仅在经济物质方面,还有政治精神领域的统治地位。因此这类逻辑是一种错误的民主意识形态逻辑,它彻底扭曲了民主的本质,对人们认识和发展民主产生了极端恶劣的影响。
二、乌托邦民主逻辑与现实的差距
那么什么才是民主的本质呢?这个问题很大,各路学者众说纷纭,文章著作浩如烟海。先不说别的,光是民主的叫法就五花八门,头上的帽子一大堆。什么“选举民主”、“自由民主”、“代议民主”、“多元民主”、“宪政民主”,[6](p46-54)有的干脆连“民主”一词都觉得不够带劲,干脆叫它“多头政体”。[7]还有一些人帽子是不扣了,就在“广义”、“狭义”上下功夫,不断给民主订出一连串的向度、指标。什么言论自由、结社自由、法治程度、政党数目、选举范围、政府制裁[8](p109-125)统统都要记到民主的账上,都要跟民主扯上点关系,生怕自己的民主理论瘦骨嶙峋经不起考验,非得把它喂得饱饱的,好像民主吃得越饱,他们的理论就越无懈可击。那些西方发达国家政治评估机构的民主参数就更是让人眼花缭乱了。这倒也不足怪,因为评估的范围铺得越广,参数越多,具有整体发展优势的发达国家就越能赚得高分,越能证明自己是民主的楷模,至于究竟哪几项才真正相关民主的本质则显得不那么重要了。其实,这些围绕在民主周围色彩斑斓的理论光环,正像一些学者所指出的那样,很多只是“对民主的修饰”,[6](p46-54)是有产阶级为了尽可能地守护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条底线而采取的一些意在阉割民主、驯化民主甚至对抗民主的理论武器,是一只只套在民主手脚上的镣铐。因此,我们要了解民主的本质,首先就要将这些镣铐卸下,让民主回到它最原始的意义中去。
民主(democracy)一词源于希腊,是希腊语中公民(demos)和统治(krato)的合意,也就是“人民统治”的意思。换句话说,中国学者经常引用的毛泽东“人民当家作主”的解释是完全符合民主原意的,而美国总统林肯的“民治,民有,民享”把“人民当家作主”分了几个层次,但大致意思也差不太多。那怎样才算是“人民统治”呢?“人民”是谁?又如何来“统治”呢?简单地说,在一个国家里“人民”自然就是这个国家的全体国民,“人民统治”就是由人民来行使国家的一切权力。但是这样的解释能行得通吗?是否符合实际?在世界各国的民主发展史上,这样完美的“人民统治”究竟有没有存在过呢?让我们还是从民主的发源地雅典说起。
在古代雅典这个常常被西方人尊捧为民主榜样的城邦里,能够有资格执行民主权利,参加公民大会的公民只有4万人,只占31万雅典居民的12.9%。[9](p4,72)因为公民在当时是一个具有高度排他性的概念,所有的妇女、儿童、奴隶和外邦人都被排除在外,无权参加任何民主程序,而实际参加的人数就更少了。因为每年40次地往返于住地和匹尼克斯山(Pnyx,公民大会的地点)在当时的交通条件下是一项沉重的生活负担,[10](p8)很少有人能够承受得起,何况大多数的成年男子还需要顾及自己的主业来养家糊口。此外,4万人在没有麦克风的情况下召开需要人们广泛发言的民主大会简直就是天方夜谭。因此一些希腊学者认为,要想搞雅典式民主,最理想的公民人数应该只限制在5000到10000人左右。[10](p18)事实上,由于公民这一概念的高度排他性,公民身份实际上早已成为了一种“建立在原始家族纽带基础上的世袭特权”,[10](p14)因为即使是几代前就生活在雅典的人们也会因“祖籍”不在雅典而被视为外邦人,无法获得参政议政的权利,即便他们是富商、艺术家和高级知识分子也无一例外。因此,当时所谓的“雅典公民”恐怕也应该算是现代意义上的贵族阶级了。再加上一些有较大影响力的家族和朋党充当了现代政党的角色,真正参加公民大会的只是为数不多的几个势力较大的家族和与他们有密切关系人的“集团联合体”罢了,至于在公民大会上侃侃而谈、各抒己见则更只是几位名声显赫的“领袖”们的专利。[10](p14)因此亚里士多德所说的寡头政体,即由少数贵族统治的政体,也许更加符合雅典政治的现实。但尽管如此,民主并没有受到人们的同情,反倒因为带有反贵族的意思而沦为了“穷人”、“坏人”、“暴民”与“乌合之众”的统治,[1](p35-36)成了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修昔底德等伟大先哲们用“贵族式的鄙夷”[12](p23)来看待的最糟糕的政体。由此可见,即使是在人口不多的民主发源地雅典,也无法兑现民主的原意。撇开“统治”一层不说,至少它在“人民”一项上就是不合格的。
那雅典民主中的“统治”又是否符合民主的原意呢?雅典的民主体制主要由两个部分组成。一个就是公民大会,是一个民意机构,也是雅典民主体制中最重要的机构。虽然雅典对公民身份有着严格的限制,但毕竟只要是公民就都能参加,不需要通过任何现代意义上的选举。公民大会会务频繁,几乎每隔10天就要开一次会,让所有公民通过讨论来直接参与法律政策的决策。但是由于不是所有公民都有条件每次到会,法律还规定了至少6000人[12](p26)的法定到会人数,如果人数不足,还会派警察去抓人来开会。这说明参加公民大会不仅是公民的权利,还是一项必须履行的义务。另一个重要机构就是500人议事会,主要负责公民大会的日程安排和日常行政体制的运作。但与现代公务员考核制度和议员选举制度不同的是,500人议事会的成员都是通过公民抽签来决定的,当选的几率人人平等。所有成员的服务期为1年~2年,一生只能任职一次,因此只有从来没抽到过的人才能参加抽签。[10](p12)至于议会长一职更是每天轮换,除了主持开会,也并没有多余的权利。可见对于有权参与政治的公民们来说,雅典实行的是一种带有一定法律强制性的直接民主形式,在这样的“统治”中,公民参与的机会平等,民主权利成了一种义务,防止了因参与下降而造成的“民主缩水”,应该说是比较符合“人民统治”这一民主的原始含义的。
到了近代,公民的概念得到了扩大,已经不再是一部分人的特权了。在今天大部分自称是民主的国家里,一般来说,只要是有该国国籍的、正常的成年人都可以享有和行使公民的权利。不管是移民也好,妇女也好,还是曾经受苦的奴隶们,如今都已经加入到了公民的行列之中。但这也只是最近才发生的事。法国大革命常常被视为现代民主的起源,但《1791年宪法》却将民主选举权仅仅限制在纳税者手中,只有400万的男性公民才能参加选举,仅占当时法国总人口的1/7。1793年的激进宪法把选举权扩大到全体男性公民但在尚未实施的情况下便被1795年的“宪法倒退”限制在了总数仅为10万人的少数富有资产者和纳税人手里。1848年2月的革命使得法国在工人阶级的压力下再次实行普选,但不到两年又为防止工人阶级和小资产阶级执政而被制宪议会给取消了。直到第三共和时期才再次确立男子普选权。而法国妇女一直到1944年二战以后才得到选举权。英国在1832年议会改革以前有选举权的公民仅占总人口的3.1%,改革之后增加到4.5%。1867年,工人阶级和宪章运动的压力使得议会被迫实行第二次改革,但也只把选民人数增加到15%而已。真正的男子普选权要等到1885年才得以实现,而英国妇女们直到1928才获得普选权。[6](p50)至于今天自誉为“民主世界领袖”的美国直到1863年血腥内战结束之后,才以《解放宣言》废除了原始的奴隶制,将当时占总人口12.6%[3](p45,57,840)的奴隶们解放成为自由人,并用宪法修正案第15条禁止了这类以种族肤色为理由剥夺联邦公民选举权的行为。[14](p89)在此之前,奴隶们不仅不被算作公民,没有资格享有公民权利,还在以各州人口数量为基础的众议员席位分配中被折成3/5来计算,一个奴隶只等于3/5个白人。美国妇女直到1920年宪法修正案第19条出台以后才获得与男性公民同样的民主权利,而以人头税的缴纳与否来剥夺公民选举权的行为更是直到1961年才被宪法修正案第24条予以禁止。[14](p890)因此,从雅典到现代,民主用了2000多年的时间才找回了“人民”一词的原意。然而令人纳闷的是,民主的主体是要回来了,但“统治”的模式却好像又异化了,不再是“人民当家作主”了。此话怎讲呢?
从上文对雅典民主的描述中可以看到,雅典民主的主要内容是公民对法律和公共政策的商议和决策,全体公民都有权在公民大会上发言讨论,而且500人议事会和其他公共职位的任职是通过抽签方式产生的,所有的公民参与日常行政工作的机会也是均等的,因此雅典的民主可以说是一种商议模式的直接民主,比较接近“人民统治”的原始含义。但今天我们在法国、英国和美国等一些所谓民主国家里看到的,是一种选举模式的间接民主,虽然也是一种“人民统治”,但统治的方式是各国公民只负责选举出能够代表他们利益诉求的人,至于具体的法律政策,则完全交由那些职业议员们来进行商议和决策,公民本身无权直接参政议政,这就将“人民统治”异化成了“全民选举”,而上文讲到的近现代公民范围的扩大,其实仔细一看也就是选举权的扩大,“民主”居然变成了“选主”。①这恐怕也是“代议民主”、“选举民主”这些民主修饰的由来吧。因此与雅典的情形正好相反,现代民主的公民范围是扩大了,比较符合民主的主体——“人民”的原意,但是在“统治”的模式上却似乎又背离了民主,异化成了一种选举制度。
通过这样的回顾和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虽然民主的本意是“人民统治”,但是这样理想化的、纯粹的民主在政治发展史上却从来没有出现过,就算在古代雅典和一贯标榜遵循民主传统的现代西方国家也不例外。因为要实现这样的民主,一个政体必须能够同时满足政治学家达尔设定的6个向度的基本条件:
1.公民利益趋同;
2.种族文化趋同;
3.公民规模要小(最多不能超过6万);
4.公民直接参与法律政策的制定;
5.公民直接参与行政管理;
6.政体独立不受外来干涉。[10](p11-12)
很明显,这些条件对现代国家来说根本不现实。虽然很多现代国家已经基本实现了政体独立和种族文化趋同,但在公民规模、利益趋同、政治的直接参与等方面大多数国家都还在挣扎之中。而对于一些大国来说,单是公民规模巨大这一项事实就从根本上限制了民主的发展。因为公民规模越大,文化就越容易多样化,利益也就越容易分散而难以趋同。况且国家内部不同利益集团、阶级、种族、性别、宗教之间新旧交替、永无休止的利益矛盾斗争更使雅典那种以商议机制为主体的、公民直接参与的民主模式成了彻底脱离现实的乌托邦。雅典民主之所以会在近代公民规模扩大后异化成了“选主”,恐怕也是这些现实原因所致。因为毕竟选举民主、代议民主、宪政民主这一系列以选举为基础的、被修饰过的民主模式,既可以满足近代崛起的奴隶、妇女、小资产阶级、工人阶级这些过去弱势群体的政治要求,又可以让贵族阶级、大资产阶级、奴隶主等既得利益者通过对物质财富和社会资本的垄断向选举施加影响来保护他们的财产不受太大冲击,从而使双方达成一种制度化的妥协,成为防止发生社会革命的一种和平化解利益矛盾冲突的政治方法。一些学者甚至指出,资本主义社会的民主说到底就是阶级妥协的产物。[6](p54)英国、法国和美国选举权进退交替的发展历史就处处体现着这种所谓的“妥协精神”,证明民主必将受到现实的制约。因此,虽然民主的原始含义是“人民统治”,但却只是一种理想化的字面解释,或者按照一些学者的提法是一种对民主的“一般性判准”,[9](p1)不能为我们提供一个来源于现实的,又与民主现实紧密结合的、科学的分析框架。换句话说,用“人民统治”来解释民主,既不足以让我们掌握民主的本质,又无法解释民主的发展历史,更不能帮助我们在现实中进一步发展民主和利用民主的优势,而只是一种凌空缥缈的,柏拉图“理念论”式的唯心主义形而上学。
三、“选主”民主逻辑的局限性
那么究竟怎样理解民主才能既不脱离民主的原意,又使它具有现实的意义呢?在回答这个问题以前,我们首先还需要再纠正一种与乌托邦相反的现实主义民主观。
与“一般性的民主判准”不同,在一系列现代“专业性的民主判准”[9](p5)中,被学者们引用最多的恐怕要数奥地利经济学家熊彼特在《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一书中对民主做出的两种截然不同的定义了。在熊彼特看来,民主就是一种民主方法,但在古典民主学说中,这种民主方法是“为达成各项能够实现公善(common good)的政治决定的一套制度安排,这套制度安排通过人民选举出能够集合执行他们意志(will)的代表人的方式来使人民自行决定各项议题”。[15](p250)而民主的另一种学说,或者称之为程序性的民主学说认为,民主方法是“用以达成各项政治决定的一套制度安排,在这套制度安排中,个体通过竞争人民选票的方式获得权利”。[15](p269)熊彼特在书中一方面批判了古典民主学说,认为是没用的学说,因为所谓的“公善”、“人民意志”、“人民决定”这些古典学说中象征民主本质的概念都是在现实中从来没有,也不可能实现的乌托邦,不足以充当民主理论的基石,也不能为民主研究提供任何现实的依据。在他看来,现实中的民主说白了就是一场选票的竞争,与“公善”、“人民意志”这些虚伪的词藻没有多大关系,因此后一种定义才是有用的民主学说。熊彼特的两种定义实际上就是对理想主义与现实主义民主理论的一种划分。这在当时,即20世纪五六十年代,理想主义在社会科学界已经山穷水尽,而以“行为主义”或者说“价值中立的科学实证主义”为主流的现实主义风潮正在兴起的时刻,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9](p6)一时间,对民主实施科学量化的实证主义研究风起云涌,这令过去以哲学和历史思辨为主要内容的古典民主研究顿时丧失了主流地位,让民主从一个乌托邦式的政治学概念中解放出来,成为了一个可以被科学度量的现实制度安排。
应该说,熊彼特的理论是民主理论科学化发展的必然趋势,有它积极的时代贡献,但这种极端的现实主义态度却也造成了对民主本质的一种世故的扭曲。因为按照熊彼特的定义,只要一个政治制度允许定期的竞争性选举,它就是民主了。就像一些学者所说,“在熊彼特看来,原来的民主观把人民放在首位,而把他们对代表的挑选放在第二位是不对的。他将两者对调了一下:把选举代表放第一位,而把人民的决定权放在第二位……这样的‘民主’被化约为几个政党之间的选举竞争,至于人民是否真正能当家作主则显得不重要了”。[6](p51-52)因此,熊彼特的民主理论,其实可以被直接称为一种现实主义的“选主”理论。无论是他提出的程序性民主学说,还是他所批判的古典民主学说都被他局限为一种以选举为基础的民主方法,只是方法的目的有所不同罢了:一个是为了实现“人民的意志”和“公善”,一个是为了“竞争选票”;一个为理想的目的,一个为现实的目的。但是按照这样的定义,作为民主“正宗”的雅典民主岂不反倒成了非民主了?因为那里除了抽签,根本就没有选举,又哪来的选票竞争呢?此外,如果“竞争人民选票”要求全体成年公民都有权投票的话,那20世纪之前,世界上根本就没有民主国家了,因为大多数国家的妇女都要到20世纪前叶才获得投票权。
事实上,不单是熊彼特,20世纪中后期出现的各种民主理论其实大都是这类民主“选主”逻辑的产物。“代议民主”强调了选举人对投票人利益的代表性;“宪政民主”强调了宪法对选举制度合法性的赋予和选举具体执行方式的规定;“多元民主”则把“人民”分成不同的利益集团,将民主选举视为这些利益集团的一个竞争平台。这些理论看似各执一词,实则大同小异,谈的都不是民主,而是“选主”,只是强调的侧面不同罢了。
因此,以熊彼特为代表的这类以某一项具体的民主制度来界定民主的做法,显然是不全面的。它诱使人们只看到眼前的现实,忽略了对民主从古到今发展的历史考察,更无法向人们提供一种民主的理想准则来进一步指明民主未来的发展方向。虽然它把民主的理念和现实结合起来,但却是一种把民主锁定在某一个特定历史空间内的结合,没能全面彻底地纠正乌托邦脱离现实的错误,是一种缺乏辩证思维的机械唯物主义民主观。如果引用国际政治学家爱德华·卡尔的说法,“乌托邦主义的典型缺陷是思想的幼稚,而现实主义的典型缺陷是思想的贫瘠”。[16](p120)
四、辩证唯物主义民主逻辑
那怎样才能将民主理想与现实结合起来,使我们的理解既不偏离民主的本质,又能经得起历史现实的考验呢?
首先我们要确立民主的本质。从上文可以看到,“民主”这个词已经存在了2500多年,虽然在不同历史发展阶段、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民主的意义不尽相同,但“民主”一词被沿用至今说明它定然包含一个被广泛接受的核正意义,是一个“本质上可争议的概念”。[9](p8-200)那这一本质是什么呢?依笔者浅见,民主的本质可以由两部分组成:即参与和制度,具体说来就是人民参与政治和政治参与制度。
从上文中我们了解到,单纯的“人民统治”不能代表民主的本质,但我们仍然可以根据民主这一原始含义将民主从古到今的发展,分成“人民”与“统治”两方面的发展。其中“人民”是民主的主体,“人民”的发展,就是民主主体的发展,是一种从贵族到平民,从奴隶主到奴隶,从有产者到无产者,从男子到女子的“人民”范围扩大的发展,是一种人民参与政治的增量发展。而“统治”是民主的方法,“统治”的发展,就是民主方法的发展,是从雅典公民大会到美国总统选举,从直接民主到间接民主,从商议模式民主到选举模式民主的统治方法变化的发展,也就是一种政治参与制度的革新发展。如果说人民参与政治是民主的理想,那政治参与制度就是民主的现实。因此,与乌托邦“人民统治”及现实主义“竞争选举”的民主定义不同,用参与和制度来代表民主的本质是一种理想结合现实的理解,既符合民主的历史发展规律,又经得起理论推敲与现实的考验。事实上,一些学者在研究欧洲近代民主政治发展时就曾经指出:“19世纪以来的欧洲政治史,本质上就是一部‘政治参与’正规管道的发展史。”[17]一些中国学者还将民主与国家基本制度构建的概念结合起来,将民主解释为吸纳与整合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新增政治参与需求的一种制度渠道。[18]熊彼特批判了古典民主学说而力捧程序民主学说的做法是错误的,也许他更应该考虑取长补短,把两者结合起来。
当然,对于这两个民主的本质概念,我们很难说是参与的理想造就了现实的制度,还是现实的制度形成了参与的理想。因为民主从它在古雅典出生的那一刻起,就是由参与和制度两部分共同组成的,如同一个心房的两室,是一对任何情况下都不可分割的概念。从雅典公民大会到美国总统大选,民主从来就没有脱离现实的制度而作为纯粹的理想存在过;从雅典的贵族公民到美国的全体公民,民主也不曾放弃人民参与政治的理想而作为一成不变的制度存在过。应该说人民为了实现参与政治的理想制定了政治参与的制度,而政治参与的制度又反过来为人民参与政治的理想提供了现实的基础。正是这一存在于参与和制度之间的辩证逻辑,构成了民主的本质。
然而单凭对民主本质的理解并不足以让我们掌握民主的逻辑。因为按照唯物辩证主义的观点,客观世界是一个不断发展、不断运动的过程,是不会静止和一成不变的,世界上的一切事物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不是独立的、互不相干的。[19](p27)而民主是属于政治上层建筑的问题,[19](p216)政治上层建筑由经济基础决定又反过来作用于经济基础,两者之间存在着辩证的互动关系。[19](p60)因此要彻底理解民主还必须认真审视和理清民主与作用于它及被它所作用的社会经济因素之间的辩证关系。但这是一个庞大的学术课题,笔者仅在此引鉴亨廷顿在他后来所谓的“第二波民主回潮(1958-1975)”期间出版的著作——《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一书中的三组著名公式来对这一问题进行一些简单逻辑梳理。其公式如下:
1.社会动员/经济发展=社会挫折
2.社会挫折/流动机会=政治参与
3.政治参与/政治制度化=政治不稳定[20](p55)
公式1中的“社会动员”指的是一个社会中都市化、识字率、教育程度及大众传媒等现代化指标的提高,是一种社会发展;“经济发展”指的是整个社会经济活动和生产力的提高;“社会挫折”指的是一种成员对社会不满的情绪。因此公式1的意思是说“社会动员”是增加“社会挫折”的因素,“经济发展”是减少“社会挫折”的因素。举例来说,如果一个社会中人们的教育程度不断提高但经济发展水平却很低,那么对这个社会的不满情绪可能就相应提高;相反,如果一个社会人人都是文盲,但却个个都是富得流油的暴发户,那人们对社会不满情绪可能就不会太高。公式2中的“流动机会”指的是社会成员在不同群体或团体之间的“平行流动”机会和在特定群体或团体之内地位高低之间的“垂直流动”机会。因此公式2是说,当一个社会的不满情绪很高时,只要社会成员在各自所属的群体或团体中的“流动机会”同样很高,那这些不满情绪就可以在特定的社会群体或团体内部得到化解,而不至于“外溢”成为政治参与。公式3是说政治是否能够维持稳定取决于“政治参与”程度的大小和“政治制度化”程度的高低,如果“政治参与”程度很高但“政治制度化”程度却很低,那政治就很容易不稳定,相反“政治制度化”程度越高,政治就越稳定。[20](p39-59)
虽然亨廷顿没有直言民主,但是按照我们得出的民主本质是人民参与政治和政治参与制度这一结论,他的这组公式可以说十分简要地描述了存在于民主和经济社会发展变化之间的一些基本关系,也为我们全面、辩证、唯物地理解民主提供了一个比较合理的框架起点。在这一框架中人民参与政治是一个以社会经济发展为基础的社会现象,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导致了人民参与政治的变化,而参与的目的是为了表达社会经济发展变化中所产生的社会不满情绪。因此政治参与制度必须要能满足人们参与政治的需求变化,否则就会带来政治不稳定。也就是说,政治参与制度是为解决人民参与政治问题而人为提供的一种制度化的政治方法。此外,可以根据唯物辩证法的逻辑作出判断,政治的稳定程度又将反过来作用于社会经济发展,对社会经济发展产生相对的影响。
因此,人民参与政治是一种客观被动的民主本质,是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的产物,而不是民主的内在目的。也就是说,虽然有时也需要我们主动去动员人民参与政治,尤其是当我们需要利用民主来解决一些诸如腐败之类问题的时候,但目的是为了解决腐败问题本身,而不是为了增加参与才去动员参与。如果把参与当成目的来完成,进行不合实际的盲目动员,很容易使参与程度超越社会经济的发展阶段而导致两者之间不相适应,从而带来政治上的不稳定。欧美、日本这类发达国家在人人享有投票权的情况下却经常投票率不过半数的事实②就证明了参与是因变量,不是自变量,是被决定因素,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不然为什么大家有票也不去投呢?此外,尽管这些国家的学者、媒体虽然成天在反思投票率低的原因,但他们的政府似乎从来没有采取过雅典那样“抓人投票”的有效措施来增加投票率,即便一些国家采取了所谓“防止民主缩水”的鼓励措施,也没见投票率上去。这进一步证明了那种受了意识形态宣传影响,“为了民主而民主”思维的逻辑错误。
相反,政治参与制度则是一种主观能动的民主本质,它带有为人民争取和维护包括利益、自由与平等在内的等一系列自身权益提供制度化渠道,维护政治稳定的目的,是人为的产物。也就是说,人们不断制定、改革政治参与制度是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变化所带来的以权益诉求变化为基础的政治参与变化,否则参与制度过于滞后,跟不上发展的步伐,就不能及时为新增的政治参与提供制度化的解决渠道,导致政治参与不断积聚并最终通过游行、暴动、“打砸抢”这类非制度化渠道来寻求解决,而这当中非制度化政治参与发展到极限,就成了革命。毛泽东年轻时期曾对俄国无产阶级革命作出过这样的评价:“我看俄国式的革命,是山穷水尽诸路皆走不通了的一个变计,并不是有更好的方法弃而不采,单要采这个恐怖的方法。”[21](p5-6)也就是说如果当时能够建立起吸收无产阶级政治参与崛起的新制度,也许革命就不会爆发了。但正因为当时占统治地位的资产阶级害怕无产阶级参与政治会威胁到他们的既得利益,不愿意通过建立新制度把无产阶级的政治参与纳入到正规的制度渠道中来,反而利用他们对社会经济资源的垄断,处处打压、堵截无产阶级的政治崛起,才最终导致无产阶级选择革命的道路来达到他们本来可以通过制度化政治参与来达到的目的。上文谈到的法国、英国和美国在19世纪中后期和20世纪初期选举权的扩大,就是一种政治参与制度的改革,在那里无产阶级革命没有大规模地爆发,除了资产阶级力量过于强大之外,也得益于这种政治参与制度的革新及其对非制度化政治参与所起到的防范作用,以及在这种政体下采取的一系列诸如社会保障、最低工资、医疗补助、专业教育、休息权等为了向工人阶级的利益诉求表示妥协的新制度。
由此可见,民主就像一道释放社会不满情绪的阀门,它能把新增的政治参与“吸纳”到制度化的渠道中进行表达,防止了影响政治稳定的非制度化政治参与的无限扩大,是一种能够维持政治“动态稳定”[22]的“疏导工具”,为人民争取和维护包括利益、自由与平等在内的一系列自身权益提供了良好的制度保障。而根据辩证法的逻辑,这种保障政治稳定、维护人民权益的民主制度又必将反过来为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一个稳定的政治环境,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因此,民主是根据不同时期社会经济发展的权益诉求变化,通过为人民提供争取和维护自身权益的制度保障及维持政治稳定来进一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一种政治方法。这样理解民主,既符合我们追求“一切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这一马克思主义的最高命题,[23]又避免了把个人对权益的追求与国家、社会的整体权益割裂开来思考的个人主义民主倾向;既动态、联系地考虑了国家整体社会经济发展变化与政治发展变化之间的相互关系,又避免了静止、孤立地看待民主政治现象的一系列错误的民主逻辑。可以说,这就是民主的辩证法,就是辩证唯物主义的民主逻辑。
五、结语
笔者所谓的民主本质与民主逻辑的辩证法只能说是整个唯物辩证主义民主理论中的沧海一粟,是一个最基本的逻辑起点,因为与民主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社会经济因素实在太多了,每一个都值得我们作出专业的研究与细致的考察。但笔者希望通过这样一种对民主逻辑的理论探讨,发现和纠正一些错误的民主逻辑,并能借此引起人们的重视,共同来拯救“民主”这个已被西方意识形态宣传家们糟蹋得面目全非的政治概念,同时主张坚持辩证唯物主义的方法来对民主进行更加深入全面的再研究。
目前我国正处在改革发展的重要阶段,虽然机遇大于挑战,但挑战之大也前所未有。特别是在今天这样面临着贫富差距悬殊、地区差距扩大、贪污腐败蔓延、社会矛盾激化等严重社会经济问题的紧要关头,我们更需要对民主的本质有一个全面正确的认识,更需要坚持唯物辩证主义的民主逻辑来理解民主、研究民主。同时通过实事求是的调查研究,对现实国情及发展趋势作出正确的判断,积极主动地掌握人民在不同时代发展背景下的政治诉求,真正做到与时俱进,为选择适合现实国情的民主模式,建立符合时代要求的民主制度奠定一个扎实的理论基础。也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利用民主的特长和优势来为未来的发展争取一个相对稳定的政治环境,让民主真正成为为我所用、施益于我们的,而不是被他人利用来加害于我们的好东西。
注释:
①香港中文大学的王绍光教授曾多次在《玛雅对话王绍光》、《台湾民主政治困境还是自由民主政治的困境》等学术讨论会、讲座和媒体采访中使用“选主”一词来形容被选举制度给异化的现代西方民主,笔者故本着“拿来主义”的精神在此借用。
②根据现代资料统计,1980-1990美国总统大选投票率在50%~55%之间,中期选举投标率约为35%,地方性选举则仅为25%左右。详见Arend lijphart."Unequal Participation:Democracy's Unresolved Delemma,"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vol.91,no.1,(March 1997),pp.1-14。而根据日本总务省的统计,日本全国的投票率一般仅维持在20%上下。详见日本总务省统计局网站资料:http://www.stat.go-jp/index.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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