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过程的社会必要劳动也加入商品价值的决定,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过程论文,价值论文,商品论文,社会必要劳动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马克思未展开的观点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中有这样一段发人深省的话:“此外,还应当研究:第一,只有必要劳动才加入商品价值这个规律,怎样适用于流通过程……”…[1](p332)这是马克思在分析纯粹流通费用时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思想,但他未能展开这方面的研究,而这段话也一直未能引起后世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者们的充分关注。
按照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逻辑分析,这段话应包括如下几重含义:
(1)流通过程的劳动与生产过程的劳动一样,也具有“必要劳动”的约束。
(2)流通过程的“必要劳动”与生产过程的“必要劳动”一样,也应加入商品价值,即商品的价值由生产过程和流通过程都需付出的一般的人类劳动共同组成,这是商品价值“质”的规定性。
(3)商品价值量不仅仅由生产过程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而且还要加上流通过程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是商品价值“量”的规定性。
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这是马克思价值理论的重要发展,它可以指导我们进一步认识乃至发展劳动价值论,它对于我们进一步认识商品的概念及价值构成,进一步认识流通的作用以及流通费用的构成与补偿,进一步认识贯彻于商品运动全过程的“效率”要求,有着十分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二、马克思分析商品价值构成的四个阶段
马克思的整个世界观不是教义,而是方法。它提供的不是现成的教条,而是进一步研究的出发点和供这种研究使用的方法。要研究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就必须把握马克思分析问题的思维过程,把握马克思分析问题的逻辑前提、分析方法、结论及结论的适用性。下面主要根据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展开的价值理论的逻辑脉络,简要回顾马克思分析商品价值构成的四个阶段,从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马克思对商品价值构成的分析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尚未达到理论的“完成形态”,但明确指出了理论发展的方向。
(一)第一阶段:劳动价值论对商品价值构成的分析
《资本论》第一卷以“交换劳动不形成价值”作为暗含前提,建立了劳动价值论,明确了“商品一般”的价值构成是直接生产过程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资本主义“商品特殊”的价值构成是c+v+m。如果可以论证“交换劳动应该形成价值”,那么《资本论》第一卷中商品价值构成的分析就是不完整的。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建立的劳动价值论,按照如下严格的逻辑过程,分析了商品的价值构成。
1.从使用价值的社会性引申出交换价值。随着社会分工的进步和私有制的发展,生产者主要为交换而生产,此时产品的使用价值不再表现为针对生产者自身的有用性,而是必须通过交换去提供社会消费的使用价值,表现为使用价值的社会性。
2.从交换价值的形式揭示商品的价值。马克思在经济学说史中首次科学地分析了这个问题,他指出,共同的抽象劳动是异质的、社会化的使用价值之间可以交换的基础。进而,劳动二重性决定商品二因素。马克思的劳动二重性学说是理解政治经济学的枢纽。
3.从价值实体揭示商品质与量的内在统一。价值实体是抽象劳动,其本身可以用劳动的持续时间量化,所以价值量是由生产商品所消耗的劳动时间决定的,衡量商品价值量的劳动时间不是个别劳动时间,而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4.从商品价值形成过程说明商品价值构成。商品生产过程是劳动过程和价值形成过程的统一。作为劳动过程,劳动者的具体劳动创造了商品的使用价值;作为价值形成过程,劳动者的具体劳动把所消耗的生产资料的旧价值转移到新产品中去,同时,劳动者的抽象劳动创造了新价值,商品价值就是指凝结或物化在产品里的全部社会必要劳动量。至此,马克思分析了“商品一般”的价值构成。
马克思在劳动价值论的整个逻辑分析中,暗含了一个十分严格的前提——“交换劳动不形成价值”,从而将产品成为商品、交换价值表现为价值的必由阶段——交换过程的劳动“忽略”于价值理论中价值形成的分析之外。所以,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所揭示的商品价值构成,是在“交换劳动不形成价值”的前提下得出的结论。
严格的前提抽象了一些现实条件,必然会导致马克思商品价值构成分析的局限性。如果能够说明“交换劳动”在价值形成过程中的作用,那么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对商品价值构成的分析就需要做相应的补充。
政治经济学对商品的定义是:商品是用来交换的、能够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劳动产品。在这种定义下,只要能满足购买者对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目的性,刚刚落下生产流水线、尚未进入流通过程的产品也被当做了商品,商品的价值由直接生产过程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决定,表现为“产品价值”,这是政治经济学一直延续至今的观点。
但是,商品在生产过程中只是形成了它的物质形态,处在生产过程末端的产成品在本质上还只是产品;产品只有进入市场、进入流通过程,才能真正具备它实现交换价值的条件,而这个条件是由流通过程中所付出的人类劳动创造的,处于市场交换状态的产品才可认为是真正的商品。
所以,以上商品定义中交换与商品之间的关系已不准确,交换不再只是作为商品的“目的性”要求,而是与生产一样,是产品成为商品的“物质性”前提;交换不再只是一个可以忽略其成本、瞬间完成的行为,而是一个同样必须支出人类劳动的物质过程;任何忽略交换劳动、割裂流通过程的商品的概念,是与商品的本质规定性相矛盾的。
总之,只有当产品转化为商品时,人类的劳动才表现为价值;而形成商品的劳动,不仅包括生产过程中的生产劳动,还包括流通过程中的交换劳动,从而商品价值必然是由生产劳动和交换劳动共同体现的人类抽象劳动所形成的。马克思将直接生产过程中的社会必要劳动称为产品价值是有深刻意义的,表明这只是商品在生产过程的价值构成,而不是一个完整的商品价值概念。
(二)第二阶段:分析资本流通过程中的流通费用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二卷中对流通费用的界定似乎肯定了交换劳动的作用,但是在“商品特殊”的框架中,马克思的“流通费用从剩余价值中补偿”的结论,又回到了“交换劳动不形成价值”的分析前提上来。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二卷研究的“流通过程”是资本的直接生产过程和流通过程相统一的广义的资本运动过程。所以,在此研究的流通费用实质上是商品资本的流通费用,此时的商品不是“一般商品生产”中的“商品一般”,而是“普遍绝对形式的商品生产即资本主义商品生产”中的“商品特殊”,是在“商品特殊”的框架中分析流通费用的补偿问题。
马克思将流通费用区分为生产性流通费用和纯粹流通费用。生产性流通费用是与生产过程在流通领域继续进行有关的费用,只要它们是正常必要的,就要加到商品价值中去,并能获得相应的剩余价值,这与直接生产过程的价值形成在逻辑上是一致的。纯粹流通费用是由资本的价值形式变换而耗费的费用,它主要与“交换劳动”相对应。马克思对纯粹流通费用的补偿方式描述为:“一切只是由商品的形式转化而产生的流通费用,都不会把价值追加到商品上去……这种费用必须从剩余产品中得到补偿,对整个资本家阶级来说,是剩余价值或剩余产品的一种扣除……”[2](p167)
按照以上的逻辑,试问:“商品一般”中的商品价值构成中没有剩余价值,那么它的流通费用如何补偿呢?马克思是这样说明的:“如果商品所有者不是资本家,而是独立的直接生产者,那末,买卖所费的时间,就是他们的劳动时间的一种扣除,因而,他们总是(在古代和中世纪)力图把这种事情留到节日去做。”[2](p147)在此,马克思把直接生产者的劳动时间分为“生产时间”和“买卖时间”,“买卖时间”的耗费是对“生产时间”形成价值的扣除,这实际上又回到了“交换劳动不形成价值”的前提。
所以,马克思对流通费用、特别是纯粹流通费用的分析,似乎肯定了交换劳动的作用,但是,从他的分析逻辑看,他将与流通费用相对应的“交换劳动”,仍然置于产品到商品的价值分析之外,将对“交换劳动”的补偿,仍然置于商品的价值构成之外。
(三)第三阶段:分析商业资本运动中的流通费用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运用在第二卷形成的“流通费用从剩余价值中补偿”的结论,分析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商业特殊”,这就意味着仍然在“交换劳动不形成价值”的前提下,分析“交换劳动”的物质承担者——商业的流通费用补偿问题,必然会存在逻辑障碍,因而得到的商业利润来源的结论,已经难以说明客观现实。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第四篇中研究了商业资本的运动形式。从逻辑脉络而言,马克思把在《资本论》第二卷形成的“流通费用从剩余价值补偿”的结论,进一步运用到对资本主义商业的分析之中,表现出逻辑推理上的困难。
1.马克思指出了流通费用的补偿方式:总资本的一部分(流通费用)是那些不加入价值增值过程的次要活动所需要的资本,社会资本的这个部分,必须为这些目的而不断地再生产出来,它们必须从商品的价值(马克思表述为“名义价值”)中得到补偿。按照这个思路,流通费用肯定不能从“商品一般”的价值中补偿,因为在那个构成中没有流通费用的因子。马克思提出了“名义价值”的新概念,但未能对这个概念作进一步的说明,进而,如果流通费用从“名义价值”中补偿,那么进入“名义价值”的流通费用的标准是什么?是否流通主体发生的流通费用都能从“名义价值”中得到补偿呢?马克思在前后的正文中未能说明这个问题。“名义价值”的概念,已让我们感觉到马克思正在向“流通过程的社会必要劳动进入价值”的思想趋近。
2.马克思将产业资本家的流通过程称为“纯粹商业业务或次要活动”,将此过程的费用称为“纯粹商业支出”,并对其性质作了明确的界定:在产业资本家那里,与工场并列的“流通事务所”中,这些费用是从产品作为商品的经济形式中产生的,既不生产价值,也不生产剩余价值,即产业资本家对流通过程的资本投入没有利润。同时,马克思按照从抽象到具体的分析方法明确指出:不会因为商品资本转化为商人资本,而改变这种性质。但是,马克思又指出:因为产业资本的流通过程和生产过程一样,是形成再生产过程的一个阶段,所以在流通过程中独立地执行职能的资本,也必须和在不同生产部门中执行职能的资本一样,提供年平均利润,即由商业资本家投资的独立的“流通事务所”,其投入的资本必须要有利润回报。这显然是一个逻辑“矛盾”。马克思意识到了这个矛盾,他的解决方法是提出了“二重化”的观点。即“一方面,资本作为商品资本和货币资本(因而进一步就是作为商业资本)的职能,是产业资本的一般的形式规定性。另一方面,特殊的资本,因而特殊种类的资本家,专门执行这些职能;这些职能因此也就变成了资本增殖的特殊部门。”[3](p336)显然,这种所谓的“二重化”的处理方式,未能在逻辑上得到严密的推理。
3.马克思根据其独创的“两个转形”理论作了迂回的论述,说明商业利润是商业资本对产业资本的剩余价值的分割。但是,商业利润来源的这种分析已不能说明客观现实,而作为分析前提的“两个转形”理论是政治经济学领域争论最多的问题之一。[4]
(四)第四阶段:流通过程的必要劳动也加入商品价值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关于“流通过程的社会必要劳动”的思想,真正放弃了“交换劳动不形成价值”的前提,与《资本论》第一卷对“商品一般”的分析相对应,形成了完整的“商品一般”的商品价值构成,是马克思对其劳动价值论的发展。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第322页“流通过程的社会必要劳动加入价值”的重要思想,第一次肯定了“交换劳动形成价值”,从而真正放弃了劳动价值论中“交换劳动不形成价值”的严格前提,这是劳动价值论的重大理论发展,是解开《资本论》一系列理论谜团的金钥匙。根据这一理论发展,可以得到一个更为全面的“商品一般”价值构成,用公式表示:
商品价值=生产过程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流通过程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根据这个公式,笔者提出“社会必要流通费用”的概念,这是对“流通过程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量化,可定义为:在某一类商品的流通过程中符合社会平均水平的流通费用支出。“社会必要流通费用”加入商品价值,流通主体的个别流通费用按照“社会必要流通费用”的约束在商品价值中予以补偿,从而使“社会必要劳动”的思想从生产过程进一步贯彻到流通过程,使作为人类社会必要的经济活动——流通过程有了“成本—收益”的客观要求,表现为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在流通领域的进一步深化和发展。
流通过程的社会必要劳动也加入商品价值的决定,是马克思放弃了“交换劳动不形成价值”的前提之后所得出的必然结论,是马克思自我发展的“完整的劳动价值论”。
三、商品价值的形成过程
至此我们可以明确: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仅是生产过程中生产者生产成本的度量尺度和补偿标准,而且也是流通过程中交易者流通费用的度量尺度和补偿标准,它贯穿于商品的生产和交换的全过程。我们可以遵循马克思分析生产价格的理论逻辑,阐明一个完整的商品价值形成过程。
(一)第一阶段:形成产品价值
生产者作为生产主体,他要在生产领域与生产同类产品的其他生产者展开竞争,力求使自己生产单位商品的个别劳动时间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取得正常的平均利润,乃至超额利润。
(二)第二阶段:形成商品价值
生产者作为交换主体,他还要在流通领域与提供同类商品的其他交易者展开竞争,力求使自己的单位商品的个别流通费用低于社会必要流通费用,从而使流通费用得到正常补偿,乃至因流通费用的节约,取得额外的收益。所以,对这个生产者而言,利润还可能来源于个别流通费用对社会必要流通费用的节约。
在发达的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品价值具体表现为:W=K+F+p,式中,K为社会平均的成本价格:F为社会必要流通费用;p为平均生产利润。
设某个生产者(同时又是交易者)的个别生产成本为k,个别流通费用为f,则该生产者力求使k<K和f<F,他的最终利润为p′=p+(K-k)+(F-f)。
如果k>K或f>F,最终利润都可能成为对平均利润p的扣除,特别当f-F>p或f>p+F时,即流通费用的“超额”支出大于生产利润时,或者说当生产过程的利润不足以补偿“超额”的流通费用时,该生产者(交易者)发生亏损,会从交换中退出或交换不能实现。
所以,与生产者节约生产成本的动机一样,交易者在流通领域同样具有强烈的节约流通费用的内在动机,也正是在这样的动机驱使下,通过竞争逐渐形成某类商品在某个时段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和社会必要流通费用,从而形成商品价值。
(三)第三阶段:商业的介入,商业流通费用的节约
随着人类社会分工的发展,对交换本身的分工往往具有更强的分工经济性。商业资本从产业资本中的分离,实际上就是商业与产业的进一步分工,这种分工必然使商业在流通费用的支出方面具有专业化优势,从而可以使商业在推动同样商品的价值实现过程中比生产者耗费较少的流通费用,即商人流通费用fs小于生产者自己作为交易主体时的社会必要流通费用F,即fs<F。
在商业中介的交换过程中,生产者可以按照K+p的出厂价销售商品给商人,自己得到平均利润p。
商人可以按商品价值W=K+p+F销售给消费者,而他实际支付的流通费用是fs,商人因分了工而节约的流通费用(F-fs)就是商业利润。
消费者仍是按照等价交换原则进行交换。
以上整个过程完全符合劳动价值论的原则,更重要的是也完全符合客观的社会现实,这是验证理论正确的惟一标准。在此,商品经济社会商业利润的本质得到了澄清,它不是来源于商业资本对剩余价值的瓜分,而是来源于商业因分工而实现的流通费用的节约!其实道理很简单:产业资本通过生产过程中生产的剩余价值获得利润,而商业资本通过专业化分工节约流通费用获得利润。
虽然对单个商品而言商业利润F-fs很小,利润率很低,但是,由于商业资本家可以采取商业信用、加快周转、多个服务对象等特殊的经营方式,从年度比较而言,商业资本投资的净资产收益率可以保持在社会平均利润率的水平,这种平衡仍是通过产业资本与商业资本之间的资本流动实现的。
(四)第四阶段:商业内部的竞争,形成商业必要流通费用
对整个商业行业而言,在成熟的商品经济状态中,同样因为行业内的竞争,存在一个行业性的社会必要商业流通费用Fs,这在现实情况中表现为出厂价加价率或销价折扣率等硬性约束,此时商品的价值表现为:W=k+p+Fs。所以商人同样存在节约流通费用的内在动力,争取使自己的个别商业流通费用低于Fs,以获得超额利润或拥有价格竞争优势;从全社会而言,表现为商业流通效率的提高。
总之,由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约束,竞争不仅仅体现在生产过程中生产主体之间的竞争,还体现在众多的交换主体之间的竞争——生产者与生产者之间的竞争、生产者与商人之间的竞争、商人与商人之间的竞争——这已贯穿于人类流通过程的全过程。竞争的目的在于利益,获得利益的手段在于节约成本或费用,所以,流通领域也存在着一个一般规律——流通费用节约规律。
流通领域的流通费用节约规律,与生产领域的生产成本节约规律一样,最终都反映了经济学稀缺资源节约规律的要求,反映了马克思时间节约规律的要求——这是一切节约规律的本质。在以上节约规律的推动下,最终形成包含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和社会必要流通费用的商品价值。
从上述分析中我可以看到,马克思的价值理论对马克思本人而言,也是一个开放的、不断发展的理论体系,特别是加入了流通过程社会必要劳动的理论后,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劳动价值论,它可以帮助我们理清众多争论已久的理论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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