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释甲骨文“众”字并论其社会身份的变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甲骨文论文,身份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文献和甲骨卜辞里面有不少关于殷代“众”及“众人”的记载,对于其社会身份,专家或 谓其为奴隶、奴隶主贵族、平民、村社成员等。虽然诸说各有道理,但毕竟众说纷纭,莫衷 一是。本文试图在前辈专家研究的基础上,对于甲骨文“众”字的造字本义及商代“众”与 “众人”的社会身份变化等问题,进行补充说明,以供专家参考。
一
关于“众”的造字本义,提出“众”和“众人”为奴隶说的专家从甲骨文“众”字的字形 出发讨论,认为“众”为日下三人行,是奴隶被迫在日头下面劳动的形象①。而持反对意见 的专家马上提出反问:难道农奴要在房屋下面或树荫下干活不成?农奴也要顶着烈日干活, 为什么“日下三人行”就一定是奴隶从事劳动的写照呢?
提出“众”的身份属于奴隶主贵族的专家也从甲骨文“众”字的字形出发进行讨论,指出 “众”字不是日下三人行,而是人们对于太阳神的顶礼膜拜。然而,殷代是否以太阳神为主 要神灵,还很可疑。殷墟卜辞里面祭日的卜辞很少。再说,贵族祭日,民众是否就不能祭日 呢?如果单凭祭日一项来断定“众”的社会身份,作为证据是不充分的。
既然多数专家都以甲骨文“众”字的造字本义为研究门径所在,那么我们也应当先来讨论 这个问题。
前人考释甲骨文中这个字的时候,或谓从三人者为“众”,从二人者为“昆”。李孝定先 生曾经指出,昆与众古实同字,故《大戴礼记·夏小正》有“昆者众也”之说(《甲骨文字 集释》卷八,第2206页)。所以说甲骨文中的这个字当从孙诒让之说,释为“众”。诸家之 释 对于甲骨文字从日不持异说。然而,仔细分析起来,这个字实不从“日”。
甲骨文“日”字和作为偏旁的“日”,皆作□中一横划形,而不作“曰”字形,并且没有 一例作“□”形者,而甲骨文众字的偏旁虽然大部分作□中一横划形,但却有一部分作“□ ”形者,特别引人注意的是还有作形者,愚以为□中一横划形和形皆为□形的变化。今先从分析甲骨文“□”的意义入手进行考察。我曾在一篇小文中讨 论过甲骨文“□”字①,今撮其要再作说明如下。
甲骨文“□”是最习见的字例之一,它除了用作干支字——“丁”以外,尚有其他用法千 余例之多。长期以来,诸多学问家的相关考释,对其造字本义的研究,主要有鱼睛说、颠顶 说、钉顶说、神主说、宗祊说、城之初文说、禘祀说等。单从“□”来看,要说其造字本 义,似乎一切方形(或近似方形)的物体和建筑都可以与其比附,来作为研究的思路。前辈专 家的多种说法,多由此而起。但是这样的考察,其不妥之处也是显而易见的,那就是很难将 “□”的本义准确地固定于某一种含义。愚以为应当离开这种单纯比附“□”形的思路,来 作另外的探求——即分析它在甲骨文中作偏旁时的含义。
在作意符使用时,“□”主要表示居住之处。起初,它是古人穴居或半穴居处所的象形。 甲骨文“”,唐兰先生《殷墟文字记》据字形演变释其为良字,此释为诸家 首肯。徐中舒先生指出这个字的中间部分为古人半穴居处所的象形,旁边的弯曲部分则表示 通风的走廓②。甲骨文“”则干脆写明人进出居处的情景,是为良之异体。 《诗经·绵》所说的“陶复陶穴”就是这样的住所。甲骨文“”字就是复穴 之形。徐中舒先生主编、方述鑫等同志所撰著的《甲骨文字典》(巴蜀书社1993年版)说这个 字“甲骨文象穴居两侧有通道以出入之形,当为廓之本字”(见该书第407页),是正确的。 再如专家所论定的甲骨文“复”字,“从,象穴居两侧有台阶 上出之形”,下部加表示行走的足趾之形作“”,即复的本字,“会往返进 出之意。《说文》:‘复,行故道也’,义与复无别”(《甲骨金文字典》,第142页)。总 之,“□”形在甲骨文作偏旁时多表示人的居住之所,在良字中即表示半地穴式的住室。这 种半地穴式房屋加上较高的屋顶,这在甲骨文中写作“,其中的方形亦表示 居住之处③。
和表示居处的含义相关,在作偏旁的时候,“□”也表示人死后的埋葬之处。甲骨文死字 作“”若“”①,表示侧身葬或仰身葬,其方形所表示的实即 人的另一居住之处。甲骨文的正、邑、韦、圉等也以“□”为偏旁,其含义可以视为扩大了 的居所之形。这里,应当顺便提到甲骨文墓字。过去以为甲骨文“”“”“”即日落草木中之形,释为莫,读若朝暮之暮。其实这个字应 为 墓之初文。甲骨文读若暮的莫字,作“”“”,从四草或四木 ,这才从日落草木之中会意而为暮。而墓字则只从两草或两木。古者“墓而不坟”(《礼记 ·檀弓》上),墓上平坦,可有草木,故从两草或两木以会其意。一期甲骨文有“”字(合集17165片),盖即最初的墓字②。我们之所提及甲骨文墓字,是要说明甲骨文 墓字所从者有“□”,亦有□中加一横划者,两者混用无别,所以作偏旁使用的“□”与其 中加一横划者,具有相同的意义。
从“□”在甲骨文中作唐字偏旁和作上甲合文的情况看,愚推测它的古音当为阳部字。还 可以为“□”的音读提供参考的是它在古文字中又表示火堂之形。甲骨文有“ ”字,徐中舒先生说它“就是火塘,先民每于屋中掘地为火塘,烧火其中,多人围坐取食, 夜则用以取暖”③。考古材料表明,在早商时代的居住遗址中,其入门处多有穴状烧烤痕迹 ,徐中舒先生称之为火塘;郭宝钧先生称之为火堂④。邹衡先生称之为火坑⑤。这种有火塘 的住室之形,在上古时代的文字里有所反映。大汶口文化和龙山文化的陶文里都有这类形状 ,作“”“”形,甲骨文作为复字偏旁者有“”(合集第31759片),这些均可视为有火堂的居室形。金文“寮”字,见于《令簋》、《番 生簋 》、《毛公鼎》等器铭文,画了在居室的火堂架木烧火的形象,其中的“” 为火堂之形至鲜明。甲骨文宫字作“”形,金文宫字作“”形 ,皆为有火堂的居室形。甲骨文“”,即共字,亦见于陶文和金文,从手伸 向 火堂烤火而人所共之取义。甲骨文“”,本为火堂烟气升腾之形⑥,用为“ 公”之本字,取意于火堂人人可得而烤之,故有公共之义。不管这种烤火处在商代是称为火 堂,或火塘若火坑,其音读还是阳部字。甲骨文以“□”为偏旁的字,如良、黄、享、尚 、明、昌等,也多入于阳部。从这些方面看,断定“□”的古音在阳部,应当是可以的。在 古音系统里,与阳部密切邻近的是东、耕两部。这两部盖为阳部繁衍出来的韵部。甲骨文以 “□”为偏旁的字也有入于东部者,如工、雍、共、公等皆是;也有入于耕部者,如正、星 、冥等皆是。总之,甲骨文以“□”为偏旁的字大部分入于阳部,也有的入于从阳部分化出 来的东、耕两部。“众”字古音,古音韵学家或将其归入东部若冬部。这与甲骨文“众”字 从“□”并以之得音应有直接关系。可以说,甲骨文众字从□得音,而后转入东部而读众之 音。
二
专家过去将甲骨文“众”字所从的偏旁定为“日”,虽说单从字形上看有一定道理,但却 没有再做详细考察。其实,在甲骨文里面,“□”中加一横划之字用作偏旁应当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作日字使用,如旦、昔、昃、暮等。第二类是作居所或火塘形作用,如良、复、墓 等。这两类字有这样的特征,即第一类字皆为□中有一横划形,从无作□形者;第二类字则 两种形状兼而有之①。□中的一横划,实为六书中指事字的例证。由此出发我们来看甲骨文 “众”字。虽然其多数从□中有一横划者,但亦有不少从□的字例,约有30余片之多②,就 其数目和其在甲骨文“众”字中的比例而言,不能说是仅见或偶见。由此,我们可以得出推 论,甲骨文“众”字从□与从□中加一横划者并用,这个偏旁并非日,而是表示处所的义符 。所以说,“众”字实以“□”为偏旁,所以“□”中加一横划者是繁衍出的指事字符。特 别应当提出的是《合集》第58、59两片,其“众”字分别作“”、“”之形。它们所从的是烟气上升的火塘之形,尤其不可以“日”释之。总之,甲骨文 “众”字非为专家所肯定的“日下三人形”,而是表示处所或火塘的义符之下的三人形。
古代文献中,至今尚可见到说明“□”和“日”作偏旁时的意义的例证。《吕氏春秋·悔 过》篇载:“使其三臣丙也、秫也、视也于东边候之道”,关于字,高诱注:“ ,晋国也。”陈奇猷先生考释说:
著日作者,“日”非一文字,非“日月”之“日”字,乃指邦国之记号。今证之于后。 如“商”字,甲骨文两作,一件“”,不从口,一从口作“商”。孙海波《甲骨文编》 云 :“早期商字多不从□,晚期商字从□。”审《甲骨文编》所收商字皆是从口,而无不从□ 之……可知“□”乃邦国之记号,非从“口鼻”之“口”字……又如鲁字,甲骨文皆作 ,而周金文始作“鲁”。③
按,陈奇猷先生所论有些文字中的“□”、“日”为“邦国之记号”,说甚辨,可从。 甲骨文“众”字,亦可做如是观。其所从的“□”或其中加一横划者亦非口鼻之口或日月之 日,而也是一种符号,即指明人之居处的符号。这居处可以表示人的居室,也可以表示居室 内的火塘。
古人在火塘边居住的习俗,一直延续很长时间,甚至在现今的少数民族地区仍然可以见到 。例如云南永宁纳西族的情况是:
正房的主室是全家活动的中心,在上方设有中心火塘和象征祖先神位的锅庄石,火塘周围 地铺木板……家庭成员围绕中心地铺,均有固定坐位,妇女坐于火塘右侧,男子坐于火塘左 侧,未成年儿童则坐于火塘下方。①
再如云南西部地区的独龙族的情况:
在这种大家庭里,凡已娶妻的男子,便要在屋内设一个火塘,长屋中有几个火塘……火塘 周围是夫妻及其子女食宿的地方。②
这种居室内设有火塘的情况在商代考古发现中也多有所见。例如:
早商时期的居住遗址,在郑州商代遗址约40平方里的范围内,连续不断有40多处,还有窦 窖等200多个……门多开在较长的一边,偏近一角,多南向。应门靠近后部穴帮的地面上, 多半有一片烧土痕迹,应是火堂。③
再如辽宁北票县丰下商代遗址的情况:
遗址发现的房址共18座,其中第12号遗址规模最大,它以方形的大房间为主。整个房址范 围东西9米,南北8.5米。室内中心有直径50厘米的一个圆形烧土面。④
又如山东平阴县朱家桥晚商村落遗址的情况:
在230平方米的范围内发现有21座房基址,这些房子的结构、大小都相差不多。例如第5号 房基东西长3.75米,南北宽2.5米,在近北壁的偏西部位有一个烧坑。⑤
民俗学和考古学的资料一致表明,居室内的火塘是古代劳动群众的食宿中心。值得注意的 是在郑州商城、湖北盘龙城以及安阳殷墟的宫殿区和大型建筑遗址里,均未发现火塘遗迹。 在纯粹穴居的特别简陋的居住遗址(这类遗址应当是当时社会上地位最低下的人们的居住所 在)里也极少有火塘遗址。而一般中、小型居住遗址则多有火塘遗址。这些情况表明,以火 塘为食宿中心的劳动群众,其社会地位当是介于贵族和最低下的人们之间的普通群众。在一 个大型房屋里面居住的不一定是三人,也可能有许多的人,许多以火塘为食宿中心的人可能 就是一个族的组合。
再看甲骨文“众”字所从的三人形或二人形的意义,专家或谓其为“三人行”之形。其实 ,甲骨文“人”字皆为竖写,这应当是书写刻划方便的缘故,所以现在还没有发现平写的人 字,也没有平写的众字。竖写的人字形固然可以表示行走之人,但也可以指躺卧之人,如甲 骨文宿字作“”“”,疾字作“”,作为偏旁 的人字皆竖写,但却表示躺卧。如果说人三为众的话,那么甲骨文“众”字的造字本义即在 火塘旁生活的许多人。“众”字所表示的应即殷商时代的氏族成员。
三
关于卜辞里面的众的身份研究,前辈专家进行过不少工作,可是对于殷商时代“众”和“ 众人”的社会身份的变化则较少注目。要说明此点,除了考释甲骨文众字的造字本义以外, 还应当全面考察众的劳动、生活情况。为了研究得比较深入些、精细些,特划分为三个时期 考察。
第一个是武丁时期。在一期卜辞里面,多见命令众从事农田劳作的记载,例如:
[乙巳卜]□贞:王大令众人曰:“[协田!其]受[年]。”(合集第5片)
癸巳卜,宾贞:令众人□入羌方垦田。(合集第6片)
……卜贞:众乍籍不丧……(合集第8片)
戊寅卜,宾贞:王往以众黍于□。(合集第10片)
上引第一例卜辞贞问王普遍地命令众人去协田,是否有好收成。协田疑指翻挖农田。这条 卜辞的残缺部分系由辞例、内容、文字与之相同的合集第一、二、三、四诸片拟补的。第二 例卜辞贞问是否命令众进入羌方开垦田地。这里的垦字,专家有不同的考释,但其字所含的 意义则大体一致。辞中“入”字前一字,不识,似为手执工具之形。第三例的“丧”字,过 去每作逃亡讲,卜辞习见“禽其丧众”(合集56片)、“并其丧众人”(合集第51片)等记载, 若指逃亡,则其辞例应作“□众其丧”。另外,卜辞中社会等级甚低的人员如仆、执、妾、 臣等,卜辞中这些人从无“丧”的记载,如果说到逃亡,这些人为什么不逃亡呢?其实,“ 丧众”,意指丧失众的支持,仆、执、妾、臣社会地位甚低,贵族们并不在乎失不失去他们 支持,所以不关心这类问题,但是众是氏族的主要成员,其支持失去不得,所以要贞问是否 “丧众”的问题。再从古代文献记载看,先秦时代丧屡指失去,而从不用作逃亡讲,如谓“ 丧志”、“丧明”、“丧元”等。再从史料分析,《尚书·盘庚》篇记载,盘庚迁都的时候 曾经苦口婆心地劝说“众”跟随自己一起迁都,甚至威胁利诱无所不用其极,众之重要于此 可见。再从卜辞记载看,贞问是否“丧众”的都是商王朝的头面人物,如禽、并、长等,卜 辞的贞问虽说传达的是神意,但也从中足见民意和贵族本人力争得到众的支持的意向所在。 第三例有残缺,辞义不能完全通晓,盖贞问籍田之事能否得到众的支持。第四例贞问商王是 否率众到某地种黍。卜辞载“贞唯小臣令众黍,一月”(合集第13片)、“王立(莅)黍受年” (合集第9525片)分别贞问是否由小臣(小臣不是普通的臣,而是与商王接近的近侍之臣)或商 王率众去种黍。辞尾记载时间为一月,对于断定殷历岁首的问题,十分重要。
在一期卜辞中,多见命令众从事农业劳作,有的虽然没有明言为农作,但从同版卜辞的辞 例亦可推知。例如,以下两例卜辞同见于合集第22片:
己酉卜,争贞:登众人乎从□古王事。五月。
甲子卜,□贞,令□垦田于……
所谓“登众”即召集众,第一例言召集众跟随某人治王所命之事。第二例记载贞问的时间 距离己酉日十四天,问是否垦田,盖可以将两条卜辞理解为己酉日贞问召集众人,待过十几 天以后出发垦田。
在一期卜辞中,极少有众参加田猎的记载,仅见有《合集》第15、第16两片。关于众参加 征伐之事的记载仅见于合集第26—30片和第32片。征伐的对象是两个方国。总之,众参加田 猎与征伐的辞例数量远不能和其参加农事劳作卜辞辞例相比。这种情况表明,在殷代前期, 众是商王朝主要的农业劳动者,虽然也偶而参加田猎征伐,但并非其主要职责。在一期卜辞 中见不到某人之众和某地之众的记载。说明众、众人是居住于商王朝直辖区域并由商王朝直 接调遣的属于商王族的劳动群众。
关于殷代前期的社会普通群众,应当特别提出一个问题进行讨论,即“众”与“人”的重 大差别。
首先,众的主要职责是农田劳作,相传在早商时期,商汤为了拉扰葛伯,曾经“使亳众为 之耕”(《孟子·滕文公》下),亳地的“众”似为耕田能手。汤伐夏桀的时候,商的“众” 曾经抱怨“我后不恤我众,舍我穑事而割正”(《尚书·汤诰》)。商“众”所从事的“穑事 ”即农事。一期卜辞所反映出来的众参加协田、垦田、乍籍、种黍等多种农事的情况,显然 是继承了自商汤以来的“众”专力务农的传统。然而,这个时期的“人”的主要职责是征伐 ,从来不见有“人”进行农作的卜辞记载。一期卜辞习见的登人类的记载多达百余条,征召 人的数量一次多者可达三千或五千。“人”所参加征伐的方国几乎包括了武丁时期商王朝所 有的敌国。总之,这个时期,“众”与“人”的主要职责并不相同。
其次,一期卜辞中的众皆泛指,而不言某地或某族之众。从“王大令众人”的记载看,众 是直接属于商王朝管辖的,所以商王才十分关心众是否“有灾”(合集第45片)并为众举行祷 告和燎祭(合集第39片)。而一期卜辞中关于“人”的情况则不一样,它常和地名族名相系连 ,如“登人于庞”(合集第1283片)、“唯朿人令”(合集第9636片)、“呼以□人”(合集第 1031片)等,都表示某地或某族之人。卜辞表明,商王朝对于人远不如对众关心。众从不被 用作牺牲,而以人为祭者则多见。一次杀伐的人牲数量多者上百人,甚至可达千人。根据这 些情况推测,可以说在武丁时期,众是居住于商王朝直辖区域的子姓氏族成员,而“人”则 是居住于商王朝直辖区域以外的其他方国部落的氏族成员。“众”与“人”的社会地位有所 区别。
第三,“众”可以参加商王朝的祭典,而“人”则无此荣幸。例如一期卜辞载“登众人, 立(莅)大事于西奠(郑)……”(合集第24片)意谓是否召集众参加在奠(郑)地举行的祭祀典礼 。卜辞中还有“登众”到宗庙进行祭祀的记载(见合集第19、20、31等片)。“国之大事,在 祀与戎”(《左传》成公十三年),古人对于祭祀和战争都十分重视。参加商王朝举行祭典, 是社会身份地位的一个标识。古人认为“非我族类,其心必异”(《左传》成公四年),不是 同族的人一般不能至宗庙参加祀典。《易·同人》谓“同人于野”、“同人于门”、“同人 于郊”等皆吉利通畅之征兆,谓在野、门、郊等处聚集人,是吉利的。但是《同人》卦又谓 “同人于宗,吝”,即将一般的人聚集于宗庙,则有灾难,这应当就是“非我族类,其心必 异”的缘故。前面我们已经说过,在一期卜辞中,“人”的地位与“众”不同。《同人》卦 又谓不宜将人聚集于宗庙,证之以卜辞,信然。
总之,在商王朝前期,卜辞中的“人”指臣属于商王朝的子姓部族以外的方国部落的人, 战俘也可以称为“人”。卜辞所载用于祭典为牺牲者,一是“羌”若干人,一是笼统地说用 若干“人”。可见“人”的社会地位比较低,而众则是商王朝的子姓部族的成员,是维持和 发展商王朝农业经济的主要劳动生产者。盘庚说“邦之臧,惟汝众”,从卜辞记载看,良非 虚语。
四
第二个时期是商王朝中期,特别是廪辛康丁时期。“众”的情况在这个时期发生了很大变 化,社会地位有所提高。“众”从商王朝前期以农田劳作为主职的氏族成员逐渐变成了商王 朝军队的中坚力量。请看这个时期的几例卜辞:
右戍不雉众。
中戍不雉众。
左戍不雉众。(屯南2320片)
翌日,王其令右旅暨左旅……见方灾,不雉众。(屯南2328片)
□丑卜,五族戍弗雉王[众]。(合集3196片)
甲辰贞,禽以众……伐召方受又。(合集31976片)
上引卜辞最末一例为四期卜辞,余皆三期卜辞。“雉众”的雉,于省吾先生说:“应读为 夷,训为伤。”①上引第一例卜辞贞问右戍、中戍、左戍的众是否会有伤亡。戍为殷代军事 编制名称。本例卜辞可证众为戍的成员。上引第二例贞问翌日商王命令右旅和左旅征伐见方 ,众是否有伤亡。考释这条卜辞的意义应当提到《屯南》第2350片的一条卜辞,是条卜辞谓 “王其以众合右旅(暨左)旅”,《屯南》考释谓“由此可见,旅与众是不同的”。其实,这 条卜辞并不足以否定众为旅的成员的论定,“以众合右旅”当理解为聚集众合编为右旅。合 义古常为聚,例证多有。应当说《屯南》和我们前引的第二例是一致的,亦说明众可以集编 为旅。第三例的意思是,五族去戍守的时候,王众会不会有伤亡。众以族为单位去戍守某地 的卜辞还见于合集第26869片。这片卜辞分别贞问五族分别戍守“逐”等五个地方的时候, 王众会不会有伤亡。这是众以族为单位戍守的记录。上引最后一例贞问名禽者统率众去讨伐 召方能否得到神的保佑。分析四期卜辞,可以看到关于众参加农业生产的辞例极为罕见,仅 有《合集》31969一片。
为什么商王朝前期“众”多从事农作,而廪辛康丁时期则多从事戍守、征伐而成为商王朝 军队的中坚力量了呢?这是为殷代社会结构的演变所决定的。殷代前期,方国部落联盟尚有 颇大影响。商王根据这种情况,一方面让自己所直接统属的氏族成员——“众”从事农作, 以求增强商王朝的经济实力;另一方面则让联盟内的诸方国部落外出征伐,一期卜辞习见的 登人伐某方,就是这种情况的反映。从武丁到康丁经过几代人的发展经营,商王朝日益强大 ,商王朝直接控制的区域大大扩展,这个区域的居住成员除商王族和多子族以外,还有其他 氏族,商王朝的军队也不再是方国部落的临时拚凑,军人已是有一定社会地位的人物。因此 ,一部分众便首先当仁不让地成为戍、旅的成员,成为商王朝军队的中坚力量。
在这个时期,“众”的另一个重要变化是它与“人”的区别逐渐泯灭。如下面两例卜辞:
庚申卜,祝贞:令并众卫。十二月。(合集40911片)
王其乎众戍□,受人唯廪土人暨□人又(有)灾。(合集26898片)
上引前一例为二期卜辞;后一例为三期卜辞。前一例贞问是否命令名并者统率其众去守卫 某地。武丁时期的卜辞里只有笼统地称众或众人,从二期卜辞开始,众才逐渐连于人名(同 时也可能是地名、族名)之后,表明除了商王朝之外,诸族也日渐强大,自己的族“众”也 成为一支可观的力量。前一例的“并众”可视为并这个族的族众。并众,即并族之众。这与 三 、四期卜辞里的王众(王族之众)的情况是一致的。上引后一例贞问命令众戍守某地,戍守者 ——受族之人、廪土族人和某族之人是否有灾祸。后一例卜辞的三个地方者均称为“人”, 显然,前面所提到的“众”包括了这三地之“人”在内。在三期卜辞里,“雉人”(合集268 96片、26897片)与“雉众”相同;在四期卜辞里,“以人”(合集32270片—32278片)与“以 众”相同,都可见“众”与“人”的界限在这个时候已经没有多少区别。
五
第三个时期,即殷代后期,由于“众”与“人”的界限逐渐消失,所以“众”作为一个单 独的社会集团,实际上已经不复存在。因此在五期卜辞里,“众”字罕见,仅有屈指可数的 几例,且多系残辞,最完整者是下面一例:
乙巳卜,在兮,隹丁未禽众。
隹丙午禽众。(合集35343片)
这例卜辞中的禽字,象手持工具捕豕之形,疑有捕获之义。这条卜辞贞问在兮这个地方捕 获众是在丁未日抑或是在丙午日。这一例卜辞中的众应当是众的阶层分化以后处于下层者。
在第三个时期——即帝乙帝辛时期——“众”和“人”的概念已经融而为一,早在三、四 期卜辞里就屡见某地之人的称谓(见合集28030片,屯南307、427等片),也有从事某项职守 的人的称谓,例如,“卫逐人”(合集28062片)即守卫逐这个地方的人;“马亚人”(合集30 439片),即武职马亚所统率之人。从前面我们提到的“受人”等包括于“众”之内的情况看 ,“卫逐人”、“马亚人”等亦在“众”的范围之内。关于商周之际的文献记载表明,当时 “众”的概念已被“人”所代替。《尚书·泰誓》篇谓“纣有亿兆夷人,离心离德”。“夷 人”指臣属于商王朝的诸方国之人。《诗经·皇矣》篇谓“密人不恭,敢拒大邦”,“密人 ”指臣属于商王朝的密须氏之人。《史记·周本纪》载“帝纣闻武王来,亦发七十万人距武 王”。总之,如果说在商王朝前期有一个商王朝直接管辖的子姓氏族的“众”、“众人”这 样的社会阶层存在的话,那么到了商王朝后期这个集团则分化瓦解而趋于消失。可以推测, “众”的上层跻入贵族、武士的行列,其下层则和一般的人没有太多区别。
综上所述,可以得出以下三点认识。
首先,甲骨文“□”中加一横划者,在作为偏旁使用时除了作“日”以外,还有不少是对 于居所或火塘的表示。在作日使用时,从无作“□”形者,而表示居所或火塘时,则作“□ ”与“□”中加一横划者并用。甲骨文“众”字所从者即此①。
其次,甲骨文“众”字,其初谊并不是过去所说的“日下三人形”,它不从“日”而从“ 堂”(塘),意指在火塘旁共同居住生活的众多的人,即殷商时代的氏族成员。
再次,分析与“众”、“众人”相关的卜辞资料可以看到他们在商王朝各个时期的情况有 所变化,而非始终如一。商王朝前期,他们是商王朝直辖区域的子姓氏族成员,是商王室经 济的主要劳动生产者。商王朝中期,他们的主要职责由农作而转向戍守和征伐,成为商王朝 军队的中坚力量。商王朝末期,他们逐渐分化,或跻身于贵族、武士之列,或下降于社会上 的一般的“人”。五期卜辞极少出现关于他们的记载,原因就在这里。
作者附识:“□”中加一短横之形非为日月之日,而当为居所或火坑之形,此义流传甚久 ,直至战国文字中还可以见到。如战国秦汉间的竹简文字有、 、等字见于望山二号楚墓、包山楚墓、九店楚墓等所发现的竹简、专家释其 为“爨字的异体”(见李家浩《九店楚简》注释第68页,中华书局2000年版),甚确。这个字 和周代金文的“寮”字如出一辙,字形中火上的方形加点之字,或作田,均为□所表示的火 塘形的变化。
①郭沫若先生在其名著《奴隶制时代》中论证“众”和“众人”为奴隶的时候,曾经指出 :“‘众’或‘众人’既然是耕田的人,从字形上也就可以得到一个了解。卜辞众字作‘日 下三人形’,如或,像多数人在太阳底下从事工作。”此说虽 然受到专家质疑,但郭沫若先生从古音变化的角度所提出的说法,仍然是很重要的。他说: “从发音上来说,童(僮)、种、众、农、奴、辱等字是声相转而义相袭的。”(《郭沫若全 集》历史编第3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22页)此说信而有征,不可忽视。
①见拙作《试释甲骨文“堂”字并论商代祭祀制度的若干问题》,《北京师范大学学报》1 995年第1期。
②徐中舒:《周原甲骨初论》,载《四川大学学报丛刊第十辑·古文字研究论文集》。
③方述鑫等同志谓这个字“甲骨文本象穴居之形,□为穴居之室,其上之为 屋顶。居室既为止息之处,又为烹饪食物之所,故引申之而飨献之义”(《甲骨金文字典》 ,第404页)。此论甚精,足可为□的造字本义的典型说明。
①甲骨文字,前人或释为因(见罗振玉《殷墟书契考释》增订本中册,东方 学会1927年石印本,第74页);甲骨文字,专家或释为尸(见易学钟《石寨山 三 件屋字人物雕像考释》,《考古学报》1991年第1期),虽然亦可为说,但通读卜辞文字,还 是以释为“死”字较妥。
②甲骨文墓字多与祖先名或祭名系联,而暮字则从不如此而只表示时间,两者有着较为明 显的区别。
③徐中舒:《周原甲骨初论》。
④郭宝钧:《中国青铜器时代》,三联书店1963年版,第131页。
⑤邹衡:《商周考古》,文物出版社1979年版,第74页。
⑥甲骨文“公”字所从的“”,在古文字里习见,其初义为烟、气上升之形 。《说文》谓“象气之分散”。杨树达先生谓从“”的曾、 尚两字,皆有“气散越达於牖外”之义,说见其所著《积微居小学金石论丛》,中华书局19 83年版,第35页。
①兹可以甲骨文良字为例证明,《合集》载从□者,见于938、9276反面、4956、22049、4 9 54、13016、13936、9810反面、21561、4952、4953、27527等片,而从□中加一横划者见于 1268反面、4955、1885、40024、39670及英藏2327等片。可见甲骨文偏旁作居所之意用者从 □与其中加一横划者通用无别,特别是合集第24472片,同版卜辞的良字从□者与从□中 加一横划者并见,尤为显例。甲骨文“墓”字的情况与良字相似,兹不烦举其例。
②如《合集》第42、88、41454、26890、26882、31995、31970、31992、31978、31990、3 1991、31996、31969、32006、40911、41454、32030、31985、32005、31976、31977、3534 8等以及《屯南》第1077、599、149、2320、2350、1099、2260、4489、26890等片和《乙编 》2682片、《甲编》1439片、《京都》4785片等。
③《吕氏春秋校释》卷一六,学林出版社1984年版。
①《云南永宁纳西族的阿注婚姻》,《社会科学战线》1979年第2期。
②《“太初民”今昔——丛山深谷访独龙》,《化石》1980年第3期。
③郭宝钧:《中国青铜器时代》,第131页。
④《辽宁北票县丰下遗址1972年春发掘简报》,《考古》1976年第3期。
⑤《山东平阴县朱家桥殷代遗址》,《考古》1961年第2期。
①《甲骨文字释林》,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63页。
①从周代彝铭开始,“众”字上部所从者即讹变为横目形,后来又讹变为血、为自(字作,同暨),其造字本谊愈益不可考知。只是在先秦陶文中有作“ ”“”形者(见高明、葛英会《古陶文字征》,中华书局1991年版,第169页) ,似存上部为居室窗棂形之义,字古文上部作,或由此而衍生 ,尚存古谊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