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国外国有企业改革经验的几点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国有企业改革论文,几点思考论文,国外论文,经验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70年代以来,许多国家,特别是西方国家针对国有企业存在着的产权关系不明晰、经营管理不善以及效率低下等问题,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得到了一些值得我们借鉴的经验。这些经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国有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国外国有企业普遍存在的亏损问题,最根本的一点原因就是产权关系不明晰。国有企业没有明确的责、权、利,无法确定法人地位,缺乏经营的自主性和有效的经济管理制度,只能是政府的附属品。因此,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没有战斗力,靠国家补贴度日。而少数几个国有企业赢利的国家,最根本的一条就是注意处理好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例如国有企业发展较成功的新加坡,共有500多家国有企业,其所有的国有企业都与私人企业一样,按公司法的规定,以私人企业的名义向政府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的地位,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所有的企业均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70年代改革后的芬兰国有企业,实行了政府的社会管理行政职能与企业经营职能分开的改革,国家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分离,使其为数不多的国有企业充满活力,产品增值率不断上升。与新加坡一样,芬兰的国有企业不但有能力与私人竞业竞争,而且比私营企业发展得更好。因此,明确产权关系,使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让企业成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使其从政府的控制下独立出来,进入市场,参与竞争。这也是我国目前国有企业实行改革的首要步骤。
二、改革后国有企业的组织形式
国外一般将国有企业分为两大层次。一是公用事业及基础设施部门,如邮政、能源、铁路、公路、广播等,多属非竞争性的垄断企业,政府对此的干预与控制多些。第二层次是属工商业性质的公共机构和企业,具备与私营企业竞争的能力,虽属国家所有,但拥有相当的经营自主权。国有企业的组织形式应根据不同产权经营层次采取各种适当的组织形式,以适应市场经济规律,实现国家资本与社会资本的优化配置。
目前,许多国家的企业都在向公司化发展,并且以股份公司为主导,而股份公司又在向私营化和官办民享方向发展。我国的国有企业可以多数采取公司化的模式,但公司的类型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可以采取国家独资公司、国家控股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导模式。国家独资公司或控股公司有利于强化政府对企业经营行为的产权探制,适应第一层次的企业采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利于吸收社会资本和国有资本的流动,尤其是在股票上市后,能充分利用股票市场机制来优化资源配置,一般适用于第二层次的企业,但在政府具有控股权的情况下,后两者在保证国有产权的功能上与前两者基本相同。
三、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管理
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距之后,政府如何对企业进行管理,这是目前各国都在深入探讨的问题,我认为,在以下几个方面可以借鉴。
1.政府的宏观控制
即政府根据国家经济及社会发展的需要,对企业的经济方向、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提出战略目标,进行宏观控制,以便对企业实行财政控制和企业计划控制。
2.政府设立专门的机构对企业进行专业性管理
这种机构集国有资产管理权和国家行政管理权于一身,尚不能把行使国家的社会职能和行政职能与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完全分离开来。但现在不少国家采用此种管理方式。例如,德国、英国和法国都是由财政部承担此任;土耳其设立国库外贸署;意大利设国家参与部;芬兰设贸工部等。这些机构代表政府行使所有权,决定企业的目标、资金供给及重大决策,并有权对董事长、董事会成员及总经理提出任命资格或直接任命。
3.设立经营型专业控股公司
许多国家目前倾向于用控股公司来管理国有企业,以减少政府的多头干预,使所有权管理专业化。并且便于开展跨行业的协作与合作,发挥规模经济效益。这方面最典型的例子是意大利。在国家参与部下面设综合性和专业性控股公司,通过控股公司来全面管理国家在各个经济部门所参与的股份。
4.取消国家对国有企业的保护政策及补贴,例如新加坡的国有企业、政府对它们历来无保护政策、无补贴、无关税保护和价格垄断,国营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失败或亏损,国家不补贴、不贷款,任其倒闭并退出市场。芬兰的国有企业也不享受任何优惠政策,国有企业除向国家交纳所得税外,还要根据各企业的利润情况付给国家股息。土耳其政府于1984年取消国家对国有企业的保护,使之与私营企业一样在市场中平等竞争。
5.政府通过与企业签定“计划合同”的方式实行计划管理
这是法国一条在管理方面的经验。国家签定合同的主要对象是与经济战略相关的重点企业和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如信息工业、宇航、化学、原子能、电力、邮政、铁路等。国家与企业签定合同,使企业承担责任,把企业战略与国家目标统一起来,依靠企业来实现国家的计划目标。一般计划合同的期限为3年。而接受计划合同的企业在自己的目标与国家目标相结合的情况下,能够得到国家的资助与支持,维护了企业的自身利益,使其能够自觉地主动地去实现这种共同的目标,这就使国家在不直接干预企业经营活动的情况下达到了有效控制企业发展的目的。
6.政府掌握对董事会的董事、董事长及总经理的任免权
不少国家都由政府掌握重要企业董事长、董事会董事及总经理的任免权,以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保值。例如法国,政府有决定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成员的权利,政府还派代表参加董事会,董事实行“三方代表制”,即政府、企业职工、专家和知名人士的代表各占1/3;意大利是由国家参与部长提名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经政府内阁会议通过,由总统任命,总经理的人选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通过,再由政府总理任命;董事会和董事长及其成员的责任是极其重大的,董事长必须是精通管理和业务的干练之才,才能正确地对企业的大政方针进行决策。因此,如何发挥董事会的决策作用,任用有决策能力,能够发挥决策作用的董事长,是我们在国有企业改革中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现在,我们的一些公司只注重总经理人选的作用,但对董事会及董事长的任选却通常由上级领导机关人员担任,有的领导人员兼任数家企业的董事长或董事,使该职位流于形式,无法发挥其正常的决策作用,从而不能达到政府对企业的领导作用。我们一定要重视董事会、董事长及总经理的任用,使董事会、董事长真正发挥其作用。这是关系到国有资产的安全和保值这一重大问题。
7.通过监事会和稽察机构实行监督与控制
国外公司非常注重监事会及稽察机构对企业的监督作用,实行多层次的监督体系如:德国:①监事会对董事会的监督与控制。监事会的主要职能是检查董事会的重要业务措拖和建议;有对董事会报告的审查和批准权;考察公司的经营状况;取得财政部的批准选举董事;董事会在经营中出现严重失误时,有权对董事会成员处以无限期免职。②经济审计制度。经济审计人员的职责:债权、银行存款、其他财产价值、所有债务清单、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薪金总额等。③财政部对企业的监督主要是通过任命企业主管人员及配给企业资金的控制来实现。④联邦审计委员会对财政部和企业的经济活动进行稽核。该委员会的领导由政府提名,经国会选出。它是独立的组织,对权力甚大的政府国有资产代理人也具有约束力。
法国:①政府主管各部行使监督的权力是对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的成员有人事任免权;对企业的预算、桔算、利润用途、资金转让、增加投资、吸收新股份、以及董事长和总经理的报酬都有监督权;在铁路、煤气、电力等非竞争性企业中派出政府特派员,经主管部长授权,特派员有赞成和否决权。②经济和财政部的监督。主要监督企业的补助、贷款、向资本市场出售股份。对某些国有企业进行投资要由经济和财政部长领导的预算司和国库司决定。经济和财政部向企业及子公司派驻“财务监督官”,并有批准和否决权。③审计部门的监督。国家审计院对企业执行监督任务,主要审计会计帐目,估价企业经营效益等。④由议会进行总的政策性的监督。
此外,英国还设立“垄断与合并委员会”,进行企业效益的外部检查、政府还请独立的私营管理咨询机构对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益进行考察。新加坡在实行社会公共监督方面也很有特色,所有企业的资料都与私人企业一样存放注册局,任何人都可以索取查阅。新加坡的公司法中明确规定:企业要有年度、月度财务报告,经公共会计师审计签暑后上报政府指定部门及注册局、税务局,政府对此进行不定期检查和审察。
国外政府对监事会的作用尤为重视,一般监事会的领导多由政府任命,监事会能够确实发挥对董事会的监督作用。我国目前的监事会并没有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特别是对董事会的监督作用。在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化的改革中,特别应当注意在建立董事会的同时,设立监事会,并且不应使监事会成为一种摆设,而要让它真正的发挥作用。
8.完善法规,对国有企业的管理做到法律化、制度化。
政府对企业利用法规进行控制和引导。国外利用法规进行管理的经验较多,一般是立法在先,使企业有法可循。例如国家与企业的关系、国有企业的组织形式、企业领导体制、财务、税收、审计、雇工、工资、计划合同、转产改组、破产倒闭等各方面都有明确的法律和法规。
现在,我国的各项法规都在抓紧制定,以便与我国的改革相配套,这使那些钻法律空子的暴发分子越来越受到阻碍。用法律和法规来规范企业行为,保护国有资产,是任何一个国家的改革所必须注重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