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体育制度的特点与发展研究_社会体制论文

我国体育制度的特点与发展研究_社会体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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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81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1909(2003)06-004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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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体育体制是指国家组织管理体育的各种机构、各项制度和准则的总和。它包括体育的组织机构,各级体育行政机构、事业机构的责、权、利划分及处理其相互间关系的准则,以及体育管理制度。作为一种制度,它充分体现出其自身的功能,对承接物质与精神两类社会文明起到独到的功能作用。

我国的体育体制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体制的一个缩影,它必然应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适应学校体育、大众体育、竞技运动的发展需要,便于政府行使对体育的宏观管理。

2 不同体育体制的特点

不同国家,由于其政体的差异,形成了目前世界各国形式迥异的体育体制。纵观当今世界各国的体育体制,大致可分为两类:国家行政协调体制与社会自我协调体制。国家行政协调体制是以社会主义国家为代表的国家行政协调体制,我国的体育体制属该类别;社会自我协调体制则以美、英、德、法等西方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最为典型。

2.1 国家行政协调体制的特点

直接的国有行政协调体制和间接的国家行政协调体制都靠上下级隶属关系,通过垂直的命令和行政干预实现对体育的控制。其中直接的国有行政协调体制是上级行政权力机构对下级部门实行垂直的、单向的、直接的调控;间接的国家行政协调体制则为上级机构借助其特有的地位,颁布相关的规章制度,由此行使其行政权力,如通过下达竞赛制度的方式,使得各下级体育部门对此作出相应的工作调整。

2.2 社会自我协调体制的特点

社会自我协调体制是通过体育社团、协会或俱乐部横向、平行的信息流和社会上的企业、院校以及民间组织的力量来协调体育的运行和发展。其中无宏观控制的社会自我协调体制指体育的运行几乎完全受社会体育社团、俱乐部以及社会上其他从事体育工作,以及热爱体育工作人们的兴趣爱好和社会氛围的调节和引导。在有宏观控制的社会自我协调体制中,社会则是借助法律程度和规范的宏观约束手段或国民经济的增长幅度及参数等手段来进行社会体育发展调控和管理的。

3 我国体育体制的特点

新中国建立后,历经50多年的风雨,我国体育事业逐步形成了层次制和分职制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所谓层次制,就是自上而下分为若干层次,层次越高管辖范围越大,每一个层次管理的内容和性质基本相同。上位层次指挥下位层次,从而整体上呈现出“金串塔”式的排列结构。这里,国家体育总局为体育运动管理的最高层次领导,通过制定体育管理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条例,对全国体育事业实施领导。下位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的体育部门属第二层次,它们在贯彻执行体育总局制定的体育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条例的同时,还结合本身局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体育管理法规、条例,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体育事业进行调控。各地(市)、县体育主管部门是体育管理的第三层次领导。

所谓分职制是从横向上设立平行的若干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同层次的不同部门所管辖的职责范围相同。属政府部门的国家体育总局及国家教委体育卫生艺术司,与社会体育团体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委会、中国体育科学学会等一起,分别行使对我国运动训练竞赛、学校体育、群众体育、体育科学研究等的管理。

我国体育运动管理中层次制的特点是:纵向层次分明,垂直领导,上下一致。但也存在信息反馈缓慢、效率低等缺点。分职制管理模式的优点是分工细密、业务单纯,有利于提高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其不足在于容易造成职能部门之间各自为政,多头领导。

4 我国体育体制的改革

改革开放至今,我国在经济发展方面已取得了让世界瞩目的变化,而经济体制方面则发生着重大的变革,单一的计划经济体制正在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化。相应地建立在计划经济体制基础上的国家政治体制也在经历着转型时期。高度集权式的体育管理体制所产生的诸如国家对体育包得过多,统得过死,各省市之间条块分割,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必须对此进行必要的体制改革。

4.1 传统的国家行政垂直协调体制向有宏观控制的社会自我协调体制转化

将传统的集中型国家行政垂直协调体制的体育发展模式改为有宏观控制的社会自我协调模式。在宏观上仍由国家体育行政机构制定符合实际的进行总体管理和控制,微观上则主要由社会各级体育部门、体育社团和体育市场加以具体协调。

逐步将原国家主管的体育资源、体育权利社会化。对各类体育团体、体育协会和体育俱乐部所组织的运动训练、竞赛活动及经费开支等,除极少数体育团体由国家行政部门专门拨款、统一调配予以重点管理和控制外,基本上由各类体育团体根据当地的民俗民风和社会化基础及本身的情况自行安排。国家体育行政部门主要是采用竞赛制度的杠杆作用和法律手段来调节,充分运用市场调节机制。

作为有宏观控制的社会自我协调体制,其特点在于既能够在宏观上把握住社会体育事业的总体发展脉搏,又能够充分地发挥社会各种因素在体育发展中的主动性,由此把宏观控制与社会自我调节机制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既避免了由于宏观上的不确定性导致的总体发展的盲目性,又能够充分运用社会自我协调机制,使得社会体育的发展有序又有活力。宏观控制与社会自我调节机制在总的社会体育发展中互为依托,取长补短,从而推动全社会体育事业的健康、协调发展。

在新的市场经济体制中,国家体育主管机构制订的计划应是指导性计划,而不应再借助其行政权力强制实施。宜采用竞赛手段、经济手段引导各体育市场主体,按特定的规则有序地介入体育,从而调节具体的体育主体,如体育俱乐部的参与行为。在市场经济中,体育主管部门的职能将发生变革,即由指令性向指导性转变。

4.2 以市场为导向,注重体育立法,健全体育法规

市场经济客观上要求有完善的法律体系与之相匹配,以确保其在统一市场规则指导下平稳发展。我国体育事业的产业化发展已初露端倪,随着人们的体育意识增强,体育的经济价值将逐步凸显出来,投资体育将不再是一种“善事”,福利体育将逐步缩小到一个合理的范畴,社会体育发展的商业化运作也将越来越成熟。这些在客观上都呼唤着体育立法的进一步完善。目前,我国的体育立法仍处于初创阶段,其步伐远落后于体育事业的发展速度,成为制约社会体育事业发展的瓶颈。我国现已颁布的《体育法》在内容上仍停留在框架结构上,缺少诸多的可操作性的法规,且立法缺少前瞻性,这在很大程度上阻滞了社会体育的发展步伐。计划经济时期,政府在体育发展中几乎包办了一切角色,政府是体育的发起者、投资者、组织者和评判者,因此,政府的政策自然而然地成为社会体育发展的最高指令。随着国家经济体制的变革,经济主体发生改变,在体育方面也经历同样的变化,社会各方的参与,客观上需要在各方的责、权、利方面有合理的划分,相关体育法律法规的存在变得尤为重要。总体上看,以市场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必然引起体育体制和运行机制的转换,而在此过程中,法律将逐步在各种体育调控手段中扮演主角。只有以法治体,建立合理的机制和健全的制度,方能避免事必躬亲,一事一办的传统方式。

同时加强体育法制的机构的建设。在转变政府职能的精简机构的过程中,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这是国家明确的方针。各级体委应重视法制机构的建设及人员配备工作,把体育政策研究与法制工作紧密地结合起来。法制是一项系统工程,它的实现最终取决于人们的法制意识,国家管理不可一日无法。在体育管理中能否自觉运用法律手段,是关系体育改革各项举措成败的大事。

4.3 体育体制改革顺应体育市场开发与发展要求

体育依托于社会,充分依靠社会力量加以运作,就必须首先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改变现行的运动项目管理体制、运动训练体制、运动竞赛体制,资金拨款制度和运动员的户籍制度等,建立一个社会体育发展的自律机制,成分发挥体育人才交流市场,体育科技咨询市场,体育情报信息市场,群众体育娱乐市场,运动竞赛市场及运动员初级选才市场的作用,以经济的方式与手段实现社会体育资源的合理配置,协调各参与方经济主体的利益。

市场经济要求利益各自独立的体育经营实体成为体育市场主体。目前我国体育事业中走得最早的足球俱乐部制即是其中的最好的例证,其他体育项目的发展无不在参考足球的改革模式。即确立体育市场的俱乐部主体,建设以比赛市场为龙头的完整的体育市场体系,形成俱乐部的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社会体育发展的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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