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是否是与陈平教授商榷的“短视政策”_养老保险论文

当前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是否是与陈平教授商榷的“短视政策”_养老保险论文

中国当前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是“短视政策”吗——与陈平教授商榷,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短视论文,中国论文,社会保障制度论文,教授论文,政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国改革》2002年第4期发表了陈平先生《建立中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是自损国际竞争力的短视政策》一文(注:该文还载于《参阅文稿》2002年第12期,和《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简报》2002年第14期)(以下简称“陈文”)。读罢陈文,觉得有太多值得商榷之处。正由于社会保障是关系到百姓生计、一国兴衰的大事,所以才提起笔来,和陈先生公开讨论,以澄清某些共同感兴趣的问题,从而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有所裨益。

我认为,陈文可以分解为两个主要论点:其一,目前中国正在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这是陈文立论的基础和出发点;其二,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是自损国际竞争力的短视政策。下面针对此分别讨论。

一、中国正在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吗?

陈文开篇指出,“国内外一些经济学家参照西方国家的成例,无视中国的国情和世界的潮流,仓促提出和推行建立中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

作为社会保障的研究者,我是第一次听说“中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提法,也不太清楚陈文所说的中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具体指的是什么。为了进一步核实陈文的论点,我仔细查阅了建国以来劳动和社会保障的重要文件,没有见到“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说法。只是见到1997年7月16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不知道陈文所说的“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是不是指这个文件。如果不是,那么我不知道陈文的提法出自何处;如果是,那么我们接下来分析“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与“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这两个概念之间的区别。

我们知道,“社会保障”(social security)和“社会保险”(social insurance)这两个概念是不一样的。“社会保障”一词,最早出现在美国1935年颁布的社会保障法案中。联合国劳工组织认为,社会保障的组成部分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援助、由国家财政资助的补助金、家属补助金以及储蓄基金,还有雇主规定的补充条款和围绕社会保障而发展的各种补充方案(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1989,3~4)。社会保险只是社会保障制度当中的一种类型。

“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以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这三个概念之间的类属关系是非常明显的。在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在农村,从20世纪90年初期开始,正在逐步建立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只是养老保险中的一个类别,是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农民养老保险并列的概念。

“基本养老保险”的概念最初出现在1991年6月26日国务院颁布的《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该决定指出,“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基本养老保险是由国家立法强制执行,按照均一制或薪资比例制,用以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的那一部分养老金。一般与本人退休前工资高低或与地区平均收入相联系。

由此我们可以根据内涵和外延的大小,将几个概念排序如下:社会保障>社会保险>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决定》中提出建立的是“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明确指出统一的对象只是企业职工而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或者农民。而且只是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包括养老保险中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陈文完全根据个人理解,把概念的类属关系颠倒过来,主观认定中国目前是在试图建立中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

为了进一步对“统一”的概念做出分析,我认为有必要区分“统一的层次”、“统一的保险水平”、“统一的对象”、“统一的内容”这四个衡量“统一”的标准。

从统一的对象来看,进入《决定》规定的“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还只是国民中的少数人,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和城镇的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等并没有被纳入到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去。陈文误解了“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含义,以为《决定》把农村劳动力(包括进城打工的农民)纳入到统一的基本养老制度的范围,并过于夸张地指出,“如实行统一社保,会发生贫困地区大量移民到沿海发达地区,上海、北京等大城市将出现类似纽约的贫民窟。除了目前城市的劳工吸纳能力不足外,边境无人,国防安全也是个问题。……实行统一社保将瓦解历代开发边疆的移民努力,加剧地区发展的不平衡”等等。到目前为止,农村人口在养老、医疗、失业方面仍然缺乏基本的保障。同时,对于进城打工的农民,国家目前也没有正式规定其社会保障待遇,并没有因为他们来到了城市就享有了城市的社会保障,他们仍然被排除在城市的社会保障体系之外。

从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的水平来看,《决定》只是规定了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但具体的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1998年,《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规定,到2000年,在省、市、区范围内,要基本实现统一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非常值得注意的是,《决定》从一开始就注意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保障水平与我国国情之间的关系。《决定》指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要贯彻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等原则,“保障水平要与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贯彻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原则”。同时,为了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和地区发展水平及企业经济效益的差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同时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建立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

从统一的层次来看,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处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层次。《决定》指出,为了有利于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和加强宏观调控,要逐步由县级统筹向省或省授权的地区统筹过渡。待全国基本实现省级统筹后,原来经国务院批准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统筹的企业,参加所在地区的社会统筹。1998年的《通知》规定,在1998年底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到2000年,在省、区、市范围内,基本实现统一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统一管理和调度使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省级垂直管理。

从统一的内容来说,我国目前要建立的还只是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还刚刚开始。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养老保险制度还处于起步阶段,医疗保险和医疗援助制度还是一片空白。建立这样高度分割化的、将国民中绝大多数人口排除在外的社会保障制度,就算是在“洋跃进”,在“仿效西方福利国家”?

二、建立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在自损国际竞争力吗?

陈文在标题中非常鲜明的指出,“建立中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是自损国际竞争力的短视政策”,“其经济动机是短期的,战略目标是错误的,财政上是无法持续的洋跃进,在国际竞争中是自损国际竞争力的短视国策”。陈文给出了三点理由:第一,统一社保,经济上根本不可行,在区域发展高度不平衡,13亿人口的发展中国家,要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在经济上是乌托邦式的“洋跃进”。统一社保非但无助于国企改革,还会拖垮整个财政体系。第二,统一社保会严重削弱中国劳力密集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如果建立和扩大社会保障制度,在中国投资的许多劳力密集产业会立即向没有社会保障的国家转移。第三,违背当前小政府大市场的世界改革潮流,在体制上重演西方和东欧的错误道路。

对于陈文提出的第一个理由,已经不需要赘述。因为,到目前为止,中国官方文件从来就没有说过要在区域发展高度不平衡、有着13亿人口的中国,建立全国范围内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

对于陈文提出的第二个理由,我不知道陈先生有没有做过相关调查,有没有统计过1997年《决定》出台以后,有多少家外资企业由于要承担社会保障责任而迁出中国,又有多少家本来准备在中国投资的外资企业,由于中国准备实行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而撤回了投资。外商选择是否在中国投资,受到非常复杂的经济因素、社会因素乃至政治因素的影响。这主要包括投资地点的资源状况、劳动力价格、经济发展水平、法律环境等等。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是会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劳动力和产品价格,但不一定必然带来外商投资外移。理由如下:

首先,即使计入了社会保障的成本,中国的劳动力价格在世界上仍然算是很低的。更何况,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保险水平很低,遵循的是仅仅能够保障退休人员生活的原则,不会大幅度地增加劳动力成本。加上中国良好的投资环境和发展潜力,仍然会有大量的外资企业前来投资,而不会由于中国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就改变投资决定,这样未免小题大做。这一点可以在今后几年的现实中很快加以检验。

其次,在1997年《决定》出台之前,有些外资企业尽管没有参加城镇社会保险体系,但并不是没有给员工支付社会保障费用,而是直接以货币的形式,把员工的养老、医疗以及住房费用计入了工资,直接发放给了员工个人,这是外资企业比国有企业工资高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我们在实际调查中也可以看到,由于社会保障制度同时具有激励功能,很多外资企业甚至把良好的福利待遇作为吸引人才的一个重要手段。他们在企业内部建立的员工福利要远远高出国家规定的基本保障水平。既然实行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前,有些外资企业已经为员工支付了一定量的社会保障费用,那么自然也就说不上实行该制度后,外资企业为了避免承担员工的社会保障责任,而向没有社会保障、劳动力价格低廉的国家转移的问题。当然,广东等省也有一些中小型三资企业没有给劳动力提供任何社会保障,甚至没有最基本的劳动保护。如果以牺牲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为代价来吸引外资,这未免太失社会公正,经济发展的社会代价也过于高昂。

陈文对于提出的第三个理由没有给予论证。我只能从作者的行文中猜测。陈文的意思可能是说,建立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后,由政府实行对国民的社会保障管理,可能会产生较为庞大的社保机构。这种担心不无道理。但是,对国民最基本的社会保障,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在任何一个国家,都有一定规模的社会保障机构,在西方福利国家更为庞杂。即使在实行剩余性福利政策的美国,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也相对来说较为庞大。无论怎么改革,执行这一职能的政府机构总是需要的。我们要做的是如何让这些必需的机构尽可能精简,而不是为了精简机构,连政府最基本的职能、最基本的责任都不要了。同时,我国目前正在积极探讨如何让民间力量、社区、非营利组织参与国民的社会福利提供和社会保障管理中来,这对于防止过于庞大的政府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出现是非常有效的。

三、建立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没有必要吗?

陈文显然认为,没有必要建立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这样一个制度纯粹是地区或部门的利益驱动,“工业老区企图平调沿海工业新区的社保基金来解救本地的社保缺口;社保部门可以先动用社保基金扩张自己部门的权力和福利;金融界可以扩大市场份额和盈利机会”。

在奥尔森(Mancur Olsen)等强调利益集团作用的经济学家看来,国家的任何一项制度的出台,都是利益集团斗争与协调的结果,恐怕不仅仅社会保障制度如此。研究制度的经济学家甚至更为明确地指出,由于利益集团的存在,任何一项制度都是非中性的(张宇燕,1994)。既然任何一项制度都有利益集团在不同程度地起作用,那么我们是不是可以暂时撇开这个因素,来更加细微、尽量客观地分析一下建立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呢?

首先必须指出,陈文所认为的工业老区企图平调沿海工业新区的社保基金来解救本地的社保缺口的说法是缺少依据的。1998年的《通知》指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实行的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省级统筹。政府并没有从制度上规定要在各省之间平调社保基金。

接下来分析一下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省级统筹的必要性。我国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是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建立的。它的基本特点是实行以企业为主体的受益基准制。在这个制度下,职工个人不缴纳任何费用,对退休人员养老金支出来自于该企业的当期收入,从企业营业外支出项目下列支。企业负责养老金的筹集、发放,并承担对于退休人员的管理责任。职工只要达到一定的工龄和退休年龄条件,就可以享受相应水平的养老保险。由于没有实行养老金社会统筹,严格说来,这种养老保险制度并不是社会保险,而是企业保险。这也是相当多的研究中国社会保障的学者认为20世纪80年代改革前,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社会保障,而是企业保障的重要原因。当时该制度只是在全民所有制企业范围内实施,部分集体企业参照执行。

改革这种以企业为单位、实行现收现付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动力是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的企业改革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由于要求企业自负盈亏,加上职工老龄化过程的加速,新老企业之间的养老负担严重不均衡。同时,我国在劳动制度上越来越多地引入了市场体制,劳动力在不同企业、不同所有制之间的流动日趋频繁。而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着明显的所有制类型上的差异。即使在同一所有制类型的单位中,养老保险的待遇差别也很大。这成为了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重要障碍。进行养老保险基金的社会统筹,可以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正因为如此,1984年国家在全民所有制企业范围内进行了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为主要内容的改革试点,在市、县一级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之间,按照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的原则,实施养老金的统一收缴、发放以及对职工养老问题的统一管理。1991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规定》,明确规定尚未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过渡到省级统筹。实行省级统筹后,原有固定职工和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养老保险基金要逐步按统一比例提取,合并调剂使用。1997年的《决定》指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要逐步由县级统筹向省或省授权的地区统筹过渡。1998年的《通知》指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省级统筹。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国有企业减员增效的改革,对社会保障的社会化改革提出了更为迫切的要求。

必须指出的是,我国在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由现收现付制向部分积累制转轨过程中,回避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对于老职工隐性负债的补偿。政府试图通过全面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面,来增加缴费收入。由于制度转轨中的这个核心问题没有解决,养老保险制度正面临着某种程度上的危机。我想着重指出的是,解决危机的关键在于如何解决已退休职工(即“老人”)的养老金来源和改革前参加工作的在职职工(即“中人”)个人账户中的“空账”问题,而不是由此而完全否定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陈文还对自己的观点缺乏论证,把诸多重要的问题都简单化的归结到社会保障上去,很多判断显得较为武断。

例如,陈文指出,“前苏联和东欧搞全民保健,是计划经济难以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基本困难所在”。一个国家选择何种经济制度的影响因素相当庞杂,前苏联和东欧国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有着极其复杂的社会和政治因素。在这些前社会主义国家的转型过程中,社会保障制度从来都是作为其他重要制度,比如政党制度、产权制度、土地制度、企业制度的附属物出现的。把社会保障制度作为这些国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基本困难,未免过于高估了社会保障制度的价值。而且这些国家实行的也不是陈文所说的全民保健。

陈文还指出,“西欧的社会保障远比美国‘完善’,造成西欧的失业率远比美国为高,国际竞争力也比美国弱”。这种归因逻辑也比较有意思。诚然,美国的国际竞争力确实比西欧强,西欧的社会保障水平也确实比美国高,那么是不是就可以得出结论,认为是由于西欧的社会保障比美国完善而导致国际竞争力比美国弱呢?影响一个国家的国际竞争力的因素很多,影响一个国家的失业率的因素也相当复杂,社会保障也可能是当中的一个因素。陈文为了论证自己的观点,为什么要把一切都简单归结到社会保障上去呢?

类似的还有,陈文指出,“中国之所以成为国际资本和劳动密集型产业的转移地,并成功维持了长时间的经济高速增长,就在于中国没有统一的平衡的劳动社会保障体系,劳动力成本低,社会负担轻”,“中国经济改革的成功和近二十年的高速成长,靠的是没有劳保的乡镇企业和民营企业”。我们知道,中国为什么能长时间保持经济增长,这是国内外经济学家、社会学家和政治学家普遍关注的极其重要的学术问题,很多学者在严谨的学术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很多重要的解释,到目前为止,仍然没有达成一致的说法。我非常奇怪地看到,陈文没有作过任何论证,就非常简单化的把中国经济高速增长,归结为中国没有统一的平衡的劳动社会保障体系。

同样,海内外学者都在关注中国的乡镇企业奇迹,其中的解释包括乡镇企业灵活的管理机制、中国独特的乡村社会结构和政治制度等等,但把乡镇企业的发展简单归结为没有劳保,这也算是一种少见的说法了。到目前为止,中国绝大多数乡镇企业仍然没有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为什么乡镇企业的发展速度放慢了呢?既然社会保障制度是影响乡镇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只要取消乡镇企业的社会保障制度就行了,为什么经济学家要致力于研究乡镇企业的产权改革问题呢?

陈文指出,“中国农村和集体企业因为没有社会保障,所以鼓励青壮劳力勇于流动,以追求更高报酬和发展机会”。我说的是,农村劳动力流动的动力来自于从事农业和第二、三产业所能获得的较大差别的比较利益,他们是为了追求更高报酬和发展机会而流动,而不是因为没有社会保障而流动。没有社会保障只是一种外在现象,而不是根本原因。

陈文指出,“冷战的结束加剧全球的经济竞争。技术先进的西方国家立即发现他们的国际竞争力输给亚洲四小龙和后起的中国,主要原因有两个:一个是过度的法制和个人主义造成法律繁琐官司频繁,大大增加发达国家的交易成本;另一个是社会保障制度负担太沉重,增加了劳工成本。实施统一社会保障制度的发达国家,在国际竞争力中逐渐丧失优势地位”。冷战结束后,西方国家的国际竞争力输给了亚洲四小龙和中国吗?这个问题首先就值得怀疑。再说,西方国家中,社会保障制度千差万别,至少安德森(Esping Anderson)就归结出了著名的自由福利国家模式、历史组合国家主义模式和社会民主体制模式,又怎么能由此得出,“实施统一社会保障制度的发达国家,在国际竞争力中逐渐丧失优势地位”呢。我不知道陈文所说的“西方国家国际竞争力输给亚洲四小龙和中国”的结论中有没有包括美国,如果包括的话,美国实行的是剩余性福利政策,从来没有建立过所谓的“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如果不包括美国,又怎么能武断地说“西方国家国际竞争力输给亚洲四小龙和中国”呢?难道美国不在陈文所说的西方国家之列?

陈文提出,建立统一的社保体系将误导未来的民主政治,也同样在逻辑上难以成立。他举出的是西方议会政治的例子,而这与中国的国情是完全不一样的。既然不存在投票选举的可能,又怎么谈得上利用社会保障作为选举筹码,导致社会保障水平越来越高呢?再进一步分析,到底是社会保障本身是选举的筹码,还是统一的社保体系是选举的筹码?如果社会保障制度本身就是选举筹码的话,那么无论中国是要建立统一的杜保体系,还是其他什么样的体系,在民主政治下,都有可能成为选举的筹码。

四、陈文的建议可行吗?

陈文在对中国目前的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批判之后,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可以大致归结为如下几点:一、对于农民来说,由于农村的集体土地承担着社会保障的功能,因此农村土地不宜私有化;二、在城镇,将住房变为城市居民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失业或老病的职工在经济困难时通过出租部分住房,替代社会保障;三、在城市退休或失去竞争力的居民通过变卖户口,到小城镇或农村老家定居;四、由国家提供最低水平的社会救济和社区提供的社会关怀,来对于丧失劳力的贫病人口实行照顾;五,对于养老投资储蓄基金实行减税或延迟付税的鼓励办法,并规定工资中的强迫储蓄比例。可以实行自主选择的投资基金的市场竞争。现分别加以评论。

我认为,陈文对于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没有提出建议性意见。土地是中国农民的最后的、也是最基本的保障,对于这个观点,社会保障界可能不会有太大异议。问题的关键在于,农民所需要享有的仅仅是土地作为最后的社会保障吗?我不知道陈先生有没有到农村作过有关农民对于社会保障需求方面的调查。我是做过的。中国目前的农村,因病致贫、老年人的赡养问题等特别突出,对于养老保障、医疗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的需求尤为迫切。正因为如此,从八十年代开始,我国就在积极探讨如何在农村建立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问题。当然,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目前还只是在经济发展的较好的部分农村地区实施,绝大部分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还处于初建阶段。他们的社会保障问题远不是仅依靠土地就能解决的。

陈文提出的关于城镇社会保障的建议非常不切实际。失业或老病的职工通过出租住房,能够替代社会保障吗?答案自然是否定的。

首先,在城镇,失业或老病的职工往往在经济上就不宽裕,在最基本的生存问题都还没有解决的情况下,他们还有足够的经济能力购买住房吗?这种改革措施对他们来说恐怕是雪上加霜!退一步说,就算他们为政策所逼去购买住房,那么能够买得起的住房的面积一般都非常有限,他们还有多余的、可以出租的住房吗?再退一步说,就算他们为生活所迫、宁愿自己家里人住挤一点而出租住房,象失业、疾病这些存在较高程度的风险性的情况,仅仅依靠短期的、临时性的、非制度性的出租住房的方式,能够很好的解决吗?据我所知,目前尽管还没有购买住房,有些家庭实际上也在私下出租住房,但城镇下岗工人、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问题还是没有从制度上得以解决。

其次,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值得我们思考,那就是,在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面临困难的时候,政府是不是有责任对他们实行最低限度的保护?社会保障制度的本质特征和根本目标到底是什么?陈文对于社会保障制度一直存在一个较大的误解,就是仅仅把社会保障视为一种经济制度,仅仅注意到了社会保障制度的经济功能。事实上,社会保障制度既是一种经济制度,更是一种社会制度,是社会中最重要的安全阀和减震器。它通过再分配的功能,缩小社会中的贫富差距,实现某种程度上的社会财富的均等化,缓解社会矛盾。政府也正是出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两方面的考虑,来积极加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朱镕基在《关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问题》中指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可以解除职工群众的后顾之忧,改善城镇居民的心理预期,提高居民消费倾向,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支柱。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关系我国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是治国安邦的根本大计,不仅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而且有着深远的历史意义。无论从经济还是从政治上看,这项工作都势在必行”。如果政府不能给社会中较大规模的弱势群体提供制度上的保护,整个社会将处于无序状态。如果最基本的社会秩序都无法保证,又如何谈得上经济发展呢?

著名社会政策学者马歇尔(T.H.Marshall)在1950年提出了“社会权利”(social right)的概念,指出法定社会福利已经被视为一种现代民主国家的公民权的要素之一。我国宪法第44条也就国家对公民的社会保障责任做出如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在当前对社会保障制度的需求如此迫切的情况下,不去考虑如何更好地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而是试图以出租住房来替代社会保障制度,实在有点舍本逐末。

陈文提出的第三个建议同样不太现实。在实行严格户籍制度的中国,公民个人之间是不能对户口进行交易的。即使户口是允许个人自由买卖的,在城乡差距如此巨大的情况下,又有多少城市人愿意去变卖户口到小城镇或农村定居呢?

陈文提出的第四点和第五点建议,都是政府几年前就已经开始在做的。1999年国务院发布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都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2001年国务院办公厅又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全面落实该制度。同时,国家加大了民间慈善事业、社区力量在公民的社会救助中的作用。2001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了《关于完善缄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为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条件。

关于养老基金的管理、投资问题。吴敬琏和周小川在1993年就提出了实行竞争性经营养老基金的设想,认为可以建立由一级和二级持股机构两个层级的持股组织,实现国有产权组织结构的改革。其中,一级持股机构要成立养老金基金等社会保障基金。周小川等认为,应当允许企业职工自愿选择持股机构的基金,把自己的账户委托其经营,以获取最大的投资收益。目前政府正在积极探讨养老金基金管理模式的变革。

当然,陈文指出的部分观点值得思考,比如,中国应当加强家庭和社区在社会保障中的作用,国家提供的社会救济保底,实行自主选择的投资基金的市场竞争等。尽管这些观点不是陈文首次提出,但陈文的呼吁至少可以使这种声音更大一些。我希望陈文能够把立论建立在对中国当前的社会保障制度更加细致了解的基础上,同时能够站在较为客观的立场,对自己的论点进行较为严密的、科学的论证,而不是为了追求片面的深刻而过于武断的做出一些结论,把很多与国家发展极其相关的重大问题,都简单归结于中国目前实际上并没有进行的所谓“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也许这样文章会更有说服力。

标签:;  ;  ;  ;  ;  ;  ;  ;  ;  ;  ;  ;  

当前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是否是与陈平教授商榷的“短视政策”_养老保险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