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金融发展中的区域市场分割研究--以江苏为例_金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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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全球化是目前世界经济的格局和趋势,但是放在中国幅员辽阔的农村地区,地方市场分割问题自改革开放以来一直存在。长期以来,城乡二元结构的体制致使中国农村经济市场化程度低,农村区域经济发展地区差异凸显,金融资源的供给与需求在空间分布上也存在区域性和非平衡性,尤其是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使得具有独立利益偏好的地方政府产生了强烈的干预金融市场的偏好,加剧了金融市场的分割程度。因此,农村地区还未形成真正意义上的经济一体化和金融一体化。从本质上来讲,县域经济是县域范围内以城镇为中心、农村为基础的一种区域性经济,农村区域经济差异表现最明显的应当是县域间。[1]因而,本研究拟将农村区域金融界定在县(市)范围,研究县域农村金融市场的地区分割问题。

县域农村金融市场分割针对农村区域金融一体化而言,是指通过法律或行政手段人为设置市场准入壁垒,使得不同的经济主体被局限在相对分割的金融市场进行交易,从而限制了金融资源在不同的金融市场之间自由流动。在农村银行中介方面,这种金融控制的显著特点是:

一是制度规定农村资金供给渠道的组织形式。进入农村金融市场的资金供给主体由制度决定,能否进入、是否合法,都是政策安排的结果。为贯彻落实国家产业和区域发展政策,1994年4月,国务院批准成立了农业发展银行,筹集农业政策性信贷资金,承担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2006年12月,银监会制定发布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缓解了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的问题,自此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走上了农村金融的舞台,而合会(标会)却依然是非法组织,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二是信贷规模的控制。农村金融市场信贷是否投放、投放规模都会受到国家政策和管理当局的影响。1998年以前,中国人民银行对各商业银行实行信贷规模控制,1998年后结束了信贷规模控制,实施资产负债比率管理。农村信用社与各商业银行一样可以根据负债规模调节贷款规模。但是大多数信用社受到资产质量的影响,为了减少贷款风险优化资产结构,提高对客户评估的要求,强调抵押担保,导致“惜贷”现象较为盛行,以至于低效率的国企占用了信贷资金的大部分(经验数据达到70%以上)。三是信贷配给较为普遍。一方面资金在正规金融市场堆积,另一方面相当部分的行业和农户的资金需求得不到满足,农户金融抑制的程度高达70.92%[2]。褚保金等(2009)通过对江苏省欠发达地区的农户调研发现,大多数的信贷配给主要是来自于正规金融机构,28.49%的样本农户受到了信贷配给[3]。四是农村信贷资金用途的管制。即资金供给方要求农村经济主体资金用途的“涉农”性质,以符合财政支农、信贷支农等对资金投向和使用性质的预先规定。2008年“金融国九条”及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要抓紧制定鼓励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的实施办法的提出,明确新增资金真正用到农村领域,例如《江苏省关于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农村小额贷款组织的贷款用于支持“三农”的比例不得低于80%。

银行中介市场的区域分割导致农村地区之间的资金流动不畅,构成了农村金融发展的制度特征,这也是本文检测农村金融市场分割的基本出发点。

二、文献回顾

Feldstein和Horioka(1980)从资本流动性的角度对金融市场分割做了开创性的研究,他们选取了16个OECD国家1960~1974年间的平均储蓄率和平均投资率进行截面回归,发现两者的回归系数接近1,由此认为OECD国家储蓄与投资具有高的正相关性,并将此指标作为国际资本流动性和金融市场整合程度的检验标准。[4]在F-H检验方法应用于中国金融市场前,已被应用于部分金融一体化程度比较高的发达国家,例如美国、英国、日本。英国、加拿大和德国[9],学者们观察到储蓄和投资的不显著、甚至是负相关性,即这些国家金融发展的一体化程度较高。Mamingi(1997)则是以58个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市场为例进行F-H检验,发现中等收入国家比低收入国家资本流动更强[10]。

然而上述F-H检验在计量方面存在的缺陷受到了很多研究者的批评,主要的问题是模型的内生性。任何经济变量,包括影响投资率的资金成本,都可能与储蓄率相关。储蓄率可能与随机误差项相关,而且投资也可能是内生的。时间序列中的这种相关性可能是由于储蓄和投资同为经济周期的函数,且都是顺周期的。如果金融市场是整合的,地区投资会受到资金供给、资本生产效率等宏观经济以及一系列地方因素影响;同样的,同一地区的储蓄也会受到一系列宏观及地方的因素影响。Iwamoto和Van Wincoop(2000)剔除了宏观经济政策、经济周期冲击和地方政府行为等因素的影响,提出了有条件的储蓄投资相关性检验,并用这种方法测算日本地区间储蓄—投资的相关性,发现储蓄投资相关系数几乎为零,得出日本的区域金融一体化程度非常高的结论。[11]

Boyreau-Debray和Wei(2005)认为国家间的汇率风险、政府操纵汇率等政策手段不尽相同会影响到F-H的估计值。[12]如果研究对象局限在一国之内,上述影响则不存在。从这个角度看,F-H检验相比国家之间更适用于一国之内的资本流动性检验。最近的研究中,F-H方法已被应用于检验国内金融市场整合程度中,例如从省域[13-14]、三大区域[15]和长三角地区[16]等层面展开,研究发现随着区域金融的发展,中国地区间的金融一体化程度却没有显著提高。学术界关于中国地区市场分割的原因有一致的结论,以财政大包干、大量国有企业事实上的地方所有制为基本特征的行政性分权是其深层体制原因[17],财政分权加剧了市场分割,地方政府为了吸引投资,纷纷出台各种优惠政策并阻止人才和资源外流,这也是经济转轨过程中的特有现象。

总体来看,国内外学者在应用F-H方法检验金融市场整合方面进行了很多的研究探索,也获得了不少成果,但研究中还有一些新的领域需要继续探索下去。现有的金融市场分割的研究主要从国别、省域或三大区域等层面展开,对农村区域金融市场分割的分析多以整体研究为主,如城乡分割[18]、民间金融和正规金融市场分割[19]等,实际上中国农村区域金融发展的差异性远远超过了同质性。本文拟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县域农村的角度,以江苏省1994~2009年期间的52个县(市)为样本,检验农村区域金融市场分割的程度,并考察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是否缓解了市场分割。为实现农村区域金融市场整合、金融资源有效配置提供政策建议,最终实现农村区域金融和农村区域经济的良性互动。

三、研究方法和模型建构

1.F-H方法在县域农村金融市场的适用性

Feldstein和Horioka认为,在资本完全流动的情况下,一个地区储蓄的增加相当于所有地区储蓄的增加。β值如果接近于1,则认为i地区的投资源于i地区的储蓄,地区间的资本流动性受限制。β值如果接近于0,也即i地区的投资与i地区的储蓄相关性弱,则认为地区之间的资本流动性强,不存在市场分割。这种方法在国际上被称为F-H检验,如(1)式所示。F-H检验不仅可以用于检验国际资金流动程度,还可以作为衡量地区间金融市场一体化的指标。

NX一般指常住单位与国外之间货物和服务出口和进口的差额,而非县域之间的贸易净额。从地理位置上看,县域围绕中心城市随机点模式分布,县域之间没有显著的地域边界。倘若严格要求研究县域农村之间的资本流动,如此估算储蓄率忽略了金融市场在中心城市与县域之间的关联性,且县域农村之间的货物及服务贸易无法像通过海关核算去统计。因此,国民经济框架下的储蓄率和投资率对农村区域金融的研究是不合适的。

Boyreau-Debay和Wei(2004)在研究中国省域的金融市场时采用了银行存贷款之间相关性系数检验了中国省域银行业的市场分割。如果把存款资金存量及其变化看做是地区经济发展的结果,那么贷款资金的配置就是推动该地区经济发展的一种动力,至少是一种信号,或者说,存款是一个地区产出的价值符号,贷款就是一个地区的价值反应,贷款量的增加就是增加对这个地区的投资[20]。基于此,本文认为可以通过县域存贷款之间长期的相关性判断农村区域银行业的分割程度,将(1)式转换为银行存款储蓄率和银行贷款率之间的相关性。

2.有条件的储蓄投资相关性检验

考虑到模型的内生性问题,此处借鉴Iwamoto and Van Wincoop(2000)有条件的储蓄—投资相关性检验方法予以解决。

第一,为了控制宏观经济或政策的影响,从农村区域投资率和储蓄率中减去平均投资率和平均储蓄率。

第四,检验农村金融改革对样本地区F-H检验结果的影响。农村金融改革贯穿农村区域金融的发展历程,对农村区域金融发展具有深刻的导向作用。从农村金融的拓展阶段到调整阶段,再到改革深化阶段,农村金融改革在样本期间走过了一条不平凡的道路。选择时间虚拟变量将样本划分为三个不同阶段,并比较前后期β估计值的差异,检验农村金融改革的重大事件对农村区域金融市场整合的效用。

根据前文所述,提出本文的两个假说。假说1:由于中国长期金融体制和金融政策、地方条块分割等制约因素,农村金融市场在县(市)层面上存在较强的分割性。剔除宏观政策、经济周期冲击和地方政府行为的影响后,农村区域金融的分割更显著。假说2:随着农村区域经济的发展和农村金融改革不断深化,以2000年江苏省农信社改革试点及2003年深化农信社改革作为农村金融改革的重大事件将样本分别划分成三阶段,农村区域金融市场逐步整合。

四、农村金融市场分割性检验与分析

1.样本选择及数据来源

本文选取江苏省52个县(市)为样本,样本期间为1994~2009年。选择1994年为样本初期的原因为当年发生了与本研究相关联的两件经济金融事件,一是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意味着地方政府对本地的经济金融发展会有更多干预和管制的动力;二是农业发展银行成立,完善农村金融市场结构的同时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注入了农业政策性资金。

在经济增长方面,江苏省在样本期间地区生产总值年均增长率为12.7%,人均地区生产总值年均增长率为12.0%,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年均增长率为4.5%。在金融发展方面,截至2009年末,江苏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县域及以下的网点6437家,占全省总网点数的56.7%,平均每个县拥有124个网点。其中,农发行网点78个,农行网点854个,邮储银行网点1856个,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联社等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网点2214个。涉农贷款余额11638亿元,当年增长36.5%,高于全省各项贷款平均增幅。

本文借助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统计调查系统获取面上经济金融数据,并辅之以《江苏省统计年鉴》,相关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如表1所示。

2.模型估计结果与分析

(1)样本整体估计

利用Eviews6.0运用GLS方法估计县域农村金融市场分割系数β,为验证假说1,采用原始数据,控制地区因素、控制地区因素滞后一期、控制宏观经济政策因素、控制宏观经济政策和地区因素、控制宏观经济政策和地区因素滞后一期分别对样本数据进行模型估计。

结果如表2第(1)列所示,样本期间相关性系数β估计值均在1%的置信水平上显著,无条件F-H检验回归的β估计值为0.259。约束条件增加后,β估计值显著上升。控制了地区因素影响(地方政府经济行为和经济周期冲击)后,β估计值上升到0.428;控制宏观政策影响后,β估计值上升到0.536;同时控制宏观经济政策和地区因素之后,β估计值上升到0.682,选择滞后一期的地区因素没有显著改变估计的结果。总体来说,剔除宏观经济政策、经济周期冲击和地方政府行为的影响后,农村区域金融的分割程度在统计学意义上更强,与假说1一致。相比已有的国别、省域、区域等层面的研究,江苏省农村区域金融市场分割程度接近于国别分割程度,如表3所示。

根据魏尚进计算的OECD国家储蓄投资的相关性,无条件的F-H检验值为0.56,剔除了宏观经济政策和地方因素影响后的储蓄投资相关系数下降为0.28,说明分割程度减弱了。而本文对农村区域β值的估计得出相反的结论:分割程度加剧了,且实证结果显示,这种分割现象主要是由金融体制和金融政策的制约,以及地方行政壁垒的条块分割导致。

一是金融体制和金融政策的制约。农村金融市场上金融结构简单,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除了农行的机构网点外均大量撤离了农村区域,正规银行类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和村镇银行等。据统计,截至2007年末,全国有零金融机构乡镇2868个,其中86%在西部。以江苏省县域农村金融市场为例,2009年苏北县域金融市场的赫芬达尔指数仅为23%,其中农村信用社的存贷款市场份额均值达到38%,由此可见,农村信用社稳稳地占领了当地的金融市场。同时,农业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在农村金融市场上发挥了农村资金“抽水机”的作用,鲜为当地的农村经济服务。垂直管理和独立经营的模式使得农村金融机构之间的横向联合难以在业务上达成一致的目标。

二是地方行政壁垒的条块分割。中国金融体制改革伴随着中央政府的逐步退出和地方政府的逐步介入。当金融发展对经济增长的实际效应在农村区域得到有力印证后,各地区相互复制金融发展模式、金融机构的改革措施等等,金融资源作为稀缺资源被行政壁垒割据在各行政区划内。中央支持“三农”的政策意在扶持弱质农业、促进地方经济协调发展,而地方政府的经济目标为提升金融发展水平、维护地方经济增长,当两者金融发展和经济增长的目标不吻合时,农村区域金融资源的行政壁垒难以消除。政府投资和建设过渡占用金融资源,且金融资源作为稀缺资源被行政壁垒割据在行政区划内,金融市场的条块分割只会加剧农村区域金融市场的分割。

(2)分阶段估计

2000年8月江苏农信社改革正式起航。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在全国率先实施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2003年6月,国务院颁布《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标志着新一轮农村信用社改革全面展开。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重大举措,逐渐增强农村金融为“三农”服务的能力。2004~2009年连续六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加快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加大对农村金融的政策支持,大力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农村金融改革进入全面深化改革的历史新阶段。在整体估计的基础上,引入2000年和2003年农村金融改革的重大事件,考察农村金融改革发展政策对农村区域金融市场分割的影响。考虑到政策制定的滞后性,分别以1999年Dum1和2002年Dum2为分界点将样本划分为三阶段,在(2)式的基础上以乘法和加法的形式引入时间虚拟变量。

分阶段样本检验结果如表3第(2)、(3)、(4)列所示,储蓄投资的相关性系数至少在5%的显著性水平上显著。在控制了宏观因素和地区因素的条件下,农村区域金融市场分割程度由1994~1998年间的0.785下降至1999~2001年间的0.211,而后又上升至2002~2009年间的0.743,即经历了先下降后上升的过程。Wald系数检验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表明不同样本期间的分割程度存在显著差异。

检验结果意味着农村区域金融市场并没有随着农村金融改革逐步走向整合,2000年的农村金融改革为农村区域金融市场带来了短期的整合趋势。但是随着2003年以来农村金融改革中强金融控制政策的实施使得农村区域金融市场分割加剧,例如2008年“金融国九条”及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要抓紧制定鼓励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的实施办法”,明确了新增资金真正用到农村领域。此外,鼓励县域金融机构将资金投放当地的配套措施也相继出台,例如江苏省财政厅出台一系列优惠财税政策,引导金融机构把从县域吸收的存款按一定比例投放当地,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农村金融主要服务“三农”,制止非农化的政策意图尽可彰显,导致当地的投资更加依赖于当地的储蓄。

五、结论与启示

本文研究的核心在于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发展过程中金融市场分割的程度、成因及趋势。通过F-H方法的实证检验证实了在农村金融控制政策下金融市场分割长期存在。分析表明,农村金融市场在县域层面分割是由金融体制和金融政策的制约、地方行政壁垒的条块分割等因素造成;随着农村区域经济的发展和农村金融改革不断深化,整体来说,农村区域金融市场分割程度呈U型趋势,后期服务“三农”的强金融控制政策抑制了农村金融市场的整合。

基于此,本文获得如下启示:

第一,降低农村金融机构准入门槛,促进金融中介长足发展。农村区域金融市场在大多数地区属于农村信用社的完全垄断或农村信用社与邮政储蓄银行的寡头垄断,对农村信用社的保护以及金融市场的高准入门槛使得农村信用社的垄断地位不断巩固。然而,市场竞争才能带来效率。2006年年底,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实施逐步减少了对已有农村金融机构的保护,对有条件成立的全部所有制金融机构开放农村金融市场,例如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及农民资金互助社。截至2009年末,江苏省已经挂牌营业的村镇银行10家,开业小额贷款公司95家,金融结构逐步多元化,形成了国有与非国有农村金融机构共存的竞争环境。通过农村金融中介多元化,提高储蓄投资转化的有效性。

第二,放松金融控制政策,中央政府在农村金融市场上适当介入和适当退出。农村金融深化伴随着金融抑制和金融约束的状态存在,政府作为宏观经济的管理者和政策的制定者,在农村金融市场上的角色应该从过度介入转化为适当介入。政府部门应致力于营造良好的农村金融生态,而不是强制干预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强加于服务“三农”的政策意图导致农村区域之间低效率的资本配置,将造成金融资源的浪费。

第三,强化经济圈概念,弱化行政区划概念,加强区域协调沟通。农村区域金融市场分割不仅是农村区域金融市场发展的特征,也是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问题。在金融市场分割的约束下,县域农村金融发展与县域经济增长存在紧密的互动和依存关系。逐步消除各地方政府在区域内的行政壁垒和金融壁垒,避免人为市场分割、割断资金链条,开创银行等金融机构间跨区域的合作机制。通过合理的资源分配,将金融发展促进经济增长的正向效应扩散到整个区域。

收稿日期:2012-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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