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法国体制下的高等法院法官与城市贫困者_法官论文

旧法国体制下的高等法院法官与城市贫困者_法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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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托克维尔尝言,“有一种社会,其法律界人士在政界不能获得他们在民间所处的地位。在这种社会体制下,我们可以肯定法学家必将成为革命的急先锋……1789年推翻法国的君主政体,主要应当归功于法学家”。托氏所谓的法学家正是法国高等法院的法官们。18世纪,法国13所高等法院以国王的名义在各自的管辖区内对上诉案件行使最终的审判权。作为王室法院,高法负责注册王室法令,国王颁布的任何法令非经其注册不能生效。正因拥有这样的权柄,法官们时常因财政或宗教等事务与王权产生冲突,甚至撼动了旧制度的根基。令人颇为费解的是,这些穿袍贵族得到了公众舆论的普遍支持,人民视之为保民官、“祖国之父”。要理解法官们在民间所享有的地位,需要认识高等法院在社会生活中所扮演的公共秩序维护者的重要角色。

      高等法院不仅行使司法职能,还拥有行政管理功能,法官们负责维护公共秩序、进行书报检查、管理商贸交易、监督行会等,权限几乎扩展到了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实际上,一个地区的高等法院往往处于城市生活的中心。自16世纪起,巴黎高法周围就拥挤着兜售杂货、书籍等物品的各色商人,还有工匠和流浪汉。在17世纪的第戎市,城市的经济与社会生活都深深依赖高等法院,城中至少有1/10的人口凭借直接或间接服务于高法维持生计。位于城市中心的波尔多高法同样吸引着各色小生意人。由此可见,这些穿袍贵族不是封闭在象牙塔之中,而是生活于市井之间,公共秩序与其息息相关。

      在近代早期,瘟疫、战争、灾害、饥荒频繁出现,乞丐、流浪汉比比皆是,这些因素都对公共秩序造成了威胁。从中世纪到18世纪初,鼠疫等瘟疫时常横行。面对瘟疫,高法与市政机构共同努力,颁布相关条例,以防范疾病的传染。瘟疫流行时,人们尤其怀疑那些居无定所、四处游荡的乞丐和流浪汉传播疾病,因此这些城市底层贫民受到了高等法院的格外关注。

      在中世纪的基督教文化背景中,穷人代表了受难耶稣的形象,社会对穷人较为宽容。然而,随着宗教改革的发生,人们关于贫困的观念发生了转变,将贫困视为上帝对无赖的诅咒,并且出现了妖魔化穷人的现象,认为穷人可能是懒汉、无赖、敌人、异教徒,更可能是鼠疫传播者。同时,盛行于16、17世纪的重商主义理论也影响了穷人的处境。旨在促进工业和贸易之发展的重商主义谴责失业,提倡开办企业,雇拥穷人劳动,从而解决工业生产不足与穷人失业问题。这为禁闭穷人并强制劳动的做法提供了理论支持。此外,随着绝对君主制的发展,国家对于社会的控制能力得到加强,四处游荡、行乞的穷人于是成为了被排斥、被监管的对象。可以说,高等法院对于公共卫生的监督与对贫困人口的控制密切关联,二者都指向了公共秩序问题。

      在这一背景下,高等法院成为管理城市贫困人口的主要行动者。比如,1522年左右,诺曼底高等法院曾在其内部创立了一个法庭,专门处理有关穷人的一切问题。1522年2月,它发布了一项决议:那些肢体健全的乞丐,身强力壮却总是游手好闲,聚众进行非法的娱乐活动……应当束缚住他们的一只脚,并将其放在城市的防御工事中;至于其他穷人和贫困短工,则由公共工程雇佣,应不受束缚地自由工作。1534年至1535年,为了进一步解决城市治安混乱问题,诺曼底高法还积极参与了健全穷人事务所的创建与管理工作。至17世纪中叶,该事务所又开始关注穷人的住宿问题,此举距离收容、禁闭措施只有一步之遥。

      诸如此类的实践促使王权于17世纪前期开展了对于穷人的大禁闭。1629年颁布的米肖法典规定要把各城市中的穷人都围圈起来。通过1656年4月敕令,路易十四创立了巴黎总收容院,这开创了米歇尔·福柯所谓的“大禁闭”之先河。这项举措禁闭穷人和乞丐,并强迫他们参加劳动。1662年6月路易十四颁布的大敕令规定,在王国的每个城市和乡镇都建立一所收容院,以禁闭穷人。于是,一些类似的收容机构应运而生,而这些收容院的创建和管理工作往往离不开司法界人士的参与。

      王室虽然出台了政策,但不予拨款,而是鼓励市政官员积极努力,并且指望个人捐赠。高法成员在收容机构的资金筹措与管理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一些法官及其家属慷慨解囊支持收容院这一既控制又救助贫民的新制度。

      法官们对于收容机构的捐助也与司法界悠久的济贫传统相关,巴黎高法著名的拉姆瓦尼翁家族便是典范。高法院长拉姆瓦尼翁的夫人被称作“穷人之母”,她创立了一个组织,专门解救因债务而入狱的囚徒。她的女儿则建立了专门救助被遗弃儿童的巴黎圣母往见会。在那些并不显赫的高法家族中,济贫行为也很寻常。最能展现高法法官家庭普遍济贫的证据是法官及其配偶的遗嘱。许多遗嘱中都提及了针对教区穷人的遗赠。研究者大卫·福特瑞分析了150份遗嘱,发现其中149份首先提及对于教区内穷人的遗赠。其中多者4000里弗,少者50里弗,平均值在300里弗-500里弗。除了遗赠给所在教区的穷人群体,法官及其家人也面向个人捐助。有的捐赠给贫困女子作嫁资;有的为贫穷的寡妇留下养老金;还有的解救身陷窘境的穷人,帮助其经营生意或出离牢狱。同时,法官们也关心穷人的教育问题。比如,有个法官赠4000里弗给弃儿收容院,就是为了给孩子们买《圣经》。还有许多遗嘱要资助法官领地村庄的学校。

      法官及其家人为何热衷于救助贫民的慈善事业呢?首先,救助穷人被视作贵族的美德与义务,是构成贵族认同的核心要素。其次,依据绝对君主制理论,君主是上帝在人间的助手,他应该仿效耶稣保护臣民中最弱者,而高法又自认为在人民面前代表君主,那么法官自然是穷人天然的守护者。最后,法官们是虔诚的基督徒,施舍又是基督徒的义务,尤其可以用来悔罪,弥补往昔的过错。这些因素都或多或少促使司法界的贵族扶助贫弱。

      旧制度下的高法法官惧怕城市边缘人口威胁公共卫生与社会秩序,是收容乞丐、流浪汉制度的主要参与者,这一制度既体现了对穷人的压制,也包含了救助。在启蒙时代,一些收容机构的改革者认为,现存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是惩罚性的,呼吁更人道的做法。的确,收容机构大多条件很差,人满为患、空气污浊,时有疾病传播。但也应该看到,法官们所积极参与的这套收容制度在当时的法国也算是一种新的尝试,毕竟不再是简单驱逐社会边缘人口,而是为其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作为地方精英,法官及其家人同情怜悯穷苦的贫民甚至囚徒,对其施以援手。认识到这一点,有助于我们理解高法在与王权抗衡中何以得到底层人民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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