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马克思的诚信观及其对国家治理体制现代化的启示_公共权力论文

论马克思的诚信观及其对国家治理体制现代化的启示_公共权力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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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A81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909(2015)11-0019-08

      自党的十八大召开后,随着中共中央反腐力度的不断加大,已有近百名省部级以上高官落马。从查处的腐败案件来看,近年来我国公共权力领域的腐败呈现出高发性、系统性、群体性、严重性等特点,且腐败现象还开始从传统的权力集中、资金密集、掌握稀缺资源的部门及岗位逐步向公共服务领域蔓延。腐败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的直接践踏,是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十恶不赦的蛀虫。因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中央政治局坚定不移反对腐败,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也强调,要坚持全面以严治党、依规治党,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巩固反腐败斗争成果。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创始人马克思对防止腐败问题曾做过深入探讨和研究,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廉政建设理论。马克思的廉政观是一个科学的理论体系,着重从廉政的政治根基、核心保障、关键措施和基本方法等四个层面对廉政建设进行了论述,其中许多思想火花对我们当前有效治理腐败,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

      一、马克思廉政观的论点凝炼

      “廉政”,简言之就是指清廉公正的政治,一般包括“廉价”和“廉洁”两个主要方面的内容。作为一个高频政治术语,“廉政”的基本内涵应该包括这样四个维度:一是就“政局”而言,“廉政”是指公正清明的政治环境;二是就“政制”而言,“廉政”是指高效廉洁的政治法律制度;三是就“政策”而言,“廉政”是指依法制定和执行的优良政策能取信于民;四是就“政德”而言,“廉政”是指各级官员以廉洁奉公的官德和不贪不淫的私德为天下之表率①。马克思从这四个维度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论述,形成了较为系统、完善的廉政理论。

      (一)社会主义制度是廉政的政治根基

      对于实现“廉政”的政治环境特别是制度环境,马克思有着深刻的认识。在马克思看来,腐败在本质上是剥削的产物,是资本对劳动进行剥削的产物。因此,要从根源上消除腐败,就必须消灭生产资料私有制,建立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建立人民自己的统治,也即建立社会主义的国家政权与制度。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使人民群众成为了国家政权的主人,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国家政权不再与社会和人民相异化,国家成为社会发展的促进力量而非异己力量。因此,社会主义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制度和以人民民主专政为核心的政治制度所表现出来的优越性,给防治腐败、建设廉政带来了希望和曙光。

      在新时期,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具体就表现在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法。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首先就来自于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机关、各社会团体以及各企业事业组织都以作为党和人民意志集中体现的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宪法而不是资本或别的什么具有最高的权威。马克思认为,在资产阶级所建立的法治国度里,所谓正义仅仅体现在维护资产阶级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司法实践中;所谓民主只是虚假的民主;所谓平等则是资产阶级在法律面前的平等。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就是资产阶级在自然法理支配下,抛开所有现实的、具体的经济关系,假以人类共同利益的面具,大肆宣扬所谓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鼓吹所谓的“自然法”、“理性法”或“正义法”,其实质和以往任何剥削和压迫社会中的“法”别无二致,都是欺骗和麻痹广大人民群众的阶级统治工具。这种法治是为资产阶级利益集团的国家政权服务的,是资产阶级资本扩张的工具,最终只能是维护和巩固资产阶级的国家政权体系。简言之,资本主义国家的所谓法治只是为资本扩张和积累保驾护航的制度体系。而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体现的是人民的意志,不唯资本是从,更不唯一个或少数几个掌权者是从。这种法治体系在本质上决定了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建设廉政的合规律性。

      (二)民主政治是实现廉政的核心保障

      社会主义制度在政治上的集中表现就是人民民主,就是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按照马克思的理论思路,作为廉政的核心保障的民主政治应该包括以下三个主要方面的内容。这三个方面的民主制度设计也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民主化的重要手段,是完善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内在要求。

      第一,建立和完善民主普选制度。马克思认为,普选是人民主权的重要表现形式,是民主政治的核心内容。民主普选制度既能够真正确保国家政权为人民所掌握,也是人民参与到国家管理和社会管理的有效途径。对于世界上第一个无产阶级政权——巴黎公社,制定并加以实践过的民主普选制度,马克思给予了这样的高度赞扬:“普选权在此以前一直被滥用,或者被当做议会批准神圣国家政权的工具,或者被当做统治阶级手中的玩物,只是让人民每隔几年行使一次,来选举议会制下的阶级统治的工具;而现在,普选权已被应用于它的真正目的:由各公社选举它们的行政的和创制法律的公职人员”②。

      第二,建立和完善民主监督制度。国家机关以及公务员的权力来自于人民,其权力的行使必须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在社会主义民主国家中,人民是国家权力的主人,是公共权力的委托者;公务员则是经国家权力的主人——人民授权、主要从事为人民服务工作的人民公仆,是公共权力的受委托者和实际执行者。腐败的实质就是公共权力的受委托者凭借受托权力,背离委托者——人民的意愿,而将公共权力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廉政则意味着受托者严格按照委托者——人民的意愿,并将人民利益的最大化作为掌握和行使公共权力的终极目的。不受监督和制约的公共权力颠覆了委托者与被委托者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的错位也是导致腐败与廉政问题的原因之一。因此,马克思认为,即使是在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也要通过不断建立和完善民主监督制度来监督公共权力运行的全过程,防止公共权力委托者与被委托者关系和地位的被颠覆。

      第三,建立和完善罢免惩戒机制。在马克思看来,普选制度也并非是万能的,它也存在用人不当的可能性。虽然国家公务员由人民选举产生确实实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主权在民原则,但选民对每一个候选人并不必然完全熟知,再加上选民自身政治素质的制约,用人不当的个案就无法避免。另外,即使是用人得当,当权者在掌握专断的公共权力后,手中掌握了稀缺资源,就必然要面对各种权力、金钱、美色、名誉的诱惑,其思想和品性也就可能发生堕落。所以,马克思不仅认为人民要运用好普选权,保证国家主权属于人民,也要运用好罢免权,建立健全责任制,将那些贪赃枉法、中饱私囊的公共权力的寄生虫清除出公务员队伍,确保公务员队伍的纯洁性。

      (三)廉价政府是实现廉政的关键措施

      如前所属,“廉政”包括“廉价”和“廉洁”两个主要方面的内容。在现代社会,膨胀的政府机构、居高不下的政府成本被视为是低效、治理能力欠缺的重要表现。作为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体系中的治理主体的政府应该是“廉价政府”,马克思所设想人民自己的廉价政府应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首先,实行“小政府,大社会”的政府治理模式。现代公共行政理论认为,政府存在内部性的问题,必然地导致政府官僚机构的不断膨胀和公共利益的部门化,而这样最终使政府成为社会公共资源的高消耗者,也即政府成本的居高不下。换言之,“大政府”或“强政府”乃是政府内部性使然,具有一定的必然性。但问题是,“强政府”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取得明显的宏观调控效果时,也在某种程度上产生了“强政府悖论”导致的诸多危机:第一,就政府本身而言,归因于政府职能缺位与腐败现象层出不穷,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度不高;第二,就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而言,政府滥用行政权力过分干预市场,政策的频繁变动扰乱市场竞争,地方保护主义为自由秩序画地为牢;第三,就政府与社会的关系而言,社会失衡、道德滑坡等危机出现③。因此,从政府的角度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加强国家治理能力的建设,实际上就是要转变政府职能,强化其宏观调控职能,弱化其社会管制职能,将“无所不包、无所不为”的政府变为“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政府。

      廉价政府建设的主要目标就是要转变政府职能,缩减政府规模,打造“小政府”。政府规模是由政府职能所决定的,“小政府”意味着政府的职能目标应定位于提供高效优质的公共服务上,而将政府不应、不善于承担的部分职能归还给社会有机体,归还给人民。马克思对于巴黎公社在尝试无产阶级专政的实践中所采取的政权形式给予了充分的认可,他认为巴黎公社将所有“旧政权的纯属压迫性质的机关予以铲除,而旧政权的合理职能则从僭越和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当局那里夺取过来,归还给社会的承担任的勤务员④”。这一描述包括了两层含义:一是旧政权的部分政府职能必须取缔;二是旧政权的合理政府职能应交由“社会的负责任的勤务员”来承担。同时,马克思还进一步指出,巴黎公社已经“实现了所有资产阶级革命都提出的廉价政府这一口号,因为它取消了两个最大的开支项目,即军队和国家官吏。”⑤可见,马克思认为,公社应该精简机构、降低政府成本,成为名副其实的“廉价政府”。“大社会”实际上就意味着政府职能或者说是国家政权向社会回归,政府和国家的行为因而具有了社会的意义。

      其次,打造厉行节俭的政府。在谈到节俭的政府问题时,马克思主张要尽可能地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他曾主题鲜明地指出,一切节约归根到底都是时间的节约。这实际上谈到的是效率的问题,也即要在单位时间内创造更多的价值。如果将视角放到政府治理领域,马克思提倡的“节约”就是要在单位时间里提供更多的优质公共产品与服务,从而降低了单位产品和服务的供给成本,提高了政府工作效率。在马克思的眼中,巴黎公社正是这么做的:“一方面取缔国家寄生虫的非生产性活动和胡作非为,从根源上杜绝把巨量国民产品浪费于供养国家这个魔怪,另一方面,公社的工作人员执行实际的行政管理职务,不论是地方的还是全国的,只领取工人的工资。由此可见,公社一开始就厉行节约,既进行政治变革,又实行经济改革。”⑥这段话至少包括了建设“廉价政府”的三个层面的策略:一是压缩政府规模,精简机构、裁汰冗员,从而节约财政资源;二是取缔一切“非生产性活动和胡作非为”,也即要杜绝非必要、高规格、享乐型的“三公消费”;三是保持公务员的工资水平与工人的工资水平相当,不应该让公务员成为无产阶级国家中的高收入群体。

      再次,建设全心全意廉洁为民的政府。马克思早就认识到了全心全意廉洁为民的政府的重要性,他提出公社要“一举而把所有的公职——军事、行政、政治的职务变成真正工人的职务,使它们不再归一个受过训练的特殊阶层所私有”⑦,也就是说,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政府必须是人民自己的政府,是为“劳动者在经济上获得解放”的政府,是为民谋利的政府。而公务员也是真正意义上的人民的公仆,不是高高凌驾于人民之上的主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政府最终也是要靠公务员来具体执行,因此打造廉洁为民的公务员队伍可以说是建设廉价政府、实现廉政的关键措施。对于那些滥用职权、权力寻租、与民争利的公务员,人民应该合理形使“社会主人”的罢免权,将之清除出公务员队伍。

      (四)公正公开是实现廉政的基本方法

      “公正”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之一,是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国家治理体系的必然价值追求。马克思所主张的社会公正不是局限于统治阶级内部的公正,而是对“一切人”的公正。这里的“一切人”有这样三层含义:一是一切被不公正社会制度所扭曲的人;二是一切被剥削被压迫的广大人民群众;三是一切民族国家中的无产阶级。因此,马克思所要求实现的公正,是要彻底铲除私有制,使人获得“政治解放”和“经济解放”,使人成为自然、社会以及自己的主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环境下,社会公正就是指广大人民群众成为自己的主人,成为能够自由而全面发展的人。目前,通过开展廉政建设以实现社会主义的社会公正,一方面要坚决反对和克服特权思想、衙门作风、霸道作风,坚决清除害群之马,保持公务员队伍的纯洁性、为民性;另一方面又要完善和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政治、工作、生活待遇方面各项制度规定,着力整治各种特权行为,肃清某些党政机关和公务员队伍中存在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简言之,就是要让党政机关和公务员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人民公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特权造成的腐败在一定程度上只滋生于“黑箱”之中,也就是说在权力运作不透明、不阳光、不公开的地方最容易产生腐败这种毒瘤。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成为了国家的主人和权力的主体,人民可以依法选举和罢免国家公务员,公务员也要接受来自人民的监督。因此,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公务员与人民之间无所谓秘密可言,而是应该“把自己的所言所行一律公布出来,把自己的一切缺点都让公众知道”⑧。只有让权力置于阳光之下透明地行使,才能保证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公务员是人民的公仆而非人民的主人,防止各种腐败行为的发生。公开不仅仅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本质属性的内在要求,也是推进民主法治的现实需要。政治公开或政务公开的实质就是将公共权力的运作过程透明化,让人民群众用知情权和监督权来从源头上预防和遏止腐败的发生。

      二、马克思廉政理论的生长空间

      马克思对廉政的设想是建立在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客观认识和对资本主义政治社会的深刻批判之上的,他对私有制、资产阶级民主、资产阶级廉价政府的口号和资产阶级政府的权力运行方式都进行了尖锐的批判。

      (一)马克思对私有制的批判

      廉政与腐败相对,马克思对廉政的设想正是建立在对以往剥削阶级政治腐败的批判分析之上。马克思从腐败的根源上进行了考察,认为腐败现象并非人类社会本来之物,而是私有制和国家公共权力机关及其“常设公职人员”的产物。在人类社会的蒙昧时代,社会生产力低下、物质极其贫乏、私有制产生的条件尚未形成,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地位也是无差别的。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物质生活资料变得丰富,剩余产品也逐渐开始出现了,剩余产品的出现割裂了之前平等与和谐,部分贪婪之徒也随之出现了,他们开始凭借自己掌握的公共权力将这些剩余产品占为己有。这种对整个人类文明而言具有进步意义的由公有财产变成的私有财产,就是第一批腐败分子以权谋私的赃物。

      在围绕私有制建立起来的政治国家中,公共权力由统治阶级的官僚所具体掌握,其与人民大众相分离和异化的倾向进一步被强化和普遍化,使得腐败成为了各种类型的政治国家的共有毒瘤。马克思认为,即使在文明社会中,掌握公共权力的国家机关及其官僚也完全具备滋生腐败的可能性,与社会和人民相异化的公共权力是腐败泛滥的根本原因。马克思在解释资本主义国家政权腐败的根源时说:“中央集权的国家政权连同其遍布各地的机关,即常备军、警察局、官僚机构、教会和法院……不但由于拥有令人倾心的官职、金钱和权势而变成了统治阶级中各不相让的党派和冒险家们彼此争夺的对象,而且,它的政治性质也随着社会的经济变化而同时改变”⑨。然而,改变的只是腐败的形式和程度,随着资本和权力的越来越集中,国家公共权力却逐渐成为了掌握资本的少数人的私有权力,实际演化成社会中最丑恶、肮脏的东西,成为一个社会所有腐败事物的温床。

      (二)马克思对资产阶级民主的批判

      但凡以权谋私、损公肥私的地方定是权力集中、个人专断的地方,亦是人民主权受到压制和排挤的地方,是缺少“民主”的地方。在批判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同时,马克思对资产阶级所标榜的民主也进行了尖锐的批判。他指出,在资本主义国家中绝大多数劳动者获得的只是部分公民权利,而不是掌握社会资源的公共权力,劳动者的公民权利受制于资本家的公共权力,也即资本对劳动的统治和剥削。因此,资本主义的民主是一种虚假的民主,其实质是一个或少数几个资本家通过垄断资本而垄断公共权力,从而使自身或自己的阶级获得最大利益。依据这样的逻辑建立起来的资产阶级民主国家和政权体系,“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机关——为首的是国家政权——为了追求自己的特殊利益,从社会的公仆变成了社会的主人。”⑩社会主义的民主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民主,它让广大劳动群众享有天赋的政治权力,成为公共权力的委托方,即国家政权真正的主人。马克思认为,巴黎公社的实践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一次有益尝试,为无产阶级国家奠定了真正民主制度的基础,而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政治内涵中就包括了遏止公权私用导致的权力异化以及建立清正廉洁国家等要义。

      对于民主,马克思从历史唯物主义的原则和立场出发,进行了这样三个主要方面的理论思考:一是马克思对民主的价值从历史的高度予以了确认。“民主”一词自从古希腊诞生以来,一直受到诸多思想家和政治家的关注,尤其是近代启蒙思想家将民主看成是人性存在和发展的必然结果。在马克思看来,民主首先是一种国家制度,是国家的重要组织形式,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并为这一经济基础服务。民主能够有效规制国家权力,满足人民管理社会的意愿,它意味着人民是国家的基础,国家制度只是人民的自我规定和自我管理。因此,民主也是一个历史范畴,这意味着它将和国家一样逐步消亡。二是马克思对资产阶级民主的本质及其负面价值进行了批判。马克思认为,资产阶级民主相比封建专制主义是进步的,但作为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组织形式的民主制始终只是“资产阶级的共同事务的委员会”,是资产阶级压迫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遮羞布,极具虚伪性、不彻底性和侵略性。三是对社会主义民主进行了科学设想。为了保证无产阶级国家政权是真正的民主共和国,马克思在制度上设计了人民代议制、选举制、任期制、罢免制以及人民监督制等一系列制度,以区分于资产阶级制定和实施的那种事实上只为资产阶级这一少数阶级服务的“虚假民主”。

      (三)马克思对资产阶级廉价政府的批判

      “廉价政府”并不是马克思首创的理论概念,资产阶级也提出了建立廉价政府的口号,但马克思认为那只是虚伪的幌子。马克思在总结巴黎公社政权组建和实践经验的时候,不仅揭示出了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反动本质,同时也对未来的无产阶级国家政权进行了科学设想,其中一个设想就是建立廉价政府。马克思认为,旧国家的政府只会“制造大批的国家寄生虫和巨额国债”,容忍“腐败分子的胡作非为”,从而导致“贪污腐化的闹宴”频频上演;而无产阶级国家的政府是一个没有特权的平等的廉价政府,这一廉价政府才是属于人民自己的政府。

      为什么只有无产阶级国家的政府才是或才能建成廉价政府,马克思给出了明确的答案。如果从社会形态的演进的角度来考察,在原始社会由于不存在私有财产,氏族和部落成员之间在经济上实行共产制,阶级和国家尚无建立的经济基础,政府还没有建立起来,就不存在廉价政府的问题。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奴隶主和封建主占有绝对财产(包括人和物),他们通过税收以及神授或天命的绝对权力无条件地盘剥人民,能与君权相抗衡或制约君权的市民社会尚未形成,也就不能形成建立廉价政府的强烈民意。在资本主义社会,资产阶级虽然打着建立“廉价政府”的口号,呼吁建立一个低成本、高效率的政府,但其实质则是资产阶级要求摆脱封建地主的关税、赋税、罚款等方式的横征暴敛,维护资产阶级对无产阶级剩余价值的专属权。“廉价政府”仅仅充当了资产阶级推翻封建地主时争取民众支持的幌子,和资产阶级的民主一样极具虚伪性。而且,资产阶级在取得政权后,和以往的剥削阶级一样也需要建立庞大的官僚机构和强大的军事力量,也是“廉价政府”最终只能停留在口号的层面。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无产阶级国家政权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政府是人民选举出来的“公仆”,其职责在于提供公共服务。政府本身不存在特定的利益需求,它以共同富裕为终极目的。社会主义制度是建立廉价政府的政治前提,廉价政府是无产阶级国家政权的本质属性。

      (四)马克思对资产阶级权力运行的批判

      腐败与权力相伴相生,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而这在一定程度上源自于权力的不公正性和隐蔽性。腐败就是一种不公正的社会弊像,是公共权力的滥用和公共资源的私人占有,是对社会公正的践踏,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漠视。马克思认为,在以生产资源的私人占有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社会中并无真正的社会公正。一方面,“资本主义生产所关心的,是使绝大多数权利平等的人仅有最必需的东西来勉强维持生活”(11),而非绝大多数人都能自由而全面的发展,真正自由的只有资本,社会公正——如果有的话——也只存在于资本之间。另一方面,“现金交易,如卡莱尔所说的,日益成为社会的唯一纽带。……贿赂代替了暴力压迫,金钱代替刀剑成了社会权力的第一杠杆。”(12)也即金钱与权力挂钩,社会交往变成了现金交易,社会公正在资产阶级的各种腐败的丑恶行径肆虐下荡然无存。总的来说,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阶级社会里,社会公正所涉及的社会规范、社会资源的权威性分配方案都是直接服务于掌握生产资料的那个阶级,也即社会公正只是在维护处于强势地位的统治阶级的利益。

      历史和现实都已证明,腐败现象与腐败行为都具有隐蔽性的特点,而阳光则是最好的防腐剂。因此,进行廉政建设以消除特权腐败对社会公正的侵蚀,就必须让公共权力的行使在阳光之下。社会主义国家的国家治理体系是公开透明的,对人民没有“奥秘”可言。马克思认为,剥削阶级国家特别是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才是非公开的,是秘密的,是造成腐败的重要原因。他进一步指出,资本主义国家的官僚机构把“公开的国家精神及国家的意图”,或者说是将公共权力置于阳光之下当成是与其“普遍精神”相违背的。这从本质上决定了资本主义国家的官僚机构具有滋生腐败的天然属性,在充满“秘密”的公共权力体系中谈廉政建设只是镜花水月。

      三、马克思廉政观对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启示

      (一)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制度,发挥制度优越性对廉政建设的作用

      “廉政”可以说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之一,反映出高效的国家治理能力。依据马克思对腐败根源的解释,社会主义制度才是治理腐败、建设廉政的根本保障。国家治理体系指的是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制度体系,包括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和党的建设多维领域的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其中最为核心的就是分别以人民民主专政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换言之,社会主义制度本身就是我国国家治理的体系的最重要组成,完善社会主义制度就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因此,以宪法法律为主要内容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体现,是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标志,更是防治权力腐败的政治制度环境,是廉政建设的政治根基。发挥社会主义制度对实现廉政的作用,首先就是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宪执政。其次,发挥社会主义制度拒腐防变的优越性,就是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将中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二)努力使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道路越走越宽广

      民主政治是绝对权力的天然克星,是彻底消除腐败现象、克服公共权力异化治本法门,是实现廉政的核心保障。同时,民主也是衡量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最主要标志,垄断的、异化的、专制的权力是一切剥削阶级统治体系的识别码。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闭幕会上发表的重要讲话指出,我们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扩大人民民主,推进依法治国,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充分调动人民积极性。这一论述是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与基本内容的高度概括。首先是在党的领导下,完善和保障人民主权。在当前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环境下,马克思定义的人民主权意味着:其一,各级政府的行政长官以及公务员必须由人民选举产生;其二,创制法律的公务员也即人大代表必须由人民选举产生。其次,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就是要保障人民民主,完善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程序化,让全国各族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理政。在政治活动实践中,要做到共商国是,即有事多商量,遇事多商量,做事多商量,努力寻找出能让最广大人民群众认可、接受并满意的道路和办法。再次,赋予人民群众罢免权,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政治、民主监督的积极性。就我国目前的民主政治实践而言,人民群众所拥有的罢免权与马克思所设想的还相去甚远。但是,按照马克思的民主政治理论,罢免惩戒机制应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制度基础之一,是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体系中的纠错机制,即反对腐败、督促公务人员自觉向人民负责的制度保障。在我们大力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今天,必须把下对上的约束、权力对权力的约束和非权力对权力的约束一个一个全都建立起来,形成良性互动(13)。人民群众的罢免惩戒机制就是非权力对权力的约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因此,现阶段我们应该建立和健全人民群众对国家公职人员的民主罢免惩戒机制。

      (三)打造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廉价政府

      国家治理体系从主体角度来看,是多元主体依法治国的有机系统。政府始终都是最重要的治理主体,有效的政府治理在一定程度上就是要求作为治理主体的政府是廉价政府。习近平总书记自党的十八大召开以来,一直强调并致力于改进党的作风问题。解决这些作风问题一方面需要一个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政府,另一方面则需要一支廉洁为民的公务员队伍。奢侈浪费、高消耗的政府不能实现有效治理,是治理能力底下的表现。“小政府—大社会”的治理模式,就是要提高政府治理的有效性,让社会成为社会管理的主体,它为着“自由的和联合的劳动”的利益而非自己的特殊利益而施行管理,能够真正实现社会的自由和幸福。由社会来管理社会,即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参与社会管理,是马克思主义自由而全面发展的人组成的联合体实施社会管理的基本标志(14)。节俭的政府最直接的做法则是减少政府开支,用现在的热门语词叙述就是要降低“三公消费”,反对享乐主义、奢靡作风,厉行勤俭节约。具体到公务员管理的实践中,将廉政作为对公务员队伍的一项基本要求,应将之贯穿于公务员的义务与权利、纪律、录用、晋升、考核以及奖惩等各项制度和管理环节中(15)。有限的、廉价的、为人民服务的政府一方面是社会民主发展的要求,另一方面也是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最重要主体构件。

      (四)以公开透明的权力运行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在2014年1月14日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的讲话中,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社会公平正义既是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也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核心的价值追求。根据马克思对公正的经典论述,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主体是“所有人”——广大人民群众,其基本内涵是“平等权利和平等义务的统一”,其根本价值旨归是“每个人都得到自由而全面发展的条件。”这就要求权力是人民的权力,而不是特权者的权力,权力的价值目标是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为人民群众自由而全面发展创造条件,而不是为特权者谋取私利提供便利。因此,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举措就是保证权力的人民性,让特权无处容身。而这就需要权力的运行是公开的、透明的,将权力的阴暗面和个别掌权者以权谋私的邪恶用心放置于阳光的照射之下,也即让人民群众无缝隙全程参与权力的运行始终。人民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只要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政、参政、议政以及督政的合法权利,权力的滥用势必被杜绝。因此,习近平总书记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也特别强调:“要健全施政行为公开制度,保证领导干部做到位高不擅权、权重不谋私”(16)。政治公开制度是隔绝“擅权”、“谋私”的有效屏障,是推进廉政建设的基本方法,也是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标志。

      ①吴光:《廉政的内涵与中国廉政建设的历史经验》,《浙江社会科学》2006年第3期。

      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41页。

      ③邵鹏:《现代化模式视域中的国家治理能力建设》,《理论学刊》2014年第8期。

      ④⑤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00、149、43页。

      ⑦⑧《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42、109页。

      ⑨⑩《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95、54页。

      (1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245页。

      (1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779页。

      (13)王长江:《如何看治理与民主的关系——加快发展民主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应有之义》,《人民论坛》2013年第12期。

      (14)蒋德海:《马克思论社会管理“归还社会有机体”的启示》,《政治与法律》2013年第2期。

      (15)魏磊:《以改革创新精神研究解决公务员队伍建设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理论学刊》2008年第5期。

      (16)习近平:《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3-01/22/c_11445961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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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马克思的诚信观及其对国家治理体制现代化的启示_公共权力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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