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建筑工程在现代社会中的存在较为特殊,因为投入资金较多、影响因素较多且复杂、合同内容不明确和工程联系单不够具体等一系列原因,给造价鉴定等带来很多的不良影响。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科学、公正、可观、合法化,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司法的准确公正性有直接的影响。
关键词: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问题
前言
这些年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我国的市场经济和城市建设也在稳步发展,并且已经到鼎盛的阶段,当建筑市场在不断壮大时,建筑所涉及到的相关领域在面临着更多的诉讼和纠纷,涌现出较多的工程合同纠纷和工程造价等问题。因为建筑工程造价等一系列纠纷问题所引发的司法问题也越来越严重。有关工程合同和造价纠纷的诉讼案件,必须要通过有鉴定资格的工程造价中介机构,依据有关司法机关的委托办理,对案件中的工程造价问题进行分析和辨别。其鉴定意见便于法官查明事实是案件的关键性依据。本文针对建筑工程造价鉴定司法问题作出分析,根据分析结果对该问题采取对应办法进行调改。
一、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特性
造价司法鉴定是指依照法律规范获取关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这些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接受委托人委托运用所学的专业知识,对建筑工程案件中有关于工程造价的资料进行研究分析,根据质证认定的鉴证材料结合专业知识提出鉴定意见的行为。建筑工程司法鉴定的特性取决于建筑工程本身的一些特点。分析以下几点:
(一)技术性:
工程造价出现分歧的阶段一般都是工程使用和工程完成的时候,这个阶段大部分工程都已经完工,因为涉及的方面较广,产生的原因较复杂,如果不运用专业的技术是不可能将其中的原因查明的。例如,工程主体内部结构产生裂缝的因为是多方面的,除了外部的撞击以及认为破坏的因素以外,还有内部的原材料问题、原材料配比问题、施工技术问题等。在这个工程已快竣工的阶段,现场已经不能得到还原,工程的隐蔽性在太大,要求助专业的技术和知识才能分清责任从而合理确定工程造价。
(二)专业性:
因为建筑工程比较特殊,其中复杂和个体两个特性决定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活动的专业水准。在建筑工程生产过程中所要涉及的范围较大,周期较长,流程定价比较特殊,这些是司法鉴定涉及面较广,内容较多的主要原因,由此也使工程发包商和承包商在造价上存在根本分歧。建筑市场竞争越加激烈,承包商之间的恶性竞争导致市场混乱,阴阳合同、拖欠工程款项、工程质量较差等现象开始不断涌现,这一系列原因增加了工程造价的难度。在这样的基础上,借助专业的知识进行工程造价就非常有必要了。
(三)证据性:
以现代司法作为背景,有力的证据是得到司法公正鉴定的基础,司法鉴定也成为了当下证据制度的主要内容。它不仅可以帮助法庭查明事实真相还可以维护诉求人的合法权益。从箭镞工程本身所具有的特性来看,如果诉求人无法给法庭提供有力证据来正面工程造价,相反的可能要承担证据不足的处理结果。这种时候借助司法鉴定程序会提高法庭查明真想的速度,会有力于维护诉求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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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鉴定周期较长,进展缓慢,严重推迟案件审理时间
建筑工程纠纷案件的最大特点就是审核时间较长,一般普通程序在正常情况下六个月都还不能结案,工程造价鉴定是处理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快速审结的关键所在。在司法实施的过程中,从法院向诉讼人提供《委托鉴定函》开始,之后就是等待鉴定报告[1]。总而言之,在建筑工程纠纷的工程造价鉴定方面,法院没有太多精力督促监管鉴定的过程,鉴定机构相对于鉴定进度也不泊切,因此工程造价鉴定面临进展缓慢的困难,严重推迟了案件的审理时间。
(二)鉴定资料不规范,严重影响造价鉴定质量和效率
现在法律对交予的鉴定证据资料质证和鉴定的先后顺序还没确切的规定,这样导致对于质证和鉴定可以自由定夺,由于太过随意导致许多没有经过庭审质证认定就移动鉴定的情况发生,材料在没有经过庭审质证认定的条件下交予鉴定人员鉴定,由此缺乏合法真实性,诉求人对鉴定意见不满意,导致后去复勘补充资料和重复简单行为的情况发生,当前需要加快提升鉴定质量和效率。
(三)鉴定机构以及鉴定人员资质和专业知识水平有限
现司法处理过程中,大多都是采取集中和随机抽取的方式进行的。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司法造价鉴定的公正,但依旧存在一些问题[2]。例如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存在能力不平衡的情况,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会发生难度比较大的工程鉴定分配给了能力有限的鉴定机构,这样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鉴定结果的质量和效率,影响案件审理的时间。
三、针对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问题的相关对策
建筑工程概念造价因为自身的特殊性导致建筑纠纷案件拖延不能得到解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重要的还是法官和鉴定机构之间配合不到位造成的。作为经办法官应明确审判权范围,鉴定资料事先经过质证认定后移交并自动告知鉴定机构鉴定范围,加快工程造价鉴定的质量和效率的提升,促进落实各大建筑工程纠纷案件。
(一)加强对相关造价专业知识的了解,以便提高处理纠纷案件的质量和效率。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是涉及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办理案件的法官如果对工程造价方面的专业知识不了解,会对后期处理造价鉴定过程中当事人意见、工程造价鉴定意见的质证认定、与鉴定机构的沟通等产生不良影响,很难作出正确的判断。为了避免这一系列情况的发生,承办法官应自主加强对建筑乃至工程造价定价相关基本知识的学习,具有一定的造价专业知识配合自身的法律专业知识才能有效提高建筑工程纠纷案件的质量和效率。
(二)积极监督案件进展,强化法院和鉴定机构的沟通,推动工程造价鉴定的发展。
当今法院案件数量越来越多,建泽工程纠纷案件数量也在逐年增加,呈明显上升的趋势发展,承办法官的审判工作也越加繁重,至此法官对已送鉴定的案件关注度不高,鉴定被移动后案件就此停滞不前。为了避免这一情况的发生,使进程加快,承办法官应当主动加强与鉴定机构的协调沟通,清楚鉴定的进度,并配合鉴定机构对当事人延迟提供鉴定资料及时进行质证认定,使鉴定能正常进行[3]。
综上所述,工程造价鉴定需要承办法官和专业鉴定机构以及人员的协调配合,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进行鉴定,积极推动鉴定进程,提高鉴定的质量和效率,缩短建筑纠纷案件的审理时间。
参考文献
[1]张峰.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法律问题[J].法制博览,2019(28):116-117.
[2]郭桂华.分析建筑工程纠纷中的造价鉴定[J].建材与装饰,2018(41):152-153.
[3]刘万君.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对策[J].建材与装饰,2018(05):196.
论文作者:曾雪芳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20年第2期
论文发表时间:2020/4/29
标签:鉴定论文; 工程造价论文; 司法鉴定论文; 建筑工程论文; 造价论文; 鉴定机构论文; 工程论文; 《基层建设》2020年第2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