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江南地区的粮食亩产及其估算方法辨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江南地区论文,亩产论文,宋代论文,粮食论文,方法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4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 —4799(2000)03—0078—06
近阅文献,发现学界在估测宋元明清江南地区的粮食亩产量时,通常采用按佃农所纳租额翻倍而计的办法。其根据是佃家所纳租额长期以来占其产量的50%左右,所以亩产相当于租额的二倍。这种办法在一定条件下是可行的,但在某些情况下会低估当地农业生产水平,使用时应慎重从事。如李伯重先生根据《重修琴川志》卷12《役》所载刘宰撰于南宋理宗嘉熙二年(1283 年)正月十五日的常熟县《义役记》, 全县50都共有义役田51310亩,平均每亩租额5斗,据此认为宋末元初江南地区亩产在1石左右[1]。这个数据与宋代文献所记载的当时人的观察相去甚远,把宋代亩产几乎降到了与唐代差不多的水平线上。因此,如何使用亩产估算方法以及如何估计宋代江南农业生产水平,还有重新检讨的必要。
一、江南亩产的数据考察
按照漆侠先生的估计,“宋代亩产量一般是二石,最差的也有一石”[2](P138)。按照我的计算,宋代全境平均亩产为1.875石,折合今制每亩197.5斤[3](P135)。当然,由于自然的、历史的、民族的种种原因,全国各地的发展是不平衡的,因此各地粮食亩产也有很大差异。仅就东南一带而言,以太湖流域的两浙地区为中心,按照当时人的观察,每亩产米二三石之间,合谷四至六石(注:《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之二一七:“稻子二硕折米一硕。”按硕即石。),即亩产绝对不止一石米或二石谷。现据所见材料,按时间顺序例举如下:
北宋仁宗庆历(1041~1048年)初年,范仲淹在上仁宗皇帝的《答手诏条陈十事》中说:“臣知苏州日,点检簿书,一州之田,系出税者三万四千顷。中稔之利,每亩得米二硕至三硕,计出米七百余万硕。”(《范文正公文集》附奏议上)中等年份,每亩单产2~3石。苏州是范仲淹的家乡,他在当地又当过父母官,所述是可信的。
据岳珂所说,在苏州、湖州一带,神宗熙宁年间(1068~1077年),“上色(田)可收谷四石《愧郯录·祖宗朝田米值》,合米二石,较之范仲淹的说法,略低一点。
神宗(1068~1085年在位)时,水利专家昆山人郏颤在其所著《吴中水利书》中,详细阐述了他对太湖流域的治水设想,然后说:“国朝之法,一夫之田为四十亩,出米四石。则十八万夫田可出米七十二万石矣。今苏州只有三四十万石,借(假)使全熟,则常失三四十万石之租。”(《吴郡志·水利》)这就是说,苏州地区如修好水利,可以变沼泽为水田,扩大耕种面积,按每亩产米4石计,18 万亩可以产米72万石。
每亩产米4石当然应是旱涝保收的高产之田的产量。 然而细绎郏颤原意,他强调的是治水之后可以扩大粮田面积来增加粮食总产量,其着眼点并不在每亩单产的提高上。因此他没有必要过分夸大粮食亩产。当时当地的实际情况那怕较每亩4石为低,也应不低于3石。
徽宗政和年间(1111~1119年),浙江明州(治今宁波)城西广德湖未废之时,“七乡民田每亩收谷六七硕”,合3~3.5石米,而且是大面积高产:“计七乡之田不下二千顷。”[4]
以上是北宋时期太湖流域的几个亩产量数据,从11世纪40年代的每亩产米2~3石,到12世纪初叶,上升到3~3.5石米。这些记载,有的出自当时人、有的出自当地人,应该比较可信。下面再看南宋时期的记载。
成书于孝宗乾道年间(1165~1173年)的罗愿《新安志·叙贡赋》在讲到当地歙州山区山多田少,赋税沉重时说:“大率上田产米二石者,田主之收什六七。”意思是自然条件差而田主不易,因此国家税收不可太重。所以如果不是有意压低,至少不会夸大当地的粮食亩产,每亩产米2石之数应该比较近实。
参照相邻地区,如神宗时期(1068~1085年)淮南和州一带亩产达到四五斛(按斛、硕皆相当于石),如按谷计,折成每亩也有2~2.5石;宁宗嘉定年间(1208~1224年),江东一路平均亩产达到每亩2 石米(《愧郯录·祖宗朝田米值》)。这些数据可以互相印证:在条件不如苏南的歙州、和州等地亩产可以达到甚至超过2石,以苏州、 常熟为代表的两浙地区的亩产应该更高一些。
孝宗、光宗之际(1189~1190年),陈傅良知桂阳军,撰桂阳军《劝农文》(《止斋先生文集》卷44)说,在浙江、福建一带,上等田亩产米3石,次等亦有2石。
宁宗嘉定二年(1209年),湖州知州王炎奏称:“本州境内修筑堤岸,变草荡为新田者凡十万亩,亩收三石,则一岁增米三十万石。”[4]这种湖边草荡因筑堤围湖而辟成的“新田”,尚未精耕细作,但水利条件好,可算中等之田,因此,亩产“三石”之估计可能偏高, 但亩产2~2.5石米,应是不成问题的。
到南宋末年,约当13世中叶,高斯德知宁国府,在其所撰《宁国府劝农文》(《耻堂存稿》卷5)中介绍两浙地区精耕细作的经验, 说:“及来浙间,见浙人治田,比蜀中尤精。……其熟也,上田一亩收五六石。故谚曰:‘苏湖熟,天下足’。”这里并未明言这五六石到底是谷还是米,即使按谷折米而计,每亩产米亦达2.5~3石。
宋元之际浙人方回(1127~1307年)说,两浙地区平原产米3 石,山田2石(《续古今考》卷18)。这与上面高斯德的说法是一致的。
从上引材料可以看出,以太湖流域为中心的两浙地区, 平均亩产2~3石米是没有问题的。若只计平原、不算周边山区的话, 平均亩产应在3石上下。若是那些水利条件好的旱涝保收田,则在3.5石到4石之间。具体就常熟而言,其自然环境和生产条件之好,即在太湖流域也是名列前茅的,因此常熟粮食亩产如不高于、至少也不会低于苏州、湖州的水平。早在唐代,常熟就是江南重要的水稻区,因其通常收成较好而得此县名。从五代到两宋,在三个多世纪中,常熟大修塘浦圩田,农业生产条件持续得到改善,太湖流域因此成为当时全国经济最为发达的地区,所以才会产生“苏湖熟,天下足”的谚语,而两浙路的人口密度达到每平方公里81人,居全国第一位,更是明证。北宋人沈坰说:
故苏之北有大邑焉,曰常熟,山长而水远,泉甘而土肥,民富物庶,人乐其业。(《重修琴川志》卷13)
南宋人程公许说:
浙居东南隘,水逾于地,引以为田,厥土衍沃。故苏产甲两浙枝邑,常熟复甲故苏,即名可知也。(同上,卷12)
苏州地区在两浙路是经济最先进的地区,而常熟又位列苏州地区的榜首。既然两浙路的平均亩产已在3石上下,常熟绝不会低于此数。
然而自汉唐以至明清,长期以来我国一直是以定额实物租为主(劳役地租、分成租制和货币地租均较少),地租率大致维持在50%这个水平线上[5](P319—320),这也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为什么按每亩租额的二倍来计当地亩产却显得产量很低,而与当时当地人的说法不符呢?这里有二个原因在起作用,一是私租本身形态有别,数额有差,而官田租额一般又较民田私租为轻;二是民间租额一般情况下是只按一造之收成来计算的,这是汉唐以来的惯例,一直沿用下来。但耕作制度自唐代以来却在慢慢发生变化,至迟到两宋之际,我们可以看到,在太湖流域、福建沿海和川西成都平原等经济发达地区,或者是稻稻连作制,或者是稻麦连作制,即一年已收两造作物了。这样,如按一熟之租额翻倍而计就丢掉了第二造产量。下面分而述之。
二、私田租额的浮动及其与官田租额的区别
就宋代而言,大体上地租率还是在50%上下浮动,但不同的租佃方式,其租率,却有不小的差异。
实物分成租的租率一般为50%。江西鄱阳人洪迈《容斋随笔》中的两段材料极为典型:
予观今吾乡之俗,募人耕田,十取其五;而用主牛者,取其六,谓之牛米。盖晋法也。(卷4《牛米》)
下户贫民自无田,而耕垦豪富家田,十分之中,以五输本田主。今吾乡俗正如此,目为主客分云。(卷7《田租轻重》)
“十取其五”,“以五输本田主”,明言地租率是50%。南宋熊禾称:“南北风气虽殊,大抵农户之食主租,已居其力之半。”(《勿轩集·农桑辑要序》)熊禾这个说法,可以理解为分成租,但更大的可能性是指定额租制中“中分其利”、“主客各半”之地租率。
然而在较分成租先进的实物定额制中,地租率为40%的记载也不少。如福建人章甫(1045~1106年)所云:
分时往往只论,主客四六无偏颇。(《自鸣集·飏稻行》)
在荆湖一带,据南宋王炎在《双溪类稿·上林鄂州书》中所说:
(湖右)膏腴之田一亩收谷三斛,下等之田一亩二斛。有牛具粮种者,主客以四六分,得一斛二斗。若无牛具粮种者,又减一分。
在淮南地区,据南宋初年王之道在《论增税利害代许敦诗上无为守赵若虚书》中所说:
今(淮南)闲旷连阡亘陌,斯民不复问其耕之卤莽,耘之灭裂,而其实有卤莽灭裂之报。为佃客者,又贪多务得,正使所收不偿所种,亦当取其十分之四,往往倒持太阿,以陵其主人,故主人常姑息而听之。(《王相山文集》卷24)
两湖地区一亩产粮2石,佃客得1石2斗, 这是“主四客六”之分,地租率40%。淮南地区“十分之四”而“倒持太阿”,也是佃客得十分之六。因此章甫所说福建地区的“主客四六”,同样应理解为“主四客六”。可见定额租制下,特别是在佃客自有牛具粮种的情况下,地租率一般为40%,亦有相当普遍性。如按此类租额来折计亩产,则只有实际产量的80%。通常只有在佃客一无所有,牛具粮种全靠佃主提供的情况下,租率才达50%,这五分之一的增加额,即系“牛米”(牛租)。然而正如目前学界所认同的,宋代分成租已较少见,定额租制才是普遍形态[6]。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按地租翻倍而计来算当时当地粮食亩产,往往降低了20%的水平。
再看官租。笔者曾经撰文指出,宋代实行官田私田化政策,在长时期中把各类官田以各种方式下放给民间经营;而尚留存在官府手中的屯营田、官庄以及各地州府县学的学田,也大多依照民间体例,招揽当地百姓或流民“佃种”[7]。然而在确定官田租率时,从中央到地方, 又往往规定“减租二分”,较之当地租额又少20%。如《宋史·食货志一》载:高宗建炎元年(1127年),没收蔡京等人的田庄“以为官田,诏见(现)佃者就耕,岁减租二分。”绍兴二十年(1150年),各类没官田土“募人佃赁,依民间定租,亩米一石,与减二分。”(《淳熙三山志·版籍》)而宋廷在招集流亡、耕垦各类官荒田土时,一般均以“轻立租课”为优惠条件,以广招徕。此类事例,不胜枚举,直到南宋末年贾似道大规模“回买公田”以敛财赡军时,也仍有相应的减租规定[8]。
宋代官田的经营方式,依照土地肥沃程度的递减而有所不同,早在神宗元丰元年(1078年)以前,就有“近城第一等为官庄,第二等合种,第三等出租,第四等募人耕、五年起税”[9]的规定。官庄、 没官田一般是肥田沃土或近廓好地,多取出租方式经营。那些不成片段的荒闲田土,名为“召佃”,实同招垦。高宗绍兴六年(1136年),司农少卿、提领江淮等路营田公事樊宾等建议:
将江南东、西路州县并镇江府管下县分,除可以摽拨充官庄田土外,有不成片段闲田,委官逐县自行根据见数,比民间体例,只立租课:上等立租二斗,中等一斗八升,下等一斗五升。[4]
一亩只纳一二斗,名为官租,实同赋税。这种情况就更不适用于租额翻倍这种亩产计算方法了。
为什么官租非要略低于私租,佃农才交得起呢?《宋史·食货志》解释道:
诸籍没田募民耕者,皆仍私租旧额,每失之重。输纳之际,公私事例迥殊:私租额重而纳轻,承佃犹可;公租额重而纳重,则佃不堪命。州县胥吏与仓庾百执事之人,皆得为侵渔之道于耕者也。
一言以蔽之,官租在交纳的过程中会有种种额外花费,拣、掐、库、称每个环节都是关口,需要打点。私家地主收租时当然也会刁难佃客,但毕竟较少较轻,与官府不可同日而语。因为州县胥吏的背后是政府,拥有国家暴力,而且在王安石行仓法前,他们就是靠刁难勒索这种“侵渔之道”过日子,佃农交1石官租,必须在1石以外另有付出,这租才交得成。试举数例如下:
《宋会要辑稿·职官》载,北宋仁宗天圣元年诏令称:
诸处职田,多不依条召浮居客户,却令公人及税户租佃,所纳斛斗又更加量,以至水旱灾伤,不许申诉。……
用大斗、凸概、斛面等法来加量收租,又不让申诉,这类事例在《宋会要辑稿》、宋人文集中十分常见,所以需要颁布诏令,要各地注意纠正。然而此类事例却屡禁不止,如仁宗庆历元年(1041年),据知许州李淑报告:“伏见官员职田虽有条约,或闻所收,亦有欲成之际,预差公人诣地制扑合收子斗。……每亩制定一石至八九斗者。……(佃户)多是陪备,或更催督紧急,便致逃窜,不能安居。”到仁英之际,约在1062~1064年间,《宋史》本传记吕大防知青城县,此前“圭田(按即职田)粟入以大斗而出以公斗,获利三倍,民虽病不敢诉。”吕大防奏准而纠正之。南宋末年贾似道公田法中更是“以高地而为良田,以豆麦而为租米,以所产三斗、五斗而为八斗、一石”,甚至“谬以每斗作一百六十合。”(黄震《黄氏日钞》卷73)“斛斗加量”也好,“入以大斗”也好,或干脆改变量制,1斗不是10升100合,而是16升160 合作一斗,增量60%,总之官府在敲剥掊克佃农上,较之私家地主厉害多多。再加上经办胥吏刁难勒索,系官佃农实际所纳远远超过表面规定,所以官田租额如果同民田租额一样重,再加上交纳过程中的种种花费,势必超过私租租额,导致“佃不堪命”、“便致逃窜”。这就是官租在定额上要较私租为低的原因。
上面说的是普遍情况——定额租制。由于同样的道理,在实行分成租制的场合,各地官府既有实行“官私各收其半”(租率50%)的,也有“官四客六”(租率40%)的不同做法。需要强调的是,官田上的对分制,往往是在“官出粮种”的条件下实行的,每年收成之后,先扣除种粮,然后再对半均分。这样,佃农所分的50%就是净得,其中没有籽种成本。如徽宗崇宁二年(1103年),在熙河路番汉弓箭手屯田中,实行的就是“遇成熟日,除粮种外,半入官、半给耕夫”(《宋史·兵志》)的做法。孝宗乾道六年(1170年)庐州屯田“官给牛具,借贷种粮”,收成日“除椿出借贷种粮外,以十分为率,官与力耕人中分。”淳熙十年(1183年),江陵府在江汉平原上召佃耕垦,第一年所收全归佃户,第二年“除留官种外,将收到子课,官客均分。”[4]这种对分制, 几乎都是在官出牛具、种粮的情况下实施的,这就是说佃农几乎不承担种田的主要成本。而民田租佃中的对分制,则多半无此优惠。
比较而言,在官田租佃中,“官四客六”的做法要普遍一些。如绍兴六年(1136年),张浚奏改江淮屯田为营田官庄,在“官给牛、种”的条件下,第二年“收本谷三十万斛有奇,除客户当给六分,官收十余万斛”。就在这一年,南宋朝廷下令在各路推行官四客六的租率 绍兴七年(1137年)十月诏书称:
诸路营田官庄收到课子,除樁留次年种子外,今后且以十分为率,官收四分,客收六分。[4]
看来各地基本实行了这一指令。如滁州70顷营田,按照权发遣滁州杨由义所说:“依营田元指挥,除种子外,官中与佃客作四六分,官得四分,客得六分。”[4]淮南屯田, 依淮南转运判官吕企中言:“窃缘当来营田系是四六分,官收四分,客收六分,盖欲优异人户,今耒欲乞除种子外,依营田例四六分数,官私分受。”[4]在官出种子的前提下,佃户得六成,实际租率当低于40%。总之,按官田地租翻倍而折算产量,同样会降低当地亩产,进而低估当时当地农业生产所达到的水平。
三、从耕作制度的变化看亩产估算
我国农业在春秋战国之际,实现了从原始农业向传统农业的飞跃,其特点是耕歇轮换的撂荒制(一称“休闲制”)被年年耕垦的连作制所取代。此后又经千余年的发展,自中唐以降,一年一熟的连作制在北方逐步被二年三熟制取代,在江南则被一年二熟制所取代[3](P103—113)。然而,像历史上的任何制度一样,租佃制度亦有其惯性,按一熟产量来定年租的做法,一直沿续下来。以至到宋代,在江南、福建沿海、成都平原等经济发达地区,我们看到,耕作制度已从一年一熟变为一年二熟,而多数佃户仍按惯例只交一造之租,另一造所收则全归佃农所有。这种情况下,如按租额翻倍而计产量,就没有包括第二季收成在内,这个误差就更大了。
宋代的双熟制有稻麦连作、稻稻连作、麦豆连作等多种形式,大体集中在两浙地区和福建沿海平原,此外成都平原、江南东路和长江中下游沿岸的某些地区也有双熟制出现。
这里主要讨论太湖流域。黄粟嘉先生指出,从历史上看,苏州地区的耕作制度发生过三次大的变革,第一次在两宋之交,从一年一作晚稻向稻麦连作制过渡;第二次在明清之际,因双季稻的扩展而形成麦、稻、稻三造制;第三次发生在新中国建国后[10]。其中以两宋之交的第一次变革意义最为重大。文献记载说明,到南宋时期,稻麦连作制在苏州地区已经迅速普及开来。季长文《吴郡图经续记》称,苏州一带“其稼则刈麦种禾,一岁再熟。稻有早晚,其品名甚繁”。由此出现了“春花(麦)熟,半年足”,“以小熟(麦)种大熟(稻)”的新局面。与此同时,双季稻的种植面积也在扩大。嘉定(1208~1224年)进士吴泳说:“吴中厥沃壤,厥田肥,稻一岁再熟。”(《鹤林集·隆兴府劝农文》)《双溪集》作者苏籕(北宋苏辙之孙)也说,自宋廷南渡,驻跸临安,“赋入惟恃二浙而已。吴地海陵之仓,天下莫及,税稻再熟。”看来除稻麦连作制外,稻稻连作制也在推广之中。
两宋之际大批北人南渡,北人嗜面,南方各地对小麦的需求大幅度上升,价格随之高涨,种麦有利可图,这就大大刺激了农夫种麦的积极性。南宋庄季裕在《鸡肋编》中说:
建炎(1127~1130年)以后,江浙、湖湘、闽广,西北流寓之人遍满。绍兴(1131~1162年)初,麦一斛至万二千钱,农获其利,倍于种稻。……(各地)竞种春稼(麦),极目不减淮北。
除了价格因素以外,江南佃户种麦积极性空前高涨,还有一个更为重要的原因,这就是佃农“惟是种麦不用还租,租得一石是一石”。(《黄氏日钞》卷78)其实并非种麦不用交租,而是自来租佃惯例只交水稻一茬之租,在水稻之外抢收一茬小麦就全归佃农所得了。这就极大地刺激了无地佃农实施稻麦连作的积极性。前引庄季裕《鸡肋编》在谈到江浙、湖湘、闽广等地普遍种麦后,又说:“而佃户输租者只有秋课,种麦之利,独归客户。”广大佃农在这场耕作制度的革命中,显然获得了极大的经济利益,这是一年二熟制在江南地区得以迅速推广的又一重要动因。换言之,广大佃农是这场耕制革命的主力军。
当然,对于佃农独得第二茬庄稼之利,地主是不甘心的,于是宋代增租花样之多也是令人叹为观止,“增租划佃”、“私造斗器”、“斛面”、“凸概”等等不胜枚举。我们在南宋末年,终于发现了在官田上开始收二造之租的记录。据周应合《景定建康志》卷23《慈幼庄》条载:
本庄田地立为上、中、下三等收租。田上等每亩夏收小麦伍斗肆升军斗,秋纳米七斗二升军斗;地上等夏纳小麦伍斗肆升军斗,秋纳豆伍斗肆升军斗,……田下等每亩夏纳小麦贰斗叁升肆合军斗,秋纳米贰斗柒升军斗;地下等每亩夏纳小麦贰斗陆升陆合军斗,秋纳豆贰斗壹升陆合军斗。以上各系租户自出耕具种粮,净纳租数,立为定额。
我们看到,在南京一带,至少在慈幼庄此类官田上,已经实行两造收租;水田夏收小麦秋纳米,这是稻麦连作制的反映;旱地夏收小麦秋纳豆,这是麦豆连作制。总之,水田、旱地都是一年二熟,每熟分别计租。笔者孤陋寡闻,一年二季作物都要收租,迄今为止所见仅此一例。这说明整个两宋时期,一般情况只收一茬作物的地租。如果这个看法可以成立的话,那么按租额翻倍而计亩产这种方法,只反映了一季之产量,另一季产量未计入在内。而如前所述,至少南宋时期,江南一带已经是一年二熟制占据主导地位了。
综上所述,按租额翻倍而计产量的办法,使用起来是有条件限制的。这就是:
(一)如是民间私租,必须是“主客中半”的对分制。如是四六分(主四客六),则所得产量只有实际产量的80%。
(二)如是官租,除了要注意到均分制和四六开的区别外,还要加上“种粮”,方能接近实际产量。因为如前所述,在多数情况下,官庄、屯营田等,都是在扣除种粮后再按一定比例来计租的;而在定额租制的条件下,官租一般要低于私租20%左右,因此,在计算产量时,这部分差额还得再加进去。
(三)就南宋江南地区而言,无论官租、私租,多半只是一茬作物之租;第二茬作物的产量并没反映在地租之内。如果只按一茬作物之租来计产量,就有可能把实际产量降低一半左右,这个误差就更大了。
以上认识是耶非耶,敬希识者有以教我。
[收稿日期]1999—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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