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探讨_电子商务论文

关于我国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探讨_电子商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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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随着Internet的普及和发展,交互式Web应用的出现导致了电子商务浪潮的兴起。电子商务的出现,跨越了空间和时间的限制,直接对原有的商务模式发起猛烈的冲击,使网上广告、网上购物、“虚拟商场”、网络银行等成为现实,电子商务促进了全球化贸易的发展,产生了新的广大的税源,但是也给传统税收体制及税收管理模式带来了巨大的挑战。本文就此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我国当前应采取的对策。

一、电子商务发展带来的税收隐患

电子商务从产生到现在的短短数年间,发展非常迅猛。据有关资料报道,全球网民从1994年的100万增加到1998年的1.3亿,预计到2005年全球网民将达到1亿,而在我国,根据中国网络管理机构CNNIC最近一次统计表明,我国的网民已从1998年底的210万增加到1999年12月底的890万,2000年将超过1200万,到2005年我国将拥有全球第二大Internet用户群。因特网的迅速发展致使电子商务贸易以异乎寻常的速度发展,有关资料显示,1998年全球网上贸易额为430亿美元,1999年就达到1450亿美元,去年估计达到2000亿~4000亿美元。专家预测,在未来的5年内,网上贸易额将达到全球贸易额的1/4。在我国,1999年电子商务总交易额达到2亿元,比1998年增长了一倍以上。据统计,去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8亿元,到2002年将达到100亿元。

电子商务贸易的快速发展使税收的问题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1999年9月20日至23日,美洲税务行政中心(CIAT)在葡萄牙的波妥举行会议。对于如此庞大的电子商务贸易数额,政府应否对其征税,众说纷纭,有的经济学家认为应该对互联网征收“比特税”(Bit Tax),即按计算机网络中流通信息的比特量征税。它不区分在线交易和数字通信,而是统统征税。对于这一提法并未得到一致的肯定和推广,因为比特税面临一个问题是这种税不区分在线交易和数字通信,其结果是对数字通信业的发展带来沉重的打击,将阻碍电子商务这一新生事物的蓬勃发展。也有专家认为电子商务通过网址来决定纳税人经营地址很困难,现行税制已不适应这一新情况,主张开征一种电子商务税。如在波妥会议上的OECD财政事务委员会主席约弗雷·阿文斯就不同意这种观点。阿文斯认为不需要开征新的税种,可以在现行税制下采取新的措施。并且在这次会议上传达了OECD财政部长们于1998年10月在渥太华一致通过的一项广泛的纲领。其要点是:(1)在现阶段,不考虑开征新税,但现行间接税制应加以调整,以适应电子商务;(2)通过电子商务网络提供给客户的数字方式的产品在增值税方面应处理为提供服务;(3)在增值税等消费税种方面,应在消费的地区征税。1996年11月美国财政部发表了题为《全球电子商务选择性税收政策》的报告,1997年4月欧洲委员会也颁布了题为《电子商务:欧洲的首选税收方案》的报告。这些报告均认为修改现行税收原则来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较之开征新税和附加税为更佳。

电子商务引发税收问题的复杂化主要是因为网络没有地域的距离限制,使得商务活动由传统中的迂回模式变为直接模式,使得电子商务在“距离”和“时差”上占有优势。这说明电子商务具有流动性的特点。同时,由于网上交易被无纸的操作和匿名所取代,电子商务又具有隐蔽性的特点。引出的电子商务税收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1.国家税收流失风险加大。美国国内收入局局长玛格丽特·米尔纳在1996年12月举行的“关于当前国际税收若干问题的第九届年会”上,对电子贸易可能导致全球性政府收入流失表示担心,说道:“全球的税收管理人员都对无法稽核的电子系统潜在发展表示忧虑,它为交易提供了便利而不留下任何线索、文件或痕迹。”电子商务与信息网络结合,是一种无国界、无疆域的世界性商业活动,在这活动中难以按照现行的法律界定某个人而非彼人。电子商务中的“网民”可以是虚拟的、多身份的或者不真实的。电子贸易急剧发展,联接到网上的服务器数目从1997年8月到12月已翻番,同时软件技术的先进使信息的下载将更为迅速,货币支付比现在的信用卡更为先进,网上“无名氏”使审核稽查成为过时并无用,超国界购物行为使得一个高税率国家的消费者只需付很少的上网费,便可以从另一个低税率国家购买到更加便宜的商品。这些现象的存在都致使税收大量流失。

2.课税凭证的电子化、无纸化,加大了税收征管和稽查的难度。传统税收征管和稽查是在有形凭证上进行的。而电子商务则以电子凭证的形式出现并传递,税收征管监控失去了最直接的实物对象,使得修改轻易、删除不留痕迹、无原始凭证等。这样传统的税收管理和稽查失去了直接的凭证和信息,变得十分被动。同时,由于现有技术还无法做到对数字化印章和签名的唯一性、保密性进行准确无误的认定,再加上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发展,使纳税人可以用超级密码来掩藏有关信息,使税收的源泉扣缴的控管手段失灵,客观上促成了纳税人遵从税法的随意性,致使税务机关搜集资料难上加难。

3.征税对象的性质和数量难以确定。多数国家的税法都对有形商品的销售、劳务的提供和无形资产的使用作了区分,且规定了不同的课税规定。如销售商品的课税取决于商品所有权在何地转移或销售合同在何地商议并签订;劳务课税取决于劳务的实际提供地;特许权使用费则适用预提所得税的规定。但是,电子商务改变了产品的固有存在形式,交易对象被转换为“数字化信息”在网上传送,传统的计税依据在这里失去了基础。税务部门很难在其传递中确定它是销售所得、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同时数字化信息易于传递、复制、修改和变更等特征又使得电子商务所得性质的划分困难重重。如原来购买书籍、画册、报纸等客户现在可能通过电子商务直接取得所需信息。对于这种行为应视为提供服务所得还是销售商品所得很难判定。同时网上书店一个月销售了多少本书或多少字节(Byte)电子信息,目前不是不能确定。

4.客户身份和常设机构均难以确定。现行税制判断是否应课税以及保税数量与客户身份有关,如出口退税必须查明客户的身份,如果将现有的税收原则不加修改地应用于电子商务税收中,则会出现本该纳税的企业冒充向国外供货并以此骗取出口退税。无论如何这种情况难以查清供货目的或买方的身份,从而无法确认应征税的贸易究竟是国内还是国际贸易。同时电子货币可以实现匿名交易,追踪供货途径和货款来源都存在事实上的困难,从而导致网上交易的客户身份模糊化。

另外,按照国际规范规定一国对企业的营业利润课税前提是经营者必须在该国设有常设机构。所谓的“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作业场所等等。显然,传统的常设机构包括人和物两方面的内容,电子商务使大量消费者和厂商在因特网上购买外国商品和劳务,外国销售商并没有在本国出现,因而不能对外国销售商在本国的销售和经营征税。并且电子商务使得大量居民能够提高设在来源国服务器上的网址进行交易活动,这样就产生了关于该服务器是否可以作为一个常设机构的问题。

5.税收管辖权的范围较难界定。随着电子商务的普及,很多企业将成为全球网络供应链中的一个节点,企业的众多业务处理活动都是在网上进行,使交易活动在没有固定场所的国际信息网络环境下进行,造成国家难以控制和收取电子商务的税金。但是,税收管辖权有“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之分,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并行着来源地和居民税收管辖权,即就本国居民的全球所得和他国居民来源于本国的收入课税,由此引发国际重复课税通常以双边税收协定的方式来免除。而对于电子商务征税不管选择哪种原则,在确定谁拥有课税的管辖权时都遇到了难题。

6.国际避税问题加重。因为各个国家都有权利就发生在其境内的支付行为征税,电子商务改变了企业进行商务活动的方式,原来由人进行的商业活动现在则更多地依赖于软件和机器来完成,这样使商务流动性进一步加强,纳税人可以选择在避税港建立虚拟公司,并通过其进行贸易,或将其作为交货地点,利用避税港的税收优惠政策避税,造成许多公司在经营地微利或亏损生存,而在避税港的利润却居高不下。目前一些国际通税港如安提瓜等,甚至在互联网上推出了“避税服务”。致使企业可以利用在低税国或免税国、负税国的站点轻易避税。

二、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措施与建议

世界发在国家电子商务在未来5~10年间,将从目前的初级阶段发展到中级或高级阶段,企业间(B2B)的商务活动80%左右将用电子商务方式进行,企业与消费者(B2C)、消费者与消费者(C2C)的商务活动60%左右和40%左右将用电子商务方式进行。为此各国正在努力营造技术环境、法规环境和市场环境,积极调整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根据分析,从2000年开始大概用10年左右的时间,我国电子商务的综合总体水平可望达到世界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鉴于电子商务对我国的影响与日俱增,基于我国的国情,提出以下税收征管措施和建议。

1.税收征管对策应兼顾眼前和长远利益。对于我国来说,电子商务仍处在一个起步阶段。一方面要积极扶持电子商务的发展,另一方面也要保证政府必要的税收收入,这是处理电子商务与税收矛盾的“平衡点”。近期,为了鼓励电子商务的发展,可以设置一档优惠税率或给予其他的优惠政策,并视形势发展,随着网上交易的成熟,再进行合理规范,当前必须大力培植网络基础设施,因为电子商务的发展与各国的基础设施建设休戚相关,如果没有各国完善的电信基础设施,电子商务将无从谈起。我们应该避免出现丢了未来“西瓜”而只捡眼前“芝麻”的情况出现。

2.开发以网络技术为依托的自动征税等专业化软件。网络是软件与通信的结合,软件是信息网络系统的核心。软件在电子商务系统中起着控制和管理的作用。开发和应用自有知识产权的税务软件对税务系统的安全性、保密性具有决定性作用。通过计算机网络加大征收稽查力度,使税收工作由人治变成法治,由传统走向现代化,做到“法制、公平、文明、效率”。从长远看,我国要开发一种电子税收系统,这种系统不需要纸张文件,但功能强大,能存储文件表和报告,从而完成无纸税收。这不仅提高了对传统贸易方式征税的征管力度,而且也适应了电子商务发展的征税要求。

3.加强配套制度的建设。在制定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政策法规时,需要重新审视传统的税收政策和手段,建立新的、有效的税收机制,要加强税收征管方面的科研投入,建立备案制度、核算制度、代扣代缴制度等税收制度的研究设计与试点。如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首先由纳税人申请办理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填报《申请电子商务登记报告书》,并提供网络的有关材料,特别是计算机超级密码的钥匙配份。其次,税务部门要对纳税人填报的有关事项严格审核,逐一登记,并要注意为纳税人做好保密工作,最好是建立一个密码钥匙管理系统。

4.加强与工商、金融等机构的信息交流。电子商务应具备商务的市场规则,有供货人、消费者和银行,税务部门应同工商、银行等机构紧密合作,建立一个正常的秩序和规范,以解决网上购物、电子货款支付、货物流通渠道以及货物质量保证等问题。并通过联网获取企业电子商务交易的各种信息和对企业资金流动进行有效监控,获取真实可靠的征管信息,防止企业偷逃税行为的发生。

5.增加有关电子商务方面的税收条款。在税收管辖权问题上,从我国实际情况和国家利益出发,应坚持居民税收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并重的原因。结合电子商务的特征,在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关税等条例中增加对电子商务征税的相关条款。应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完备网上税收的税种、税率以及管辖权的法律法规,以便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有法可依。要增强法律、法规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

6.加强国际间的合作和交流。电子商务的全球化引发了很多国际税收问题。尽管目前国际互联网在全球的潜在能力还未能完全实现,大多数电子贸易的商业模型还具有国家特色,而不是国际特色。但是;随着跨边界贸易的逐年增加,防止网上交易造成的税收流失,在税收征管和稽查过程中加强国际情报交流,就显得十分重要。只有通过各国税务机关的密切合作,收集来自世界各国的信息,才能掌握纳税人分布于世界各地的站点,特别是开设在避税地的站点,以防止上网企业偷逃税款,维护国家的正当权益。

7.加快电子商务征税技术人员的培养。电子商务与税收征管,偷逃与堵漏,避税与反避税,归根到底都是技术和人才的竞赛。同时,电子商务自身是一门最前沿的学问,围绕电子商务的各种相关知识也在不断发展。目前,从总体上讲,我国税务部门大多缺乏网络技术人才,有关人员缺乏必须的电子商务知识。因此,要顺应时代潮流,大力培养既懂税收业务知识又懂电子网络知识的复合型税务人员,使税收监控走在电子商务的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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