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对农村剩余劳动力问题的历史探索和现实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共产党论文,剩余劳动力论文,现实论文,农村论文,历史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1世纪,中国潜在的最大问题依然是农民问题。中国共产党能否妥善地解决作为农民问题中最为迫切的农村剩余劳动力问题,成为中国世纪发展的关键。研究党八十年来探索农村剩余劳动力问题的历程,总结其经验和教训,对正确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探索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战争是革命的中心任务,党的一切工作是围绕革命战争的胜利展开的。苏区根据地、抗日民主根据地和解放区农村多数劳动力参加革命军队,根据地和解放区农村普遍存在劳动力较少甚至短缺的情况。但随着苏区根据地、抗日民主根据地和解放区的巩固和扩大,特别是农业合作生产运动的发展,农村产生了一些剩余劳动力。
中国共产党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注意最早要追溯到大革命时期。1925年,党在粤鄂湘赣等省领导农民运动时,就组织消费、贩卖合作社,目的是将社内各家所剩产品和所需物品,直接运销或购买于大市场。(1925年7月,《广东省农民协会第一次代表大会议决案及宣言》)这里运销购买的劳力,就是于生产之外的剩余劳动力。
土地革命时期,苏区根据地经过土地革命,提高了农民生产积极性,农村出现“一村中,劳动力有余之家”,“一乡中,有余之村”,“一区中,有余之乡”的情况。(摘自毛泽东:《才溪乡调查》见1947年9月《农村调查》晋察冀新华书店印行)为此,党和苏维埃政府组织劳动互助社,实行计划调剂,使“劳动力有余的不至闲置”。(1933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颁布的劳动互助社组织纲要》)
抗日战争时期,民族矛盾是中国革命的主要矛盾,为了调动各阶层的抗日积极性,党在抗日民主根据地只能实行“二五减租”土地政策,无地和少地的农民是农村剩余劳动力的主要来源。1942年底,毛泽东要求陕甘宁边区各县根据劳动力不够或剩余情况,有计划地统一实行“组与组、人与人的调剂”。(《曲阳邓家店的劳动互助合作社》,《解放日报》,1944年6月18日)晋绥边区组织剩余劳动力“扩大农业、手工业、运输、畜牧及其它副业生产”(1944年12月,晋绥边区行政公署印《晋绥边区变工互助的发展形式——变工合作社》);滨海区在实践中得出“除有荒开荒、精作之外,开展副业是使用剩余劳动力最好的办法”。(《滨海区变工互助的经验》,《解放日报》1945年4月3日)
抗战胜利后,各解放区实行了一定程度的土地改革,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农村剩余劳动力较为明显。晋察冀解放区鼓励剩余劳动力从事副业生产;(刘奠基《晋察冀九年来农业生产运动》1946年7月1日载《北方文化》第二卷第三期)太行区组织大量剩余劳动力“精耕细作、发展副业”;(《进一步组织起来》,史敬棠等编《中国农业合作化史料》第846页,三联书店1957年出版)东北解放区“设一切办法,把闲散的劳力,投入到生产上去”。(1948年5月20日,《东北日报》载《加强领导,巩固生产组织》)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虽然农村剩余劳动力数量极少,问题不是十分突出,但党没有因此轻视这个问题的存在,而是积极组织农村剩余劳动力从事垦荒,精耕细作,开展副业生产。由于整个时期处在战争的环境中,中国共产党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探索是有限的。
二、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条件下的探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成为执政党,从而可以从更广的范围和更深的层次探索和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问题。1949年至1956年,土地改革和对农业社会主义改造是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确立的必要准备,为建立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奠定了基础,这一时期党的探索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条件下的探索具有连续性。
土地改革、三大改造和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条件下,党对农村剩余劳动力问题的探索,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向工业和公共事业方面转移,是党探索农村剩余劳动力问题的重要方面、全国解放后,党在农村领导了轰轰烈烈的土改革运动,极大地激发了广大农民热情,调动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提高了劳动生产率,节约出来一定数量的劳动力。对此党首先考虑通过工厂、矿山及举办公共事业的途径来着手解决,
1958年,在组织农村劳动力大办钢铁的同时,还转移了相当数量农村劳动力到城市从事基础设施建设和其它工业生产,农村人口大量向城市转移,造成农业生产困难和城市粮食供应紧张,于是中央部署精减职工,减少城市城镇人口,从1961年至1963年,共精简城市城镇人口4千多万。60年代后期,为了国防建设需要,中央抽调相当一批农村劳动力进行三线建设,当工程完成之后又返回农村。通过工业和公共事业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的途径,一方面受到国家整体经济实力的限制,另一方面把农村剩余劳动力当作工业和公共事业建设劳动力的“蓄水池”,需要时就吸纳一部分劳动力,不需要就退回,这种短期行为不可能有效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问题。
(二)向农业生产的深度和广度转移,是党探索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问题的主要途径。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时期,由于城市存在就业困难,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一直没有纳入国家就业政策的视野,农民被农村组织、经济政策、户籍制度牢牢地固定在土地上,党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着眼点主要放在农村。1953年党强调在目前的条件下,“应该注意帮助使这种多余的劳动力能够尽量用于土地加工和发展当地农村可能的多种经济”(1953年2月中共中央正式通过的《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的决议》)。
1955年9月,毛泽东在主持编辑《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一书时,强调扩大生产规模、实行多种经营、进行精耕细作的重要性,指出农业合作化后,有些地方一时感到劳动力过剩,那是“还没有扩大生产规模,还没有进行多种经营,耕作也还没有精致化的缘故”。不久,毛泽东进一步提出: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出路“主要地还是在农村”,要求组织农村剩余劳动力,“向一切可以发挥自己力量的地方和部门进军,向生产的深度和广度进军。”(1955年底毛泽东在《多余劳动力找到了出路》一文按语)
毛泽东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思路,有着丰富的内涵,但在相当时间内没有被理解,三大改造完成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许多地区把农村一切劳动力集中于粮食生产,阻止剩余劳动力流动,限制经济作物种植面积和副业生产。1956年,中央了解这一情况后,指出“不要企图把一切劳力变成生产粮食的劳力”,要利用剩余劳动力,“尽可能种植适合当地的经济作物,尽可能经营副业生产,并适当鼓励个人的活动”。(1956年6月《中共中央批转福建省委〈善于如何争取农业百分之九十社员增加收入对各地的建议并向中央的报告〉》)
大跃进、人民公社化运动中,党对农村剩余劳动力问题的认识出现反复。中央八届六中全会认为:“只要认真推广深耕细作,分层施肥,合理密植而获得极其大量的高额丰产的经验,耕地就不是少了,而是多了,人口就不是多了,而是感到劳动力不足了。”在这种思想指导下,有些地方收回农民自留地,取消家庭副业,减少经济作物种植,限制多种经济,减少集体副业所占比重,把农村劳动力严格限制在粮食生产上。这些措施严重挫伤了农民生产积极性。两个月后,全国农村工作部长会议进行调整,要求适当种植经济作物,提高副业比重,保证副业收入一般不少于农副业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随后由于自然灾害,粮食严重歉收,人民生活极其困难,中央发出《关于人民公社十八个问题》,要求大力发展农业生产,严格规定用于农业生产的农村劳动力“不少于百分之八十”。农村劳动力又一次限制在粮食种植上。
20世纪60年代,为了改变农村劳动力单一的粮食生产,组织农村剩余劳动力从事副业生产,1962年在粮食问题有所缓解时,中央要求综合利用劳动力,认真实行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并举的方针,“在优先发展粮食生产的同时,合理安排各种经济作物的生产;必须把畜牧业放在重要地位;必须努力发展林业、渔业和各种副业生产”。(1962年9月中共中央八届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进一步巩固人民公社集体经济、发展农业生产的决定》)1964年11月,进一步指出:恢复和发展农村的副业生产,成为当前巩固集体经济、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的一个重要问题,利用农村劳动力根据农时忙闲,亦工亦农,做到人尽其材。1965年9月,中央再次发出大力发展农村副业生产的指示。1971年中央强调要以粮为纲,全面发展,既要突出粮食生产,又要发展多种经营,“防止单打一”。
(三)发展社办工业,是党探索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问题的有益尝试。为了服务于农业发展的需要,1959年12月,中央提出发展社办工业,“要安排适当数量的劳动力”,“采取农闲大办,农忙小办,工农结合,亦工亦农的方法发展社办工业”(1959年12月《关于人民公社过渡问题》)。毛泽东对这种新形式给予了充分的肯定,认为可以将此作为调节农村剩余劳动力的一种有效途径。
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条件下,党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出路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提出了许多解决问题的办法和途径。总的来说,党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探索具有如下特点:
其一,把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问题作为发展农业生产的一个重要手段。正是因为没有把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问题作为主要目的,所以当农业生产发展,粮食供应稳定,党对农村剩余劳动力问题就有所考虑,提出一些解决的办法、途径,但这些办法、途径,都加上了限制条件。
其二,把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出路主要放在农村。随着土改的深入,三大改造的完成,特别是社会主义制度最终确立,党实行统购统销,统购包销的购销政策。党把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问题的着眼点放在农业生产上,毛泽东对农村剩余劳动力问题的思考也没有超出这一范围。
其三,限制农村剩余劳动力从事生产项目的条件繁多,不可能形成正常渠道和规模。社办工业,本来是党探索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问题的重要成果,但规定不允许影响国家统购物资的收购,不允许与国营企业争原料,投资只能从社办企业的利润和公积金内开支,并且不能妨碍农业生产,所占劳动力不得超过生产大队劳动力总数的百分之二,这种限制繁多,又难与市场结合的自产自销的工业,不可能形成规模,社办工业自始至终没有发展壮大而成为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有效途径。在林牧副渔及多种经济上也同样有种种限制。 三、改革开放以来的探索
1978年12月中共中央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成为历史的转折点。在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改革,广大农民有了自主经营的权力,从而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解放了农业生产力,也解放了农民自身,这时,农村剩余劳动力由隐性变为显性,在数量上日益增大,这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
1979年9月,中共中央十一届四中全会指出“随着农业现代化的进展,必将有大量农业劳动力可以逐步节省下来”,而这些劳动力不可能也不必要都进入现有的大中城市,因此“一定要十分注意加强小城镇的建设”(1979年中共中央通过《关于加快农业发展的若干问题的决定》)。同时强调我国除了15亿亩耕地以外,还有广大的荒地、草原、森林、宜林宜牧的山区及宜于水产业的淡水水面和海域,发展农业的有利条件很多,要坚持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的方针;社员自留地、自留畜、家庭副业和农村集市贸易,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附属和补充,把农村剩余劳动力逐步转移到小城镇思想,是党探索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重大举措,它突破了农村剩余劳动力在农村农业本身流动的局限,为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寻找了一条根本出路。
历史进入20世纪80年代,改革深入,农村剩余劳动力数量猛增,中央强调:劳动力“逐步腾出的两亿以上的,主要也得从发展社队企业、特别是工业和手工业来寻找出路。”(1980年3月国家农委印发《全国农村人民公社经营管理会议纪要》)。1981年3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国家农委《关于积极发展农村多种经营的报告》,报告指出:积极发展多种经营是繁荣我国农村经济的一项战略措施,一定要从我国人平耕地较少,而山多、水面足、草原大、自然资源丰富的特点出发,大力发展商品经济,大力开展多种经营(1981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国家农委《关于积极发展农村多种经营的报告》)。10月,《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进一步要求,“把剩余劳动力转移到多种经营方面来”,并强调建立起一个多种经营综合发展的合理的生产结构。
20世纪80年代后半期,乡镇企业异军突起,吸纳“从业人员已达六千万人,占农村劳力的百分之二十”,成为一支重要的经济力量。党于是把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问题着眼于乡镇企业的发展,并把这种“离土不离乡”的转移方式作为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的基本战略。如此同时中央还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开发利用荒山、荒坡、荒滩、河流、水面、滩涂、草山、草原和各种地下资源的地方(1987年11月中共中央《把农村改革引向深入》),争取在农村第一产业内部吸纳一些劳动力的基础上,“有计划地开拓和发展第二、三产业,加强农村工业小区和集镇建设,开辟劳动力转移的门路”(1982年12月中央政治局通过的《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利用一切自然资源,开拓和发展第二、三产业,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拓展了更广阔的空间。
党的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确立了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党对农村剩余劳动力问题的探索充分考虑到市场的配置作用。
在乡镇企业上,中央指出乡镇企业对于今后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要善于引导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适当集中,发挥企业群体优势,带动农村第三产业的发展,“为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创造条件。”(1993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在市场的配置作用上,1994年中央提出培育劳动力市场是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合理流动重要渠道,要求发展小城镇,改革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促进乡镇企业适当集中,做好信息、疏导、培训等服务工作,培育劳动力市场,引导农村劳动力合理流动。(1994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1994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改革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培育劳动力市场,充分运用市场配置作用是党探索解决剩余劳动力的一次重大突破。
1995年后,由于农业产品价格长期低落,农业收入下降,农民负担加重,小城镇接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一些条件限制,特别是城市改革的不断深入,沿海地区经济的迅速发展,逐渐出现了涌向大中城市和沿海地区的“民工潮”。对此中央一方面要求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的工作,一方面进一步探索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
在乡镇企业和小城镇上,强调必须“把乡镇企业的发展与小城镇建设结合起来”,把发展乡镇企业和小城镇,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作为带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战略;在市场配置上,要求发展农村要素市场,运用市场机制,促进农村劳动力要素合理流动;在发展第三产业上,指出第三产业能够创造大量的就业机会,而农村第三产业十分薄弱,应结合小城镇建设大力发展。在流动方式上,要求农村剩余劳动力必须适应城市和发达地区经济发展的需要,继续引导农村劳动力有序流动。(1997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1997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和1998年12月温家宝《全国贯彻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努力做好1999年农业工作》)
2001年1月,中共中央在《关于2001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解决农村剩余劳力,而且要解决农业富余劳动力,强调从向农业的广度和深度进军、发展乡镇企业和小城镇建设等方面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对农村剩余劳动力问题的探索呈现许多新的特点:其一,在向农业的广度和深度进军上,探索农村剩余劳动力出路更加深入,提出充分利用自然资源,包括荒山、荒坡、荒滩、荒水等各种农业资源,同时要求发展多种经营,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服务业等第二、三产业,延长农业产业链。其二,提出了把发展小城镇和发展乡镇企业结合起来,改革小城镇的户籍制度,建立和完善农村劳动力市场,从而突破了把农村剩余劳动力局限在农村、农业范围内来考虑的思路,找到了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根本途径。其三,党对农村剩余劳动力出路的探索是根据改革的深化、经济的发展而不断调整的。1979年提出通过发展小城镇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此举促使乡镇企业异军突起,容纳了相当数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党认为乡镇企业是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重要途径,提出大力发展乡镇企业。然而当乡镇企业最终由于经济承受能力、科学技术水平、产品市场竞争力等因素的限制而难以吸纳更多的不断增加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时,党又要求把发展小城镇和乡镇企业结合起来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问题。
四、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问题的现实思考
十年来,党在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问题上,提出了一系列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思路与具体途径和办法。八十年的探索表明:中国还没有吸纳两亿多农村剩余劳动力的非农产业,农村剩余劳动力也不是农村范围和农业本身所能解决的,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是一个长期的复杂的逐步的解决过程。
必须把农村剩余劳动力问题当作一项战略问题来重视。农村剩余劳动力是中国社会发展过程中一个突出问题,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今天,农村剩余劳动力能否得到妥善转移,直接影响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经营、农村深化改革的大局;关系到农民经济收入和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整体进步和综合国力的增强;影响农业基础的巩固和发展、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也就从根本上影响第三步战略目标的顺利实现;还关系到社会政治局面长期稳定、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顺利进行的问题。因此农村剩余劳动力问题必须当作一项战略来重视。
必须切实制定有利于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政策。正确的政策能够引导、鼓励和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为此一方面必须设立机构,组织人力,深入农村进行广泛细致地调查研究,真正了解农村剩余劳动力问题的的基本情况,掌握问题的根本症结,做到心中有数。另一方面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切实制定出有利于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政策,以实现其真正的有序转移。在利用农业资源和延长农业产业链上,要制定符合农民实际要求,鼓励农民积极经营的政策;在向小城镇转移上,除去一系列繁杂手续,给予多种优惠实惠政策,鼓励农民建房、安家、生产;在向大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流动上,要制定保护农村剩余劳动力利益,改善其工作生活条件,组织引导参加适当工作的政策。
必须进一步拓展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渠道。第一,在农业的广度和深度上加大力度。要充分利用自然给予的一切资源,对荒地、荒山、荒坡、荒滩、河流、湖泊、滩涂、草山、草原和各种地下资源,采取承包、租赁、拍卖等多种形式,调动农民经营的积极性。要努力向农产品加工及服务业延伸,延长农业产业链,更多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第二,发展小城镇必须与发展乡镇企业相结合。只有乡镇企业产业结构合理,技术含量高,产品竞争力强,实现健康发展,并且逐渐向小城镇集中,形成规模经营,这样才能有效拓展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小城镇转移空间。第三,加大城市改革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力度,大力发展第三产业,促进沿海发展地区经济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进一步增强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能力。第四,要建立和完善农村劳动力市场,通过市场的配置作用,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有序流动。第五,国家要运用宏观调控手段,有计划地安排重大的基础建设项目,特别是结合西部大开发战略,把农村剩余劳动力有序有效地转移到国家建设项目和需要开发的西部地区。
20世纪中国两次重大社会变革都是从农村开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农村包围城市”的最终结果;中国的改革开放也是另一种形式的“农村包围城市”。21世纪中国农村剩余劳动力问题的妥善解决,也必将带来深刻的社会变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