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受益:中国社会发展的重要原则,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社会论文,原则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国现代化的真正启动发轫于1978年开始的改革,改革给中国的民众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实惠。民众虽然得到了实惠,但贫富差距甚大。从公平与效率的角度看,任何一个社会当中,差距都不可避免,有了差距才有效率,合理的差距能起到促进效率的作用,进行现代化建设离不开效率。但是,如果总是把效率看得很重,而忽略了体现社会公正的普遍受益的原则,那么,就会使社会的激励机制受到破坏。
相对于中国社会来讲,对普遍受益看得更重,这是因为:第一,从历史传统来看,“等贵贱,均贫富”等思想在人们观念中根深蒂固。第二,建国以后的30多年,我国在分配体制上一直实行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改革以后,尽管人们谴责这种分配方式,但其影响在人们心目中很难一下子消除。诚然,这种“看重”具有许多不合理成分,然而作为一种客观事实,却是无法回避的。一味迁就固然不对,但忽视它的存在,就会直接影响到社会稳定。因此,从社会的现实土壤出发,中国的社会发展必须坚持普遍受益这一重要原则。
一、界定和理论依据
普遍受益是指社会成员能够持续不断地得到由发展进程的推进带来的好处。它包括以下几层涵义:
第一,普遍受益的前提是社会发展。只有社会发展这块“蛋糕”做大,社会成员才能得到更大的实惠,也只有社会发展这块“蛋糕”做大,才有可能使更多的社会成员得到实惠。事实上,贫富差距引发的不公正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物质财富的匮乏引起的。正如罗尔斯指出的:“我们可以简略地说,任何时候当彼此互不关心的人,在适度的贫乏条件下,提出相互冲突的对社会利益分配的要求时,公正问题的环境就出现了。”(注:参见石元康:《市民社会与现代性》,载《经济民主与经济自由》,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71页。)
第二,普遍受益就是要使大多数人受益,而非少数人或个别人受益。普遍受益遵循普遍原则,目标是使广大社会成员得到好处,而不是让少数利益集团瓜分社会财富。相对于中国社会的目前状况而言,由于转型期许多规范的真空地带和扭曲部位,使得个别人或少数人能够通过寻租行为、权钱交易、偷漏税款等非正当途径暴富,普遍受益就是要减少甚至杜绝上述行为,而让广大社会成员走上共同富裕之路。
第三,普遍受益客观上要求建立一套相对公平的制约机制。公平是经济活动和社会发展的内在秩序,普遍受益是在公平前提下的社会利益的分配,是用一种“游戏规则”来制约平衡社会财富的再分配,来遏制社会不公平对社会发展的侵蚀。所谓相对公平,是指“公平”是一个时空概念,不存在完全适用于人类社会的各个历史阶段、适用于全人类的公平机制。对于目前的中国社会来说,就是要运用政治、法律、经济、道德等社会控制手段,重建社会主义的公平机制和公平观。
第四,普遍受益是一个渐进受益的过程。普遍受益和社会发展的时代内容相适应,它是满足于一定时代条件的社会需要和社会成员的内在要求不断调适的过程。普遍受益既表现为社会成员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的满足,也表现为时代内容的反映,是在一定时点上社会成员的需求由低级向高级、由基本的物质需要向更高级的精神需要满足的动态过程。
这里牵涉到一个问题需要作出说明,即受益指的是什么。我们认为,不能把受益狭义地理解为物质利益的满足。当然,物质利益的满足是普遍受益重要的部分,也是社会成员受益的基本内容。但是,随着社会发展进程的深入,特别是在社会财富积聚到一定程度,社会成员对物质需求的欲望由迫切变得相对缓和以后,利益的需求格局就会由单纯地追逐物质利益而转向其他方面。因此,受益除了指物质利益外,还应包括更高层面的内容,而贯穿于这些内容中最根本的,我们认为是社会成员个人发展潜力的开发和发展机会的均等。
普遍受益原则的确立有赖于以下几个理论依据:
第一,社会公正。从社会公正的角度看,每个人不论贡献如何,最低都应该得到作为人类社会的一员所应该得到的东西,至少应该是得到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起码的权利,即享有人权或基本权利,而且应该平等享有基本权利。另一方面,每个人因其具体贡献的不平等而应平等地有相应不平等的非基本权利(注:王海明:《平等新论》,载《中国社会科学》1998年第5期。)。社会公正要求对社会财富进行公平分配, 要求人人享有平等的基本权利和发展权利,普遍受益体现了社会公正的合理要求,是保证人人享有基本权利和发展权利的必然选择。换言之,只有实现了普遍受益,才能保证社会公正。
第二,以人为本位的发展观。社会发展观的演变表明,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是社会发展的终极目的和归宿。离开人的主体地位,社会发展就成了无本之木。1995年哥本哈根社会发展世界首脑会议指出,“社会发展是全世界各国人民的中心需要和愿望,也是各国政府和民间社会各部门的中心责任”,“社会发展以人为中心”,“社会发展的最终目标是改善和提高全体人民的生活质量”(注:参见宋林飞:《社会发展的评估与对策》,载《南京社会科学》1998年第4期。)。 普遍受益与以人为本发展观的最终目标是相吻合的。
第三,公平与效率的统一。关于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在经济学界,国内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另一种观点认为不能将效率放在优先地位。我们认为,效率和公平不能单纯地放在同一层面上进行考察,而应分离开来:效率更多地体现在经济领域,公平却涉及道德、伦理、法律等更多的内容。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归属来看,公平是目的,不是手段,而效率是手段,不是目的。但在一定的社会发展阶段或者说中国现有的社会发展阶段,特别是从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二者可以互为手段和目的。这是因为,首先,只有提高效率,才可以减少不公平。亨廷顿指出:“从长远看,经济发展能够产生一种比传统社会更公平的收入分配方式。”(注:亨廷顿:《变动社会的政治秩序》,上海译文出版社1989年版,第62页。)效率可以使公平建立在更加雄厚的物质基础之上,而且公平的最终实现要以效率的相对提高为前提条件。其次,公平可以促进效率。公平,首先体现在收入分配方面。公平合理的收入分配方式,如多劳多得,少劳少得,能够有效地调动各方面的积极主动性,促进经济效率提高。普遍受益所内含的公平与受益的关系体现了公平与效率的统一,不过它所强调的不仅是单纯的公平合理的收入分配,而且更重要的是每个人在完全平等地享受人权、基本权利的基础上,因其具体贡献的不平等而按比例平等地享有相应不平等的非基本权利,亦即发展潜力和机会的平等。
二、普遍受益对社会发展的作用
普遍受益原则的确立对社会发展的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普遍受益使社会发展真正具有了归属性。普遍受益体现了以人为本位的发展观。以人为本发展观的确立解决了社会发展的目的和归宿问题,它是在社会发展进程中片面追求经济增长导致的环境污染、资源浪费等问题与人类自身需求的矛盾日益突出的情况下,人类对自身发展和社会进步不断反省的理性总结,它的确立是合理的、必然的。以人为本位的发展观不仅解决了社会发展“为什么”要以人为本的问题,而且解决了“怎么样”以人为本的问题,即指出社会发展的最终目标是改善和提高全体人民的生活质量。普遍受益进一步深化了社会发展怎样以人为本的问题,从而将社会发展的终极归属指向人本身,使得社会发展的成果有了真正的归属性,特别是使成果的兑现有了归属性,即发展成果是普遍受益的。
第二,普遍受益为社会发展提供了巨大的驱动力。普遍受益与特定的时空条件相联系,它应当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过程中逐步确立并完善起来,这与封建社会农民起义所提出的“等贵贱,均贫富”思想有着本质的不同。农民起义提出的“均贫富”思想有着本质的不同。农民起义提出的“均贫富”思想在很大程度上带有“乌托邦”色彩。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没有与社会的归属和指向融合在一起,更不可能跟市场经济挂钩。今天,社会发展的目标和人的内在需求可以很好地结合在一起,普遍受益在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前提下,解决了社会发展的社会层面动力问题。它把人的需要视为宗旨性的东西,不仅使社会发展有了指归,也使社会成员在发展过程中不断得到由发展进程的推进带来的好处,从而增强了民众对发展的认同,夯实了社会发展的民众基础,使社会发展成为大众化的社会发展。同时,它重在个人发展潜力的提高和提供发展机会,以此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从而激发了整个社会的活力。
第三,普遍受益有助于社会的整合和稳定。普遍受益在社会转型期的整合作用尤为明显。社会转型带来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在调整过程中,无论是“社会中心群体”还是“社会边缘群体”(注:李强:《我国社会结构转型的两个阶段》, 载《光明日报》1998年4月3日。),在普遍受益原则的引导下, 特别是赖以支持普遍受益原则的公平机制成为整个社会的主导价值取向以后,便会愈来愈多地加入到体现普遍受益原则的新体制中。在转型期完成之后,一个相对稳定的普遍受益阶层便形成了。只有当社会上的多数人进入中等收入阶层,方能保证社会结构的稳定,也才能真正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普遍受益原则对于当前中国渐进型现代化模式的推进同样具有正向功能。渐进型现代化模式的特点是注重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基础性条件亦即社会土壤的培育,着力建立有效的社会流动机制和系统的社会保障制度,保证社会财富分配的公平,采取先易后难的渐次推进的改革策略。它的主要着眼点在于尽可能地降低为中国现代化进程所付出的社会成本,减缓现代化进程中的阻力,确保中国现代化进程得以持续、有效、顺利地推进(注:吴忠民:《论中国渐进型的现代化模式》,载《文史哲》1996年第4期。 )。普遍受益与渐进型现代化模式的合拍之处在于,二者均从社会利益格局出发,强调发展进程给社会成员带来的好处,二者的出发点是一致的,而且,从社会发展与现代化同步的角度看,二者的目的也是一致的。同时,一个相对公平的普遍受益的制约机制也是社会和谐的重要保证,它能够使社会健康、平稳地发展,避免社会解组现象发生,防止出现社会对立和特权阶层。因此,普遍受益是社会稳定、文明、和谐的源头。
第四,普遍受益能够促进社会的理性化和法治程度。理性化意味着不以情感、冲动和权威等特殊性原则去从事社会行为,而是建立在计算和权衡之上。从本质上讲,普遍受益是“天赋人权”,而不是哪个人或哪个社会组织恩赐的。它是在理性原则支配下通过公开的、正当的、合理的途径受益,而不是通过血亲关系、权威、地下交易得到好处,这在以特殊主义的人情伦理为社会关系纽带的中国显得尤为重要。因此,普遍受益是普遍理性的现实体现,它能有效地促进社会理性化程度的提高。同时,普遍受益加速了利益群体的分化与整合,导致利益主体异质化。为求得自身利益的满足,这些彼此排他的利益主体有时不得不通过契约结成新的利益群体或合法组织,从而使这些异质性利益主体之间形成一种包含权力与义务相一致的契约性人际关系纽带(注:林理玲:《论我国社会转型期利益群体的分化与整合》,载《现代哲学》1998年第2 期。),而这种契约性人际关系纽带的形成是法治社会的基础,因此,普遍受益不但提高了社会的理性化程度,而且也是法治的前提。这样,与普遍受益相伴而生的便是理性的、自利的个性意识的觉醒,是民众对人权、自由、平等的强烈呼唤。
第五,普遍受益有助于社会质量的提高。社会质量所反映的是在同一时代条件下社会机体的实际状况同自身内在的最佳需求及最适度需要之间的吻合程度,换句话说,就是社会机体的实际状况是否达到了这个时代条件下所可能达到的最优化状态。它所侧重的不仅是社会的发达状况,更重要的是这个社会在一定的时代条件下,社会机体的完善状况,亦即社会发展的效能性,而“一个社会的发展具有效能性,必然意味着人的能动性、创造性和活动力得以充分发挥,同时也意味着对原有缺少效能的社会体制、社会结构的改造、改革”(注:王雅林、何明升:《论现代化的发展质量》,载《社会学研究》1997年第3期。)。同时, 考察一个社会发展质量的高低,必须从社会总体的量的方面来评判,亦即有多少社会成员享受到社会发展的质的内容。少数人代表不了整体社会质量的高低。只有普普通通的广大社会成员的需求与社会机体自身的内在需求达到最优化状态时,才能证明这个社会是高质量社会。也只有当社会上的大多数人受益的程度越来越高,才能体现出社会发展质量的不断提高。
从中国目前的情形看,如果不坚持普遍受益这一社会发展的重要原则,就会带来一系列不良后果。首先,会造成社会财富分配的严重不均,导致两极分化,进而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进程的推进。其次,破坏社会公平原则并降低社会整合程度。普遍受益倡导建立相对公平的社会秩序用以社会资源的再分配,不坚持这一原则,就会破坏社会公正,造成社会主导秩序的缺失、政府能力的弱化,进而造成社会成员主导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的迷茫,使社会处于混乱和无序状态,降低社会整合程度。而且,社会公平的缺失会使为数众多的社会成员失去劳动的积极性,使之缺乏对社会的责任心和信任感,使社会发展的社会层面动力有所减弱,并增大社会动荡的可能性。第三,限制了社会成员潜能的开发。社会成员潜能开发的具体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成员各项需求的满足状况。按照“需求上升规律”,社会成员在满足了基本的物质需要之后,精神需要呈递增的函数关系。如果社会成员基本的生理和生活需求尚得不到满足,其他层面的需求就无力顾及,这就限制了社会成员的潜能开发。
综上所述,普遍受益对于目标来说,体现了社会发展必须以人为本位的发展理念。对于操作进程来说,它能保证现代化进程稳定、持续地推进,避免大的社会动荡,激发民众的参与热情。普遍受益原则的确立,能够使社会发展得到一种强有力的支撑,可以大大增强中国现代化的内在生长力,使民众的切身利益同现代化进程息息相关,进而把现代化与自己的命运联系在一起,使民众的日常行为取向与现代化认同,这就进而使得中国的现代化成为一种不可逆转的历史趋势(注:吴忠民:《中国社会发展论》,湖南出版社1995年版,第70页。)。应当注意的是,过度功利性的普遍受益,即单纯追求物质利益的满足,会走入社会发展的误区,导致社会成员在精神追求和文化价值、伦理道德上的极度匮乏,使人与社会变成物质财富的附属物,这样不可避免地造成人与社会的异化。
那么,如何才能做到普遍受益呢?如前所述,普遍受益是一个渐进受益的过程。从中国特定的时空条件出发,应当分两步走。第一步,目前能够做的主要是满足社会成员基本的物质需求和精神需求,包括提高民众的基本生活水平,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制,保证贫困人口的最低生活需要,不断增加个人财富的积累等方面的内容。在具体措施上,主要是加大扶贫力度,完善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和城乡医疗卫生保障制度,减少经济领域的各种寻租行为,消除腐败,等等。第二步,从长远来看,应该做的是在保证基本人权、生存权的前提下,提供平等的发展权利和发展机会,实现社会公正。
三、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要防止对普遍受益进行错误理解。我们认为,正确理解普遍受益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普遍受益不同于平均主义。普遍受益是一种合理的分配,不是有好处大家分。应当注意的是,在普遍受益的时序上,第一步是“吃蛋糕”,第二步是“做蛋糕”的能力的培育。第一步是安抚性的,第二步是根本性的。普遍受益坚持按比例享有非基本权利的原则,强调合理的贡献,合理的索取,强调各尽其责,按劳分配,索取建立在对社会贡献的基础上。因此,普遍受益是公平与效率、贡献与索取的有机结合。而平均主义是人均一份,违背了社会公正原则,助长了社会惰性,造成社会成员劳动意识的淡漠,使社会失去竞争激励机制,进而滞缓了社会发展的动力。
第二,普遍受益需要一种调节差距,即保持一定的受益差距限度。既防止过度两极分化,又保证在社会系统良性运行的前提下,使个人完全享受基本的生存和发展条件。对目前中国来讲,普遍受益不是要消除贫富差距,而是强调富裕必须建立在公平竞争的基础上。关键在于发展机会是否均等,是不是通过正当竞争,合理发展,合理致富。从这一点来看,建立一整套制约平衡社会财富收入与分配的公平机制迫在眉睫。
第三,强调普遍受益要注意防止刺激过度和消费过热。普遍受益主要是提供最基本的生存和生活保障,而不是全部。它既不同于福利国家的“高福利、高税率、高补贴”的“全民福利政策”,也不同于建国以后我国“铁饭碗”式的对城市居民的各种个人和集体福利补贴。要防止对普遍受益的过度社会动员,以免刺激过度。同时,注意引导社会成员的消费,使其消费水平和消费习惯与社会发展程度相适应,缩短社会成员需求与社会实际发展状况之间的落差,以免社会成员对普遍受益的期望值过高。否则,一旦不能满足其需求,便会造成相对剥夺感的产生,反而损伤了普遍受益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