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建设十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村民委员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解决村委会建设工作被忽视的问题
一些地方的政府领导对建立村委会实行村民自治,在思想上存在“三怕”:一怕实行村民自治,乡镇说话不灵,国家任务难完成;二怕选人不当,导致农村宗族势力抬头;三怕村民直接选举把过去因工作得罪人的好干部选下去。因此,在工作中对村委会建设不重视、不关心;有的地方甚至无视法律规定,不适当地干预村民的直接选举和民主自治。有的村委会干部片面理解村民自治,把村民自治同乡镇的行政管理、甚至同国家的法律法规对立起来,借口村民自治而抵制依法应该履行的公民义务。这类情况都是对村委会的性质和意义缺乏正确认识的表现。因此,必须大力宣传村委会组织法和村民自治的意义,教育乡镇干部和村委会干部自觉适应农村基层管理体制的变化,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按照村民自治和民主管理的要求建设好村民委员会。
(二)处理好几种关系,解决村民自治中关系不顺的问题
在村民自治与党的领导的关系上,有两种错误倾向:一方面是有的村委会不能自觉地接受村党支部的领导,甚至脱离村党支部另搞一套;另一方面是有些村党支部或代替村委会行使职权,或撒手不管。这种情况既削弱了党支部的核心作用,也影响了村民自治功能的发挥。解决这个问题,从理论上讲,实行村民自治与坚持党的领导是统一的,坚持党的领导是实行村民自治的政治保障;实行村民自治是加强党对农民领导的有效方法和途径。从实践上讲,党支部对村中的大事可以先研究,或由党支部、村委会联合研究,提出建议,再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委会负责组织实施。这样就保证了党的领导与村民自治在实践中的统一。如果村党支部的意见、建议在村民会议上未获通过,应按村民会议的决定去办;村民会议决定的事情,党支部不能更改,如确需变动,必须由村民会议重新议定。同样,建立村民委员会,实行村民自治,同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也是不矛盾的,而是统一的、一致的。也应处理好这几方面的关系。
(三)建立健全组织机构,解决体制不顺、机构不全的问题
据调查,有的地方至今没有依法选举产生的村委会组织。或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村党支部代行村委会职责;或推行党支部组阁制,乡镇政府任命制。已经建立村委会的地方,有的至今工作机构不健全。尽快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做到:认真贯彻村委会组织法,依法选举村委会及村干部;在村委会下面,根据需要设立治保、调解、计划生育、公共卫生等自治组织,或由村委会干部分工负责这些工作;合理划分村民小组,配好村民小组长。在健全组织机构的基础上,落实村组工作职责和村委会干部工作责任制。对村公所,应按党中央[1993]7 号文件提出的指示精神,做好撤销村公所改设村委会的工作。
(四)选好村主任,加强班子建设,解决整体功能不强,尤其缺少奔小康带头人的问题
按照村民自治工作的要求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依据法律规定的直接选举程序,指导和帮助村民选好村委会班子成员,尤其要选好村主任。村主任应具备以下条件: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廉洁奉公,不谋私利,不怕吃亏,有奉献精神;办事公道,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懂经营会管理,有一技之长,年富力强,能带领群众勤劳致富;思想解放,富有创新精神和民主作风,等等。要注意从退伍军人、回乡知识青年和乡镇企业职工中挑选优秀分子;必要时可从上级党政机关中选派。村主任的产生,必须坚持直接民主选举原则,向村民客观介绍候选人,由村民自己决定投票,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强迫。
在选好村主任的基础上,应加强班子建设。理顺村委会与党支部的关系,协调村级组织之间的关系,培训、教育村干部尤其是主要负责干部,提高素质,改进方法,增进团结,减少内耗。对问题较多且重的班子,要及时调整。
(五)培训干部,落实待遇,解决素质低、积极性下降的问题
培训村干部,首先应对村干部按地区和工作好坏分类,根据需要和可能,分期分批分层次进行。其次,培训内容要有针对性,坚持“缺啥补啥,满足需要,务求实效”的原则。再次,培训的组织管理应纳入各级党委和政府的议事日程,县、乡要有分工,党委组织部门和民政局应具体负责抓好这项工作。
调动村干部的积极性,方法很多,包括政治上关心爱护,思想上帮助教育,精神上表彰鼓励。当前尤其应注意解决村干部报酬普遍偏低和看病养老难问题,解除他们生活上的后顾之忧。具体应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各地应从实际出发,对村干部报酬标准及来源作出规定,使之制度化;二是提倡干部报酬同工作实绩挂钩,并保证兑现;三是村干部报酬的主要来源应是集体经济收入,鉴于当前集体经济发展不平衡,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渠道筹集;四是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村干部建立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制度。
(六)建立工作制度,推进规范化制度化,解决村民自治的具体办法、途径问题
总结各地经验,村民自治的办法可以概括为:依法建制,以制治村,实现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广泛调动农民群众当家作主、依法自治的积极性。当前,应着重抓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制度建设:一是村民选举制度。制定村民直接选举村委会成员的办法,保证民主选举。二是村民议事制度。建立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制度,保证民主决策。三是村规民约制度。发动群众制定村规民约或村民自治章程,保证民主管理。四是村务公开制度。建立村务公开、财务公开制度,保证民主监督。
(七)整顿软弱涣散的村委会,解决村委会建设中的突出问题
整顿后进村委会,一般是由县、乡党委和政府选派得力干部组成工作组,进驻该村,调查研究,摸清情况,制定整顿方案。领导班子问题多的,应首先解决班子问题,在本村一时难以找到合适人选的地方,可由邻村选拔,或由县、乡干部临时挂职;对于自然条件差、长期贫穷落后的,上级有关部门应在财力、物力、科技等方面给予帮助,增强其自身的“造血功能”;对于治安状况不好的,可由政法部门负责进行专项治理;对邪恶势力、宗族宗教势力盛行并干预和把持村务的,要坚决打击,决不手软。当然,整顿软弱涣散村委会,要严格遵照党的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发挥村民自治的作用,着眼于村委会班子建设和村级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把整顿与建设结合起来,把方法指导与物质帮助结合起来,把整顿村委会同整顿其他村级组织结合起来,达到健全并发挥村级组织整体功能的目的。
(八)开展示范活动,摸索经验,树立典型,解决缺乏经验和由点到面逐步推进的问题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批转《全国村级组织建设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精神和民政部《全国农村村民自治示范活动指导纲要(试行)》的要求,深入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应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明确工作层次和重点,严格按照示范单位的标准确定村民自治示范村。省的重点是抓示范县,地市的重点是抓示范乡镇,县的重点是抓示范村。二是加强村民自治示范单位建设,不断完善村民自治典型。三是认真总结示范单位的工作经验,普及推广典型经验。包括检查验收、命名表彰、组织观摩、宣传推广、点面结合等项工作,充分发挥示范单位的示范、辐射、带动作用。四是抓好村民自治骨干的培训工作。各地应分期分批分层次地培训示范县、乡、村的领导干部和村民骨干,以及民政系统从事基层政权和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工作的干部,使全国逐步形成一批推动村民自治工作的骨干力量。
(九)修改、完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解决法律法规滞后于建设和发展的问题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在实施过程中,反映出一些问题。如,法律对村委会与乡政府的关系只是一般地规定为“协助”与“指导”的关系,但怎么协助、怎么指导,没有具体规定,缺乏操作性。又如,法律虽然明确规定了村委会的职能和任务,但对其与党支部、合作经济组织的关系没有明确规定,影响到村委会职能作用的发挥。再如,法律只规定村委会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但没有规定具体的选举程序和方法,选举中只能依据有关政策或借鉴选举法的有关规定。此外,对不胜任工作的村委会干部和不执行村委会组织法的行为如何处置、村委会干部中妇女干部的名额保障、村委会干部的报酬等问题,法律或者未涉及到,或者规定得不明确、不具体。因此,修改、完善《村委会组织法(试行)》已成为村委会建设中的一件大事。
此外,村委会的法制建设,还应包括全国从上到下关于村委会的法规体系的健全和完善。因此建议:一是从全国来说,应尽快修订、完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同时制定与之相配套的全国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二是从地方来说,省级制定《〈村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县级制定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村民自治章程的指导意见,乡镇制定指导村委会工作规则,村级建立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制定村规民约或村民自治章程。以此促进村委会建设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
(十)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壮大实力,解决服务功能弱化问题
村级集体经济,是在一个村的范围内,生产资料归全体村民所有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它是村委会工作的物质基础,是村委会服务功能的物质依托,是村委会凝聚广大村民的物质条件。实践证明,集体经济薄弱是村委会凝聚力下降和功能发挥不好的重要原因。据了解,全国集体经济“空壳村”为数不少。村级集体经济建设与村民自治组织建设是互相制约、彼此促进的辩证关系。无论是充分发挥村委会的自治组织功能,增强村委会的凝聚力和服务功能,还是改善群众生活,从根本上解决村干部报酬来源,加快奔小康步伐,都必须大力发展村级集体经济,不断壮大集体经济实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