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与农村市场化发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村民自治论文,农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我国农村市场化进程中的村民自治 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的农村改革及其后一系列关于“三农”问题的政策、制度和措施,极 大地解放了农村社会生产力,农村经济的商品化发展为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农村的建立和完 善打下了牢固基础。经济基础变革必然带动上层建筑调整,在农村市场化进程中,随着资源 配置方式转变,农民和农村社会自主性增强,中国农村基础性权力结构也在发生重大变化, 村民自治制度的建立和广泛实施,是这一变化的集中体现。
村民自治这一形式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初,是改革过程中适应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 和商品经济发展而产生的。1982年村民自治得到了新宪法的确认。1987年我国制定了第一部 关于村民自治的法律《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此后,在民政部的直接指导下,全国大 部分省份陆续开始组织实施村民自治。但是,鉴于农村经济的发展状况、农民的文化素质、 相关法规的配套等原因,村民自治基本上处于试点、示范阶段。历史地看,这一示范、推广 过程,实现的仅仅是村民自治的壳,其民主实质并未得到落实。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确 立,公平、自由、效率等观念在农村生长起来,并迅速扎根于广大的农村。到1995—1996年 度全国范围内的村委会换届选举时,掀起了我国村民自治实践的高潮,直接的民主选举程序 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贯彻,村民自治制度得以普遍实施,且无论是在量的方面,还是在质的方 面,都有了显著的进步。此后,1997年8月,民政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村务公开 制度,深化农村村民自治工作的通知》,1998年11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正式颁布,对 村民自治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范,村民的权利得到了进一步的保障。村民自治的发展过程 ,是中国经济改革的伴随过程,也是农民生活不断改善,权利、义务观念逐步树立的过程。
二、现代化进程中农民身份的调适
在农村现代化进程中,随着村民自治实践的展开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民具有双重身份— —自治主体和市场主体。两种身份的重叠,导致二者不断互适互利、相辅相成。政治、经济 权利的保障,激发了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1.村民自治培养了农民的主体意识,市场经济培育了具有“独立人格”的多元平等利益主 体,农村社会正在经历一场“‘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H.梅因)
第一,村民自治培养了农民的主体意识,使农民顺利进入市场。自治主体的主体资格是村 民自治制度赋予的,但实质性的主体意识及“独立人格”是制度无法赋予的,必须在实践中 培育形成。这一培育过程,也是自治主体发展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所必需的。20世纪80年代 以来,基于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国家政权力量从对农村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全面监控 和干预中逐步向回收缩,国家力量的向上收缩和农村经济改革,引发了农村社会的自律、自 治实践。这一改革和发展的过程,实质上是农民从国家附属物回归为社会人的过程,有学者 称之为由“国家农民”向“社会农民”的转化。随着村民自治的展开,农民通过村民会议、 村委会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保护、自我发展的自治实践,通过对自治 制度内含的自立、自律、民主、法制、公开、独立的民主特征的逐步体验,民主思想、权利 义务概念开始形成,主体意识逐渐树立起来。随着经济、民主政治体制改革的协调推进,农 民的政治权利、社会活动空间的进一步扩大,这种主体意识日益增强,并最终通过市场作用 ,在市场竞争中培育出农民的“独立人格”,使农民成为了具有“独立人格”的生产和经营 主体,构造了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微观市场主体,实现了由“社会农民”向“市场农民”的转 变。
第二,市场经济培育了多元平等利益主体,孕育了我国农村契约型社会连带机制。在市场 经济体制建立过程中,农民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日益理性化,在追求效益的过程中,专业化 生产 、规模化作业的农户在农业领域站稳了脚跟,并在农村经济体系中取得一席之地。同时, 基于农业抗风险度低、农民信息渠道窄、经营能力弱等原因,生存和竞争的压力促使农民们 走向合作,合作意识逐步增强,农村中各种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大量涌现,这不仅仅大大提高 了 农民的社会化、组织化程度,而且在我国农业结构调整中担负起引导、示范和中介的作用。 考察这类组织的性质,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无论是“公司+农户”型,还是合作社、股份 制、联营、协会等,与农村中业已存在的家族、宗族组织有着质的区别,它们并非建立在特 定的“身份”基础上,而是市场经济进程中利益驱动下社会结构不断分化、社会角色不断专 门化的结果。它们通过契约、合同、协议、章程以风险分担、利益均沾机制为纽带,其中渗 透着契约精神及对其共同准则的普遍遵循,它们是契约型社会经济组织。可以断言,随着我 国农村各种契约型社会组织的发展壮大,一种全新的市场化的契约型社会连带机制正在建立 和形成。这一机制的建立,不仅是农村社会市场化的必然结果,而且对进一步推进我国农村 基层民主法制建设,高质量地实现村民自治有重要意义。只有当农村的各种契约型社会组织 发展壮大为一种社会力量时,才能避免形成“一边是强大的政府组织,另一边是原子化了的 个人和家庭”(注:郑也夫:《社会品德与经济繁荣》,《读书》1997.11。)的农村社会结构,众多农村的微观主体只有通过这些社会连带组织的“聚合 ”作用,才能“形成一种对社会产生影响的民间自律力量或社会力量,并保证村民自治真正 成为拥有独立性、自主性的运作权威”(注:田成有、王鑫:《转型期农村法治资源的发现、重组与良性互动》,《现代法学》1999.
2.市场经济价值观念对农村社会的冲击造就了一代现代农民
市场经济通过对主体行为的规范与约束,实现了对农民观念的改造,强化了农民的民主与 法制意识,推动了农民的“转型”。其一,市场经济首先强调的是主体的独立与自由,权利 、地位的平等。我国推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根本上讲是一种多元经济。多元的利益主体 享有平等的权利与自由,对于市场经济在我国的建立显得尤为重要。反映到农村市场上,必 然要求对各种种养户、个体户,各种民办和民营的合作经济组织、乡镇企业等大量市场主体 予以平等保护,保障其合法权益与自由。其二,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主体的权利与自由必 然规范于法律的框架之内,农民必须学会理性行为,公平竞争、诚实不欺。其三,市场经济 是竞争经济,优胜劣汰是市场的规律。农民面临比较利益低下仍须面对激烈竞争的事实,必 须学会在竞争中合作,重视农业科技,注重经济效益,不断自我调整。这些是农村市场化发 展对农民最基本的素质要求,但就这些素质的培养而言,对农民仍是一场“洗礼”,这一“ 洗 礼”因近20年的农村经济改革和10多年的村民自治发展准备的心理基础而显得自然和有序 了许多,但仍然给农村、农民带来了很大的冲击,不仅是经济生活秩序的冲击,更是观念上 的冲击。在这场“洗礼”与“冲击”中,“平等”、“权利”、“信用”、“竞争”、“效 率”等观念开始落户农村,这些观念的接受、形成,成为农民由传统小生产者向现代农民转 变的最重要、最宝贵的财富。它必然进一步推动村民自治实践,并和村民自治制度内含的民 主、法制精神相辅相成,共同推进农村社会的现代化。
三、村民自治实践与农村市场化的互动
村民自治和市场经济,都是改革、发展中制度变迁的产物,并由于“路径依赖”,村民自 治制度和市场体制将继续向前延伸而达到完善。但这一完善的过程离不开制度实践,因此, 制度实践过程包含着制度“演进”,在村民自治实践和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要重视二者的 配合、“交流”与“辅助”,在二者互动中完成“演进”的过程。
1.二者作为制度结构中的不同制度安排,具有相互依存性
任何一种制度安排,其效率的发挥都离不开其他制度的辅助和配合,村民自治作为目前农 村基础性的制度安排,必然与覆盖整个农村的市场经济发生广泛、密切的联系。一方面,村 民自治的实施,使基础性权力结构关系得以改善,为市场经济在农村的发展创造了宽松的环 境,并通过自治实践为农村市场供给民主、秩序、公平竞争等这些稀缺资源;另一方面,村 民自治制度的实施,国家力量的收缩,使得广大的农村让位于市场,从而使市场经济所信奉 的自由、契约、信用、效率等原则、观念顺利融入农村的主流意识中,并贯彻到村民自治实 践中。因此,在广大的农村,村民自治制度与市场经济制度不是割裂的,二者相互依存、相 互服务,相辅相成、互利互动。
2.村民自治制度与市场经济体制在互动中不断完善
“不同的制度安排的功能是相互依赖的”(注:林毅夫:《再论制度、技术与中国农业发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村民自治制度在实践中不可能自行(全部)解 决事后交易费用的问题,这不仅有赖于现行法律的调整,同样也离不开市场手段和市场机制 的配合。村民自治实践中产生的问题(如舞弊行为、契约失范、财务混乱、村委会越权等), 需要通过市场经济所奉行的“平等”、“诚信”、“契约”、“效率”、“均衡”等原则来 进行校正,并通过对市场体制中决策、信息、激励、监督机制的借鉴,真正实现法律意义上 的村民自治。
在农村市场化进程中,村民自治的实施,使得更多适宜农村这一市场的便捷、高效的交易 手段、交易方式、交易规则得以产生和运用。目前的实践中,一系列涉及村民集体产权问题 的制度创新活动,正是由于村民自治制度条件下,村民们授权(通过村民会议)和创造的结果 。如“股田制”、“土地信托服务”、“土地返租倒包”、“土地银行”、“村(连人带地) 移交公司整体开发”等,从而实现了土地、资金、技术等农村资源要素的优化组合。这些交 易规则和交易方式的创新,极大地推动了市场经济在农村的发展。
3.二者互动凸现为农民自主权的不断扩大
村民自治制度的实践,赋予了农民最基本、最切实的民主政治权利,农民通过自己的实践 与创造,对“当家作主”作了新的诠释和理解,直接民主的享有与获得第一次使农民将享有 权利与自身利益密切联系起来,并为改善和提高生活质量而重视自身权利的完善与否。村民 民主权利的行使,自主权的扩大,使农民们可以根据本村(本地)的资源禀赋与自身技能,本 着利益最大化的原则选择自己(本村)最合适的发展途径(模式),从而不断推动农村改革的发 展。
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确立和在农村的发展,确立了农民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使农民获得 了最为充分的经济自主权,获得了发展生产,增加收益的一切必要手段。农民的活动从最初 的专业种养、承包、经营,发展为承包、经营权的合理流转、劳动联合、资本联合、自主投 资、作价入股、营销出口等,活动领域和空间不断拓展,经济权利的扩大为农民收益的增加 提供了最可靠的保障,也为农民民主权利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农民民主政治权利的现实获得和经济自主权的空前扩大,极大解放了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 性,进而推动着农村的民主生活与经济生活的现代化,并在不断地相互作用与反作用中,实 现二者的良性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