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专业投资公司的改革与发展_投资论文

国家专业投资公司的改革与发展_投资论文

国家专业投资公司的改革与发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投资公司论文,国家论文,专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国家专业投资公司是为适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需要,按照政企分开、国有资产所有权行政管理与商务管理相分离的原则于1988年在中央有关部委开始组建的,其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提高国有资产的营运效率和效益,优化国有资产产业结构与产品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但国家专业投资公司的组建毕竟是改革中出现的一个新鲜事物,在其试运行的初期就暴露出不少问题,未能发挥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应有的作用,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基本上名存实亡了。从理论上讲,为深化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组建国家专业投资公司既具有必要性,又具有现实可行性,它对改变过去国有资产投资不讲效益、不讲责任以致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不合理状况,变过去投资活动的行政行为为经济行为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在过去运行中暴露出的各种问题,并不是投资公司本身所带来的,而是由于在国家专业投资公司的运行过程中,一些单位和个人未能按原定的改革目标和步骤办事,加之宏观上其他领域的配套改革措施未能匹配所造成的。因此,建立健全国家专业投资公司的运行机制,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对其进行完善和改革,从理论和实践上对其重新进行定位是极其必要的。

一、正确认识国家专业投资公司的性质与地位

国家专业投资公司是变政府投资主体的行政性投资行为为经济性投资行为的产物,是名符其实的中介机构,在一定意义上兼具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双重角色。对国家而言,他是资产的经营者;而对直接从事商品生产经营的企业而言,又是所有者,代表所有者——国家进行投资和对经营活动的监控,从而起着某种“媒介”作用。因此,正确地理解国家专业投资公司的这种地位对深化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真正实现政企分开,强化国有资产所有权管理,提高国有资产的经营效益等有重要意义。而正是从这种双重地位出发,国家专业投资公司一方面要承担国家投资任务,并负责建设项目的管理和承担投资回收、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另一方面又要参与由其兴建的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和收益分配,保证投资项目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可见,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在其运作过程中的关键是如何定位好自身的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双重地位。单纯站在所有者即国家的角度而不考虑自身的“经营者”角色进行投资营运就无法实现政企分开,变过去的行政性投资为经济性投资;反之,仅仅从“经营者”的角度进行投资经营而置国家利益于不顾就会造成投资领域的盲目无序,致使国有资产无法保值和增值。

国家专业投资公司的这种双重地位决定了它的基本属性。首先,它具有国家性,其具体涵义包括:它的全部资产为国家所有,以增加国有资产为最终目的:它的经营行为应有利于国家,服从国家的宏观发展战略,并对国家,具体是对国有资产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它对直接投资的生产经营企业,具有国有资产所有者商务代理人的权力,可以对这些企业进行直接的经济监督或调控。其次,它又具有企业性,因其也是占用国有资产进行商品经济活动并取得营利的一种经济组织,故它应具有一般国有企业所具有的相对独立的权力、责任和经济利益。投资公司同其他经济组织的经济联系应为商品交换形式,要核算盈亏并承担经济责任。过去,有些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并未在实际中扮演好这种双重地位的角色。一些公司过份强调其国家性,强调其所有者的权力,而另一些公司又过份强调其企业性,强调其经营者的地位,在公司内部乱分配,任意侵占甚至挥霍国家财产。这不仅不能达到投资公司的经济目标,而且从根本上歪曲了国家成立专业投资公司的初衷。

国家专业投资公司不仅是名符其实的中介机构,而且他又是一种金融性的经济实体,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特殊性企业。

国家专业投资公司首先必须是一个经济实体,如此才能改变以往政府直接投资条件下的“花钱不负责任、投资不担风险”的不合理状况。投资公司与建设银行、与地方、与企业是平等的经济关系。投资公司的经营对象是货币资金,虽然他不是金融性的企业,但却是一个比一般非金融性的经济实体需要更多地运用金融手段进行资金的筹集和投放的经济实体。正是从这个角度看,投资公司具有“金融性”特征。这就要求投资公司的经营视野具有较大的广阔度,既要研究和遵循投资经济规律,又要研究和探索货币金融规律,同时还要研究企业管理规律。投资公司的工作人员,特别是其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既是勤奋努力的实干家,又是博学多才、具备多学科知识的高级管理人才。而目前多数投资公司的人员知识结构远未达到这一要求,故将人员培训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实属必要。

国家专业投资公司既然具有企业性,因此它应为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特殊企业。自主经营是投资公司开展投资活动的重要前提,他既可以在国家批准的项目和一定额度的资金范围内自主选择项目进行择优安排,又可以根据国民经济长远发展规划和国家产业结构、产品结构调整的需要,按市场规律自行决定投资方向,选择投资项目。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是使投资公司成为企业的必要条件,也是改变过去政府行政性投资不讲效益的根本措施。不讲独立核算,就无法克服各投资公司吃国家大锅饭的弊端,不能做到优胜劣汰,讲求投资的经济效益。自负盈亏是责任,投资公司的责任应是在利用投资贯彻国家有关经济、技术政策和扩大生产能力的同时,使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目前,各投资公司在投资的项目上均有一定的失误,究其根本原因,就在于责权利相结合的约束机制未真正建立起来。

但是,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又是一种特殊的企业。首先,投资公司的经营活动具有全局性和长远性,它要承担国家政策性投资职能,形成国家要求的一定产业、一定规模、一定地区和一定类型结构的新增生产能力,使其经营活动能起到调节全社会经济结构、推动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作用。因此,投资公司的经营视野必须是在国民经济综合平衡、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的高度。其次,投资公司的经营成果具有政策性、垄断性和国家性,它既要讲求自负盈亏,又不能将其盈利状况与其经营成果直接挂钩,而需制定特殊的政策予以规定。

二、投资公司应较快地发展为控股公司

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国有资产股份经营在近几年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它对优化产权结构、实现政企分开、改善企业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等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随着股份制企业的不断增多,国有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之间相互参股持股的现象日益普遍。而无论何种形式的股份制企业,国有资产所形成的国家股必须有其合法又合理的持股人。按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及实现政企分开的要求,从经济管理的角度出发,政府各机构不宜充当持股人的角色,而各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在其专业范围内,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委托对国家股行使持股控股职能不失为当前条件下的最佳选择。

投资公司发展为控股公司,使其以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进入企业,对股份制企业实行控股管理,可以将国家重点骨干企业直接控制起来,保证国家产业结构的顺利调整和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并以投资公司委派董事的形式将国家意志传导给企业,协助国家控制企业的投资规模、投资方向和投资结构,从而实现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并有效地保证国有资产收回本息。

投资公司发展为控股公司包括两方面的内容。首先,投资公司自身可改造成股份式公司。按照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行业发展规划的要求,以及投资公司自身的条件和面临的市场环境,投资公司可分别改造成国有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等。目前,国家专业投资公司事实上的形式是国有独资公司,但为广开融资渠道,广泛吸纳社会闲散资金,投资公司可吸收一些集体、个人甚至部分外资参股,形成股份式的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当然,各种股份式的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必须由国家控股,以保证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导地位不发生动摇。在股份式的国家专业投资公司中,必须按股份制企业的要求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以总经理为首的执行机构。股东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行使资产所有权;董事会为公司经营决策机构,行使法人代表权和经营决策权;总经理为决策执行者,行使日常经营管理权;监事会为公司监督机构,行使监督权,即受股东大会委托,对董事会和总经理的工作进行监督。

其次,投资公司对应所投资的企业进行控股,按股份制企业的管理方式参与其大政方针的管理。投资公司的投资对象,即接受其投资的经济实体必须是股份制企业,投资公司的投资也只能以入股的方式进行。被投资的股份制企业,必须成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以总经理为首的执行机构,真正健全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四权分离而又相互协作的组织管理体系。投资公司作为控股一方的持股人,应向投资企业委派股权代表,担任董事会成员或董事长,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议定和决策。

当投资公司投资的企业数目较多时,可能出现股权代表人员短缺问题。在此情况下,投资公司可通过考试择优的办法雇佣一些懂管理、懂业务的人员担任股权代表。股权代表与投资公司之间要签订委托合同,明确股权代表的权力和责任,以保证投资公司的控股管理得力而有效。作为投资公司发展为控股公司的必要条件,除了股份制企业的大量出现之外,还有投资公司具有真正的投资项目决策权,以及筹资能力的广泛增强和原始投资的保本增值。前一条件已基本具备,而后两个条件有待各方面继续努力。特别是投资公司的筹资能力问题的解决应有新的突破性措施,投资公司不能只将视野盯在财政拨款和银行货款这些较小的范围内,应广开融资渠道,利用发行债券、股票及利用外资等手段在较大的范围内筹集资金,以增强自身的筹资能力。

三、处理好投资公司与各方面的关系

首先,处理好投资公司与国家的关系。投资公司具有国家性,他要代表国家站在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角度进行投资,因此,投资公司的经营活动必须服从国家的长远经济发展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但同时,投资公司又是一个企业性的经济实体,在投资活动中必须引入市场机制。这实际上是计划和市场的协调问题,如何做到两者的统一是投资公司应认真研究和探索的问题。此外,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以及变过去的政府行政投资为经济投资的要求,投资公司不应再具备政府行政机构的职能,因此他与行业主管部门或政府其他部门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而应将其纳入国有资产管理体系,以缝合投资公司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之间内在的资产联系。将投资公司纳入国有资产管理体系的具体含义是:第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资产最终所有权,他与投资公司是所有者与经营者、委托与受托关系,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行政隶属关系;第二,投资公司应接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宏观指导和工作监督,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不能干预投资公司的正常业务活动;第三,国家计委与行业归口部门参与指导。

其次,处理好投资公司与所投资企业的关系。投资公司与所投资企业之间也不应有行政隶属关系,而是一种产权关系,即投资和接受投资的关系。投资公司对所投资企业进行“股权”式管理。具体说:第一,对控股企业,投资公司向其委派产权代表任董事长;第二,对非控股企业,投资公司向其委派产权代表作为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总之,投资公司对产业结构的调整、资产的优化配置等主要靠控股、参股、再投入以及对企业的兼并、破产等产权管理手段予以实施。投资公司要改变投资方式,一改过去那种与投资企业之间过于简单的借贷关系,实现生产经营向资本经营的根本过渡。

再次,处理好投资公司与金融机构的关系。过去,投资公司主要与建设银行发生关系,这种关系具体表现为委托与受托、借与贷的关系。即投资公司与建设银行签订借贷合同,同时又委托建设银行将其资金借给建设单位,并委托建设银行办理投资回收业务。这种迂回的工作程序使得投资经营和投资回收的职责不清。投资公司负责投资经营却无权向建设单位收回资金,而建设银行也只是受托办理资金回收但并不负投资回收的责任。故投资公司与建设银行似乎都对投资回收有责任,但都负不了责。为此,应将两者间的关系改为由投资公司委托建设银行直接拨款的关系。同时,按投资公司控股发展的要求,投资公司应终止与建设单位的借贷关系,两者之间应是种投资入股的产权关系。故在投资公司的资金融通过程中,只存在投资公司与建设银行的借贷关系。此外,就投资公司的融资渠道而言,投资公司不仅要与建行发生关系,而且应广泛地与其他金融机构展开活动,利用证券和股票等金融市场广开筹资门路。

标签:;  ;  ;  ;  ;  ;  ;  ;  ;  

国家专业投资公司的改革与发展_投资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