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产业化的主要问题_农业论文

农业产业化的主要问题_农业论文

农业产业化的主体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业产业化论文,主体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农业产业化较为简洁的表述是: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实行农产品产供销一条龙、贸工农一体化。市场导向强调市场需求对经营活动的基础性调节作用。市场不仅包括国内市场,也包括国际市场。效益中心指的是以经济效益作为衡量经营成败的主要标准:效益高的经营活动值得继续从事,效益低的活动要考虑是否撤出、何时撤出的问题。如果说市场导向、效益中心适合于一切经济活动,那么“一条龙”、“一体化”之说则主要针对农产品。农业是不是一个产业,许多人认为不是一个问题。但就我国的几十年实践来看,一方面,工农业产品剪刀差使农业生产者得不到正常的生产利润,以至于有时连简单再生产都不能维持;另一方面,农产品的加工与销售都与农业和农民无关,它们被不同的部门所瓜分。这样农民和农业实际上受到了双重剥削,农业也变成了只与田头农民有关的狭窄领域,很难具有产业的品质。产业化就是要把原属于农业的后来被割断的链条连接起来,从而在计算效益的时候,也能包括加工、销售等环节的平均利润,这或许是相当长一段时期内我国解决农业投入、农业保护、农业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一条主要途径。要让工业“反哺”农业,恐怕首先得让农产品加工销售的利润归还给农业,否则“反哺”只能是一句空话。

问题是,谁能在市场竞争中通过农产品的产供销一体化经营实现较高的经济效益,就是说谁是农业产业化的主体?作为主体,应该能够以农产品产供销联结的方式参与市场竞争,获取利润,同时又承担得起经营的风险。那么谁有这个能力和条件呢?摆在我们面前的选择有三个,一是农民或农户,二是工商企业特别是大中型工商企业,三是农民合作组织。反过来说,对农业产业化主体把握得恰当与否也关系到农业产业化能否快速顺利的进行。

一、农户不能成为农业产业化主体

农户能否成为农业产业化主体,取决于市场的类型和农户的特质。当前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并已初步建立起市场经济体制框架的时期。就农产品而言,其市场边界不断扩大,不少农产品已由区域市场走向全国市场,由国内市场走向国际市场,来自外部的市场冲击和信息骤然增加。而传统计划体制的惯性以及地方财政压力的加大,造成了行政干预、地区封锁,以及由部门利益强化而造成的产供销脱节和市场垄断,都使农产品市场发生畸变,运行颇不规范。在农户方面,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全面推行,无疑有效地调动了广大农业生产者的积极性,农户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但是农户的经营规模小且极为分散,他们面对竞争激烈、复杂多变的市场,难以把握,常常只能盲目生产,主要农产品因此交替出现“买难”和“卖难”的现象。[1]说农业是弱质产业,其实根子在于农户是弱质经营者。 这种弱质性决定了农户难以成为真正含义上的市场主体。一定的经营规模和实力,是克服信息不完善、不对称,增强谈判力量,获取和扩大市场份额的基本前提,也是农业产业化的题中应有之义。农业产业化的实质是将作为源头的农户与市场有效地连接,实现农户的外部规模效益。因此,从逻辑上讲,农户也不是农业产业化的主体,而大中型工商企业和农民合作组织则有可能担当起主体的角色。

二、作为农业产业化主体的大中型工商企业

从1993年我国农业产业化的兴起到目前的广泛实施,最引人注目的就是大中型工商企业的活动。按行业类别来划分,进入农业领域的工商企业大致有五种类型:一是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或经营对象的工商企业,包括纺织、食品、糖烟酒茶、造纸、油脂、饲料及外贸等行业,代表性企业有玉溪红塔烟草集团有限公司、鄂尔多斯羊绒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希望集团、洛阳春都集团等等;二是基础性、支柱性工业企业,包括电子、石油、化工、钢铁、煤炭、汽车等行业,如大庆石油管理局、鞍山钢铁公司、东风汽车集团等;三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迅速拓展的综合性企业;四是农村的贸工农一体化企业;还有诸如投资、证券、信托、保险等有投、融资功能的金融业实体。这些企业参与农业产业化的运行模式,有市场开拓型、资源开发型,又有资产整合型。属于市场开拓型的如长江农业集团,采取“一手连老外(国际市场),一手连老乡(国内农民)”的方式,先后与日本、欧美等国200 多家客户建立了业务合作关系,并与日本公司在大阪中央区合资建立了农产品批发市场。属于资源开发型的中国安康集团,投资4600多万元购买内蒙古4.7 万公顷农牧场50年使用权,以“异地扶贫”形式和大规模机械化方式逐步开发。属于资产整合型的三九农业集团,是三九集团为落实“神州计划”而组建的,1995年以来,采用盘活存量、资产重组方式,兼并控股18个企业,控股农业企业资产已达15亿多元,年产值20多亿元,连接了数十万农户。[2]

那么,大中型工商企业进入农业领域的动机是什么呢?那就是农业领域可观的收益性。据专家分析,如果按从初级产品生产到最终消费的综合效益计算,农业是最有前途、获利较高的产业之一。全球前10个大型企业财团中,就有四个是以农业为基础的食品企业集团。即便是农业的生产环节,总体投资回报率也不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产品价格水平的提高和农业生产的发展,使得农业正成为国民经济中成本利润率比工、商、建筑、运输业都高的产业。1978年,农业成本利润率只有5.16%,90年代初即迅速提高到60%,是包括农业在内五业平均值的一倍多。如果说我国是现今世界上最大的未被充分开发的投资市场,那么农业则是我国最大的未被充分开发的投资市场。在我国农业的许多领域,还存在着投资空白,农产品供求关系的矛盾,将长期处于供给的约束状态,所以持续发展的市场潜力很大。市场的巨大前景呼唤着具有法人地位及对农业生产有保障、有支撑力的投资载体,而经营规模和资本实力较强,技术、人才力量雄厚、销售渠道广阔的大中型工商企业,正是符合这一要求的优势载体。

三、作为农业产业化主体的农民合作组织

农业产业化离不开农民,而我国农民是以成立合作组织的方式发起参与农业产业化的。家庭承包制的推行,尤其是市场经济的发展,促进了农村经济的振兴,同时也迫使农民为改变自身在竞争中的不利地位,改变分户经营造成的规模狭小、技术水平低下、生产手段落后、信息闭塞、市场进入成本高昂的弱势状态,广大农民自发或通过一些部门牵头,成立了包括专门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及合作基金会等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组织的首要职能就是在成员之间开展自助活动。通过提供技术、信息、资金、购销、储运等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保证成员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为了更好地服务,壮大自己的经济实力,农民合作组织一般都办有经济实体,有的合作组织本身就是全体成员所有的经济实体,如股份合作企业等。合作组织的资金来源通常是成员会费和股金、经营性收入、有关部门拨款或赞助、银行贷款、专业大户出资等形式中的几种。分配方式有股本分红与按惠顾额返还,较好地处理了组织与农户个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无论从我国农业产业化的方向和实质,还是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农民合作组织都应成为农业产业化的主体。拿瑞典和芬兰两个国家来说,两国的农民都是合作社的成员,作为合作社核心的专业合作社都办有农产品加工和销售企业,两国90%以上的农、林、畜产品都由合作社自行加工与销售。农民参与从生产到销售的每个环节,从而获得相关利益,是农民提高收入的主要途径。两国农业产业化的“龙头”企业绝大多数由农民的专业合作社举办,规模大、技术及管理先进,收益分配合理。比如瑞典Scan HB肉食厂,有社员2万多户,在全国设有5个猪、牛收购屠宰基地,年产3亿吨猪肉制品和1.5 亿吨牛肉制品,占全国肉食品加工量的95%。Scan已成为瑞典肉制品的最好商标,也是欧洲的名牌。Scan HB加工厂20亿总资产的12 %来自社员缴纳的股本金,其余主要为银行贷款。每个社员缴纳的股本金,根据其饲养和交售的猪牛规模而定。[3]根据他们的经验, 作为农业产业化主体的大型工商企业与农民合作组织合二为一,或者明确地说,农民合作组织成为农业产业化的唯一主体,既更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也更有利于农民收入的提高。

四、我国农业产业化居支配地位的主体及其塑造

从我国农业产业化五年来的实践看,大中型工商企业和农民合作组织,实际上都在扮演着农业产业化主体的角色。中国那么大,不同的地区,农业中的不同部门行业,甚至不同的产品,需要的承载主体也不同。大中型工商企业与农民合作组织各具优势。前者的产品科技含量高、基础好、有加工深度、销售半径大,容易聚集资金投入,如果这类龙头企业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真正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其产品就会有较强的竞争力,自身能不依靠政府的扶持发展壮大,从更大的范围内影响农业的发展;后者的长处则在便于农民保护自身的利益,易于为农民接受,推进的规模和速度较为平稳,不会引起产业的猛烈扩张等等,因此在现阶段都有存在的合理性。但是现阶段我国农业产业化居支配地位的主体还是大中型工商企业,这是由于我国农民合作组织自身尚存的缺陷决定的。从理论上说,人数越多,组织的成本就越高;若组织过于细小分散,又不能产生多大的作用和力量。我国农民合作组织规模小且不稳定,在为农民提供社会化及举办经济实体方面,都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性。西方发达国家作为农业产业化唯一主体的合作社似应成为我国农民合作组织今后的发展方向。但我国农民合作组织的现状表明它与发达国家的合作社仍有非常大的差距,要加快农业产业化的步伐,不能主要依赖农民合作组织。事实上,它发动产业化所需的时间较长,产业形成规模较慢,产品的科技含量及加工程度都较低,加上合作社自身管理难度大等问题,大中型工商企业居主导地位带动产业化,就是而且必须是我国的现实选择。在此基础上,有两种倾向应该避免,一种是政府以行政手段“拉郎配”,强行撮合实际上不能进入农业的大中型企业;另一种是认为“龙头”能建立与农民“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机制,因此至少应对龙头企业的分配加以限制。就第二种倾向,我们认为,正确的态度是把龙头企业与农民的利益机制看作随农业产业化的发展而会有不同的形态。农业产业化固然离不开农户,农户得不到利益、甚至利益被剥夺,这种产业化是难以维持的,“龙头”企业也将失去自己的“生产车间”和原料来源。但这并不意味“龙头”必须把利润的部分甚至全部让给农户。在农业产业化初期,农户的家庭经营与国内外市场连接困难,这时龙头企业只要帮农户与市场连接上,如帮农户加工、销售了农产品,则尽管这种连接不稳定,农户也得不到加工、流通后的平均利润,农民也是欢迎的,因为毕竟积压的产品实现了部分价值。随着产业化进一步发展,各种经济组织的出现和相互竞争,使得龙头企业与农民的利益关系主要通过契约、价格等手段稳定下来,这时若农民还得不到平均利润也无可非议,因为企业也需要在市场竞争的风险中成长发育,它能使农户与市场的连接稳定住,不受买难卖难波动的困扰,至少也节约了农户市场搜寻的成本。到了产业化较成熟的阶段,龙头企业把握住了市场,实力增强后,才可能在保证自己生存发展的前提下,把加工、流通中的部分甚至全部利润给农户。但它与农民的经济交往,仍属于一次分配范畴,真正在较大范围给农民以保护、给农业以支持,还要靠政府税收信贷优惠的二次分配。[ 4]企业毕竟是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没有适当的盈利,就不可能发展得更快,甚至生存都会受到影响。关于第一种倾向,我们认为,政府的行政手段塑造不出农业产业化所需要的龙头企业。政府要想在农业产业化中有所作为,只须做两件事情:一是通过政企分开、产权改革培育真正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的现代企业;二是为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和政策环境,这其中包括转变政府职能,改革机构,打破条块分割,为适应农业微观经营的一体化而在宏观管理上走向一体化,在金融政策、税收政策、土地政策,以及贸易政策方面向大中型工商企业提供切实的优惠。

最后要提及的一点是,现阶段选择大中型工商企业作为占主导地位的农业产业化主体,不是说就要放弃发展农民合作组织。相反,我们应该不失时机地促进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这不仅因为农民合作组织将是未来农业产业化的主导力量,而且因为大中型工商企业要充分利用我国特有的农民生产低成本所带来的好处,仍然必须有农民合作组织作为它与农户的中介,否则真与一个个农户直接打交道,其巨大的交易成本可能会抵消其他的优势,有可能使农业产业化无利可图。在这一方面,政府首先要进一步稳定完善家庭承包制,尊重农户的经济主权,其次要积极支持农民建立合作组织,支持原有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扩展职能,深化粮食系统、供销社和信用社等方面的改革,使其焕发生机,真正成为农有、农享的专业合作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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