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文化一体化的新进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欧洲论文,进程论文,文化论文,一体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文化政策的制定
关于“文化政策”,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1967年召开的“24国文化圆桌会议”上曾给出一个最低限度的定义:“文化政策应该是指一个社会为了满足某些文化需要,通过在给定的时期内最优化地利用可以取得的物质资源和人力资源,来制定有意识的、特定的措施,以及采取干预的或不干预的行动的总和。”但在当时东西方冷战、政治意识形态对立的形势下,各国对文化政策的理解和制定存在着巨大的差别。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特别是苏联和东欧解体之后,在经济一体化和文化多元主义的全球化趋势之下,很多国家和地区的文化政策与文化行政都有趋同的倾向。这种倾向终于导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2005年10月20日达成《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实行多样性公约》,而就是在这个公约中,文化政策和措施被更加明确地定义为:“指地方、国家、区域或国际层面上针对文化本身或为了对个人、群体或社会的文化表现形式产生直接影响的各项政策和措施,包括与创作、生产、传播、销售和享有文化活动、产品与服务相关的政策和措施。”无疑,与美国相比,欧盟及欧洲各国在制定文化政策和措施方面表现得尤为积极与主动。
首先,欧盟在文化立法方面做出一系列的举措,试图通过立法的方式将共同的文化理念确定下来,以为文化政策的制定奠定法律基础。这包括1992年签署的《马斯特利赫特条约》、1997年签署的《阿姆斯特丹条约》、2000年通过的《欧洲联盟基本权利宪章》,以及2003年制定的《欧盟宪法》中有关文化的法律条款,以及许多专门的文化方面的法律。
实际上,直到1992年马斯特利赫特条约签署之前,欧洲共同体并没有文化方面的任何真正权力。1992年签署的马斯特利赫特条约将欧洲文化向前推进了一大步。由于这个条约第128条款的有关规定,文化成为非常有活力的领域。从此欧洲文化的发展主要建立在两大基本原则的基础之上:文化的差异性原则和辅助性原则。1997年阿姆斯特丹条约第151款除了写进这一条款的内容外,还明确提出:“欧盟将在文化方面采取实际行动,以尊重和促进各成员国之间的文化差异性。”2000年通过的《欧洲联盟基本权利宪章》第22款规定:欧洲联盟将尊重文化、宗教、语言差异。《欧盟宪法》在第五章第三节第181条款中也做出关于文化的规定:
1.欧盟将致力于成员各国文化的繁荣,尊重各国民族和区域文化差异性,并同时共享文化遗产。
2.欧盟将采取行动,旨在鼓励各成员国之间的合作,必要时,支持帮助在下列领域开展合作:(1)增进知识,传播欧洲人民的历史文化;(2)保存和保护欧洲文化遗产;(3)非商业性文化交流;(4)包括影视领域在内的文化艺术创作。
3.欧盟和成员国将加强与第三国及文化领域国际组织,尤其是欧洲理事会的合作。
4.欧盟将在宪法的其他条文中考虑在文化方面采取行动,以便尊重和增进文化差异性。
5.为了有助于上述目标的实现:(1)欧洲法律或框架法律将建立激励机制,不强求在各成员国之间实行同一法律和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在经过各地区委员们协商之后才可以采用;(2)部长会议根据欧盟委员会的提议采用建议。
尽管《欧盟宪法》目前尚没有被全部欧盟各国通过,但上述条文却反映了欧盟长期以来有关文化的基本指导思想。
其次,制定共同的文化政策框架模式,将欧洲各国的文化政策置于同一平台。1998年,欧洲理事会文化指导委员会决定,将建设“创造性的欧洲”当作自己的战略目标。为此,它在欧洲文化政策比较研究中心的学术支持下推出了欧盟文化政策的框架模式。该框架包括八大部分,并在每一主题下包括确定数量的子题。这八大部分是:①历史回顾:文化政策和手段;②立法、决策和行政机制;③制定文化政策的一般目标和原则;④文化政策发展方面的问题争论;⑤文化领域的主要法律条款;⑥文化资助;⑦文化体制和新的合作关系;⑧对创造性和参与性的扶持。依照这一框架,欧洲各国在1998年后相继推出自己的官方、半官方的文化政策。它们通常由各国负责文化、艺术或遗产的政府部门委托,由自治性的文化委员会中的专家集团来起草。所颁布的文件每隔一段时期还会进行修改和更新。
二、文化项目的实施
在制定并细化各种文化政策的同时,一系列旨在加强欧洲大陆文化合作的文化项目也在紧锣密鼓地筹备和进行之中。1990年7月,欧共体委员会发布了参与加入“欧洲平台”的标准和条件。在此基础上,1991年形成了第一个为至少涉及三个成员国的文化艺术发展提供支持的《欧洲万花筒纲要》。为了使之更有效地支持文化活动,这个文化发展纲要在1994年经过修改调整后继续实施,以鼓励艺术创作、文化合作。从1990年到1995年,共有大约500个文化项目获得欧盟(欧共体)的支持。1990年到1996年间,欧共体(欧盟)委员会还组织实施了一系列与翻译和图书出版有关的实验性项目,为500多个相关项目提供支持。1996年到1999年间,这些实验性项目发展成为三个主要规划项目:《万花筒》旨在鼓励文化艺术创作及在欧洲范围内开展合作,总预算金额为三千六百多万欧元;《埃瑞阿纳》支持图书翻译、出版与阅读,总预算金额为一千一百万欧元;《拉菲尔》旨在完善成员国的文化遗产政策,保护欧洲文化遗产,总预算金额为三千万欧元。所有这些项目(被称之为欧盟第一代文化项目),都以加强欧洲大陆的文化合作为宗旨,并将文化创造和传播看成是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同时也为后来实施《2000文化发展纲要》(被称之为欧盟第二代文化项目)打下了一个良好的基础。
《2000文化发展纲要》(简称《文化2000》)是2000年2月14日根据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2000年508号决议确立的5年项目。第508号决议提出,文化既是经济因素,也是社会居民的综合因素之一,基于这一理由,“它在迎接诸如全球化、信息社会、社会凝聚力和创造就业机会等社会新挑战时,扮演着一个重要角色。”
2004年3月31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的2004年626号决议决定项目延长至2006年。这样2000文化发展纲要的实施期限为7年(2000—2006),总预算金额是23亿6千5百万欧元。与以前的财政手段不同,文化2000是为整个艺术文化领域的文化合作项目提供资助,这些领域包括表演艺术、雕塑视觉艺术、文学、文化历史遗产等。其目标是为欧洲人民建立一个文化共同区域,既强调文化遗产的共享性,又强调文化艺术的差异性。具体来说,就是鼓励整个文化领域的文化创作、文化艺术的传播、跨文化对话,丰富欧洲人民的历史文化知识。另外,这个发展纲要也将文化视为社会整体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提出文化本身的固有价值可以加强社会联系,创造经济财富,并规定欧盟委员会在执委会的帮助下负责具体实施该发展纲要,并根据独立专家小组的意见选择实施项目。
现在《文化2000发展纲要》和《媒体追加项目》的实施已进入收尾阶段。欧盟委员会也在同时考虑2006年以后欧洲文化合作问题,而一系列准备工作也早已开始。2003年,欧盟委员会组织了多次专家评估与研究、大众咨询活动。2004年3月,委员会采纳题为“公民在行动”咨询建议,开始着手起草“未来新一代发展纲要指导方针”,以代替将要结束的2000文化发展纲要。在这些准备性工作的基础之上,欧盟委员会提出决定《实施2007文化发展新纲要》(简称《文化2007》),并于2004年7月14日将这一提议提交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根据共裁程序进行讨论、表决。
三、文化前景的规划
文化发展新纲要仍然坚持其建立欧洲共同文化区域的总体目标,鼓励文化合作,加强基于草根文化的欧洲文化认同。与前两代文化项目相比,新纲要特别强调为欧洲各国多边文化合作提供连贯的、全球性的和完备的方式和途径。其中包括:第一,为可持续性的、探索性的特定合作项目提供直接的财政支持;第二,整合欧盟活动项目,以提高欧洲组织机构在文化领域中的主动参与性;第三,支持信息分析活动,以便为文化合作提供有利的环境。新纲要的特定目标是,支持文化业界的工作人员的跨国界流动,鼓励艺术作品和艺术文化产品的跨国界流通,促进跨文化对话。为了实现这些目标,新纲要将为文化项目的申请者提供更开放、更便捷的准入手续,并希望更广泛的申请者参与。参与者可以是行政管理者,也可以是网络设计者,可以是文化组织,也可以是文化企业,以确保文化合作的广泛性。此外,新纲要也将对来自第三方国家(即非欧盟国家)的参与者更加开放,以便使文化项目的影响能够达至欧盟国家的疆界之外。这些第三方国家包括:欧洲经济区域(EEA)成员国中加入欧洲自由贸易区(EFTA)的国家;欧盟申请国;遵守参与欧盟项目框架协议的西巴尔干国家。另外,新纲要也将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或欧洲理事会这样的国际组织合作,并采取联合行动。
根据欧盟委员会的提议,《文化2007》的实施期限将从2007年的1月1日至2013年的12月31日。项目总预算为4.08亿欧元。其中项目支持费占77%,组织支持费占10%,信息分析费占5%,另外项目管理费占8%。
与《文化2007建议书》同时,欧盟委员会还向欧洲议会和欧盟委员会提交了《关于实施支持欧洲影视项目的建议》,简称《媒体2007(Media2007)》。这份建议书的《解释性备忘录》中指出:“影视传媒是表达欧洲公民文化价值观念的重要因素,在建立欧洲文化认同(尤其是青年人的文化认同)方面发挥着基础作用。”这显然是在强调影视传媒的政治文化价值。但仅仅是这一点,尚不足以促使欧盟委员会投入如此大的精力和财力来支持欧洲影视传媒的发展。在其政治文化价值的背后,影视传媒显然还蕴藏着巨大的社会经济潜能。正是由于文化价值与经济价值的结合,才使得欧盟在2001年媒体追加项目2006年12月30日到期之前,紧接着提出实施媒体2007的建议。
根据这份新建议,欧盟将拿出10.55亿欧元的项目经费来支持《媒体2007》从2007年1月1日到2013年12月31日的实施。其资助的目标包括从影视传媒生产前的技术培训、生产过程中的企业投资、作品制作、市场定位,到生产后的作品传播、推销的全过程。在技术水平的确认和提升方面,主要资助的对象包括:编剧水平,以提高欧洲影视作品的质量;欧洲影视作品生产、流通等环节的财政、商业管理;欧洲影视作品的生产、后期制作、传播、市场、归档的数字技术。在培训方面包括:支持欧洲专业培训(特别是欧洲电影学校、培训协会、专业领域的合作伙伴)的网络化和灵活性;对培训者的培训;支持个体培训计划等。在生产阶段,《媒体2007》的特定目标是:支持独立生产企业为欧洲和国际市场提出的生产发展项目;支持企业财政计划的经营,也包括对合作生产的财政支持。在流通传播阶段的特定目标是:通过鼓励传播发行者投资非国有的欧洲电影的联合制作、收集和推销,通过鼓励发行者建立起协作的市场战略,来促进欧洲电影作品的传播;通过建立鼓励出口的机制和办法,并利用媒体和影院,来改进非国有欧洲电影在欧洲及国际市场上的流通;通过鼓励独立生产者、发行者与各大广播公司的合作,来促进独立生产企业生产的欧洲影视作品的跨国传播和流通;鼓励欧洲影视作品的数字化,并探讨其数字化传播的可能性。在推销阶段的特定目标是:促进产品的流通,确保欧洲影视产品能够进入欧洲及国际市场;促进欧洲及国际观众对欧洲影视作品的接受;鼓励民族电影界和影视推销组织采取共同行动;鼓励推销欧洲传统影片和影视作品。
四、一点理论上的思考
综上所述,欧盟及欧洲各国在促进文化一体化过程中的确采取了许多详尽的政策和措施。有关这些政策和措施的效果目前尚需时日的验证。从其内涵而言,我们可以看到欧洲文化一体化有三个显著的表征:1.强调文化与社会发展的一体化;2.凸现欧盟这一国际组织在促进一体化方面的作用;3.一体化并非同质化,而仍然强调各成员国的文化差异性,是将不同文化的整合。
文化与国家、民族、主权等范畴的关系究竟应该置于何种平台来考量,对于那些不结盟的国家,如何保证在文化国际交流的同时不失自己的民族自尊心,这恐怕不仅仅是个理论问题,同时也是个现实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讲,仔细探究欧盟文化一体化进程中的得与失,就显得尤为重要了。而对于一个多民族的统一国家而言,不涉及国家主权问题,欧盟文化的一体化政策和措施则可以为之提供许多借鉴。要做到这一点,首要的当然是要对这一文化进程有一个较为深入的了解,这是第一步,但却是至为关键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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