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金时期渤海族习俗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渤海论文,习俗论文,时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46;K8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462X(2001)02-0124-06
渤海国为契丹灭亡后,渤海遗民仍以一个族体存在于辽金时期。由于长期受异民族统治与异民族杂居相处,渤海族风俗在辽金时期发生显著变异,形成了本族习俗与他族习俗杂揉共存的时代特征,在发展过程中汉化趋势越发显著,当渤海族以他族习俗取代本族习俗后,这个民族很快就不复存在了。本文拟对辽金时期渤海族习俗进行探讨。
一
辽金是由北方少数民族建立的多民族政权,在幅员辽阔的领域内,各民族既混居杂处,又各自有相对集中的聚居地。在交往中,各民族间的服饰互为影响,发生变异,形成某些地方特征。尤其来自契丹朝廷的礼俗规定和女真王朝的强制改俗政令,促使渤海人服饰习俗不断发生变化。辽朝实行南北面官制,衣冠之制亦分两种,“皇帝与南班汉官用汉服;太后与北班契丹臣僚用国服”(《辽史》,卷五五,《营卫志》)。国服即契丹本族服饰。按照此项规定,凡任北面官者,无论哪一民族都必须穿“国服”,反之亦然。这样,在辽朝出任官吏的渤海人,或着契丹朝(官)服,或着汉官朝(官)服。“国服”以窄袍、蹀躞带、靴为主要特征;汉服以纱袍、裙襦、蔽膝、鞋袜为主要特征。前者装饰少而简,与契丹人日常服饰差别不大,活动方便,适于鞍马生活;后者各种佩饰多而繁,注重仪表威严高贵,适于宫廷生活。
渤海族的社会习俗早在唐代就已呈汉化的趋势,渤海人穿着汉族服饰的现象,在唐代渤海国时期贞孝公主墓葬的壁画中就有反映[1]。辽金时期渤海人日益与汉人趋同,金末元初渤海人几乎完全以汉人的习俗取代本族习俗。另一方面,辽代渤海人穿着契丹服饰的现象也屡见不鲜。如“渤海首领大舍利高模翰兵,步骑万余人,并髡发左衽,窃为契丹之饰”(《契丹国志》,卷二三,《兵马制度》)。显然这是一支契丹人装束的渤海人组成的军队。其时北方各族服饰胡化已成为一种时尚,甚至影响到南方的宋朝,如吴曾《能改斋漫录》记载,宋徽宗大观四年(1110年)诏,“京城内近日有衣装杂以外裔形制之人,以戴毡笠子,着战袍,系番束带之类”,“宜严行禁止”。
金朝初年,女真统治集团颁行髡发易服令,强迫各族人民采用女真族的发式与服饰。天会四年(1126年)十一月告谕河北、河东各地,“既归本朝,宜同风俗,亦仰削去头发,短巾,左衽。敢有违犯,即是犹怀旧国,当正典刑,不得错失。付逐处,准此”(《大金吊伐录》,卷三,《枢密院告谕两路指挥》)。其后剃发易服令在金国推行,不如式者“斩之”(《大金国志》,卷五,《太宗纪》)。渤海人也不例外实行髡发易服。虽然这种违背各族人民意愿强行改俗的政策曾遭到普遍的不满和反抗,但在女真统治集团残暴的军事统治下,各族人民不得不委曲求全,久而久之,反而具化成俗。尽管金海陵王以后,统治者不再禁止人们穿着汉服,但宋人范成大《揽辔录》中记述金世宗大定年间他在金国境内见到景象却是,“民亦久习胡俗,态度嗜好与之具化。最为甚者,衣装之类,其制尽为胡矣”。到金章宗时穿着汉服的人逐渐多起来,甚至女真人也流行穿着汉人装束。估计金朝渤海人的服饰为汉俗与女真俗并行。
渤海人的饮食习俗到辽金时期已经基本与汉族相同,因无甚民族特色,故史书记载极少。渤海特产惟《契丹国志》记载,其时有渤海螃蟹闻名,“红色,大如椀,螯巨而厚,其跪如中国蟹螯”。节令食俗见于记载的仅有:端午节食艾糕,喝大黄汤。艾糕或用艾蒿叶与糯米面做成,大黄汤的原料则无从考证。这一食俗为辽时契丹人所采用,每逢端午节,皇宫内必用渤海厨子制作艾糕和大黄汤,供皇室食用(《契丹国志》,卷二七)。想必是美味可口的食品。
辽灭渤海国后,成批的渤海大族被迁到契丹本土建州立城以居之。不久又大批被强行迁往辽东,渤海族迁到这里后,承用了当地汉人与高丽以往修建的府州城镇,很少新建城邑,目前在辽东地区尚未发现典型的渤海人古城址,见于报道的仅有辽阳附近的一处渤海居住址。然而在东北西部(包括契丹内地)则发现了辽金时期渤海人营建和居住的城镇,为我们了解渤海族居住与建筑习俗提供了宝贵的资料。
据《辽史·地理志》记载,上京道的祖州、怀州、饶州和中京一带约十余个州县都有渤海人居住或因迁渤海人户至此而建。其中饶州治所长乐县,为“太祖伐渤海,迁其民,建县居之。户四千,内一千户纳铁”(《辽史》,卷三七,《地理志》)。据辽宁省考古工作者的调查和考证,认为内蒙古林西县西樱桃沟古城址即辽饶州治所长乐县的旧址。此城无任何唐时营建的迹象,可纠正《辽史》记载饶州为辽太祖完蕺松漠府故垒之误。城内出土典型的渤海莲瓣纹瓦当和螭头等建筑构成,说明此城实为当年渤海俘户修筑而成[2]。饶州城所表现的建筑风格与布局可帮助我们了解这一时期渤海族城镇居俗。
城址坐落在西拉木伦河之北的河岸台地上,城后是高山,依山傍水。城址由大小两个相连的城组成,东部是主城,西部为附城,整体呈规整的长方形,东西大城长1055米,小城长345米,南北皆宽700米,西城的面积约是东城的1/3。城内建筑布局,大型建筑物都集中在大城和小城的北部,应是衙署与统治阶层的府邸;大城南部分布了许多小型建筑址,可能是居民区;小城南部是一处规模较大的冶炼址,这印证了《辽史·地理志》关于长乐县渤海族四千户居民中有一千为纳铁户的记载。饶州城所表现出的建筑习俗,表明渤海人被迁出本族的居地后,仍在一定程度上保留着本族的传统习俗,但时间的推移与环境的变迁促使渤海族的习俗也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与唐代渤海上京龙泉府的建筑习俗相比较,饶州城亦有瓮城、马面、护城河,城内布局规整,讲求对称,城内有两条大道,一是横贯大小二城的东西向大道,宽达十余米;一是大城中部有一条连接南北城门的大道,与东西向大道在城中心交叉,形成“十”字形街,将大城分成大致相等的四部分。重要建筑也铺琉璃瓦,除了黄绿色的之外还有深绿色的;建筑使用的木柱下仍习惯用柱础石,但其形状则由圆形变为以方形为主;瓦当的图案,除了传统的图案状莲瓣纹,又出现了两种开放形莲瓣纹,并采用辽代遗址中常见的兽面瓦当。通过对遗址和遗物的复原推测,渤海人的居室坐北朝南,一般建在夯土台基上,以木搭架,木柱下有石柱础,多用土坯砌墙,官府或大户人家偶尔也有用砖、青瓦铺顶,或以草苫屋顶。从辽金时期北方各族受渤海、女真等族的影响普遍使用火炕,亦可推知渤海人户的居室内应建有其传统的火炕或矮火墙。《契丹国志》卷二四《王沂公行程录》言王曾从幽州往中京(今内蒙古宁城县境内)途中见到渤海人家,“所居室,皆就山墙开门”。房门开在朝东的山墙上,不是渤海人的传统风俗,而是具有拜日习俗的契丹和奚人的居俗。这表明迁到这里渤海人受当地奚族和契丹族的影响,居俗产生了某些异变。
二
辽金时期,渤海族在东北少数民族中文化水平最高,风俗习惯与汉人最为接近,然而在体现人的社会属性方面的恋爱婚嫁习俗上,渤海人却长期按照本族传统习俗发展变化,表现了独特的民俗风情。
渤海族的婚姻形态是严格的一夫一妻制。进入阶级社会以后,许多民族的一夫一妻制通常表现为男尊女卑,男子有纳妾的特权。然而渤海族的婚姻形态则基本上保持男女平等,实行严格的专偶婚。《松漠纪闻》记载:“(渤海)妇人皆悍妒。大氏与他姓相结为十姊妹,迭几察其夫,不容侧室。及他游,闻必谋置毒,死其所爱。一夫有所犯,而妻不之觉者,九人皆群聚而诟之,争以忌嫉相夸。故契丹、女真诸国皆有女娼,而其良人皆有小妇侍婢,唯渤海无之。”当渤海人迈进文明社会的门槛,并由奴隶社会进入封建社会,带有原始社会遗风的婚姻习俗在渤海族的社会中却一直传承下来,妇女在婚姻关系上保持着较高的社会地位。渤海妇女不容丈夫另娶侧室,甚至可以约束丈夫的行为。辽金时期同样经历了奴隶制与封建制的契丹人、女真人不仅贵族官宦妻妾成群,连富户良民也有小妇侍婢。只有渤海人的社会基本实行着真正意义上的一夫一妻制,迄今所发现的渤海族墓葬中,凡男女合葬墓均为一男一女,无一男多女的例证。这从一个侧面说明了渤海社会婚姻形态的基本状况。
渤海族传统的婚姻形式表现了自愿婚的习俗。渤海族的未婚青年男女到了求偶年龄,可以自由交往谈情说爱。在渤海人聚居区的东京辽阳府一带,青年男女的交往是比较随便的,他们在交往中自择佳偶,定情后,“必先攘窃以奔”(《金史》,卷七,《世宗纪》)。辽代北部地区的兀惹人是渤海国的遗民,他们的婚俗可以为了解渤海族的婚姻形式和礼仪提供一些启示。《契丹国志》卷二六记载:嗢热国(即兀惹)地近混同江(今松花江),“部落杂处,以其族类之长为千户,统之契丹。女真贵游子弟及富家儿,月夕被酒,则相率携尊驰马,戏饮其地。妇女闻其至,多聚观之,闻令侍坐,与之酒则饮,亦有起舞歌讴以侑觞者。邂逅相契,调谑往返,即载以归,不为所顾者至追逐马足,不远数里。其携去者,父母皆不问。留数岁有子,始具茶食酒数车归宁,谓之‘拜门’,因执子婿之礼。其俗谓男女自媒,胜于纳币而婚者。”保留婚娶旧俗的渤海人大约也是认为男女自媒的自愿婚远胜于纳币为婚的聘娶婚,这种婚姻不仅得到男女双方父母的承认,也得到渤海社会舆论的认可。直到金世宗全面推行封建礼法,大定十七年(1177年)十二月颁诏令:“以渤海旧俗男女婚娶多不以礼,必先攘窃以奔,诏禁绝之,犯者以奸论。”(《金史》,卷七,《世宗纪(中)》)从此渤海族的自由恋爱婚嫁被视为非礼行为予以限制,聘娶婚逐渐取代自愿婚成为渤海族的主要婚姻形式。
辽金时期,随着渤海族与外族通婚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具有原始遗风的严格的专偶婚制首先在族际婚中被破坏,一些渤海女子成为契丹、女真统治民族的侧室、小妾。渤海上层多与契丹、女真统治民族集团通婚,辽朝渤海大族女子被选进皇宫纳为嫔妃,又有契丹公主下嫁渤海世家大族。金初太祖天辅年间,选渤海士族女子有恣德者赴京师(黑龙江省阿城市),嫁与女真亲王为妃。此后女真皇帝不断纳渤海女子为妃。尽管渤海族与契丹、女真族通婚,在某些方面却抵制、拒绝接受契丹、女真族的婚姻习俗。金世宗的父亲完颜宗辅先故,按女真旧俗:妇女寡居,宗族男子可以接续为妻。世宗的母亲渤海人李氏为了抵制这种落后的婚俗,竟然削发出家为尼(《金史》,卷六四,《后妃传》)。由于渤海族各方面习俗日趋与汉族同化,这一时期渤海人与汉人通婚的现象更为常见,到了金朝后期渤海人已逐渐抛弃本族的传统婚俗,全面采用汉族的婚姻习俗了。
三
经济生活是物质生产和市、商习俗产生的根源,古代社会经济生活很大程度受制于生活环境,当生活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后,已经形成的民族传统的经济习俗,则在很长时期内存留着,显示着民族经济的特色,乃至体现在民族精神之中。渤海族勃兴于白山黑水之间,特定的地理环境使渤海经济生活呈现出多样性,农业居主要地位,畜牧业、手工业、采集业、狩猎业作为不可缺少的补充经济部门,都占有一定的比重。正是由于渤海经济的多样性,决定了渤海经济的外向性,发达的交通和频繁的贸易是支撑渤海封建经济的重要支柱,由此派生的市、商习俗又是渤海经济习俗的一种特色。
辽灭渤海国前后,边缘部族纷纷脱离渤海统治,后来一些渤海遗民又在边远地区建立了定安国、兀惹国。东丹国统辖的区域远比渤海盛时小得多,渤海之地原产名马,归辽之后,每年需向契丹朝廷输纳一定数量的马匹,《辽史·食货志》曰:“东丹国岁贡千匹(马)。”渤海族被迁出原居地后,徙入辽东半岛与分布在东北各地的渤海人,仍在很长时期内保持着善养马匹的习俗。辽朝统治者在向国民征调马匹时,将渤海人与游牧民族的契丹人同等对待,如《辽史》卷一九《兴宗纪》记载,重熙十五年(1046年)十一月,命“渤海部以契丹户例通括军马”。处于东北边地的定安国、兀惹国则更多地保留着渤海人的畜牧、狩猎的习俗,史书时有记载两地渤海遗民向辽、宋贡纳马、鹰、貂皮等物产。《宋史·外国列传·定安国》:“端拱二年(989年),其王子因女真使附献马、雕羽鸣镝。”在东丹国与外地、外国相互贸易中马匹是其重要的物品,《南唐书》卷一八《契丹传》记载,南唐升元二年(938年),“契丹主耶律德光及其弟(兄)东丹王各遣使以羊马入贡。别持羊三万口、马三百匹来鬻。”显然马匹在辽代渤海族的社会生活中仍占有重要地位,这也使得辽代渤海人比金后期的渤海人更多地保持着本民族强悍、粗犷、尚武的性格。《松漠纪闻》记载:“(渤海)男子多智谋,骁勇出他国右,至有三人渤海当一虎之语。”宋太宗太平兴国九年(984年),辽将渤海人大鸯河率部降宋,太宗曰:“鸯河,渤海豪帅,束身归我,嘉其忠顺。夫夷落之俗,以驰骋为乐,候高秋戒候,当与骏马数十匹,令出郊游猎,以遂其性。”(《宋史》,卷四九一,《渤海国》)尽管辽朝“治渤海人一依汉法”(《辽史》,卷六一,《刑法志》),促使渤海人的社会经济生活逐渐与汉人接近,但在民族风俗和民族性格方面两族还有很大的差别,因而在北宋人眼中渤海人尚同夷狄。与金朝后期渤海人上层士大夫盛行儒雅之风,下层庶民力于田间耕作,完全同化于汉人的情形大不相同。此外,渤海人还喜好养猪,这是肃慎一系民族传承数千年的特色显著的习俗,渤海俗所贵者原有“鄚颉之豕”,迁至辽东自当将此俗带去,故金毓黼先生说:“今日之辽东人,无不饲豕者。”(《渤海国志长编》,卷一七,《食货志》)
渤海人善炼铁,宋人王曾奉使辽国,途经柳河馆,“西北有铁冶,多渤海人所居,就河漉沙石,炼得成铁”(《契丹国志》,卷二四,《王沂公行程录》)。但其冶铁工艺因无详细记载不得而知。另外,前面在论及渤海人居俗时,曾提到饶州城内四千渤海人户中,有一千户为冶铁户。渤海人的聚居地东京有木、铁、盐、鱼之利,产铁矿,《辽史·食货志》云:“以诸坑冶多在国东,故东京置户部司。”显然渤海人在辽代是冶铁业的重要承担者之一。
辽金时期渤海人的商业习俗表现在互市、集市、客商等方面。辽前期东丹国在经济上有一定的自主权,可独立进行对外贸易。《南唐书·契丹传》记载东丹国遣使随契丹国使朝见南唐皇帝,除了带去的礼物外,“别持羊三万口、马二百匹来鬻,以其价市罗纨茶药。”而且,在辽东与高丽的边界处立互市,以通“高丽之货”(《辽史》,卷六○,《食货志》)。在交易中表现为按数量、质量进行等价交易的习俗。渤海族还有往来各地的“客商”,他们把当地的特产运到外地出售,再把外地的货物运回出售。如渤海人“往往为园池植牡丹,多至三、二百本,有数十干丛生者,皆燕地所无,才以十数千或五千贱贸而去”。辽前期,对于渤海客商“往来贸易关市皆不征”(《松漠纪闻》)。从辽统治者对各民族一贯奉行因俗而治的方针看,这大概也符合渤海人的商业习俗。辽圣宗太平九年(1029年),辽官冯延休、韩绍勋在辽东“相继商利,欲与燕地平山例加绳约,其民病之,遂起大延琳之乱”(《辽史》,卷五九,《食货志》)。辽官不顾渤海风俗,为谋商利,欲以汉地征关市税之法推行于辽东,结果此事竟成为大延琳领导渤海人举行反辽斗争的契机。由此可见,因俗而治是统治者立国安民的重要措施。
四
渤海国盛时号称“海东盛国”,曾是礼义之邦。亡国后,其礼乐为辽金王朝所承用。《辽史·仪卫志》中记载的“渤海仗”,“天显四年(929年),太宗幸辽阳府,人皇王备乘舆羽卫以迎。乾亨五年(983年),圣宗东巡,东京留守具仪卫迎车驾。此故渤海仪卫也。”渤海仪卫有乘舆、羽卫等物,仅用于东丹王或驻守东京的地方官,以示其为渤海人的首脑。由此推知,渤海族社会这一时期保有本族的礼俗。
渤海乐在唐时即已传入中原和日本。辽金时期渤海乐成为宫廷礼乐的组成部分,《金史·乐志》记载:金朝宫廷礼乐“有散乐。有渤海乐。有本国旧音”。金章宗明昌六年(1195年)吸收渤海乐创设宫县乐,乐工256人,乐曲声中有文舞与武舞两队相伴,是一种规模宏大的舞乐,“行大礼乃始用之”。宫县乐工“自明昌间,以渤海教坊兼习”。乐舞和歌舞的表演形式是渤海族传统的歌舞乐习俗,在宫廷庄重肃穆的场合以乐舞形式为主,在民间则以活泼热烈的歌舞相伴的娱乐形式为主。《契丹国志》卷二四《王沂公行程录》记载:“渤海俗,每岁时聚会作乐,先命善歌舞者数辈前行,士女相随,更相唱和,回旋宛转,号曰‘踏锤’。”这显然是渤海人岁时节庆活动的形式之一,是很典型的群众集体歌舞,没有人数和场地的限制,大家边歌边舞,气氛十分热烈。另外,前面曾论及兀惹人聚会饮酒时,女子“有起舞歌讴以侑觞者”,这是一种即兴的歌伴舞,表达了求偶的意愿,也体现了渤海族歌舞习俗的特征。
打马球是渤海人十分喜欢的竞技博戏活动。辽金时期,渤海人中仍很盛行击马球的竞技活动,这既是马术、击球的技巧竞赛,也是力量、意志的角逐,体现了渤海人强悍的性格。然而,处于被统治地位的渤海人的这种具有战斗风格的娱乐活动,曾一度被契丹统治者视为不安定因素而被禁止。《辽史·萧孝忠传》记载:“重熙七年(1038年),为东京留守。时禁渤海人击毬,孝忠言:‘东京最为重镇,无从禽之地,若非毬马,何以习武?且天子以四海为家,何分彼此?宜弛其禁。’从之。”击马球又与军事训练活动结合在一起,成为辽朝统治者为国家准备兵源,对渤海人寓习武于竞技娱乐的手段之一。
渤海人俗崇佛。在渤海人居住址中常会发现佛教的遗物,前面言及的饶州城址内也采集到残存的佛像和经幢,从幢文中可得知,立幢人是“饶州安民县主事兼领县尉大(下残)”[2]。大氏,无疑是渤海人。辽金时渤海人出家为僧尼的人为数不少,连贵为皇族成员的金世宗的母亲李氏也遁入空门。然而,渤海族的佛门弟子的某些行为却与传统佛教徒大相径庭,佛教五戒云:不杀生、不偷盗、不邪淫、不妄语、不饮酒食肉。《松漠纪闻》记载,金初完颜蒲路虎(宗磐)出任东京留守,刚到任就遇到两件与渤海僧尼有关的事,一是,“未抵治所,有一僧以柃瘿盂,遮道而献,曰:‘可以酌酒。’路虎曰:‘皇帝临遣时,宣戒我勿得饮尔,何人乃欲以此器导我邪?’顾左右令洼勃辣骇(女真语为敲杀)”。二是,“又于道遇僧尼五辈,共辇而载。召而责之:‘汝曹群游已冒法,而乃敢显行吾前邪。’皆射杀之”。前者僧人劝人饮酒,所劝的人竟是地方最高长官;后者僧尼无男女之别,在东京大街上同车而行。这种违反佛教戒规的行为,在渤海僧尼那里似乎无关紧要,这恐怕是在渤海风俗的影响下所出现的异化现象。
综上所述,辽金时期渤海族由于生活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长期与汉、契丹、女真等族杂居相处,尤其受高度发展的汉族封建文化的强烈影响,社会经济迅速发展,民族习俗出现了显著的变化。如果说在辽朝和金前期渤海人的经济、社会、信仰、游艺等习俗还保留某些本民族的传统特征,到了金朝后期渤海族的习俗多已汉化,本族习俗所剩无几。民俗是一个民族存在的重要标志之一,当渤海人基本以他族的习俗取代本族的习俗时,这个民族就不复存在了,到元代渤海人便不再见于史书记载。
收稿日期:2000-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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