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竞技体育保险的现状与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对策论文,现状论文,我国论文,竞技论文,体育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80-05文献标识码:A
1 我国竞技体育保险的特点
1.1 风险高、赔付率高,竞技体育是以争夺金牌, 取得最佳优异运动成绩而进行的训练与比赛,是向运动极限不断进行挑战,总是追求:“更快、更强、更高”,因此对自身的身体健康状况依赖性较强,在训练中、比赛中高强度、高对抗、高难度、高标准以及大运动量的训练就难免会出现伤害事故。这使得竞技体育保险具有高风险的特点。
1.2 经济不平衡,投保难统一。 我国竞技体育体制正在逐步走向俱乐部制,采取的是一个法人经济实体形式而运行的机制,其经济运营基本是靠大企业、大集团来赞助维持,其本身的经济实力较弱,承受风险能力较差,其经济实力很不平衡,造成我国竞技运动员人均收入的经济不平衡,使得投保难以统一规格。
1.3 各个运动项目伤病率不一,保险公司难接纳。 我国竞技运动覆盖面较广,既有隔网对抗的运动项目,也有直接身体对抗的运动项目。相对来说,隔网对抗的运动项目伤病率较低,保险公司容易接受;而身体直接对抗运动项目伤病率、致残率较高,使得保险公司不容易接纳,其保险金额难以统一。
1.4 保险范围、保险险种难以确定。 竞技体育包括各种体育项目,其竞争力、对抗力非常激烈,会造成各种种样的伤害事故。其伤病包括:软组织损伤、骨折、脑震荡、脊椎损伤等,损害的程度也错综复杂,使得保险公司在确定保险的范围、险种上难以定论。
1.5 社会效益、经济效益高,而保险效益低。 我国竞技运动员在国际重大比赛中,屡创佳绩,为国家争得了无上的荣誉。每次国际重大比赛之后,党和国家给予那些为国家争得奖牌运动员极大的社会荣誉,像省、市级国家级“人大”代表、“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十佳”运动员等,并且国家和大型企业为那些优秀运动给予物质奖励,如“房子”、“现金”等。在给予这些运动员社会荣誉和物质奖励的同时,很少出现省、市地方政府或者赞助商为某个优秀运动员给予“上保险”的奖励办法。
1.6 教练员、运动员保险意识较差,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符。 我国竞技体育运动员、教练员保险意识还跟不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险的发展要求,其医疗保障体系还习惯沿袭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医疗保障体系,而旧的医疗保障体系正在失去往日的优势,其财力正在萎缩,在新旧保障体系交接的过程中,教练员、运动员还未在思想上真正建立起现代的保险意识。
2 我国竞技体育发展的现状
2.1 国家级运动员保险有保障。 由于我国国家级运动员是代表一个国家竞技运动水平,表现了国家的综合实力,他们代表国家参加国际重大比赛次数较多,因此他们身体健康状态好坏直接影响到是否能够取得优异运动成绩;为这些国家级运动员上保险表现了我们国家对这些运动员的关心爱护,反映了我们国家社会主义优越性。
2.2 竞技体育保险缺少立法系统。 竞技体育运动是伤害事故发生较为频繁的体育运动,就其危险性来讲也远高于像教师、公务员等白领阶层行业,而竞技体育的保险还未有形成一整套立法形式操作体系,存在运动队、运动员不知按照什么样的方式、方法去投保,保险基金应该出自何方等问题。
2.3 对竞技体育保险在思想认识上不统一。 竞技体育事业保险是个人的事,还是公家的事,或是“公”“私”都有,以及各自所应交纳的保险金所占的比重,应承担的社会义务责任等在运动员思想上,在运动队管理层上,还未有形成明确统一的认识。
2.4 省、市级运动员保险还处于无政府状态,原来的省、 市级专业队的运动员正处于由旧体制转向市场经济体制,其运动员、运动队正在走向法人代表俱乐部制,原来的旧医疗保障体系正在失去作用,而的俱乐部保险还未有形成,使得这些运动员保险无统一管理、无统一规范。
2.5 省、市体育政府机构对省、市级运动员保险缺少政策支持。 竞技体育保险就其质性而言,只能以服务为宗旨,具有社会保障性。竞技体育伤害事故较多,单靠运动员自掏腰包难以承受,地方体育政府机构对竞技体育保险缺少强有力的配套政策和措施,在资金上,也缺少应有的秩序,出现了多家保险公司不愿为竞技体育保险的现象。
2.6 机构不健全加大了经营竞技体育保险的难度。首先, 从人寿保险公司内部核算来看,竞技体育保险,没有成为一种配套、合理、科学、符合体育特点的保险体系,国家在财政投放上没有足够的财力支持,这样既不利于改善竞技体育保险业务的经营管理,也不利于省、市级竞技运动水平迅速提高。
3 发展我国竞技体育政策性保险的建议
3.1 尽快拟定、建立竞技体育保险法律体系,法律具有权威性、 规范性、普遍性、强制性、长效性,这样可以使竞技体育保险有法可循,有法可依,不仅可以避免竞技体育的保险权停留在思想意识上,还可以落实到行动中,使竞技体育健康有序地发展。
3.2 全面、深刻地认清竞技体育保险的发展趋势,因势利导, 在各方面采取相应得力措施,帮助运动员、运动队参加投保,尽快统一管理体制,成立统一的地方体育政府“竞技体育保障委员会”;不断提高竞技体育保险的地位;多渠道积累体育保险基金,尽快扩大竞技体育保险的覆盖面。
3.3 保险公司应该向竞技体育政策性倾斜,完善经营机制。 首先,应将竞技体育由单纯的商业性保险,转变成半商业性、半优惠的保险。除了体育总局负责国家级运动员的保险外,各地方体育政府机构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自身需求,与国家级保险公司地方分支机构建立保险业务,采取由体育总局下放到各级体育政府机构分级风险责任制,逐级分保,运动队在寻求赞助的同时特别要把保险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来处理。
3.4 建立独立的竞技体育保险基金。 其来源主要靠:①国家每年从财政预算安排上适当拨出少部分作为竞技体育保险基金;②各大型企业集团对各种比赛的赞助费,拨出少部分作为此基金;③从奖励运动员的奖金中拨出少部分作为此项基金;④从电视的转播费、广告费拨出少部分作为此项基金;⑤从对运动员的培养费中拨出少部分作为此项基金;⑥运动员也应每月有限额地交纳保险基金,其限额为2~3‰。
3.5 各级地方政府机构应成立自我造血机构, 增加“自保体系”。从各种形式的第三产业所赚取利润15~20%补充到医疗保障体系之中,使竞技体育的保险全方位,趋于完善。
3.6 辟建“竞技体育保险试验区”。 目前各地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尽相同,各地方体育政府的物力、财力也不尽一样,这就需要不同的竞技体育保险模式与之相适应。我们可在不同的地区选一种最有代表性的城市,在政策上给以倾斜,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优先,最终在比较中择优确定最佳模式。
3.7 建立健全竞技体育保险体系,随着改革深入, 各种商业性保险,冒牌保险也随应而生。这类是有其名,而无其力,特别是它们打着“保险”的招牌,以纯盈利为目的,特别是给予各种“优惠”政策,其实保险内容、保险险种似乎为零;因此建立健全竞技体育的保险体系也应纳入议事日程,以求同步发展,共同运行。
收稿日期:1998-09-18;修订日期:1999-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