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业全面开放条件下我国保险公司的国际化战略_保险市场论文

金融业全面开放条件下我国保险公司的国际化战略_保险市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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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入世”承诺的时间表,从2004年1 2月11日起,我国金融服务业开始进入深度开放的后过渡期,按照WTO各成员国达成的《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的基本规定,中国保险业全面对外开放的承诺已陆续兑现,包括允许外国保险公司在更广大的区域设立营业性机构,允许外国保险企业以合资形式自由选择合作伙伴,外资保险在华业务范围不断扩大等,外资保险公司开始更多地享受到“国民待遇”。自1992年至今,从第一个“登陆”中国保险市场的外资保险公司——美国国际集团(AIG)下属的友邦公司开始,已经有39家外国保险公司在华开设70家营业性机构,187家代表处,对外开放城市已增加到15个。截止2004年4月末,外资及中外合资保险公司总资产为235亿元,累计保费收入29亿元,资本金突破100亿元,增长速度均高于中资公司,表现出强劲的发展势头。中国保险业在面临外来挑战的同时,得到更多的是互补、合作和实惠。

然而,在新一轮的全面开放格局下,在全面“请进来”的同时,我们还得“走出去”,只有做到“我中有你,你中有我”,才能真正实现全球经济一体化催生的保险市场国际化,让民族保险业走向世界,互融共生,进而分享WTO带给我们的共同利益。

一、我国保险业走向国际的必要准备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立足于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服务,保持了快速发展的态势,为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积极贡献。这也为中资保险企业走向世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主要成就有:一是保险业务持续发展,市场规模迅速扩大。自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我国保险业保持了30%以上的年均增长速度,是国民经济中发展最快的行业之一。截至2004年10月,全国保险公司保费收入达3669亿元,资产总额已突破1.1万亿元,保险业呈现出蓬勃发展的良好局面。二是经营主体不断增加,市场体系进一步健全。截至2004年10月,我国共有保险公司70家,中资保险公司31家,外资保险公司39家,还有再保险公司5家。此外,还有6家保险集团(控股)公司,2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共有专业保险中介机构1236家,目前保险从业人员达到150多万人。多种保险机构并存、中外资保险公司竞争的保险市场体系逐步形成。三是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市场运行机制逐步完善。中国人保、中国人寿先后在境外成功上市,中国平安保险(集团)公司以集团形式整体上市,成为我国第一家境外上市的金融保险集团;稳步推进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保险产品的市场定价机制逐步形成。四是保险监管体系基本形成,监管力量不断加强。为适应保险业快速发展和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监管的需要,1998年国务院成立中国保监会,对全国保险市场实行统一监管,初步建立了全国统一的保险监管组织体系。而《保险法》的再次修订更体现了保险业与时俱进的时代要求。五是对外开放逐步深入,国际交流与合作不断加强。在积极引进外资保险的同时,中资保险公司在境外已陆续设立保险营业机构和代表处,中国保险业在开放中吸取着经验,并在学习中稳步前行。

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中资保险企业要想打赢“世界战争”,还得在治理结构、管理体系、产品创新以及做大做强方面取得更大的突破。只有练好内功,才能走向世界,赢得市场。下面就中资保险如何进行国际化进程作一些思考。

二、中资保险公司国际化的战略性安排

要想真正融入全球保险业的在市场中,打开国门,兼收并蓄只是一方面,中资机构还需走出国门,参与国际竞争,在互通互融中,壮大自己,服务全球。就目前来讲,中资保险公司国际化的主要战略有:

(一)机构外延

中资保险公司在对外扩张时,可以采取直接设立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等方式渐次进入外国的保险市场。设立分支机构进行扩张的方式便于本部加强管理,作为对外窗口的派出机构,可以更好的传播民族保险业的管理和营销理念,丰富当地保险市场,取长补短,做好中外保险的交流和互动。由于是一种紧密型的组织结构,故适合于在同属发展中的国家设立机构;而在发达国家和地区,中资保险公司可以直接建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进行授权管理,允许分公司结合所在国的制度和监管环境,有权自主地进行产品创新、费率设计和市场推广,自担风险,自求发展。像在欧盟这样的发达区域,国内母公司可以通过对各国的分公司的组织结构进行一体化整合,借助欧盟大市场的平台,实施统一协调和管理,这也有利于分公司之间的优势互补,形成合力。营造中资保险业“大开放,大营销”的国际化形象和品牌。

(二)战略联盟

战略联盟可以使得保险公司在其联盟伙伴的经验基础上,有效渗入一个新市场,并利用伙伴的分销网络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战略联盟的形成主要有两种:联营协议和合资企业。联营协议是一种浅层次上的宽泛性合作,主要内容包括市场信息和专门知识的交换,互换培训人员、提供互惠的教育计划,增加首次再保险的业务往来,扩大存在共同利益的领域等。而对联盟双方更有益处的是,通过中外保险公司的联营协议,我国可以承保那些保险事故发生在协议另一方所在国的风险,因此,这类保险业务就可以应用当地的习惯做法可以有效地满足中资保险公司的国际保户的需求。而以合资企业形式进入国际保险市场的最大益处就在于短时间内中资保险企业就可以在海外创办一家新公司,或者是重组一家外国已有的公司,合资企业可以从许多渠道获取资金和其他资产进行规模庞大的投资,迅速地提升知名度和竞争力。这样,中资保险公司可以借助外方的资源优势去开发该国的市场,双方通过紧密的资本纽带关系,优势互补,实现双赢。

(三)跨国并购

跨国并购是目前世界通行的国际直接投资方式,一般认为,都是由外国公司并购中资企业,其实,我们国内的重量级保险公司完全可以主动并购国外公司。对中资保险公司而言,以并购方式进入国际保险市场至少有两个优点,一是,如果说,机构外延形式的那种自建分公司相当于“先栽树、后摘果”,那么,跨国并购就相当于直接“购买果园”。与自建分支机构模式相比,直接收购国外相对成熟的同类企业,不仅可以早早收摘果实,而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缩短合资过程中双方的磨合期。另一个是,通过并购国外的上市保险公司而进入国外证券市场,以最快捷的方式获得低成本进入、低成本扩张、本土化融资的优势,既吞并了竞争对手,显示了不菲实力,又赢得更大的市场份额。具体来讲,中资保险公司跨国并购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如整体收购、部分收购、股权转让等,还可以通过专利、战略联盟等不动用资本投入的方式就可以达到控制外方保险企业和市场份额的目的。

(四)海外上市

通过保险公司发行股票上市的方式来筹集资金,扩充资本实力,是保证保险公司可持续发展的最佳策略选择。面对开放经济的形势,国内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海外上市的办法来实施其国际化扩张战略。中国人保和中国人寿已先后在境外成功上市,标志着中国的保险业已经开始步入国际资本市场。在开放的充分竞争的保险市场环境中,国内保险公司海外上市具有较大的制度优势。一是可以提高上市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上市保险公司多元化的资本供给机制,既可以在极短的时间内集中大规模国际资本,改变资本短缺的被动局面,又可以将保险市场的经营风险分散到资本市场、商品市场及至整个市场体系中去,为保险业的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二是可以占领国际保险市场。国内保险公司海外上市可以吸引更多的国外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关注,增强国内保险公司的国际知名度和国际竞争力,便于其到海外市场拓展保险业务,占领一部分国际保险市场份额。三是可以提高上市保险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利用上市方式筹资,可以使上市保险公司迅速增强资本实力,提高资本充足率,增强其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四是可以提高上市保险公司经营活动的透明度,强化外部监管。保险公司到海外上市后,要受到来自各方面的监督,在广泛的监督下,公司必须加强管理,保持利润稳定增长,保持企业的稳健经营,在发展中壮大,在壮大中发展。

三、中资保险公司国际化的本土化策略

中资保险公司除了在上面所讲的“大处着眼”外,更需在技术环节方面的“小处着手”,这样才能真正迈出国门,走向世界,适应所在国本土化需要。即在外资保险进入我国而进行的适应性改造过程中,中资公司也须做好到国外扩张业务的相关准备。归纳来讲,中资保险公司在国际化的进程中还应做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

(一)注重产品创新。中资跨国保险公司是否能够为东道国顾客捉供他们所需的特定保险产品,这一点非常重要,必须通过保险承保范围和费率的灵活厘定来满足不同投保客户的风险偏好,同时保险产品的设计还必须保证符合保险监管机构的要求。这就要求中资保险公司必须全面了解世界各国的人文历史、法律环境和社会信用状况等。如在发展中国家,人寿保险通常都是传统的终身死亡保险和生存死亡两全保险,且险种较为单一;而在发达国家,一些更为复杂的保险险种,如综合保险、变额寿险、年金保险等正在逐渐占领保险市场。所以,只有结合该国的市场需求设计出本土化的保险产品,注重品种创新和灵活定价,这样才能适销对路,迅速提高竞争能力。

(二)丰富营销模式。保险公司的营销方式主要有直销、银行保险和经纪人销售等,中资保险公司在走向国际化的进程中,必须采取“一国一策”式的营销思路,既不能照抄照搬国内做法,也不能干篇一律。举例来说,在有些国家,缺乏成熟的保险经纪人或独立代理人体系,还有一些保险人不经过保险中介人,而采取直接办理保险业务的方式销售保险产品,如邮寄、电话销售或者网络直销等渠道。作为中资保险机构在国外进行展业活动,由于缺乏知名度和必要的市场体系,所以,一定要充分利用该国的营销模式和相关网络,借助相应的平台与渠道,本着“先团体,后个人;先财险,后寿险;先宣传理念,后营销产品”的思路,在拓展市场份额的基础上,再去追求保险利益。一般来讲,跨国性质的保险企业需6-8年方可真正实现盈利。

(三)适应属地监管。虽然WTO规定,各成员国要加强监管方面的协调一致,但由于各国国情等差异,中资保险公司在进军国际保险市场时还是应充分了解目标市场所在国的监管制度及相关法规。如,关于保险公司的开业条件方面,各国对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包括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高级管理人员的素质要求、股东的数量和持股比例等,而且各国对保险公司的设立程序也不尽相同,有些国家采取核准制,有些国家采取的是注册制;关于保险公司组织形式的限制方面,美国规定的保险组织形式是股东有限公司和相互公司两种,日本规定的保险组织形式是株式会社、相互会社和互济合作社三种,而英国除股份有限公司相互保险社外,还允许劳合社采用个人保险组织形式等;关于业务经营种类和范围的规定方面也因国而异。此外还要重点了解目标市场所在国关于保险业的会计、货币和税收等方面的不同规定。只有这样,中资保险公司才能有针对性、富有效率地实施国际化扩张战略。

总之,推动一批有实力的中资保险企业,通过在国外收购、兼并或设立分支机构,拓展国际市场,既是我国加入WTO后所应享受的权利和待遇,更是适应保险市场全球化和保险竞争国际化的积极举措,从而培育一支真正能够巩固国内阵地并打赢世界市场的中资民族保险舰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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