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引入单一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不利于收入分配的调整?--基于2012年城市住户调查数据的模拟分析_个税论文

实行单一个人所得税制不利于调节收入分配吗——基于2012年城镇住户调查数据的模拟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税制论文,住户论文,个人所得论文,城镇论文,收入分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8102(2015)08—0012—13

      因直接针对个人收入课税,“税感”直接而强烈,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及其改革备受社会公众的关注。然而,我国虽然在“十五”时期便确立了“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目标,并在之后的“十一五”和“十二五”规划中两次重申,但迄今为止,“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基本上仍然停留在计划和研究阶段。这一方面说明个税改革的难度确实很大,一方面也促使人们对个税改革的目标模式进行反思。

      单一个人所得税制(简称单一税制)又称平税制,是累进个人所得税制的对称,指对所有的应税所得按相同比例税率进行征税的一种个人所得税模式,其中的应税所得一般为总所得扣除一定的免征额之后的余额(Keen,Kim和Varsano,2008)。单一税制的思想最初由美国学者Hall和Rabushka(1981)提出,但是真正使单一税制引起广泛关注的是爱沙尼亚、立陶宛、俄罗斯等国的单一税制改革实践。①其中,俄罗斯2001年实施的单一税制改革在较短时间内取得了偷逃税现象减少、税收收入增加、就业和经济增长状况改善等良好成效(Mitchell,2005)。受其启发,更多的中东欧国家选择实行单一税制。目前世界上实行单一税制的国家达到26个(见表1),同时美国、加拿大、印度尼西亚等国也正在考虑推进本国的单一税制改革(张文春、帅杰,2012)。

      

      我国学者近年来也十分关注单一个人所得税制。李文(2011)、刘尚希(2012)等撰文主张我国实行单一税制或引入单一税的理念改造现有税制,从而增加税收收入、降低税制的效率损失、提高税制的竞争力以及改善个人所得税的再分配效应;但是,也有学者(安体富,2011;刘佐,2011;贾康、梁季,2011)认为实行单一税制会加重中低收入者负担,降低高收入者税负,加剧两极分化,不利于调节收入分配,因而我国不宜实行单一税制。

      可见,“是否有利于调节收入分配”是国内学者关于我国是否适宜实施单一税制的分歧焦点。事实上,国外现有研究表明,单一税制的再分配效应可能优于累进税制,也可能不如累进税制,这具体取决于所考察国家的收入结构。比如Peichl(2008)研究发现,对大多数西欧国家而言,单一税在取得效率的同时会失去公平,但是在希腊、葡萄牙及西班牙等地中海国家,由于存在较严重的贫富两极分化,中产阶级较少,单一税在提升效率的同时也能够降低收入不平等。因此,非常有必要基于我国的居民收入分布数据对我国实行单一税制的再分配效应进行实证研究。

      石子印(2013)基于《中国统计年鉴》(2009)中的行业平均工资数据和工薪收入分布密度函数尝试对我国实行单一税制的再分配效应进行了模拟测算,得出了单一税制改革有助于实现公平的结论。但是,该项研究仅以借助收入分布密度函数模拟的工资薪金为研究对象,不仅存在模拟误差问题,更未能考察单一税制对以家庭人均收入为衡量单位的我国居民收入分配的总体影响。

      针对上述情况,本文将利用国家统计局2012年的城镇住户调查数据,对不同税率和免征额水平的单一税制下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再分配效应进行模拟测算,并将其与当前的个人所得税分类税制、规划中的个人所得税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乃至个人所得税综合税制下的再分配效应进行对比,从而对实行单一税制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再分配效应的影响进行科学判断,并对未来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目标模式及税制设计提供参考建议。

      为使测算结果更加全面,本文除采取传统的对比税前税后所得基尼系数的测算方法(即计算MT指数)外,还将引入广义熵指数来衡量实行单一税制对个人所得税均等化效应的结构性影响,并利用中位数相对极化指数来反映实行单一税制是否会加剧我国居民家庭收入的两极分化。考虑到受访居民(特别是其中的高收入组居民)存在低报或漏报收入的倾向,可能导致城镇住户调查中的收入数据被低估,本文还将借鉴王小鲁的方法构建包含隐性收入的居民家庭收入数据,以使我们的测算结果更为接近经济现实。

      本文余下部分的安排如下:第二部分介绍个人所得税再分配效应的测算方法;第三部分介绍包含隐性收入的样本居民家庭收入的分布特征以及本文拟分析的主要税制模式;第四部分介绍对23种课税模式下的个人所得税再分配效应进行测算的结果;第五部分重点对税率为15%和20%的单一税制下个人所得税的再分配效应进行分解与比较分析;第六部分是结论和政策建议。

      二、个人所得税再分配效应的测算方法

      本文对个人所得税再分配效应的衡量包括两个方面,即均等化效应和反极化效应。其中,均等化效应衡量个人所得税使居民家庭税后所得的分布比税前所得更为均等的程度,而反极化效应衡量个人所得税减弱居民家庭收入两极分化的程度。

      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收入分配不均等,两极分化指社会的高收入和低收入阶层人数众多,而中等收入阶层人数较少的一种收入分配状况。如果某种收入再分配使得高收入和低收入阶层内部的差距变小而两个阶层之间的收入差距不变,则可能在总体不均等程度降低的同时加剧两极分化。目前国内外学者对个人所得税再分配效应的分析大多侧重于均等化效应,但考虑反极化效应显然将使个人所得税再分配效应的分析更为全面。

      (一)个人所得税的均等化效应:基于基尼系数的测算

      通过求税前收入和税后收入的基尼系数之差来测算个人所得税的均等化效应是国内外学者测算个人所得税收入再分配效应最常用的方法,这一指标最初由美国学者Musgrave和Thin(1948)提出,亦称MT指数,用公式表示如下:

      

      其中

分别为税前收入和税后收入的基尼系数。MT指数越大,则表明个人所得税的均等化效应越强。

      通过将MT指数进行分解,可以进一步分析均等化效应中的横向公平效应和纵向公平效应、累进性和平均税率的影响以及免征额和税率结构的影响等。

      根据最常用的Kakwani(1984)提出的分解方法,MT指数可表示为:

      

      (2)式中

为按税前收入排序的税后收入的集中系数(Concentration Index),因为税后收入的基尼系数

相当于按税后收入排序的税后收入的集中系数,(

)反映了课税后纳税人收入排序的变化对纳税人收入分配均等程度的影响,即横向公平效应;(2)式中的第二项衡量纵向公平效应,其中t为平均税率,K为Kakwani提出的累进性指数,以公式表示为:

      

      其中

为按税前收入排序的应纳税额的集中系数,因为税前收入的基尼系数

相当于按税前收入排序的税前收入的集中系数;(

)则反映了应纳税额与税前收入相比更为不均等的程度,即税收的累进性。

      税收的累进性是通过费用扣除和税率结构两个方面来实现的,根据Pf

hler(1990)提出的方法,累进性指数还可以进一步分解为:

      

      其中的

为按税前收入排序的应纳税所得额的集中系数;

分别反映税率结构和免征额对累进性的影响。

      (二)个人所得税的均等化效应:基于广义熵指数的测算

      虽然基尼系数是应用广泛的均等指标,但Atkinson(1985)、Sen和Foster(1973)等学者很早就指出仅根据这一个指标来衡量收入分配的均等程度是有缺陷的。比如,对于一对收入分布x和y,只有x比y“洛伦兹占优”,即x的洛伦兹曲线处处高于y的洛伦兹曲线时,才能肯定x比y更平等。为此,需要综合考察对分布的底部、中部和顶部敏感的不同均等指标的值,仅仅比较x和y的基尼系数是不全面的。

      由于Cowell(2011)提出的均等指标广义熵指数包含了敏感性参数θ,当θ取不同的值时广义熵指数分别对分布的底部、中部和顶部敏感,因此,本文拟借鉴MT指数的思路利用θ取值不同的广义熵指数来进一步测算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均等化效应,以之作为MT指数的补充。②

      广义熵指数的一般表达式如下:

      

      其中的敏感性参数θ的取值可以是任意实数,著名的泰尔指数即为θ趋近于1时广义熵指数的极限值。与基尼系数相似,广义熵的值越大,也说明分布越不均等,但其取值范围并不限于0到1。同时,θ取值越大,广义熵的值越更多体现收入分布顶部的不均等;θ取值越小,广义熵的值越更多体现收入分布底部的不均等。因此,θ取值不同时广义熵指数的差异可以体现出收入差距的结构性特征(Hao和Naiman,2010)。

      参考计算MT指数的思路,基于广义熵指数对个人所得税均等化效应值RE进行测算的公式为:

      

      式中

分别为税前收入和税后收入的广义熵指数,与MT指数相似,RE值越大,也表明个人所得税的均等化效应越强。同时,本文测算中将选择θ的四个重要取值-1、0、1和2。若θ为2时RE的值更大,则说明个人所得税相对更多地缩小了高收入阶层的收入差距;反之,若θ为-1时RE的值更大,则说明个人所得税相对更多地缩小了低收入阶层的收入差距。

      

      根据广义熵指数的分解方法,很容易将根据不同θ取值的广义熵指数测算的个人所得税均等化效应进一步分解为组间和组内效应,从而可得到关于个人所得税均等化效应的更为丰富的结构性信息。

      (三)个人所得税的反极化效应:基于中位数相对极化指数的测算

      如前所述,均等化效应和反极化效应并不能相互替代。为了测算实行单一税制是否将加剧我国居民收入分配的两极分化,本文还将借助Handcock和Morris(1999)提出的中位数相对极化(Median Relative Polarization,缩写为MRP)指数,直接衡量个人所得税对居民家庭收入两极分化的影响。③

      设m和

分别为税后和税前所得的中位数,对于i=1,…,n,按照式(8)调整税前所得的每个取值

,则可得到与税后所得的中位数相同的经调整的税前所得的分布。

      

      对于税后所得的某个随机取值y,设满足

的观察值所占的比例为R,则当y等于经调整的税前所得的中位数时,R等于1/2。因此,随机变量R与1/2的偏离程度的期望值反映着与税前所得相比税后所得的分布更向尾部还是向中部集中,从而可通过下式构造取值在-1到1之间的MRP指数:

      

      如果税后所得与经调整的税前所得完全重叠,R将在区间[0,1]上均匀分布,于是E[|R-1/2|]=1/4,MRP指数等于0;如果税后所得完全没有两极分化,全部在经调整的税前所得的中位数上集中,则R为取值为1/2的常数随机变量,E[|R-1/2|]=0,MRP指数等于-1;如果税后所得极端两极分化,一半的人口取值为税前所得的最小值,另一半人口取值为税前所得的最大值,则R以0.5的概率取0值,以0.5的概率取1值,E[|R-1/2|]=1/2,MRP指数等于1。

      因此,若根据实际税后所得和税前所得求得的MRP值为负,则表明税后所得比税前所得更多向中位数集中,个人所得税的反极化效应加强;若MRP值为正,则表明税后所得比税前所得更多向两端集中,个人所得税的反极化效应减弱,加剧了两极分化。

      三、样本居民家庭收入的分布特征与本文拟分析的主要税制模式

      目前我国学者对个人所得税再分配效应的研究主要依据《中国统计年鉴》中的城镇居民家庭收入分组数据(王亚芬等,2007)或城镇住户调查数据(岳希明等,2012)。其中,利用家庭收入分组数据进行的研究,对税前税后收入差距的测算通常只能反映各收入组之间的差距而不得不略去组内差距,因此利用城镇住户调查数据进行的测算一般更为准确。国家统计局的城镇住户抽样调查数据在国内样本量最大、权威度最高。但是,由于受访居民(特别是其中的高收入户)存在漏报或低报收入的倾向,这项调查得到的收入数据仍然可能是低估和不完整的。王小鲁(2012)将漏报或低报的收入称为隐性收入,提出了基于恩格尔系数测算隐性收入的方法。将国家统计局住户调查数据中的家庭收入称为统计收入,将利用恩格尔系数计算得出的包含隐性收入的家庭收入称为推算收入,王小鲁得出的2008年各组家庭的推算收入与统计收入之比如表2所示。显然,随着家庭收入的提高,隐性收入的占比呈现累进上升的趋势。

      

      本文将以国家统计局2012年的城镇住户调查数据为基础,对实行单一税制对个人所得税再分配效应的影响进行分析。受到数据可得性的限制,本文仅针对上海、辽宁、四川和广东四省市的样本进行研究,具体包括11271户家庭(共44068位成员)。由于样本家庭税前人均年收入的基尼系数与《中国居民收入分配年度报告》中公布的针对总体城镇居民样本测算的结果非常接近,因此本样本具备必要的代表性。④

      为使分析更为全面客观,本文借鉴王小鲁的方法,将样本居民家庭按人均年收入分成7组,按表2中各组推算收入与统计收入的比值构建了包含隐性收入的推算收入数据。⑤图1展示了统计收入口径和推算收入口径下2012年样本居民家庭人均月收入的分布情况。从图中我们可以直观地看到两种口径下在收入排序中处于高、中、低不同位置的居民家庭的收入水平。在统计收入口径下,处于收入分布顶端(99.5分位数)的居民家庭的人均月收入仅达到1.13万元,明显与公众的感受不符。而在包含隐性收入的推算口径下,处于中等以上位置的居民家庭的收入水平有了不同程度的提升,与现实更为接近。因此,本文对个人所得税再分配效应的分析均以推算口径收入数据为基础。但是,即使在推算收入口径下,人均月收入低于4700元的家庭仍达到80%,人均月收入低于2700元的家庭也达到第60%,这说明从绝对水平看,我国数量众多的居民家庭收入不高。下文测算将表明,这一特征对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再分配效应具有重要影响。

      

      图1 统计口径和推算口径下样本居民家庭人均月收入的分布(2012年)

      为了体现单一税制下个人所得税的再分配效应是强于还是弱于其他税制,本文拟对23种典型个人所得课税模式下的再分配效应进行模拟测算,涉及单一税制、分类税制、研究规划中的两种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分别称为“分类综合税制一”和“分类综合税制二”)以及综合税制。其中分类所得税制是指对纳税人取得的不同类型的所得区分不同税率进行课税,综合所得税制是指对各种所得合并累进课税,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是指对某些所得项目单独计税,而对其余大部分所得项目综合累进课税(杜莉、徐晔,2015)。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即为分类所得税制。“十二五”规划提出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一般指除一部分特殊的收入项目外,其余的所有收入都在加总求和的基础上一并计税(高培勇,2011)。关于综合计税的项目,目前较有影响的意见是将连续性或经常性的收入列入综合所得的征收项目,制定统一适用的累进税率;而对其他所得,仍按比例税率实行分项征收(楼继伟,2005),但对于综合计税的具体项目,目前尚有不同的观点,因此本文设计了将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合并累进课税(“分类综合税制一”)以及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和经营所得合并累进课税(“分类综合税制二”)两种分类综合税制。对于大部分税制类型本文还设计了针对个人按月计税、针对个人按年计税和针对家庭按年计税三种计税单位和计税期的组合。由于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才有按月计税和按年计税的区别,经营净收入在所有模式下均按年计税,在对经营净收入和工资薪金、劳务报酬合并累进计税的“分类综合税制二”下,只有两种按年计税的课税模式。

      上述23种税制模式涉及的5种基本税制类型下各类应税所得的适用税率和免征额见表3。对于单一税制,本文将采用10%、15%、20%和25%四种税率以及现行税制下的3500元的免征额。这是因为降低免征额难以为公众所接受,而基于下文分析容易推断进一步提高免征额不利于个人所得税再分配效应的改善。对于其他税制类型,则将采用现行税制下的适用税率和免征额。在每种税制类型下对于不同的计税单位和计税期组合,本文均根据相应的规则模拟得到家庭年度人均的税前收入、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和税后收入,从而得到以下各项测算的基础。

      

      注:(1)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分别对应于住户调查数据中的“工资及补贴收入”和“其他劳动收入”;(2)以家庭为计税单位时对每个家庭成员(包括没有收入的家庭成员)均按免征额标准扣除,因此参考2011年个税改革调整免征额时依据的1.93的赡养系数(财政部新闻办公室,2011),将免征额由3500元调整为2000元;(3)财产收入或转移收入的税率“根据纳税额”指根据住户调查数据中“缴纳所得税”的数额确定应纳税额,针对分类税制下住户调查数据中收入项目的划分与个人所得税税目无法对应的情况,以及分类综合税制下对转移性收入不宜统一适用20%比例税率的情况;(4)劳务报酬每月4000元以下时,扣除标准为800元,4000元以上时,扣除20%;(5)由于隐性收入无法征税,因此税率均设为零。

      四、不同税制模式下我国个人所得税再分配效应的模拟测算结果

      根据上述方法和数据,本文运用Stata 12.0软件和世界银行开发的DASP2.0程序包(Araar和Jean-Yves,2007)测算了23种税制模式下的个人所得税再分配效应,结果见表4。

      

      由表4我们可以有以下主要发现:

      第一,单一税制下个人所得税的再分配效应取决于所采用的比例税率水平。当税率由10%逐步提高到25%时,根据5种指标测算的均等化效应和以MRP指数衡量的反极化效应均逐步增强。

      第二,从单一税制与其他税制类型的比较看,在各个计税单位和计税期组合下,单一税制的反极化效应在4种税率水平下均超过其他税制类型,均等化效应在税率为25%时强于其他税制类型,在税率为15%和20%且以基尼系数和θ取值较小的广义熵指数测算时强于其他税制类型,而在税率为10%时弱于其他税制类型。

      第三,增加综合累进计税的应税所得的范围对个人所得税再分配效应的影响不明确。比如在各个计税单位和计税期组合下由分类税制向“分类综合税制一”转变均可同时提高均等化效应和极化效应,但再向综合税制转变时却在提高均等化效应的同时减弱了极化效应;“分类综合税制二”虽比“分类综合税制一”增加了综合累进计税的所得项目,却仅在针对家庭计税时才改善了再分配效应。

      第四,计税单位和计税期组合由个人月度向个人年度再向家庭年度转变在5种税制类型下均使个人所得税的反极化效应减弱,在分类、分类综合和综合税制下使均等化效应也逐步减弱。

      上述测算结果具有重要的政策含义。理论上,个人所得税主要通过对个人所得综合累进计税来发挥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功能。因此,为了扭转个人所得税再分配效应弱化的状况,尽管面临征管方面的重重困难,我国始终将增强税制的“综合性”作为个税改革的重要方向,并保持了45%的最高边际税率。同时,计税单位由个人调整为家庭和计税期由月度调整为年度也是公众对个税改革的重要诉求。但是,表3表明,在我国当前的居民家庭收入结构下,包含累进税率的各种调整改善个人所得税再分配效应的效果均不理想,更为简便易行的单一税制却可能收效更强而且明确。因此,深入分析单一税制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再分配效应的影响,重新思考我国个税改革的目标模式十分必要。

      五、实行单一税制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再分配效应影响的进一步分析

      在表4列示的4种单一税制税率水平中,税率为10%时单一税制的均等化效应明显弱于其他税制类型,而采用25%的税率又可能使部分中等收入家庭税负上升的幅度过大,因此在我国具有可行性的单一税制税率水平应在15%~20%之间。同时税率为15%和20%时,根据对单一税制和其他税制类型的均等化效应进行比较的结果不一致,因而以下着重对15%和20%税率水平下单一税制的均等化效应进行分析,并与当前税制(针对个人按月计税的分类税制)进行比较。为简化起见,对于单一税制也采用针对个人按月计税的模式。

      我们首先基于MT指数对单一税制和当前分类税制下个人所得税的均等化效应进行了分解,结果如表5所示。容易看出,以MT指数衡量时单一税制和当前税制下个人所得税均等化效应的差异主要是纵向公平效应造成的。由于有免征额的作用,单一税制下的累进性仅略低于兼有免征额和累进税率的当前税制,而单一税制下的平均税率明显超出当前税制,这就导致以基尼系数衡量时单一税制下个人所得税的均等化效应更强。

      

      随后,为了揭示θ取值不同时根据广义熵指数对个人所得税均等化效应的测算结果不一致的原因,可根据(7)式对税前广义熵指数以及单一税制(税率20%和15%)和当前税制下的均等化效应进行组间和组内部分的分解,结果如表6所示。可以看出,从组内效应看,单一税制和当前税制下个人所得税的均等化效应都体现在对最高收入家庭组(G5)的调节,以4种θ取值的广义熵指数衡量时,单一税制下个人所得税对最高收入家庭组的均等化效应都弱于当前税制。从组间效应看,以4种θ取值的广义熵指数衡量时单一税制下的均等化效应均强于当前税制。综合组间组内效应的总体均等化效应,既取决于组间和组内效应的绝对水平,也取决于组内效应和组间效应的权重及贡献。由于θ取值更大时,赋予高收入家庭组的权重相对更大,而单一税制缩小高收入家庭组内差距的效应明显小于当前税制,于是越是以θ取值较大的广义熵指数衡量,单一税制下的总体均等化效应越弱。另一方面,税率较低时单一税制的组间均等化效应相对较弱,是导致单一税制的总体均等化效应在税率为15%时明显比税率为20%时更低的主要原因。由此我们看到,税率为20%的单一税制在以

三项指标衡量时均等化效应强于当前税制,而税率为15%的单一税制则在以

两项指标衡量时均等化效应强于当前税制。

      

      

      表7列示了20%和15%税率的单一税制和当前分类税制下不同收入水平家庭的平均税负情况。可以看出,与当前税制相比,实行税率为20%或15%的单一税制都将普遍提高纳税人的税负水平,而且总体上收入水平较高的家庭组税负提高更多。这正是前文测算结果反映的实行单一税制将缩小我国居民家庭收入的组间差距,并进一步减弱两极分化的原因。但是,税率为20%的单一税制下最高收入的家庭组税负提高更多,而税率为15%的单一税制下中高收入的家庭组税负提高更多,因而税率为20%时的单一税制具有更强的组间和总体均等化效应。

      当然,就处于收入分布顶端的家庭而言,其家庭成员的工资薪金等所得在当前分类税制下可能面临40%以上的边际税率,实行税率为20%的单一税制时其税负将明显降低,这正是单一税制下高收入家庭的组内均等化效应弱化的原因。但经测算,税负降低的家庭占比仅为3.78%。因此,仅有较少处于收入分布塔顶的居民家庭税负降低,而更多处于高收入组的家庭税负提高。于是,总体上高收入组家庭的收入份额下降,高中低不同收入水平的家庭组之间的收入差距缩小。

      六、结论和政策建议

      本文首次利用包含隐性收入的微观住户调查数据,就实行单一税制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再分配效应的影响进行了模拟。基于对23种税制模式下个人所得税再分配效应的测算表明,与保持累进税率并逐步增强综合计税范围的其他税制调整措施相比,税率水平适当的单一税制改善个人所得税再分配效应的效果总体上更强而明确。更进一步的分析表明,与2011年税制调整以后形成的当前分类税制相比,税率为20%的单一税制虽然确实将减弱个人所得税对于高收入群体的均等化效应,但除非衡量总体均等化效应时赋予高收入群体最高的权重,否则单一税制下的总体均等化效应更强;同时,单一税制下个人所得税抑制两极分化的效应也更强。究其原因,从MT指数分解的角度看,是由于单一税制的累进性仅略低于当前税制,而平均税率明显高于当前税制;从个人所得税对不同收入阶层影响的分解看,是由于单一税制缩小不同收入阶层的组间差距的作用更强。

      上述测算结果根本上是由我国居民收入分布的实际情况决定的。尽管对照当前税制下的累进税率和单一税制下的比例税率,很容易得出实行单一税制有利于高收入群体而不利于中低收入群体的直观印象。比如,若实行税率为20%的单一税制,月收入在3500~5000元的纳税人的边际税率将由3%上升到20%,月收入在102000以上的纳税人边际税率将从45%下降到20%。但是,若月收入3500元在居民收入分布中处于中高水平,月收入102000以上的居民所占比重微乎其微,这样的税制调整总体上必将是有利于缩小居民收入差距和抑制两极分化的。根据2012年住户调查数据,考虑所有取得“工资及补贴收入”的样本家庭成员时,与3500元对应的分位数已经达到70.12的水平,与102000元对应的分位数更是在99.99以上。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以基尼系数、

、MRP等大多数指标衡量时,税率为20%的单一税制的再分配效应都超过当前税制。限于篇幅,本文仅报告和分析了基于推算收入口径的数据进行相关测算的结果,在高收入群体收入被低估的统计收入口径下,单一税制下个人所得税的再分配效应甚至更加显著。

      如本文引言所述,目前国内学者基本都认同实行单一税制有利于简化税收征管、减少纳税人避税动机、提高税收收入,还能够降低个人所得税对纳税人经济行为的扭曲作用,增强我国对高端人才的吸引力,对单一税制的批评主要集中在实行单一税制不利于收入再分配。由此,既然本文分析表明在我国当前的居民收入结构下,若税率选择适当,实行单一税制更有利于抑制两极分化,总体上也更有利于缩小居民收入差距,实行单一税制就成为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一条可能的出路。

      但是,单一税制的推行确实将导致多数居民税负的提高,尽管这和我国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强化税制再分配效应的既定目标相一致,但实践中仍然面临巨大挑战。因此,必须放在税制改革的总体框架下审慎考虑我国实施单一税制的可行性和时机。一个基本的思路是在引入单一税制的同时推出降低中低收入群体税负的措施,如免征额指数化调整、降低食品等生活必需品的增值税率等。当然,对于这些措施的政策效果,还需要通过进一步的研究加以论证。同时,本文强调了考虑隐性收入对于评价个人所得税再分配效应的重要性,但现有的测算结果是基于对现实的简化假定和近似,未来个人所得税改革方案的设计还必须基于更为准确的隐性收入测算。

      作者衷心感谢匿名审稿人对本文提出的宝贵意见和建议,当然,文章中存在的缺点和错误均由作者本人负责。

      ①单一税制的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1842年的英国,而且香港地区(1947)、英属根西岛(1960)和英属泽西岛(1940)等国家或地区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就开始采用单一税制,但一般认为最近的单一税制改革发端于1994年的爱沙尼亚(Keen等,2008)。

      ②Zandvakili(1995)曾尝试运用广义熵指数衡量个人所得税的再分配效应,但他重点关注了广义熵指数的可分解性,并未讨论不同敏感性参数取值可能反映的结构性信息。

      ③采用世界银行的DASP2.0程序包也可以通过其他指标衡量个人所得税的反极化效应,但并不改变本文的基本结论。

      ④本文测算的4省样本城镇居民家庭2012年税前收入的基尼系数为0.33,而《中国居民收入分配年度报告》(张东生,2011)中公布的2010年城镇居民基尼系数为0.34,该报告2012年和2013年的版本(张东生,2012;2013)没有公布城镇居民基尼系数,但指出该指标变化不大。

      ⑤当然,王小鲁关于隐性收入的测算虽然影响很大,却并非没有缺陷。罗楚亮等(2011)就曾撰文对他的研究提出批评。同时,我们利用王小鲁2008年的测算结果推算2012年的居民收入也存在时间上不匹配的问题。因此,本文测算得到的推算收入只是对现实情况的一种近似。鉴于我们考虑隐性收入的目的主要是揭示收入结构对个人所得税再分配效应测算结果的重要影响,这种近似的处理并不影响本文的基本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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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引入单一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不利于收入分配的调整?--基于2012年城市住户调查数据的模拟分析_个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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