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治理对城市政府善治的影响研究_市民社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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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6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6162(2006)01—0013—08

从行政哲学的角度分析,城市政府自产生伊始就承担着解决城市公共问题、提供公共服务、维护公共秩序的重任。城市政府职能的履行过程,也就是城市政府治理的过程。城市政府治理是一种历史活动,不同的时代对城市政府治理有着不同的要求。同样,城市政府治理模式也与社会发展的态势和城市发展程度紧密相连,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城市有不同的治理模式,同一个国家的同一个城市在不同时期也有不同的治理模式。随着“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兴起和信息技术的发展,传统的公共管理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同样,传统的城市政府治理模式也无法适应现代城市高速发展和信息社会对城市政府治理能力的要求。“新公共管理”运动和信息技术的发展推动了城市政府治理模式的变革,在这场变革中,告别传统的城市管理,走向现代城市治理,实现城市政府善治,成为人类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主动选择。

随着信息技术和电子政务的应用与发展以及治理理论的盛行,数字治理应运而生。作为电子政务与治理理论相结合的产物,人们对其寄予厚望,认为它是一种全新的、先进的治理形式,必然成为数字时代实现城市政府善治的新思路。在信息社会,数字治理在实现城市政府善治方面将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城市政府如何充分利用数字治理改进政府治理模式,实现城市政府善治,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政府和学术界广泛关注的问题。本文在对城市政府善治和数字治理注行全面阐释的基础上,构造相关模型,结合善治和城市政府善治的基本要素,对数字治理对实现城市政府善治的影响进行了系统分析。

1 城市政府善治与数字治理的界定

1.1 城市政府善治的概念分析

“治理”是指官方的或民间的公共管理组织在一个既定的范围内运用公共权威维持秩序,满足公众的需要,其目的是在各种不同的制度关系中运用权力去引导、控制和规范公民的各种活动,以最大限度地增进公共利益。而城市政府治理是指城市政治管理的过程,它包括政治权威的规范基础、处理政治事务的方式和对公共资源的管理,并且特别关注在一个限定的领域内维持社会秩序所需要的政治权威的作用和对行政权力的运用。对城市政府的治理实际上就是寻求和建立一个效率公正的政府,没有一个良好的适应时代要求的城市政府,城市治理的良好愿望就无法实现。

“善治”(Good Governance)即良好的治理,它常常与民主、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公民参与、人权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等概念一同出现,在最近10年,它又与公共部门的改革紧密联系在一起。虽然大多数学者对于善治的范畴和内涵问题争论不休,但大家普遍认为善治具有5个方面的基本要素:合法性(Legitimacy)、透明性(Transparency)、责任性(Accountability)、回应性(Responsiveness)和有效性(Effectiveness)[11],这5个方面的基本要素体现了善治的主要内容,是衡量善治程度高低的重要指标。通过分析这5个要素,我们发现,善治是管理政治和社会经济关系的活动和体系机构,涉及到民主价值观、规范和惯例,诚信服务,公平、诚实的业务往来[2],是政府、经济社会和市民社会对公共事务的合作管理,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治理过程,也是对政府、经济社会和市民社会互动关系的有效管理。善治理论主张新的政治治理结构应当是多中心的、自主的、分工合作与互为补充的,私人经济部门和以民间组织为主体的第三部门或公民社会在新的治理结构中应该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因此,善治是国家权力向社会的回归,是市民社会走上前台与政府、经济社会共同分担社会治理的历史进步。善治的过程就是一个还政于民的过程,一个民主的广度和深度被不断推进的过程,从而成为人们追求的理想的社会治理模式。

从善治的内涵和特征中,我们可以发现,城市政府善治意味着城市治理的主体是多元的,除了政府以外,各种机构只要能得到市民的认可,就可以成为城市公共权力的中心,公共权力不再被城市政府所垄断;城市政府善治意味着城市治理将是一个上下互动的过程,强调市民的广泛参与,并主要通过政府与市民建立合作、协商的伙伴关系,确立认同的或共同的目标等方式实施对城市公共事务的管理;城市政府善治还意味着处理城市公共事务的能力并不仅限于政府的权力,在城市管理中,应该实现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的多元化与多样化。

1.2 数字治理的内涵阐释

数字治理(Digital Governance),也叫电子治理(Electronic Governance),是产生于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之后的概念,是数字时代全新的、先进的治理模式[3]。从它诞生开始,人们就把它与民主、治理和善治等紧密联系在一起,并对它给予了高度的关注。2004年在韩国汉城召开的第26届行政学国际会议就专门把电子治理(数字治理)作为大会的主题加以研讨,并认为“它已经深刻影响到了统治的精义(Essence)”[4]。对数字治理的理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讲,数字治理不是信息通讯技术(ICT)在公共事务领域的简单应用,而是一种与政治权力和社会权力的组织与利用方式相关联的社会—政治组织及其活动的形式,它包括对经济和社会资源的综合治理,涉及到如何影响政府、立法机关以及公共管理过程的一系列活动;从狭义上讲,数字治理是指在政府与市民社会、政府与以企业为代表的经济社会的互动和政府内部的运行中运用信息技术,易化政府行政,简化公共事务的处理程序,并提高其民主化程度的治理模式[5]。本文所论述的数字治理主要是指狭义的数字治理。狭义的数字治理主要通过3个主体、2个层次来理解,3个主体是指政府、市民社会和以企业为代表的经济社会;2个层次分别是指政府与公民G2C(Government to Civil Society)、政府与企业G2B(Government to Business)、政府与政府G2G(Government to Government)之间的互动和政府内部运作IEE(Intergovernment Efficiency and Effect)。互动,指的是政府产品和服务的提供、信息交换、交流、审批和系统整合等活动;政府运行,指所有后台办公过程和整个政府内部行政系统之间的互动[6]。

数字治理的战略目标是,为所有治理主体——政府、市民和企业提供技术支持、简化治理过程、提高民主化程度。这个整体目标可以分为注重服务的外部目标和注重过程(政府运行)的内部目标[7]。外部目标是政府前台通过与不同服务对象的在线服务互动,较好地实现社会公众的需求和期望,它注重市民、企业和利益集团;内部目标是政府后台运行中,形成一个透明化、负责任和高效率的程序来履行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并能节约大量的行政成本,它注重政府本身。数字治理的战略目标需要由治理中的3个主体,通过2个层次逐步实现。

城市政府善治是城市政府治理的理想模式,是城市政府治理模式进化的方向。要实现城市政府善治,需要有健全发达的市民社会,透明、高效、负责的城市政府和健康、有效竞争的经济社会。在传统的工业社会,由于科技、经济和社会整体发展的局限性以及信息的不完全性导致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影响城市政府公共行政和市民社会自网络的形成,导致美好的善治理想无法实现。而在信息社会,随着信息技术尤其是网络技术和电子政务的应用与普及,信息的无界流动将把我们带入一个新的治理时代,电子政务的发展和推广催生数字治理,数字治理作为政府部门应用信息技术的必然产物,是电子政务与治理理论的完美结合,将成为SMART治理模式,即简易的(Simple)、道德的(Moral)、负责任的(Accountable)、回应性的(Responsive)、透明的(Transparent)治理模式[8],对城市政府善治的实现产生积极的影响。

2 数字治理能革新城市治理主体间的互动模式,形成良好的网络治理结构

城市政府善治不仅要求城市政府工作的有效性、责任性和透明性,而且还强调必须动员非政府组织和市民参与城市公共事务管理,在城市治理中形成一个以政府为主导的良好的网络治理结构。形成良好的网络治理结构,增进治理主体间的互动与合作,增强城市政府治理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是实现城市政府善治的关键环节。在传统的城市治理模式下,“只有处在金字塔顶端的人才能掌握足够的信息而做出熟悉情况的决定”[9],非政府组织和社会公众既无了解政府信息的权利,更无参与城市治理的机会,城市治理的运作过程对于社会公众来说是密不可知或不可甚知的领域,城市政府成为城市治理的唯一主体,非政府组织、私人部门和市民在城市治理中的作用被长期排斥在外,无法形成合理的有效的城市治理结构,城市政府善治的理想遥不可及。而在信息社会,数字治理利用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能够促进传统城市政府治理模式中G2C(政府对市民)、G2B(政府对以企业为代表的经济社会)、G2G(政府对政府)和IEE(政府内部效率和效果)的全面变革,形成新的城市治理主体即政府、经济社会(以企业为代表)和市民社会之间的互动模式,增进3者之间的互动与沟通,促进城市网络治理结构的形成(如图1)。

图1 数字治理环境下城市治理主体互动模式模型[5]

(1)在G2C方面,城市政府通过一站式服务(One—stop Shops)和在线服务的形式向个人提供信息与服务,市民能够迅速、便捷地通过网络获得他们所需要的服务和信息,这种模式被称为泛传播模式(Broadcasting/Wider Disseminating Model)[3]。数字治理采用泛传播模式能使城市政府向市民开辟更多可选的信息渠道,加强城市政府与市民社会之间的互动和沟通,使城市市民都能有平等的机会参与城市治理。这样就能增强城市治理机制的参与性和广泛性,同时也能使整个治理过程变得更加公开、更加透明。

(2)在G2B方面,城市政府通过一站式服务,利用电子商务语言(XML)与企业进行数字通讯,为企业提供必要的服务和信息,能够减轻城市政府给企业带来的行政负担。这种互动可以通过关键流模式(Critical Flow Model)来实现[3]。网络技术和电子政务中最薄弱的环节是不容易抓住关键信息,不能对有效信息和关键信息进行预处理即信息过滤、信息分类和信息排序等。数字治理采用关键流模式,直接与信息的特殊性和信息用户的不同类型相关,要求信息从信息源头就根据信息终端也就是信息接受者的特殊性对信息进行预处理,从而能够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加强城市政府与以企业为代表的经济社会之间的信息互动与沟通,并使这种互动和沟通更具针对性、有效性,有利于城市网络治理结构的形成和完善。

(3)在G2G方面,数字治理通过关键流模式和比较分析模式(Comparative Analysis Model),使城市政府与上级政府、城市政府之间进行有效地互动和沟通。这主要体现在2个方面:一方面,协调政府间关系,在事务上形成有效合作;另一方面,能够充分利用网络信息存储量大的优势,进行公正、公开、透明化的城市政府绩效评估,充分提供“股权人”实施城市数字民主的机会。同时,这个模式也有利于推广“灯塔案例”(Beacon Case)、普及“灯塔标准”(Beacon Benchmark),增强城市政府的责任性、回应性和有效性,提升城市政府的治理能力。

(4)在IEE方面,通过电子政务的全部运行模式,运用企业中较好的实践经验,如成本管理、知识管理、客户关系管理等全面提高政府内部的办公效率,降低成本,对政府进行全面质量管理,这样将大大增强政府自身的行政和服务能力,更好地承担起城市公共事务核心治理主体的责任,促进城市政府善治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5)在数字治理中,通过G2C、G2B、G2G和IEE互动模式的运行,良好的城市网络治理结构得以形成。它是一个由政府、经济社会和市民社会等城市治理主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与网络技术,为了实现善治的理想而形成的一个彼此合作、相互依存、共享权力的动态的自组织网络系统。如图2所示,该网络系统不仅仅是由各个结点(城市治理主体)形成的静态网络实体,更是一个利用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在网络结点的信息互动与传播过程中不断建构、解构与重构的开放性系统。各个结点(治理主体)之间在空间上呈离散状态,分布在社会的各个角落,通过彼此之间的频繁互动而形成城市治理的整体合力,用动态的协作网络替代传统治理模式中单一治理主体——城市政府组织中机械、僵化的刚性组织层级,将从很大程度上增强城市治理的动态适应能力和治理能力。

图2 城市网络治理结构模型

在城市网络治理结构中,城市政府仍然是城市治理的核心主体,但已不再是唯一的主体,它与经济社会、市民社会进行协作而形成多种组织、多个层次和多个治理主体的多元治理格局,从而形成城市治理的社会整体合力。在城市治理过程中,这种网络治理结构与单一主体治理结构在权力中心、组织关系、组织边界、运行逻辑、权力来源和信息流通等方面都存在着较大区别(见表1)。从这些区别中,我们能够进一步认识到,网络与信息技术的应用塑造了多个信息中心并形成了深入到社会各个角落、纵横交错的信息流通结构,信息结构从传统的纵横方向向网络化、交互化方向转化,各个结点(城市治理主体)都能在网络上适时获取所需要的信息。这样的信息沟通的多种渠道与多种方式可以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克服传统城市政府组织的层级沟通结构中存在的信息封锁、信息渠道堵塞以及信息传递的时滞。同时,也能将治理主体各自的核心优势经过主动优化、选择搭配,相互之间以最合理的结构形式结合,形成一个优势互补的有机体,有利于城市政府善治的实现。

表1 网络治理结构与单一主体治理结构在城市治理中的区别

网络治理结构

单一主体治理结构

权力中心

多元 单一

组织关系

相互依赖

 彼此独立

组织边界

模糊、柔性

明晰、刚性

行动逻辑

信任、协作

权力、权威

权力来源

知识、信息

层级、地位

信息流通

多对多、直接 一对多或多对一、间接

资料来源:参见文献[15],有部分改动。

3 数字治理能够促进市民社会的有效参与,增强城市政府善治的合法性基础

城市政府善治依赖的不仅仅是成文的法律规范、规章制度和政策法规,更重要的是被人们普遍默许的行为规范、运营法则和潜在契约。这种被人们认同并自愿服从的权威就是善治的合法性。合法性越大,善治的程度也越高。“所有经验都充分表明,在任何情况下,统治都不会自动的使自己局限于诉诸物质的或情感的动机,以此作为自身生存的基础。相反,任何一种统治都试图唤醒和培养人们对其合法性的信念。[11]”这样的信念,是指权力以正当的方法行使;宪法的规定、法律以及官员的权力被视为是有约束力的,因为它们是正当的;正当做的事被看作是合法的[12]。同样,对于城市政府善治来说,合法性信念的唤醒和培养也是非常必要的,并且从某种意义上讲还是必需的。唤醒和培养这种信念,取得和增大合法性的主要途径是尽可能增加城市市民的共识和政治认同感。在数字治理中,市民社会的力量将得到不断增强,市民社会参与的有效性将不断提高,合法性的信念将不断唤醒,城市政府善治的合法性基础将得到有效地加固。

3.1 数字治理促进市民自网络的形成,能增强市民社会的力量。

善治表示国家与社会或政府与公民之间的良好合作,从全社会范围来看,善治离不开政府,但更离不开公民。从某个小范围的社群来看,可以没有政府统治,但却不能没有公共管理。城市政府善治的实现有赖于市民的自愿合作和对权威的自觉认同,没有市民的积极参与和合作,城市政府善治无法实现。因此,城市政府善治要以强大的市民社会为基础。市民社会是国家和家庭之间的一个中介性的社团领域,这一领域由同国家相分离的组织所占据,这些组织在同国家的关系上享有自主权并由社会成员自愿结合而形成,以保护或增进他们的利益或价值[13]。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要求社会、经济、环境的协调发展,协调发展就必须摆脱市场与城市政府的二元分庭抗礼的状态,而最好的解决途径是加强市民社会在城市治理中的作用,达到城市的善治。市民社会作为“第三只手”,在城市治理中充当市场竞争的参与者、政府行政的监督者以及政府决策的参与者、政府与市场矛盾和冲突的协调者,发挥着重要作用,这一作用的大小与市民社会力量的强弱息息相关。

市民社会产生的基础是市民自网络的形成以及各种自网络及自网络之间的双向回应性,并且这种双向回应性越强,市民社会的力量就越强。拥有共同目标或相同价值观念的市民通过互动而组成关系网络,市民社会就得以产生。但在传统的工业社会,由于时空不统一、信息不完全,往往不能达到有效的信息回应,市民自网络难以形成。即使一些城市基本形成了市民自网络,但其双向回应性极弱,市民社会的力量也就很小,无法形成城市政府善治的社会基础。而在信息社会,这一障碍将得到比较彻底地解决,有效回应也将有机会达到最好的状态。在数字治理的环境下,市民通过现代信息技术尤其是网络技术和电子媒介工作、消费、交流信息、表达意愿和接受服务等一切与外界的“交换”活动,促进了数字市民社会的形成。数字市民社会具有信息社会的明显的时代特征,自网络覆盖面广,回应性强,从而力量十分强大。

3.2 数字治理有利于提高市民社会参与的有效性城市政府善治的合法性基础要通过强大的市民社会的有效参与才能形成,没有市民社会的积极参与,城市政府善治无法实现。参与性是城市政府善治中政治民主的最鲜明的特征,城市政府、经济社会和市民社会在对城市公共事务进行协调性治理过程中,强调的是就是普遍的参与。在城市治理过程中,市场作为“看不见的手”通过价格调节需求平衡以达到资源的合理分配,力求效率;政府作为“看得见的手”通过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调控宏观环境以达到社会效用的最大化,力求公平;市民社会作为“第三只手”通过集体作为或不作为和投票(包括用脚投票)表达意愿来达到“以民为本”的社会发展,力求民主。这就要求城市政府在治理中要最大限度地拓宽市民社会参与城市治理的途径,提高市民社会参与城市治理的有效性。

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数字治理的出现,给市民社会参与城市治理带来了新的内涵。首先,数字治理能提供市民社会参与城市治理的良好的信息环境。城市政府掌握着大量的公共信息资源,处于绝对的信息强势,而市民相对处于信息弱势,传统政府的运作和决策过程很大程度上对公众而言是保密的,信息不对称是造成这一障碍的最大问题所在。城市政府门户网站的建立,将大大推动信息产生、提供、获取和处理的能力与速度,同时也保证了信息的真实性,从而使市民可以随时掌握政府信息,避免了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判断非理性行为。其次,数字治理能提供市民社会参与城市治理的便捷渠道和技术手段。传统公共参与方式的有限性往往限制了公民参与政府治理的积极性,而“互动信息技术使选举和民意测验变得容易简单。任何在线上的人都可以参加。”通过政府上网,使得城市政府与公民之间通过各种电子渠道和网络平台连接起来,极大地方便了市民对城市治理的参与。再次,网络的独特性有助于激发公民的公共参与[14]。网络的虚拟性能减少市民参与城市治理的不安全感,网络上的参与往往是主动自主的,而且这种参与可以随时加入随时退出,有很大的自由权利。网络的互动性使市民不仅仅是信息的接受者,而成为一种主动的生产者或选择者。网络提供的市民与政府官员直接的对话机会将增强市民的政治功效感,激发市民社会参与城市治理的热情。

谈到市民社会的参与,常常涉及到民主。在数字治理中,传统的间接民主被具有直接性、快速性、平等性和廉价性的数字民主所取代。数字民主(Digital Democracy),又称“远程民主”、“电子民主”,是指公民通过电子网络直接参与政治,是民主过程中公民价值观念、政治观点或其它个人意见等的电子交换[15]。数字民主的内容涉及的范围很广,包括在线选举、民意调查和在线立法等。“每代人必须为自己再造一遍民主,民主的本质与精髓乃是某种不能从一个人或一代人传给另一个人或另一代人的东西,而必须根据社会生活的需要、问题和条件进行构建。[16]”数字民主是世界政治应用信息与通讯技术的必然产物,是信息社会的再造民主。美国明尼苏达州的数字民主工程就是一个显著的成果。明尼苏达州的数字民主开始于1994年的大选,它在候选人和市民之间建立起互相交流政治问题的电子平台。到1998年,这个数字民主平台变得更加丰富多彩,开办了多个政治论坛,全世界的因特网用户都可以通过它与候选人交流,进行公共政策的讨论。

4 数字治理能增强城市政府的透明性和回应性,提升城市政府的治理能力

在城市政府善治中,城市政府虽然不再是城市公共事务的唯一治理主体,但却仍然是核心治理者,承担着城市公共事务的宏观调控和部分公共产品的生产、发展和培育非政府组织、强化企业的公共责任、促进市民社会对城市治理的参与等重要职能。要实现善治的理想,城市政府就必须明确自身角色定位,不断提升治理能力。在信息社会,数字治理能推动政府信息公开,提高城市政府决策和公共行政的透明度,增强城市政府的回应性,促使政府“透明行政”、“阳光行政”,增进政府治理的有效性。

数字治理推动政府信息公开,能增强城市政府的透明性。城市政府善治中的透明性指的是城市政府信息的公开性。每一个市民都有权获得与自己利益相关的政府政策信息。透明性要求城市政府能够及时通过各种传媒公开政府信息,以便市民能够有效地参与城市治理过程,并对这一过程实施有效的监督。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将深刻地改变社会公众的工作方式和生活方式,从而迫使城市政府加快对新技术的利用,发展电子政务,转变政府职能,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有利于提高城市政府公共行政的透明度。同时,城市政府善治中的透明性还指城市政府、经济社会和市民社会之间以及市民社会内部相关信息的公开和沟通。在城市政府善治中,治理的运行主要依赖那些存在于治理主体间交流互动中的“虚拟链条”——彼此认同、接受并共同服从的义务契约来对城市公共事务进行协调,这种协调机制至关重要,可以理解为广义的信任状态。这种信任与在时间和空间中的缺场有关。对于一个行动持续可见而且思维过程具有透明度的人,或者对于一个完全知晓怎样运行的系统,不存在对他或它是否信任的问题。信任过去一直被说成是“对付他人自由的手段”,但是寻求信任的首要条件不是缺乏权力而是缺乏完整的信息[17]。在数字治理中,治理主体之间通过信息技术和完善的G2C、G2B和G2G运行模式进行信息的交流和沟通,数字代替个体名号,完整的信息“潜伏”在数字中可以全自由度流动,个体间都通过网络形成的虚拟空间互动。城市政府通过电子政务推行政务信息公开,在“后台”决策中广泛听取市民的意见,积极拓宽市民的参与途径,在“前台”服务中通过与市民的在线互动充分考虑市民的需要和便利,提高政府服务质量;经济社会和市民社会通过网络积极参与城市治理,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最终达成城市政府、经济社会和市民社会3者之问的信任,“虚拟链条”变得更加形象和牢固,治理的协调机制得以生效和有效运行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城市政府善治的实现。

数字治理能增强城市政府的回应性。回应性是城市政府善治的重要特征,它是指城市政府工作人员和管理机构必须对市民的要求做出及时地和负责地回应,不得无故拖延和没有下文。在必要时还应当定期地、主动地向市民征询意见、解释政策和回答问题。城市政府回应程度越高,善治的程度也就越高。在数字治理环境下,一方面,信息技术在政府中的运用和G2C、G2B互动模式的运行能有效缩短城市政府回应的时间。以网络技术为支撑的G2C、G2B互动模式能够借助电子邮件、电子论坛等新兴科学技术,与城市市民建立一个迅速、有效的意见沟通渠道和反馈机制,使反馈信息快速、多渠道地及无摩擦地汇集到城市政府信息中心,并通过IEE模式传递给城市政府的相关部门,从而能迅速地做出有效的政府回应[6]。另一方面,信息技术对政府组织结构的冲击,使城市政府的权力结构呈现分散的多中心体制。除了城市政府决策中心之外出现了多个有部分决策权的次决策中心,整个城市政府富有弹性和柔性,而且次中心的出现,大大减少了市民反馈信息的传递时间,提高了信息的保真率,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理权力及能力范围内的事务,当然也就增强了整个城市政府的回应性。

5 数字治理将增进城市治理主体的责任性,构建有效的治理机制

责任性是指城市治理主体由于其承担的职责而必须履行一定的职能和义务。没有履行或不适当地履行,就是失职,或者说缺乏责任性。在善治理论中,责任性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只有城市治理主体明晰责任,各负其责,善治的局面才有可能出现。而在工业社会,城市治理主体的责任很难分辨出清晰的界限,人们很难界定承担责任的分水岭。就如格里·斯托克所说,治理主体各方面的责任趋于模糊,易于导致逃避责任或寻找替罪羊。

在数字治理中,城市治理主体即政府、经济社会和市民社会通过G2C、G2B、G2G和IEE 4种运行模式对城市公共事务进行共同协调和治理,主体间的责任性在治理中变得相对清晰,能形成各负其责、互动合作、相互制衡的有效的治理机制。从运行模式中治理主体所占据的位置,我们可以对它们的责任进行一个大致的界定和预测。在善治中,市场是严格的“看不见的手”,它追求效率,主张竞争,承担着生产、分配、交换的经济职能;城市政府是城市治理的核心主体,它将朝着“小而强”的方向转变,将本属于市场的职能归还给市场,将社会性、公益性、自我服务性的事务交给市民社会尤其是民间社团和社会中介组织承担,主要在公共产品生产、公共服务提供、公共安全保障、公共卫生改善和国际交流等领域承担重要的职责;市民社会是联系政府与经济社会的桥梁,是协调市场和政府的重要力量,数字治理为其更好地参与城市治理提供了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和便捷渠道。在数字治理中,通过G2C、G2B、G2G运行模式,城市政府、经济社会和市民社会能在承担各自职责的基础上对城市公共事务进行协调合作的共同治理,并又相互监督、互相制约,从而能构建有效的治理机制,推动城市政府治理朝着善治的方向发展。

6 结语

数字治理不是善治的代名词[4],城市政府善治的运行机制主要是城市治理主体之间的信任机制和由其衍生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一个成功的治理模式光靠技术是不行的,更应该注重制度的创新和治理主体能力的提升。但是,数字治理通过信息的全自由度流动及其对信息的全方位整合,能够深刻影响和全面革新城市治理主体之间的固有关系和互动模式,形成良好的网络治理结构;能够唤醒市民自治意识,促进市民社会崛起并逐渐强大,拓宽市民社会参与城市治理的途径,增强参与的深度,扩大参与的广度,提高参与的有效性,加固城市政府善治的合法性基础;能够增强城市政府的透明性、回应性,提升城市政府的治理能力;能够明确城市治理主体的责任性,形成有效的治理机制,是数字时代实现城市政府善治的理想选择。

信息技术的产生和高速发展正在深刻地影响和改变着社会生活和政府运作的传统模式,将为我们开辟一个新的公共管理时代。在这一发展趋势中,我们要深刻认识数字治理的重要作用,应当把数字治理的建设看作是能够带来国家跨越式发展的重要契机。同样,在传统城市政府管理向现代城市政府治理转变、追求城市政府善治的过程中,也应该加快信息技术的运用和电子政务的建设,充分发挥数字治理在城市政府善治中的重要作用。作为一种新的治理模式,数字治理并非是简单的引入和应用现代信息及通讯技术的问题,而是涉及社会和政府多方面的变革,涉及到政府工作人员理念的更新,涉及到政府职能和行为模式的重新定位,涉及到政府资源的重组和制度的创新,是一个多因素合成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部门、社会公民和私人部门之间的有效合作和共同努力。数字治理的出现,为数字时代实现城市政府善治提供了新的思路,也对城市政府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值得城市政府管理者和理论工作者的高度重视与深入探讨。

收稿时间:2004—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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