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世界视域中的国际私法观照——以现代国际私法体系的构建为焦点,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国际私法论文,视域论文,体系论文,和谐论文,焦点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和谐世界理念对国际私法研究的意义
建设“和谐世界”,是胡锦涛主席在联合国成立60周年首脑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出来的一个重要理念。这一重要理念,是中国政府对内建设“和谐社会”主张的必然延展,是中国最新的外交宣言,也是我们研究和处理一切国际事务和国际问题的指针。和谐世界,应该是一个多元的世界,有序的世界,和平的世界,合作的世界,互利的世界,共赢的世界,发展的世界。毫无疑问,运用和谐世界的理念思考和解决国际私法问题,尤其是思考和解决现代国际私法体系的构建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首先,国际私法的体系问题是国际私法领域的核心问题和根本问题。在中国,这个问题一直未能得到妥当的解决。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中国国际私法的理论与实践的积累尚嫌不足,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由于缺少解决这个问题的思想指导。建设和谐世界理念的提出,为我们科学地解决这个问题提供了指南。而科学地解决现代国际私法体系问题,必将对国际私法其他具体问题的解决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对中国特色的国际私法学的建立和发展具有根本的和长远的意义。
其次,运用和谐世界的理念探讨和思索现代国际私法体系问题,将有助于深化和丰富对这一理念的内涵和价值的认识和理解。和谐世界的理念博大精深,源远流长,有着广阔而深邃的思维空间,统领着中国今后对外工作的全局。从和谐世界的视角观察和分析现代国际私法体系问题,不仅会提升国际私法的思想境界和价值位阶,而且会加强对和谐世界的体悟和把握,是对和谐世界理念的一种运用和实践。
最后,和谐世界也是一个法治世界,建设和谐世界离不开国际法治。国际私法作为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和解决国际民商事问题的法律体系,对于和谐世界的建设有着不可或缺和不容低估的作用,因此,研究和谐世界视阈中的国际私法问题,尤其是现代国际私法体系的构建问题,将会拓展我们关于国际私法实践意义的视野,增强在建设和谐世界的过程中运用国际私法的自觉性。
二、和谐世界视域中对国际私法的新认识
建设和谐世界,是一个爱好和平的民族对全体人类的殷切吁求,是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对国际社会的道义担当,是一个有自信的政府对全世界的庄严承诺。在全面、深刻地挖掘和阐发和谐世界理念的思想内涵的基础上并以和谐世界理念为指导,重新解读国际私法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重新评价国际私法的基本制度和基本规则,系统反思国际私法的基本理念和基本价值,逐一审视国际私法的有关规范和有关学说,必定会使我们对国际私法的理解得以深化和升华,乃至有所发现和创造,并最终达成关于现代国际私法体系问题的认识和结论。
(一)建设和谐世界是现代国际私法的应然价值追求
国际私法的基本任务是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解决国际民商事纠纷,确定国际民商事关系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平等保护内外国人的合法利益和正当诉求。在和平与发展成为当今世界的两大主题的时代背景下,现代国际私法更应该以建设和谐世界为导向,通过立法、司法和法理的努力和探求,在完成其各项任务的过程中,为缔造世界的和谐发挥应有的作用。
以建设和谐世界作为应然价值追求,既是现代国际私法区别于传统国际私法的重要标志,更是对传统国际私法价值取向的升华,是我们关于国际私法价值的理念和认识的一个进步和发展。传统国际私法的价值目标,是在承认内外国法律平等的基础上,谋求平等保护国际民商事关系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尊重有关各国的独立和主权,实现互利互惠。这个价值目标,可以说是国际私法的初级的或基本的追求,直到人类社会和国际关系发展的现阶段都还是一个现实而可取的目标。但是,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随着世界的多极化、多元化以及全球化、一体化趋势的加强,建设和谐世界应该成为国际私法的价值追求,而以建设和谐世界为价值追求的国际私法便具有了“现代性”。
(二)世界的和谐是国际私法的基本理念
国际私法的另一个被公认的名称是“冲突法”,而“冲突法”所表征的基本含义是“解决法律冲突之法”,即解决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出现的适用法律上的冲突的法律部门,并且,有相当多的人认为国际私法“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这些看法是否全面或恰当暂且不予讨论,但却毫无疑问的表明了法律冲突及其解决在国际私法或冲突法中所具有的重要地位。法律冲突的实质是各国及其国民之间的利益冲突,因而解决法律冲突实质上是在协调有关各国及其国民之间的利益关系。无论是在形式上解决法律冲突,还是在实质上协调各国及其国民间的利益关系,其出发点和最终目标都是谋求和实现“和谐”——不同国家民商事法律之间的和谐,不同国家利益之间的和谐,而一旦实现了这两个和谐,也就在相当的程度上实现了世界的和谐。因此,可以认为,以解决法律冲突为基本功能的国际私法或冲突法,从一开始即包含着“世界和谐”的理念——这一点即使从作为统一私法的萌芽和国际私法之滥觞的罗马“万民法”那里也同样可以得到说明,①因为“万民法”是以自然理性为基础,以为所有民族或全人类所共享为特征的。
(三)世界的和谐是国际私法自身的前提、最高的目标和内在的诉求
国际私法的产生、存在和发展是与世界的和谐密不可分的。
首先,世界的和谐是国际私法自身的前提。众所周知,国际私法产生和存在的基本条件是:各国主权平等、相互尊重;国家之间正常的民商事交往的展开从而出现国际民商事关系;有关各国相互承认对方法律的域外效力并愿意就彼此间法律的协调乃至统一进行磋商与合作。这些基本条件意味着,国际私法只有在世界和谐的状况下才有可能产生和存在。如果世界秩序混乱,战乱频仍,国与国之间充满敌意,缺乏信任与尊重,或者彼此间是“宗主国”与“殖民地”的关系,那么就不可能有正常的国际民商事交往,也不可能有国与国之间健康的法律事务交流与合作,因而也不可能有国际私法的产生与存在。
其次,世界的和谐是国际私法最高的目标。国际私法不仅以世界的和谐为自身产生和存在的前提,而且以构建和实现世界的和谐为最高的目标。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确定国际民商事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保护国际民商事交往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目的在于保障和推动正常的国际民商事交往,建立和维护公正合理的国际民商事秩序,实现有关各国及其国民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的互利互惠。国际私法在法律适用问题上既承认内外国法律的平等,又尊重和维护内国的公共秩序,既承认当事人的自由选择,又禁止当事人恶意地规避法律;在对具体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从管辖权的合理确定到准据法的适当适用及至判决的有效承认和执行,其目标都是为了通过“和谐司法”以求妥当地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公正地处理国际民商事纠纷,最终实现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实现有关各国之间的利益协调,实现国际民商事领域的世界和谐。
最后,世界的和谐是国际私法内在的诉求。国际私法既以世界的和谐为自身存在的前提,又以世界的和谐为其求达的最高目标,这种外在的两极情状其实是国际私法的内在诉求的反映。国际私法的产生和存在需要世界的和谐,国际私法的发展和完善也需要世界的和谐,和谐是蕴含和渗透在国际私法体系中的基本精神和基本理念。回顾国际私法的学说史,被奉为国际私法鼻祖的巴托鲁斯以其“法则区别说”揭示了法律的域内效力和域外效力这个法律冲突的根本问题,并站在内外国法律平等的立场上探讨法律适用问题的解决。荷兰学者胡伯的“国际礼让说”把主权者的意志作为确定准据法的根据,认为主权者的“礼让”是适用外国法的理由。萨维尼以其“法律关系本座说”而被誉为“现代国际私法之父”。按照他的见解,在存在由许多相互往来、相互依赖的国家所形成的国际社会的背景下,适用外国法的基础在于对各有关国家和个人都会带来利益。他还以在不同国家对于同样的问题能够做出同样的判决为其学说的价值目标。20世纪最具影响的里斯的“最密切联系说”,要求法官在面对具体问题的时候,要考量该问题的实质和特性,权衡与之有关的各种因素,兼顾有关国家和当事人的利益,协调各种社会政策和价值目标,从而确定其最密切联系地,并依据该地的法律来解决这个问题。上述诸种学说大致反映了国际私法发展的思想轨迹,尽管其具体见解和主张存在差异,甚至后来的学说是在对先前的学说的或多或少的批判或否定的过程中产生的,但是,我们不难看出,它们遵循着一个共同的理念:兼顾各方,寻求和谐。越是晚近的学说,这种理念便越是得到凸显。这实质上是反映了国际私法对世界和谐的内在诉求。
当然,和谐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是一种相对的状态。纵观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及其在不同国家的生存状况,我们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即,当国际局势和平宽缓、国际关系健康发展的时候,国际私法在国际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就会得到彰显;当一个国家政局稳定、人民安居乐业、包括民商事交往在内的对外关系活跃的时候,国际私法在这个国家就会自然受到重视并得以发展。这些都说明,世界的和谐是国际私法自身的前提、最高的目标和内在的诉求。
(四)“和谐”是现代国际私法体系的核心范畴
现代国际私法体系区别于传统国际私法体系的关键在于它们的范畴体系不同以及各个共有范畴的基本内涵的差异。基于前面的论述,我认为,现代国际私法体系中的范畴体系应当以“和谐”为核心,从而现代国际私法体系应当以“和谐”范畴来统摄。②据此,现代国际私法学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现代国际私法立法的各种原则、规范和制度,现代国际私法司法的各种程序安排和实践做法,都应该被置于和谐范畴的统摄和指导之下,从而使现代国际私法成为构建和谐世界的一种重要理论和实践资源。
(五)国际私法是和谐世界的基本法
和谐世界应该是一个法治的世界。法治昌明是和谐世界的基本特征。法治,既是构建和谐世界的重要手段,又是维护世界和谐的有力保障。和谐世界,应该是国与国之间相互尊重、互利合作、实现共同发展的世界,应该是全体人类戮力同心、包容友善、共谋福祉的世界,应该是各个民族之间平等相处、相互融合、共享升平的世界。和谐世界的主题,应该是:和平、发展、繁荣、进步。在和谐的世界里,国际民商事关系是最基本的国际关系,国际民商事交往是国家间交往的主要内容,通过开展国际民商事活动谋求富民强国是各国的基本政策,因此,以国际民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国际私法是和谐世界的基本法。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法律的趋同化倾向日益明显,各国民商事法律之间的差异日益减少,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统一私法规范日益增多,国际私法在发挥自身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功能的同时,将通过国内的和国际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愈益丰富而清晰的展现和谐世界的法治图景。
(六)和谐世界的国际私法应该是以人为本的“适当法”
构建和谐世界的过程,也必然是国际私法自身得以完善和发展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和谐”的理念是核心,“适当”的理念是基础,“以人为本”是出发点和归宿,因而和谐世界的国际私法是以人为本的“适当法”。③据此,国际私法的立法和司法应该着力渗透和弘扬“私法自治”精神,应该更加追求实质正义和个案公正,应该更加注重保护弱者利益,应该更加重视国际合作。
三、和谐世界视域中国际私法的新问题
“和谐”的理念是中华文化的精髓并深深植根于中华文明的沃土之中。建设和谐世界的理念,是对优秀的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发扬光大,也是对优秀的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现代的和世界的意义的彰显。
国际私法作为一个具有国际性的法律部门和法学学科,既有着漫长而辉煌的历史,也在其发展过程中积累了许多矛盾和问题。这些矛盾和问题愈益严重地制约着国际私法的进步,甚至妨碍着国际私法作用的发挥。其中,国际私法体系上的矛盾和问题最为突出,并且是其他各种矛盾和问题的症结所在。因此,解决“体系”上的矛盾和问题是解决国际私法其他矛盾和问题的关键。而尝试运用和谐世界的理念来解决这种“体系”上的矛盾和问题,进而构建能够在世界范围内得到认同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的国际私法体系,正是我们研究的重点和难点之一。
同时,“国际私法体系”这个命题本身即是一个复杂的问题。这主要表现在:其一,国际私法体系存在着立法体系、学科体系和理论体系之分。这三种体系虽然在根本上统一于国际私法这个最高范畴,但是,它们各自在内涵和外延上是有差异的,在价值和理念上也是不同的。其二,就各种体系自身而言,不同法系、不同国家、不同时代、不同学者往往对其持有不同的见解和主张,从而导致同一种体系在不同的时空条件下呈现出不同的状态。因此,运用和谐世界的理念,分析和评价各种体系之间和各该体系自身存在的问题,协调和化解各种体系之间和各该体系自身存在的矛盾,实现各种体系之间和各该体系自身的“和而不同”,实现“国际私法世界”的“和谐”,这应该是我们研究的另一个重点和难点。
再者,以和谐世界理念为指导的现代国际私法体系的构建过程必定也是对传统国际私法体系的扬弃过程,因此,紧扣“和谐世界建设与现代国际私法体系的构建”这个主题,充分考察两者之间的辩证关系和相互作用,充分发掘和谐世界理念的基本内涵及其对国际私法研究的指导意义,全面系统地反思和审视国际私法的历史积淀和现实困境,进而以建设和谐世界为导向,探讨和思索国际私法在和谐世界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探讨和思索国际私法的发展出路和完善措施,最终以令人信服的思想渊源和可堪推敲的实证依据证成设想中的“现代国际私法体系”,这些都将是我们应该予以研究的重要问题。
注释:
①笔者认为,国际私法的历史应该从罗马“万民法”算起。
②与此相关联,笔者认为,“适当”属于现代国际私法体系的基石范畴,从而现代国际私法体系应当以“适当”范畴来贯穿。
③关于“适当法”,参阅拙著《吕岩峰论国际法》(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中的有关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