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奥林匹克运动组织与管理体系研究_组织管理论文

国际奥林匹克运动组织与管理体系研究_组织管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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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811.1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20X(2003)01-0019-05

随着社会的迅速发展,国际奥林匹克运动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各国奥林匹克运动的规模都在扩大,产业猛增,竞争加剧,管理向国际化发展。在这样一个庞大繁杂的国际奥林匹克运动系统中迫切需要有良好的计划、组织、控制、有效的协调运转和科学管理才能保证国际奥林匹克运动资源得以合理配置和有效的利用,这就促使世界各国把如何加强国际体育管理列入重要研究课题。显然,国际体育管理正在逐步走向国际化、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急需能适应21世纪要求的系统理论给予指导。目前我国已经获得2008年奥运会主办权,面临这种机遇与挑战,我国非常需要科学的理论来培训骨干,加强管理,组织好奥运会等大型国际比赛,真正办出我国应有的高水平。由于奥林匹克运动与体育的概念的关系是被包含关系,因此,决定了奥林匹克运动管理不等于体育管理,因为奥林匹克运动是比体育运动概念小的一个概念。为此,研究国际奥林匹克运动组织管理体制,同样也是可以为我国体育组织管理提供有益的借鉴,特别是能对保障我国竞技体育持续、健康、快速地向前发展将起到有效的推动作用。

1 各国奥林匹克运动的组织管理

管理体制是一个国家政府或社会组织为完成特写的任务而构建的组织体系,它是一个国家奥林匹克运动发展的重要因素,并会受该国的政治经济体制的制约,与社会经济政治体制相适应。为此,研究各国奥林匹克运动的组织管理体制,必须建立在各国社会政治、经济体制及各国的体育管理体制基础这上,并在组织体系上与国际体育组织相衔接,借鉴吸收各国家奥林匹克运动管理体制上的有益方面。显然,若没有一个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奥林匹克运动管理体制,奥林匹克事业就难以健康发展。这是构建未来国际奥林匹克运动管理体制的前提条件。尽管世界奥林匹克运动的组织与管理有一套相对稳定的基本模式,并且在奥林匹克理想的指引下,不断地自我更新完善着,但各个国家的发展状况不同,政治、经济、历史传统各异,则具体的组织与管理方式各具特色。这丝毫不违背奥林匹克的国际组织管理原则,相反,这些迥然不同的风格是国际奥林匹克组织管理的继续发展,极大地丰富了奥林匹克的组织管理形式。

不同的体育组织形式源于不同的体育政策。一国的体育政策影响并决定着该国的奥林匹克运动的发展战略和组织管理形式。其中,政府对奥林匹克运动的介入的程度直接影响着各国的体育政策,因为政府控制着国家的经济命脉,作为社会生活极大部分的奥林匹克运动,更是离不开经济为它提供新鲜血液。但并非所有的国家政府都非常直接深入到奥林匹克运动的内部,主动行使对奥林匹克运动实行管理的职能。无论政府干预的程度如何,有一点是公认的,即政府都意识到了奥林匹克运动强大的经济效能和社会功能,而且都不约而同地利用这一功能来达到其政治、经济或外交利益。另外,政府可以不直接管理奥林匹克运动,但可以通过法律法规手段来实现对它的宏观管理和调控。根据政府介入的程度,将世界各国的奥林匹克组织管理体制大致可划分为3类。

1.1 分散型

所谓分散型主要是指社会管理型,即依靠民间和社会力量来组织管理奥林匹克运动,而国家没有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奥林匹克运动的组织是独立于政府之外的社会团体和民间机构,这当以美国最为典型。

美国是世界体育强国,这已是不争的事实。美国几乎垄断了历届现代奥运会金牌榜霸主地位,所以理所当然地稳坐奥运第一集团第一把交椅。美国在国际体坛的骄人成绩已使它的体育组织管理形式成为各国纷纷效仿的对象,被誉为“美国式经验”。这种经验在美国职业体育和业余体育中都有所表现。美国政府曾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不重视奥林匹克运动的宏观管理。60年代开始,受冷战思维的影响,出于政治和社会发展需要,开始重视奥林匹克运动的管理,并制定了一些相关的体育政策。特别是进入90年代以来,逐渐加大了管理力度,产生了良好的效果,使奥林匹克运动管理为主体的业余体育发展进入了一个新时期。例如,美国奥委会作为国家体育组织的重要协调机构,主要是协调全国40多个单项协会的业余体育发展。另外还有9个附属体育组织、10个以社区为基础的综合体育组织、4个学校体育组织、7个伤残人体育组织和1个军队体育组织。显然,奥委会的管理权限已经远远超出奥林匹克运动的范围。而国家大学生体育联盟则作为业余组织去发展58个地方协会的职业与业余体育组织。除此之外,还有国家总统健康与运动顾问委员会。作为涉及奥林匹克运动管理比较显著的联邦政府咨询机构,主要促进国内大众体育的发展。尽管它的管理职能不大,权威不高,但是它在国内宣传健康和传播体育信息的作用都十分显著。

首先,美国的职业体育是美国社会发展的一个缩影,随着奥林匹克运动快速发展的职业化,使它越来越脱离政府的控制,而更加依赖各种经济和社会力量。职业联盟老板们对职业运动队有很强的控制权,成为“体育卡特尔”。职业体育有自己的造血功能,可以自行经营管理,而不须依赖政府的财政支持。职业体育有广泛的收入来源,其中最大两项收入是出售门票和向电视公司出售比赛的电视转播权。美国的职业棒球和职业篮球自不必说,已在全世界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它的橄榄球和职业冰球都有100%的上座率。职业体育良好的经营管理使它成为美国社会财富的一大来源,政府自然无须操心。但美国政府对职业体育实施的一些立法却是不可忽视的,如《反垄断法》《劳工法》和《税法》等,这些体育法规协调了职业体育中球队、球员、资方、联盟和政府间的复杂关系。这是美国政府对职业体育的唯一干涉。

其次,对于以奥林匹克运动为主体的美国业余体育,政府介入的方式仍然是相关的体育法规。《业余体育法》是联邦立法,它赋予美国奥委会在管理业余体育上的绝对权威,对各单项协会也有特别的规定。另外,与业余体育相关的公共立法,如民法、合同法等,也是政府借以宏观调控体育事务的方式。一般情况下,政府对业余体育同样不提供财政资助,但对于一些体育场馆设施建设却网开一面,以供举办各种体育竞赛活动。

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不同,美国没有专门的政府机构来主管奥林匹克运动,它主要通过各职业联盟来发展职业体育,通过美国奥委会和其它体育社团组织来组织以奥林匹克运动为主体的业余体育。事实证明,美国这种独特的奥林匹克运动组织管理方式给了美国体育自由发展的空间,从而使它获得了长足的进步。

另外,意大利政府根本不设任何专门机构,也不直接参与具体的奥林匹克运动组织管理工作,而是从1942年开始把这一责任交给了国家奥委会。这个由400多人组成的非政府机构奥委会的权限范围主要是管理协调全国奥林匹克运动,直接管理39个单项运动协会并促进其发展。另外,自1989年开始,经过国家政治变革后的匈牙利也通过法律承认了体育组织的自治原则,国家奥委会与体育部保持着良好的协作关系。瑞典中央政府也不直接管理奥林匹克运动,而只通过经费、调控等手段影响其宏观管理。目前约2万多个俱乐部是其体育的基本形式。还有日本,他们也在政府部门只设一些咨询机构和协调机构等等,如日本体育协会虽带有半官方性质,但本质是仍然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社会团体。

1.2 集中型

集中型是政府集中管理型,就是我们通常所称的举国体制。由于受到历史原因和文化传统的影响,在经济条件限制下,一些发展中国家在政府的领导下,集中全国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并设立专门的机构来发展奥林匹克运动,形成了全国上下一盘棋的举国体制。最典型的就是前苏联和中国,当然也包括韩国等资本主义国家。

中国奥林匹克运动走向国际化的起步较晚,但在中央政府举国体制的统一领导下,其国际化的步伐越来越大,已跨入世界奥运强国之列,近几届奥运会上一直稳居奥运第二集团榜首。在第27届悉尼奥运会上,更是创造了金牌总数位居世界第3位的优异成绩。在奥林匹克运动组织管理上,政府发挥了重要作用,并由政府机构国家体育总局统一指挥协调各省市体育局,兼顾竞技体育和大众体育。国家奥委会和各单项体育协会等体育社会组织也围绕着“奥运争光计划”和“全民健身计划”,在组织奥运会和全运会上发挥着主导作用。自1994年开始,尝试了协会实体化的改革,到1997年底,共组建了以“有核心,有层次,有依托”为原则的20个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目前中国正处于经济体制改革和与国际接轨的转型时期,正力争实现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根本性转变,这种国家调控,依托社会,自我发展,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管理体制和良性循环的运行机制显然比较符合我国国情、符合现代体育运动发展规律。这也是奥林匹克运动走向协会实体化管理的一个创举,奥林匹克运动管理要顺应这一改革契机,实现有效的人才管理和运动项目管理,在国家办与社会办相结合的前提下,加强“国内练兵,一致对外”的奥运总体战略原则,促进中国奥林匹克运动的可持续发展。而体育的国际化使得商业化和职业化的浪潮正加倍猛烈地冲击着举国体制。显然,当今我国的体育管理体制其价值取向是既希望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又不排斥社会和市场的作用,把全国的力量集中起来,根须扎在社会上,并通过政府主导作用的发挥来鼓励、引导和调控社会和市场来办体育,最终形成政府主导、社会自治、市场自主三者之间的协调运转和有机融合。也就是说,所谓的新型举国体制就是以国家任务和大众体育利益为最高目标,以政府充分发挥主导为核心,形成政府、社会、个人三位一体,财政和市场双轮驱动的体育事业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所以,构建新型举国体制的关键就在于找到政府发挥主导作用的方式,并通过这种方式来整合社会和市场力量,为体育事业在更高层次上的发展提供合理、有效的制度保障。

另外,韩国也是典型一例,过去曾为分散型体制的韩国近几年逐渐深入介入奥林匹克运动管理事务,并设立了相关的管理机构,成为结合型体制,通过成功举办1986年亚运会和1988年奥运会,他们在国际上的影响日益提高。正是为了举办这两项国际体育盛会,韩国成立了文化体育部,作为政府机构对奥林匹克运动组织实施强有力的管理。而国家奥委会、大韩体育会和各单项体育协会则是民间组织。

1.3 结合型

这是指政府和社会共同来管理奥林匹克运动,以民间体联等组织为主、政府主要给重点项目投资,自上而下地进行指导、协调、支持和监督。这种奥林匹克运动的组织管理形式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普遍采用的模式。奥林匹克运动作为一项投入较大的社会公益事业,完全靠社会办很难有大的发展,政府在财力上的支持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体育社会组织在奥林匹克运动发展中起主导作用,但政府也不甘示弱,在体育经费投入和制定体育政策方面具有绝对的发言权。其中俄罗斯、德国、法国、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等国的奥林匹克运动管理体制即属此类。

俄罗斯随着苏联的解体,国家体制的多变使国家奥林匹克运动组织管理体制也由原先集中型转为如今的结合型体制,即由国家独管单轨制转向国家与社会共同管理的双轨制,虽然国家还保持有独立的管理机构,但国家管理职能缩小。国家设30人左右体育协调理事会正式机构,直属总统领导,主要协调体育立法,并进行奥林匹克运动宏观指导。而国家体委(约50人)和奥委会(约50人)作为自治机构分别主要负责全民健身和管理高水平运动队,独立指导单项协会的活动,组队参加国际大赛等等。国家奥委会及单项协会基本采用自筹资金的办法运作,它的活动不受国家体委的制约,这显然有利于调动奥委会的积极性和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俄奥委会从建立时就宣布是独立的,并与国家管理机构脱钩的社会组织,成为有权有势的真正实体。另外设有20人编制的国家体育基金会,主要吸收企业、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的投资。

德国处于奥运第一集团第三强位置(第27届悉尼奥运会略逊于中国),在奥林匹克运动的组织管理方式上与美国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的地方。德国政府对奥林匹克运动的影响不大,而各社会体育组织则起着主导作用,主要由州一级的机构来实施管理。即政府重点支持竞技体育,地方重点支援群众体育。如各地奥林匹克训练中心的经费半数以上都是政府拨款。德国的体育组织享有高度自治权,其中最大的、最具影响力的当属德国体育联合会和德国奥委会,它们虽属非官方自治机构,但却管理着国家的日常奥林匹克运动事务。德国体联编制100人,主要负责制定体育健身和娱乐以及单项运动管理,而国家奥委会作为独立的、自治性的非官方体育组织则负责传播奥林匹克理想,完成国际奥委会交给的任务和组织参加奥运会等工作,国家虽设有体育局这样的政府机构,负责高水平竞技体育的经费划拨,但并不对国家的奥林匹克运动从宏观上进行管理。但是,政府却从法律上(主要从宪法原则上)来保证社会体育组织和体育俱乐部的高度自治,从财政上支持体育事业的发展,并起动了几项全国性体育发展计划。而体育俱乐部是德国体育基本组织单元,目前约有8万个体育俱乐部,一般都实行自我管理。

法国的奥林匹克运动管理是国家与社会共同合作的事业,是典型的政府控制与民间组织自由发展相结合的运作体制。政府每年拨款数亿法郎资助奥林匹克单项协会开展工作,并以巴黎体院为培训奥林匹克运动员的训练基地重点投入。法国属于奥运第二集团主力军,也是现代奥林匹克之父顾拜旦的家乡,法国的奥林匹克运动发展较快,管理体制也比较完善。政府机构中有两个部委主管体育,分别是青体部与国民教育部。青体部管理奥林匹克运动和大众体育活动,国民教育部负责学校体育。民间体育组织有国家奥委会和各单项协会。奥委会在协调各类体育协会的工作、调解纠纷、反兴奋剂斗争、运动员就业和选拔运动员参加奥运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国家对青体部和国民教育部拨款用以发展体育,再由两部根据情况向各单项协会拨款。除了从财政上控制体育外,政府还通过一些体育法令来实施对奥林匹克运动的管理职能,如《1901年法》《马左体育法》和现行的《大众与竞技体育活动的组织与促进修订本》等。此外,分权法的实施,对法国近20年来奥林匹克运动的管理体制和体育的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中央权力面对不断上涨的体育费用,选择了体育区域发展的政策,效果非常明显。另外政府对奥林匹克运动只实施行政管理,但不介入体育经营活动,法国举办的1998年世界杯足球赛就是一例。奥林匹克运动经营的收入也主要用于体育事业中。

总之,从以上各国奥林匹克运动管理机构设置和管理体制及其运行机制来看,还存在着很大差异,但无论政府是否有专门的管理部门或机构,也不管其机构政府职能有多大,各国的奥林匹克运动组织都十分健全,而且都根据本国的国情,从本国的实际出发,建立了符合奥林匹克运动发展的要求,具有各自特色的组织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显然,由于各国组织管理体制都受到本国社会、经济、文化、历史以及体育发展的影响,是很难仅由以上3种模式来划分清楚孰优孰劣。以上分类方式是没有准确的定量标准,因为管理体制外在的组织形式是机构,机构的设置是不能反映其体制的全貌,内在运行机制才是核心。而各国的体育政策虽不尽相同,且不论政府对体育管理有多大的主动性,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各国都已意识到以奥林匹克运动为主体的体育直接带来的巨大经济利益和它潜在的巨大社会功能,并且对体育的管理都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通过对奥林匹克运动不同程度的管理控制,各国进而将其作为一种建设国家的工具,并依据本国的国情,按照自己的发展道路来确定其组织管理体制模式,从而实现各国的国家利益。

2 国际奥委会对奥林匹克运动的组织与管理

国际奥委会作为国际奥林匹克运动的最高领导机构,其职责是在世界范围弘扬奥林匹克精神,推广奥林匹克运动,授权举办夏季和冬季奥运会,在奥林匹克宪章的基础上指导和帮助各国家奥委会和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国际奥委会在领导、协调、决策等高层次上在国际体坛发挥着举足轻重的重要作用,使之在与各种组织中解决问题时具有法定的权威性。尤其是萨马兰奇主席所推行的一系列奥林匹克改革,有效地解决了通过单纯的政治手段和经济手段所无法解决的冲突与抵制问题,商业化与职业化等问题,由此国际奥委会的职能及其所发挥的社会功能可见一斑。

现代奥林匹克运动批判地继承了古奥运会的组织形式,经历了从19世纪末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前的艰苦探索,在两次世界大战之间确定了自己发展的基本模式。二战后,奥林匹克运动发展十分迅速,出现了旧有的模式与新的国际环境的发展变化相冲突的矛盾,表现为政治抵制和商业的介入,以及运动项目职业化的趋势,使奥林匹克运动陷入危机,80年代以来,以国际奥委会主席萨马兰奇领导的奥林匹克改革为契机,使这一运动完善起来。奥林匹克改革在很大程度上是其组织管理机构和形式的改革,不论是从它革新了传统奥林匹克思想中束缚奥林匹克运动发展的观念来看,还是它吸纳了政治、商业、艺术和科技等领域中促进国际奥林匹克运动发展的因素来考虑,组织管理体制在奥林匹克运动的发展中起到了巨大的推进作用。奥林匹克运动的组织管理体制也在这一系列改革中相对稳定下来,形成了一个以国际奥委会、国家奥委会和国际单项体育协会三大支柱带动指导下,以各国家单项体协和俱乐部为活动单元、以培育发展全世界体育运动的洲际组织和区域性体育活动为活动形式、以援助发展中国家奥林匹克运动的奥林匹克团结基金会为活动保障,以负责处理国际体育内部法律事务的体育仲裁法庭为强制手段的巨大系统。系统内部的各子系统互相配合,各司其职,协调有序,奥林匹克各组织间的关系主要依靠《奥林匹克宪章》规定的规章制度实施调控,在这种高层次的管理与调控方法之下。形成一个相对稳定的运行机制。

国际奥委会可以撤消对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国家奥委会等的承认,使之失去已获得的奥林匹克运动成员资格,表明其他奥林匹克组织与国际奥委会的不平等地位。但事实上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等其他奥林匹克组织对国际奥委会来说,也不是简单的、被动的、从属的下级关系。其在领导体制、组织管理、项目发展、竞赛安排等方面都有自己的一套做法,受国际奥委会的约束较少。国家奥委会对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只要求其规章、活动与《奥林匹克宪章》一致,而在管辖其运动项目方面保持独立性和自主性。这实际上减少了国际奥委会的主导、制约作用,而更多地形成一种组织与组织之间彼此接触、相互作用影响的互动关系。

国家奥委会具有其相对的独立性。受本国政治因素与经济利益影响,有时会甚至不惜受到制裁而去抵制奥运会,或者干脆主动提出退出国际奥委会。但是总的来看,国际奥委会与各组织之间的关系还是协调的,基本能按照《奥林匹克宪章》的规定,每两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定期协商,团结合作。

此外,国际奥委会除了直接指导各国家奥委会和国际单项体联等体育组织外,还负责领导奥林匹克运动的众多活动形式,从而实现在全世界范围内普及奥林匹克运动的理想。主要是四年一度的夏季和冬季奥运会,各种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和其它奥林匹克文化活动。

总之,奥林匹克运动是一种高度发达的社会现象,也是一个庞大的系统,有一套组织管理的基本模式。在国际奥委会领导下,各子系统互相配合,协调有序,使奥林匹克运动不断地更新与完善。但因受国家历史传统、政权组织和经济发展等因素的影响,各国对奥林匹克运动的组织管理各具特色。它们在发展国际体育管理模式的同时,也丰富了国际体育管理的内容,是奥林匹克大花园里的奇葩。

奥林匹克运动是一种文化历史现象,并且在不断发展着。它受国际大环境的影响,机遇与挑战并存。但无论其未来的发展趋势如何,它都会给全世界爱好体育的人们提供一个竞争和参与的平台,从而吸引更多的人们加入到奥林匹克运动中来,达到奥林匹克格言“更快、更高、更强”的理想,实现人类身心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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