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加入WTO中国出版业应做的事情_国家经济论文

面对加入WTO中国出版业应做的事情_国家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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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1986年7月正式提出恢复在世贸组织的前身——关贸总协定中的缔约国地位以来,“复关”、“入世”的努力已持续了十几年。在新世纪来临之际,中美、中国与欧盟艰难的双边谈判终于尘埃落定,与其他三十几个世贸组织成员的双边谈判也已基本结束。待多边谈判和有关技术程序完成后,作为世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巨大潜在市场的中国将正式成为世贸组织的成员。

加入世贸组织标志着我国由此将进入一个崭新的历史新时期,我国的对外开放将进入一个新阶段,我们将在更大范围和更深层次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

加入世贸组织是事关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全局的一个重大战略决策,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它对上至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的制定,下至每个普通百姓的切身利益都将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出版业作为受国家政策保护程度较深、市场化程度较低的行业将面临更大的挑战。熟悉并掌握世贸组织有关协定与协议的规则,分析加入世贸组织对出版业的影响,研究科学而切实可行的相关对策,是我们在加入世贸组织这样一个既面临前所未有的巨大挑战,同时也面临巨大机遇的新形势下一项极其艰巨和紧迫的任务。

一、熟悉规则 更新观念

目前的国际贸易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等几部分。在关贸总协定时代,属于服务贸易领域的印刷出版业并未在其管辖范围之内,1995年1月1日世贸组织成立后,关贸总协定主持的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成果之一——《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签署,才使得服务贸易正式纳入世贸组织的多边贸易体制。属于国际服务贸易领域的出版服务的国际交换,也由此进入世贸组织的管理范围。

世贸组织倡导的不是纯粹的自由贸易,但却是一个开放、公平、自由竞争的贸易;市场经济是世贸组织的基础,有关协定与协议都是在这样一个基础上形成的。在管理上,世贸组织将全球的服务业划分为12个大类下的150多个项目,全部都在开放范围之内,属于服务业的印刷出版业亦不例外。世贸组织认为印刷出版业与其他行业在商业性质上并无本质的区别,也要逐步实现自由化。尽管目前的服务贸易总协定并未要求任何一个国家作为普遍义务开放其出版市场,但我国目前对出版业的管理定位与世贸组织的有关协议的原则要求和世贸组织的基础存在差异。这些差异在管理体制上主要体现在一些非市场因素上:我国出版机构的建立实行的是审批制,是由国家垄断的,而非开放的;我们出版社的经营范围(如专业分工),规模(如书号总量控制)是由国家规定的,不是按照市场需要形成的。这样的管理体制在贸易自由化的大趋势下会背负越来越重的压力。

加入世贸组织后,具体开放哪些部门不开放哪些部门,除了我们的主观愿望外,还会受外在因素的影响。有些事情要在权衡利弊的情况下做出让步。《服务贸易总协定》本是美国等发达国家提出的,发展中国家起初持否定态度,最后之所以得以签署,发达国家的压力、发展中国家权衡利弊的考虑是部分原因。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谈判,发展中国家从开始的消极反对,到逐步退让,到最终妥协的过程,从某种程度上说也是被发达国家压着,逼着妥协退让的过程。这种被动的结果使得《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对发展中国家的利益除了给予几年的过渡期外几乎没有考虑。

世贸组织新一轮谈判的议题将扩大到全面的服务领域,开放范围的扩大,自由化程度的提高是必然的,发达国家很可能会利用一切手段达到进入中国出版市场的目的。特别是美国等国家在世贸组织中的主导作用我们切不可低估。形势的发展往往要突破我们原有的框框。美国在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给予我们的压力和影响更是我们曾经深切感受的。

我国对出版业的对外开放历来持谨慎态度,主要是基于其对意识形态的影响,但与报纸、广播、电视等传媒相比,出版业并不占优势;在对国民经济的影响上,出版业又远远不能与金融、电信等行业相比。因此,如果国家在开放市场时进行平衡考虑,出于保护其他市场的需要而对出版市场开放有所让步的可能性是存在的。加入世贸组织后,出版业开放的范围与程度有可能比我们期望的要大和深,这一点在中美和中国与欧盟的谈判结果上已得到充分的证明。出版业对加入WTO后的形势发展应有充分的估计和切实的准备。

二、分析影响 重制战略

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对出版业的定位及相应的管理体制也需要进行调整。在我国,由于历史的原因与现实的需要,对出版业与意识形态的关系是十分关注的,舆论宣传与教育功能一直是其主要功能之一。改革开放前出版机构是事业单位,改革开放后实行事业单位企业管理,管理定位上至今与其他普通行业还有很大不同。因此,加入世贸组织后我们对出版业的管理定位需要重新审视。我们将面临这样一些重大问题,这就是:出版业的功能到底是普通商业功能还是担负(或部分担负)意识形态领域职责的舆论工具和宣传机构;我们可否使其既具商业功能,也能很好地履行意识形态职责。与此相连的是出版管理体制是沿袭目前的体制,还是加大改革力度,使之更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出版业市场化,按市场经济管理规则来管理对意识形态究竟有多大影响,二者之间否存在必然的联系。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开始了经济体制改革。1988年4月,中共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联合发出的《关于当前出版社改革的若干意见》开始了我国出版业有限度的试验性质的对外开放。但相对于其他行业,出版业所具有的意识形态性和文化性使其对外开放要谨慎得多,可以说出版业至今还是一个高度垄断的行业。加入世贸组织后,出版业的市场准入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出版市场的开放在意识形态领域究竟会产生多大的影响是有关管理机构非常关心,也是有关研究单位应当给予充分关注的,因为这关系着国家的政治安定与发展大局。

意识形态是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上形成的人对于世界和社会的有系统的看法和见解。出版物是精神产品,出版物的自由贸易、出版市场的对外开放,国外的政治观点、价值观念、哲学宗教、文化艺术等的渗透与影响是肯定的、不可避免的。这一点在出版市场面临开放的大趋势下应有充分的估计。西方发达国家在政治观念、价值取向上与我国有很大的不同,美国等国家对外输出自己的意识形态可以说从未停止过,出版市场开放后,如果外来文化大量进入,市场被大量占据,其潜移默化的影响会最终形成一种社会意识,从而对现在的意识形态及传统文化产生冲击和不利影响。此外,一个科技落后、经济贫弱国家的意识形态与一个科技先进、经济强大的国家的意识形态的影响力是不同的。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各国对意识形态问题都是非常重视的。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外来意识形态也有双重影响,有好的,也有不好的。国外意识形态领域中的好的东西不但可以借鉴,而且还可以吸收。我们国家的意识形态也并非从未受过外来影响,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与新中国建立与外来意识形态的影响就有直接的关系。不同的民族、不同的国家在长期的存在和发展中形成的意识形态在彼此撞击、互相交流的过程中有推动社会进步的一面。在开放中如何把握发展与保护的尺度,在引进国外优秀的文化,先进的管理等的同时如何最大限度地降低外来意识形态的不利影响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课题。出版业的发展既要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也要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党的十五大要求在意识形态上坚持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这一原则应该成为出版业在对外开放中的根本依据。

意识形态的影响要靠市场占有率来体现和完成。因此开放后对出版市场的占有要有足够的把握。另一方面,开放后的出版业其功能会大大扩展。发达国家出版业的功能已远远不止于文化传播与积累,它还包括服务功能、娱乐功能、经济功能等等,因此对意识形态影响力会相应减少。这恐怕也是一些发达国家的出版业作为商业企业与其他行业在管理上同样待遇的部分原因。

我国的出版业经过几十年,特别是改革开放后20年的发展,在一些方面的绝对指标已跻身世界前列。但深入分析也会发现出版业繁荣背后存在着诸多问题,如产业规模难以形成,出版业进一步发展困难很多。目前的出版管理体制中计划经济模式的影响还很大,现代企业制度在出版业还未建立起来,有利于产业发展的竞争机制还没有真正形成。出版业如何深化改革,走出困境已是难于解决的问题。加入世贸组织,实行出版市场的对外开放,对出版业的发展亦有可能借助外力来深化改革,获得发展的契机。

垄断限制了竞争,不利于发展,是经济学中最简单的道理。封闭的环境难以形成具有世界水平、能与其他国家竞争的实力。允许外国出版业进入我国,将有利于形成竞争机制,在公平竞争的环境下有利于国内同行提高服务水平,促进出版业发展。同时外国出版业的进入必然会带来资金、技术及先进的管理经验,对解决出版业发展中的资金不足,技术落后,管理水平低下产生积极的影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立从某种程度上讲,如果不是外力作用,不会建立得那么快,而它的建立对我国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开放对出版业发展,特别是对民族出版业发展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与国外发达国家出版业相比,如果处在同一竞争平台上,我们有以下诸多弱势:

1)资本实力相差悬殊。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出版业的销售额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重已有很大的提高,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很小。如美国的出版业已充分发展,并衍生出了版权产业。我国出版机构的基本形态多为单一经营的出版社,年销售码洋最多不过几亿元人民币;国外大的出版集团多是横跨多个领域,如德国贝塔斯曼集团。经营规模的差距造成资本实力的悬殊,强大的资本实力在出版资源的获取及出版人才的争夺中必然占据优势,竞争环境中的我国的出版业处于弱势。

2)管理水平存在距离

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出版业是纯粹的企业,与其他行业同样面对市场,其经营理念与管理水平,适应了市场经济的要求,而我国的出版业定位尚不明晰。事业单位、企业管理,要面对市场,要深化改革,其人事制度等等事业因素等是难以解决的问题,管理水平要达到市场经济的要求尚有距离。

3)经济利益受到影响

开放后的出版业,如果不加保护,一旦行业的主导地位为国外出版业占据,市场大部分被国外企业所占有,负面影响不单单在意识形态方面,国家的经济利益也有可能随着外国资本的进入而被带走。开放的经济利益必须能够掌握,这一点应当成为掌握开放政策和制定保护措施的重要依据之一。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除上述直接影响外还有三个方面的影响不容忽视:

第一是大环境对小环境的影响。

我国的出版业作为与意识形态关系极为密切的行业,可以依照世贸组织的有关协定进行保护,但日益开放的大环境及经济活动固有的规律的影响是不可避免的。

第二是下游行业对上游行业的影响。

作为出版下游行业的印刷业和发行业等,在改革开放后已实施了不同程度的对内和对外开放,入世后这些行业会先于出版而放开,其对出版的影响是可以预期的。

第三是新媒体对传统媒体的影响。

我国政府已在正式场合表明将进一步开放电信市场,与之密切相关的,被称为第四媒体的网络对传统媒体的影响是难以预料的。

加入世贸组织后我们的任何经济活动既要遵守世贸组织多边贸易体制的规则,承担相应的义务,同时也可利用充分开放的市场机遇,发展我国经济与对外贸易。因此我国出版业发展战略的制定与实施都应站在世界范围的高度,对发展目标、产业规模、实施重点、人才培养等都应有一个全新的考虑和重新的规划。在我们面临世界范围的开放市场,参与世界范围的竞争中,对我国出版业在世界范围内的整体技术水平、市场规模、所占份额、优势特长、发展目标及定位都应有一个全局的考虑,做到知己知彼,争取国家和民族的最大利益。在这一点上,美国的做法值得借鉴。在世贸组织协议中,《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可以说都是在美国处心积虑的策划和主导作用下形成并最终得以签署的,而这两个协议的生效对美国的国家利益与经济的发展将产生巨大的影响。在此之后形成的《信息技术产品协议》、《金融服务协议》、《基础电信协议》和《电子商务协议》,为美国21世纪的经济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让人真切感受到“战略”两字的分量与含义。我们战略的制定绝不能局限在具体的数字指标的层次上。

三、积极应对 全面接轨

开放市场并不意味着不需要保护,相反,在世贸组织原则下的有效保护不但是允许的,而且也是必要的。特别是对服务业尚不发达,多数服务业还属于幼稚行业的发展中国家更是如此。

1.保护机制的建立与完善

国际服务贸易活动无法依靠诸如关税等边境措施来加以限制,只有通过国家的立法形式,依靠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措施来实施管理。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出版业的所有政策法规都将受到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承认,它已不再是国门之内行业的管理问题,而要在国际服务贸易中行使保护和管理的双重职能。无论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出版业对外开放是多大范围和什么程度,尽早建立保护机制都是必要的。这样可以做到有备无患;况且保护机制的建立与完善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

保护机制的建立包括对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两方面的要求。

1)调整现有法规

我国出版业现行管理法规是由国务院、新闻出版署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包括各种条例、规定、通知、办法、意见等等,仅改革开放后就有数千个,这些法规及文件涉及大到出版机构的建立,小到某类书的出版都有具体规定,繁多而庞杂,有些还彼此抵触,或重复规定。无论对于行业管理者还是生产单位在理解、掌握及具体操作上都造成了不少的困难,其实际的被执行的效果必然会受到影响。此外服务贸易总协定要求各国承担的普遍义务中还包括透明度原则,即在不影响国家安全及机密、企业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国内任何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通行的做法及有关资料都要公开透明,以便其他成员了解和接受世贸组织相关机构的审查。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一般都会公布,但法律法规过于复杂,有些法规及缺少实施细则或不够明确,容易造成沟通上的不便而使得本来透明的东西不甚透明,因此对现有法规进行调整,该废止的宣布废止,该补充的补充,该修改的进行修改,使其尽可能简要、明确、完善,并具有可操作性。

2)补充建立相关法规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我国经济建设的指导方针,无论何时入世,这一方针是不变的。而目前的出版管理体制还带有浓重的行政管理色彩,计划经济的痕迹。在我国加紧对入世的准备中,建立相关法规是基础性工作。

《出版法》作为出版行业管理的基本大法迟迟没有出台。有些发达国家如英国等无《出版法》。我国的台湾地区《出版法》也经历了从颁布、施行到废止的过程。他们这样做或是因为其整个法制体系健全,出版业的地位与其他行业相同,已不需要对出版业的专门立法管理;或是出版法的职能已被其他法规取代或失去。而我国在法制尚未健全,出版业作为影响意识形态的重要行业,地位一直受到高度重视的情况下,《出版法》的颁布和实施还是有其重要意义的。开放后我们所担心的对意识形态的影响应该可以部分通过相应法规来解决。其他涉及国家安全、道德等方面的问题也可建立相关法规。如英国对涉及国家安全的有《官方保密法》;涉及淫秽出版物的有《淫秽出版物法》、《儿童保护法》、《邮局法》等相关法规。其他对出版物内容的要求也应可以通过法律解决。在管理上,只管不许做什么,比具体管理上要求生产者谁来做、做什么、怎么做要简单得多,依这样的管理理念进行管理可以大大减轻管理负担,生产者在具体执行中也容易得多,具有很好的可操作性。其他问题辅以经济、行政等手段进行宏观调控。调整后的管理体制既要成为对我国出版业实施有效保护的屏障,也能保证在开放的国际市场中建立我国良好的法律环境。

发达国家对于服务贸易的非关税限制措施、资本的投向、 技术的转让、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等,大多有着极为详尽的严格立法,并且建立起了相应的服务贸易管理体制。我国出版业在对外开放方面的立法管理还相当落后,相应方面还留有大量空白,不但不适应外向型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还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本国出版业深入拓展国际市场。管理的范围着眼于国门之内。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出版业的相应立法应以世贸组织协定为基础,与其原则相衔接,并根据我国的国情完成相应的立法,形成体系,不留空白领域;涉外法律、法规要有可操作性。特别是要加哟监督和执法的力度,建立和维护法律的尊严,建立起牢固的法制。为解决一时的问题不按法律办事或曲解法律会埋下深层而久远的隐患。此外,那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法律规定是一回事,实际执行情况又是另一回事的状况,入世后会受到世贸组织的监督和制约。

另外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加入世贸组织最重要的思想准备是真正建立起规则意识。我国入世的首席谈判代表龙永图曾谈到,我国入世最大的承诺是遵守规则,这是我们迎接挑战的前提,更是我们赢得挑战的基础。

3)保护措施的建立

政府对服务业与制造业保护方式有所不同。对制造业的保护一般是通过关税和边境措施如数量限制等来进行的。由于服务业的无形性质和许多服务业并不涉及跨境流动,所以对服务业的保护不可能通过边境措施来实现,而要通过具体的政策措施来完成。

我国的出版业一直是在政府政策保护下的高度垄断的行业,开放的冲击与影响是不可避免的,保护也是需要的。但保护要建立在这样的原则之上,即:保护国家安全,保护传统文化,保护国家的整体经济利益,这应是一切保护措施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保护的程度也要适当,否则,过度保护就是保护落后。

根据其他行业和国外的经验,出版业的保护措施建议从以下各方面来考虑:

①制定扶持本国出版业的产业政策,用包括提供资金、信贷、税收方面的优惠,设立基金、补贴等经济手段发展本国出版业。西方国家在这方面有不少值得我们借鉴的东西。

②关税措施和建立进口审查制度。关税虽然是主要用来调节和管理货物贸易的措施,但对于有些跨境流动的服务产品的管理也是有效的。如出版物的进出口等。通过提高进口关税和降低出口关税可以对本国的出版物市场实施保护。对有可能违背我们保护原则的出版物的引进及进口实行内容审查,把好入口。

③对外来文化的入侵实施保护政策。如法国政府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与美国进行了针锋相对的斗争,制定了针对美国文化入侵的“文化例外”政策,其目的就是在影视、图书,音像等方面对外来文化加以限制。比如,政府规定法国影院每年至少要放映一定数量的国产影片。

④推行网络一体化措施。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等作用,加强服务销售网络一体化建设,这样可以增加市场进入难度。在这方面日本的做法颇值得借鉴。日本虽然公开的保护政策已明显减少,但却是很难进入的市场,其经验就在于有十分完善的一体化网络,国外企业很难进入。我们也应加强一体化建设,维护我们的民族利益,否则最终受损害的是我们自己。

2.深化改革,发展出版产业

在对民族出版业的保护上,可以采取消极的,防御的被动保护,也可以用积极的发展的主动保护。增强实力,壮大自身才是最好的保护。我国出版业目前的总体水平还不高,基础薄弱,国际竞争力低下,经过了数年的发展后现已难有大的突破,深入发展受到种种限制。而深化改革,走产业发展的道路,是出版发展的希望所在。

走产业发展的道路,涉及方方面面的许多因素,是一个极为复杂的问题,但其中最根本、最主要的应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出版业及出版物定性问题;二是出版机构的企业化问题。

出版业到底是事业还是企业,在“事业单位,企业管理”的双重属性下,政企难以分开。这就违背了产业发展的经济规律。彻底转变经营机制就难以做到。出版物是精神产品还是与其他行业产品地位等同的商品,对其商品属性的认识程度理论上制约着出版业对价值规律、市场导向、出版机构的性质、出版生产和流通、出版市场以及出版业发展道路等重大问题的认识;实践中制约着出版业迈向市场的步伐。

出版机构企业化是对出版机构的重新定位。它要求政企分开,产权明晰;要求进行企业法人登记,确立出版机构在国际、国内市场的法人实体和竞争主体地位,保证出版机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出版机构企业化,就可以利用现代企业制度的成功经验,建立现代出版企业制度,实施科学化管理,提高集约化程度;就可以引进竞争,激活机制,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资本运营水平。出版机构企业化,是推动出版产业快速发展的前提。

产业化的实现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如联合发展,合理布局,培植特色来实现。

联合发展。我国的出版机构有数百家,但规模大的不过几百人,年销售码洋不过几亿元人民币,没有一个在实力上具有国际竞争力,难以获得规模效益。但如果走优势互补联合发展的道路,并借鉴国际大出版集团的做法,实行跨行业经营,实力将会大大加强,在此基础上逐渐发展成为行业的龙头企业,将有可能构筑我国出版业的“大船”,提高我国出版业的国际竞争力,但这种联合应当是彼此利益的结合,是共同发展的需要,而不是行政手段的捏合。我国目前已有一些出版集团,但据已掌握的情况,有些情况并不很好。用行政手段解决经济问题违反了经济发展的规律,难以实现初衷。

合理布局。在长期计划经济的影响下,我国出版业地区布局呈现出均衡性特征,这不但不利于出版资源的有效配置,造成出版资源的极大浪费,而且还引发了另一个更为严重的恶果,就是地区壁垒森严,全国市场割据,壁垒招式花样翻新,层出不穷。而出版作为一个经济产业,其生存和发展统一、开放、有序的市场是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出版产业发展的内在规律,要求出版业布局合理。依据科技发展水平、人才情况、市场条件、地理优势等形成若干出版印刷发行中心,覆盖全国,对出版产业的迅速发展和良性循环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

培植特色。我国的出版业曾长期作为事业单位进行管理,至今仍保持着计划经济的痕迹,如出版机构的规模、布局、专业分工等等。这些一方面在市场经济中要被打破,另一方面则可以充分利用以形成特色。如专业分工。长期的专业分工形成对某一出版领域的把握可以转化成竞争优势。如商务的工具书,金盾的科普书,外研社的外语教育图书等,都能成为市场经济中的优势产品、拳头产品。我国目前很多出版社抢出畅销书、热门书,而且有些还的的确确获得了一些经济效益。这在某种程度上是由于市场经济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在成熟的市场中那么多出版社在同一狭小的领域竞争,大多数是会被淘汰的。

3.扩大开放,提高民族出版业的整体实力

1)我国出版管理法规允许的开放程度和范围

目前我国的出版业涵盖了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复制、发行等诸多领域,相应的管理法规有几个层次:一是国务院颁布的,如1997年1月2日颁布的《出版管理条例》、1994年8月25日颁布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1997年3月8日颁布的《印刷业管理条例》等;第二个层次为新闻出版署颁布的有关规定,如1988年11月24日颁布的《期刊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12月30日颁布的《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1997年8月8日颁布的《出版物印刷管理规定》等;第三个层次是新闻出版署等机构或部门根据有关法规发布的各类规定、通知、意见、办法等法规性管理文件。

根据上述出版相关法规,目前我国允许从事书刊发行业务的单位,零售业务的还包括个人;书刊发行不是国家专营,是对内部分开放的领域。

根据《期刊管理暂行规定》,期刊出版是不允许国内集体和个体经济成分介入的领域。但该《规定》的第12条和第13条分别规定了与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刊的申请办法。因此期刊出版又是有条件部分对外开放的领域。

根据《出版物印刷管理规定》,国家实行出版物印刷经营许可制度,具备所规定条件的企业履行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从事出版物印刷业务。出版物印刷是对内和对外均有条件的部分开放的领域。

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家对音像制品的出版、复制、进口等实行许可证制度。音像制品的出版、复制、进口也是由国家专营的。

1998年1月实施的《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亦明确规定,我国对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复制、进口、发行实行许可证制度。目前我国电子出版物的出版、进口、复制、总批发和批发由国家专营,电子出版物的出租和零售允许集体和个体经营。《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的62条中还特别规定:“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不得从事电子出版物总批发、批发业务。”

因此,从我国上述管理法规角度讲,我国出版业目前对内开放的领域有书刊出版物的印刷、零售;电子出版物的出租和零售。有条件对外资开放的领域有书刊印刷、合作办刊等。

除上述有关出版管理的法规外,新闻出版署等国家行政管理部门还发布了大量的文件,涉及出版管理问题。如1988年4月由中宣部、新闻出版署联合发出的《关于当前出版社改革的若干意见》;1991年12月新闻出版署发布的《关于新闻出版三资企业审批程序的通知》。这类文件曾是一些合资出版社及其他出版合资企业建立的法律依据。文化部及新闻出版署曾发布过的一些有关协作出版的文件是国内行业外资金合法参与出版活动的法律依据。

2)行业外资金及外资对出版业的参与和渗透

尽管我国现行的出版管理体制对行业外资金及外资进入出版业有严格的限制条件,但二者实际进入出版业的情况还是有了很大的发展,有些甚至大大超出了规定的范围。

出版业由于其与意识形态的密切关系曾作为文化事业完全由国家进行专营。改革开放后,出版业对内有些环节的活动已允许集体和个体成分进入,对外已有合资出版社、合资期刊、合资印刷企业及合资书店等出现,但总体来讲,出版行业仍是由国家高度垄断的行业。由于垄断而形成的行业高利润和相对较低的风险使得行业外对出版活动的非法渗透和参与多年来从未停止过,其途径和手段既有盗版、非法出版等明显的违法行为,也有买卖书号、协作出版等隐蔽手法。经过多年的发展,行业外参与出版的势头不但没有减少反而有所增加。参与的环节现在已从选题、组稿、编辑加工到印制、发行的所有环节的全过程;早期的个体行为有些已发展演变成公司行为,其中一部分经过不断的摸索已掌握了“游戏规则”,在现行体制下不但能够生存,有些还得到了发展,甚至很大的发展。二渠道出版物在畅销书等领域已占据优势,其中有些还有相当影响。作为参与出版的法人实体,其存在形式包括文化公司、信息公司、科技公司、工作室、策划室等等。行业外参与出版活动的规模由于其隐蔽性和没有纳入管理范围,难于得到精确的数据,但每年出版行业组织的定货会前,二渠道自己有一个单独的定贷会,其规模和影响由此可见。此外据中国出版科学研究所进行的有关调查,二渠道人员估计二渠道经营图书的规模已达四五百亿码洋。

境外资金进入出版业,除了政策允许的合资与合作外,采用迂回和变通的手法参与出版活动是近年出现的一个显著特点。如德国贝塔斯曼公司进入中国之初以贝塔斯曼书友会形式注册,开始是租出版社纸型,出俱乐部版图书,现已进入到买版权,与中方出版社共同出版,由贝塔斯曼出版俱乐部版。因此,事实上贝塔斯曼已进入中国出版领域。短短几年,它不仅站稳了脚跟,而且获得了极快的发展。另据有关资料介绍,台湾出版机构在内地一些省份设立编辑部或编辑部性质的工作室已非个别现象,其中有独立的,也有与内地出版机构合作的,以此种形式进入大陆出版市场。此外还有些境外公司以境内公司或企业的名义在内地以不同方式收购杂志;更有些外国出版业者对随时进入中国出版市场保持高度的关注和极大的兴趣。

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能使我们面对新的情况掌握主动,从而对民族出版业形成积极的保护。扩大开放增强民族出版业的整体实力可以考虑从以下两方面入手:

先内后外。改革开放后,我国的出版业已不同程度地进行了开放,但开放的范围和开放的程度都极为有限。我国对出版业的严格管理实际上并未真正阻止行业外参与出版活动的进行。二渠道的形成与发展壮大的过程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一定的客观规律。改革之路不能倒退,我们实际上不可能阻止行业外参与出版的活动,这也是我国发展市场经济的必然趋势。这些年行业外参与出版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市场竞争的作用,推动了出版的发展。我们将行业外参与出版活动中有积极作用的部分予以合法化,并将其纳入法制管理的范围,在我国对外开放市场前,先对国内行业外国有和非国有资本开放出版市场,形成市场竞争机制,可以增强出版业的活力;同时这样做对开放中出现的问题能及时发现,妥善解决,积累经验,形成一个过渡,增强适应性。出版改革走得越快越主动。对内开放,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参与出版业的发展,能够增强民族出版业的整体实力,这就提高了国外出版者进入中国出版市场的成本。这是保护民族出版业的积极措施。

化暗为明。对于行业外及外资以协作出版、合作出版名义参与的出版活动,新闻出版署等行政主管部门发过不少文件进行管理,对协作出版从允许进行,到缩小范围,到最后停止,但实际上现在不搞协作出版只出本版书的出版社恐怕屈指可数,只不过从明到暗不敢张扬罢了。只要不出问题管理机关也难于对其进行有效管理。由协作出版衍生出了买卖书号行为,引发了有严重问题及质量低劣图书的出版,对社会产生了不好的影响,这是其消极作用的一面;另外协作和合作出版在一定程度上繁荣了出版,一些有影响有价值的出版物如东方出版社的大型套书《世界文明史》等也正是借助行业外资本才得以面世的。资金不足是目前出版业发展的因素之一,深入分析协作出版及对外合作出版的利弊,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关法规制约,该禁止的彻底禁止,有积极作用的给予法律上的承认,特别是在单项合作上利用外资无论如何利大于弊。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资金,发展壮大出版业也是在开放的国际市场中对出版业实施有效保护的有利措施之一。化暗为明,买卖书号等问题也会迎刃而解。目前的行业外出版活动不仅赚了出版利润、发行利润,而且还逃了税,于国家的经济利益也是一个不小的损失。

4.培育和规范出版物市场

市场经济以成熟、规范的市场为基础。出版业的产业化离不开市场的依托,大力培育出版物市场,依法规范市场是一切改革开放措施得以贯彻的有力保障,同时成熟的规范的市场的形成也是我们与国际接轨的过程。市场的培育和规范离不开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依法管理。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制经济,市场的培育首先要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完善法制体系。法制体系一方面要对合法经营者以充分和有效的保护,另一方面对违法经营及侵权、盗版、盗印要行使切实有效的打击。管理上要多法律、少行政;多宏观、少微观;多服务、少限制;要摒弃过去那种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管理模式。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出版物市场的形成。良好的法律环境同时也是对外开放、吸引外资的必要条件。

国家行使必要的宏观调控。在培育出版物市场的同时,加快金融市场、劳动力市场、技术市场、信息市场等出版要素市场的发育,完善市场体系。出版市场体系中各个市场之间存在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关系,是一个共生互动的整体。要使之彼此协调。出版业发展中的战略重点、结构布局、实施步骤、发展速度等等也需要靠国家宏观调控手段来完成。

制定公开、公正、公平的游戏规则。目前的出版业由国家高度垄断,有些外国公司经过有关部门审批获得了超过国内非国有成分所得到的待遇,这不符合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应予打破。要贯彻“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所有经济成分同在公开、公正、公平的环境下竞争会推动社会进步,最大限度地发展生产力。

建立质量监控和奖惩机制。市场经济不是自由经济,必须有必要的质量监控和奖惩机制。我国目前已有《图书质量管理规定》、《图书质量保障体系》等,但其实际上所起的作用有限。我们很多问题不是出在没有法律,而是法律不够完善,更重要的是法规得不到有效执行,甚至形同虚设。市场经济下的监控机制是极其重要的,其作用的环节要包括从业人员的资格认定到劣质出版物出版后的追惩的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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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加入WTO中国出版业应做的事情_国家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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