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集团化战略探讨综述_企业经济论文

我国企业集团化战略探讨综述_企业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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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化战略,简捷地说,就是组建大公司大集团,促进国有经济改革和发展的战略。江总书记指出:“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工业化的实现,经济整体素质的提高,主要依靠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国有大企业要精、大、强,商品要名、优、特,从而增强抗御市场风险,积极参与国际竞争。现将我国目前企业集团化战略讨论综述如下。

一、企业集团化战略客观性

企业集团化战略是企业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随着我国经济逐步与国际经济接轨,我国必须迅速调整企业组织结构,鼓励竞争,促进联合、兼并,使一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优强企业迅速壮大;企业集团化战略,要提高生产社会化程度,不仅仅表现为商品销售市场的社会化,更表现为生产过程的社会化以及更高层次的资本经营社会化;企业集团化战略不仅仅是在企业集团发展上,还要将企业的集团发展和经济区域发展统筹考虑,在联合国内企业同时还要与国外企业联盟,出击国外市场,开辟新的市场领域。其客观依据是:

1.中观决策主体缺乏论观点认为,传统体制真正的弊端是缺乏市场化的中观决策主体,即缺乏将众多企业通过产权纽带联结起来的集团企业。由集团公司(集团的核心企业)负责下属企业间的交易协调、投资决策和企业发展战略规划,是现代产业和现代企业的特征。[①a]

2.组织效应与规模经济论观点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企业都希望自己的优势带来正效应,避免其劣势所致的负效益,但这种愿望在单个企业内往往无法实现,而由若干个企业组成的企业集团,则为集团内的单个企业间的优势互补创造了组合条件;规模经济理论表明,任何一种产品的生产需达到一定规模才能获得成本最低、效益最佳,企业集团化战略将使社会上企业间的契约式为主的专业化协作发展成为以股权式为主的集团内的企业间的专业化协作,从而带来生产的集中化,产生规模经济效益。[②a]

3.产业革命特性论观点认为,产业革命的特点就是资本的集中和大企业的形成。概括地讲,一是在激烈的竞争中,大资本排挤与吞并小资本,使资本集中;同时少数大企业为避免在竞争中两败俱伤,便相互参与,形成多种形式的企业集团。二是股份制度的形成促进了资本集中的过程;信用机制又促进了资本的再分配,成为资本集中的有力杠杆,从而可以把聚集起来的大量闲置资本投向任何生产部门。[③a]

4.产业结构高级化论观点认为,我国企业集团目前的实力远不能与国外大公司相抗衡。1994年我国500家最大工业企业销售收入之和折合美元为1527亿元,而美国通用汽车公司一家企业就达1576亿美元的销售水平,这种状况与我国“九五”时期产业结构高级化的形势要求很不相适应。[④a]

5.体制、战略竞争论观点认为,现在世界经济的竞争不仅是科技和人才的竞争,也是体制的竞争,更是战略、策略的竞争。集团化战略中充分发挥大企业主导作用,改变我国工业企业结构落后状态的需要,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形成生产要素优化组合机制的需要,更是我国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国际市场竞争能力的需要。

二、企业集团化战略的组织构建

实施大公司大集团战略,无疑,其组织构造涵盖企业集团、国有控股公司等建立、完善及其发展。

(一)企业集团的组建及共发展模式。

企业集团是以一个实力雄厚的大型企业为核心(即集团公司),以产权联结为主要纽带,并以产品、技术、经济、契约等多种纽带,把多个企业、事业单位联系在一起,具有多层次结构的、以母子公司为主体的,在经济上统一控制,法律上各自独立的多法人一体化经济联合体。根据目前我国经济发展具体国情,今后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的具体模式是:

第一种观点认为,我国企业集团应建立在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上。蒋一苇同志明确提出,以资本为纽带的联合,才是高级形式的联合;资本联合的集团,才是规范化的企业集团。力主通过股份制来打破地区、部门和所有制的界限,发展企业集团,即企业联合最终要走向资本联合。我国目前先提倡发展企业集团,后来才发展联合,显然是国际企业集团发展时序的倒置,这必将在实践中产生不良的后果。[①b]张志铮、梁宪同志也认为,国际上规范化或比较成熟的企业集团,都建立在实行股份制的现代企业基础上,产权买卖、参股、控股,是核心企业的主要企业行为,而且最高决策在实施投资策略时,往往把投资与融资结合起来。因此,我国企业集团组织构造方式应以产权关系为联结纽带,通过成员企业之间持股、控股的方式来实现。企业间的持股,包括单向或多向的射线式持股,和多向式的互相持股,即环形持股。与此同时,在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与孙公司和往下的层次之间,则通过层层控股,形成金字塔式的结构。目前我国不少企业集团仍然停留在生产、经营的联合上,往往以生产技术合作或产供销一条龙等作为纽带,通过订立经济合作、技术协作等合同来组建,把成员企业分为紧密层、半紧密层、松散层,但实际上关系很松散。随着市场供求或协作关系的变化,有的集团处于停滞状态,乃至形同虚设或解体。其根本原因是企业集团联结纽带脆弱。[②b]

第二种观点认为,当前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应塑造适合我国国情的集团股份制改造模式。周魁民同志提出,建立在国有股权为主的基础上,采取两种类型,三种模式。两种类型:是按照集团核心企业层的股权联结方式,将国有股份制企业集团划分为横向持股流程类型(有一种模式:法人持股,共同经营。即通过核心企业之间相互持有对方的股权,成为对方的股东,并在此基础上互派董事、监事,共同组建集团“经理会”的方法,达到企业间资本相互融合状态。)和纵向持股流程类型(有二种模式:一种是国家控股,集团经营。它适用于少数关系国计民生的产业性集团,通过国家股权控制下的集团公司对不同层次企业再控股、参股,为重点行业的发展集中资本。另一种是国家授权,集团公司控股。它适用于众多经营性国有企业集团,集团公司通过以经营合同形式取得国有资产股权代表的资格,成为集团紧密层企业的母公司,然后再将国有资产转化为国有股份,通过控股、参股等形式对成员企业进行纵向股份制改造)。

第三种观点认为,组建企业集团应依照我国现有法规和政策选择结构模式。杨思留同志提出,结合我国自身特点,建立企业集团理想的结构模式可以设想为:以母子公司为集团主体,以持股公司和契约公司为外围成员,这样一种跨地区跨行业的综合模式。这样做是由于我国现阶段,资本规模较大、控制较多子公司的核心企业不多,仅仅由母子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团规模太小,难以产生规模效益和参与国际竞争。[③b]

第四种观点认为,应建立有中国特色的金融产业集团。谭向东同志提出,金融产业集团,是指由各种金融机构和产业企业之间通过互相参股、控股、人事参与及有关协议、协定等形式建立的经济组织。国际上,美、日、德及香港都以金融产业集团为主体发展整体经济的实践,为我们提供了经验;近年我国工业企业开办银行(如首钢创办华夏银行)和全国性财务公司(如科技财务公司),以及层出不穷的企业办小型财务公司等尝试,为我国现阶段金融资本和产业资本结合开创了先河。其组建模式,国际上采取企业办银行、银行办企业、银行与产业企业互相持股等三种类型。结合我国实际,企业办银行我国已有中信集团、华夏银行等典型,但这种产业集团金融基础较薄弱,资本经营易囿于集团内部,不易在海外开拓;银行办企业国际上较少采用,我国金融产业资本基础不丰实,难以形成规模优势;银行与产业企业互相持股形式国际上方兴未艾,同时也适合我国国情,特别是我国目前企业大量贷款无法收回,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情况,可把这些贷款转化为股权,使银行持股约束企业,从而构建我国新型银企关系,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以金融产业集团为中心的全国性金融网。[①c]

第五种观点认为,组建企业集团的基本要点是力求组建贸易、金融、产业一体化的综合性企业集团。林叶同志提出,可在外贸领域,选择1-2家进行综合商社型企业集团试点,培植以贸易为主体的贸易、金融、产业一体化的综合商社型跨国企业集团;在产业领域,选择不同主导产业,在同一产业形成1-2家以产业为主体的产业、贸易、金融一体化的产业型企业集团;在金融领域,选择产权多元化的2家商业银行或信托投资公司,以金融业为中心,形成金融、贸易、产业一体化的金融企业集团。[②c]

(二)国有控股公司的组建模式。

国有控股公司是《公司法》所指的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现又提出国有资产授权持股概念,即国有产权授权集团公司与其成员企业以确立母子公司产权关系,并具有依法统一行使出资者所有权。)的一种具体实现形式,是由政府直接管理的最高级次从事国有资产运营的特殊企业法人。由政府授权行使对其持股企业的国有资本出资者职能,并承担其占用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目前我国对国有控股公司组建的模式及其组建方式的观点是:第一种模式:组建行业性控股公司。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议提出,把现有的全国性总公司逐步改组为控股公司。1994年底,国务院决定在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和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进行组建控股公司试点。

组建行业性国有控股公司,理论界目前探讨的结论是:在基础设施领域或少数自然垄断性行业可以设立国有控股公司;而在竞争性领域,就不应建立或很少建立国有控股公司。其依据是:1.按不同的产业、部类和产品分类设置的政府专业经济部门和行业性总公司是同行业企业归类,而不是要素和资源的合理配置,是计划经济产物和载体(少数自然垄断性行业除外),其设置和管理方式与国有控股公司的市场经济规则相矛盾,其结果势必加剧和固化计划经济体制下行业割据和垄断的局面,不利于资源流动和国有资产重新组合。2.原同一行业部门内企业因各自是不同的利益主体与国有控股公司内企业集团的利益主体、利益一体相矛盾,其结果,行业部门内企业必然产生利益冲突,必然分化、流动、重组。3.部门转为控股公司与企业公司化改造中建立独立的法人地位相矛盾,其结果,行业控股公司势必截留了改革以来下放给企业集团的某些权利,易切断现有大公司、大集团直接进入市场决策经营的渠道;同时由于地区经济不均衡产生的企业差异,使行业性控股公司易杀富济贫,保护落后。4.国有控股公司试行业性同国际上大多数国有控股公司跨行业原则相矛盾,其结果,行业性国有控股公司很难分散风险,也很难进行产业结构的调整。

组建行业性国有控股公司试点实践中出现的主要问题是,目前拟议的行业性控股公司大都要求成为混合经营型控股公司(既从事资本经营,也从事生产经营;既追求资本增值目标,也追求产业发展和市场占有目标),兼有国有资产管理和投融资等发展功能。在这样的国有控股公司之下,子公司将只有生产经营权,而没有以投融资决策权为核心的发展权。其结果,从改革的成本和效益角度看,势必使我国实力最强、素质最好、最有希望成为市场主体的一批大企业、大集团失去发展权而进入到难以成为市场主体的机构中去,无疑将加大改革的成本和风险;可能使政企更难分开,甚至导致计划体制的复归。

第二种模式:大型企业集团公司改制设立国有控股公司。相关提法还有“大型企业集团是授权投资机构的最佳生长点”;“有条件的国家大型企业集团”是最现实、最理想的生长点”。总之,有关理论界和企业界经过一段探讨和学习已基本达成共识。在具体操作的看法是:

1.国家57家试点企业集团均为各个产业中起排头兵、骨干作用的大型企业集团,资本规模大都在几十亿、上百亿元;均初步实现了工厂制向公司制转变、生产经营向资本经营转变、单一经营向多角经营转变、单一企业向集团企业的转变;初步具备了资源配置、企业整合、结构调整、资本运营能力。因此,大型企业集团公司改制设立国有控股公司,是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最优生长点,其符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符合市场经济原则。

2.大型企业集团公司应具备一定条件才可授权持股。即:集团公司要政企职责分开,不得兼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和行业管理职能;按国家规定完成清产核资,从而为授权持股提供可靠的数据依据;集团公司及各成员企业之间应既有产权纽带又有产品、技术、经济等内在联系的纽带关系;在国民经济或区域经济中有重要地位且具竞争性;有较强的协调与决策机构,具有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行为能力;集团公司为国有独资企业,授权后应改制成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企业集团内有确需授权持股的国家直接投资设立的成员企业,并与集团公司建立母子公司产权关系。

第三种模式:逐步建立国有资产产权经营体制,组建企业集团式的大型国有控股公司。具体途径:1.以大中型国有企业为骨干,发展各种类型具有国际竞争能力的企业集团式的生产经营型控股公司。由于在我国500家最大工业企业中单一生产型企业较多,因此可通过改革,利用股份制和市场竞争机制,促进生产集中化与联合化,加速综合性企业集团的形成,使之成为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国家队”。2.实行国有资产增量管理企业化,建立一批以促进国家产业政策实施为目的的投资型控股公司。3.适应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需要,建立一批以促进国有资产规模经营与结构合理化为主要任务的经营型控股公司,实现国有股权管理的专职化与企业化。4.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建立一批以稳定社会经济运行为主要任务的重组型控股公司。由它们承担“企业病医院”的经济职能,通过及时干预,对亏损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亏损企业进行整顿或改组。这种类型控股公司不一定要由国家直接投资,可以由其他国有控股公司来投资兴建。

第四种模式:政府新建设立综合性的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国有资本管理公司。综合性国有资本管理公司持股对象是跨行业公司企业的国有股权。综合性国有资本投资公司持股对象是新建项目企业的国有股权。按存量和增量国有资产划分,大型企业集团公司管辖范围主要是存量国有资产及政府对集团企业增量资本投入。行业性控股公司管辖范围是除大型企业集团之外的其他企业存量国有产权及政府授权持股企业的国有产权。综合性国有资本投资公司管辖范围主要是政府增量资本投入。[①d]

三、企业集团化战略对策

(一)优化环境,改进和完善政府对企业集团化的管理。

1.转变政府职能。这是我国企业集团化战略能否顺利推进的关键。其主要内容是,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都应按照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经营职能分工的原则,规范政府对实施大公司、大集团战略的“规划、协调、监督、服务”行为。

2.推进配套改革。我国的企业集团是在国家经济体制正处在转轨、各方面的经济关系尚未理顺的情况下发展起来的,因而还存在着体制上和政策上不配套问题。因此,国家有关综合部门要把深化宏观经济配套改革与支持大公司、大集团的发展结合起来,研究制定进一步推进集团化发展的政策措施,力求在扩大企业集团的投融资权、对外经贸权等方面有所突破,并落实到位。

3.解决条块分割问题。我国目前主管部门和地区行政性的条例分割是我国企业集团跨行业、跨地区发展的主要障碍。当前,应在我国产业结构调整的大好历史机遇中,大力促进企业集团兼并、收购企业,推进资金、资源横向流动和全国统一市场优化配置。

4.制定相应的法律与法规。要抓紧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配套法规和组建国有资产经营机构的管理办法,使构建大企业、大集团有法可依。

(二)依据产权关系建立母子公司体制,理顺和完善大企业集团内部成员之间的关系。其重点主要包括建立和规范母公司(即集团公司)和成员企业(子公司——紧密层企业;参股公司——半紧密层企业)之间的产权关系;母公司对其成员企业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并按其持有的股份份额,依法对成员企业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产权转让和重组等权利;成员企业则享有法人财产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以其全部法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母公司和共他股东投入的资本承担保值增值责任;企业集团中的母公司子公司等都应按照《公司法》和国家的有关法规进行公司制改造。

注释:

[①a] 周放生:《经济研究参考》,1995年190期。

[②a] 樊为:《集团经济研究》,1996年第1期。

[③a] 周解民:《青海社会科学》,1995年第1期。

[④a] 李炽良:《经济参考报》,1996年10月27日。

[①b] 蒋一苇:《经济管理》,1993年第1期。

[②b] 张志铮、梁宪:《经济研究参考》,1995年第132期。

[③b] 杨思留:《江苏社会科学》,1996年第6期。

[①c] 谭向东:《学习与探索》,1994年第5期。

[②c] 林叶:《学习与探索》,1994年第5期。

[①d] 周放生:《管理世界》,1995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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