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银行业国际化与跨国银行监管_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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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银行业自80年代以来,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一变化的典型特征就是银行业国际化的发展趋势不断加强。

银行业的国际化,即银行业务的跨国界发展,加速了国际资本流动及新的金融工具和技术的广泛运用,促进了金融市场的一体化进程。作为这种国际化趋势发展的证明,是欧洲货币市场迅速扩大,已成为各国货币和信贷市场的延伸和重要补充。

一、银行业国际化的导因

(一)金融自由化的趋势

8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及发展中国家,都大力推动金融改革,政府降低对金融市场的直接干预,金融自由化形成一股潮流。首先,是市场自由化,开放金融市场,允许外国银行来本国设立分支机构,放宽本国银行跨国经营;其次,是资本移动的自由化,逐步放宽资本进出管制;再次,实现利率自由化,从放宽存贷款间利率差距,到利率由市场决定。

(二)银行业风险的增加

金融自由化的发展,使银行业竞争加剧,经营风险升高。主要的风险包括:

1.流动性风险(Liguidity risks)。银行业研究的重要课题为流动性、收益性与安全性的最佳组合,即选择均衡的资产负债组合,同时兼顾最低风险性与较强流动性。

2.市场风险(Market risks)。除利率、汇率的市场变化会造成其价值变动的风险外,其它如价格波动性(Volatility)、时间衰落(Time decay)、基点或相关(Basis or Correlation)、贴现率(Discount rate)变动,都与风险暴露(Risk exposure)有关。对市场风险掌握颇不容易,银行业面对风险渴求高级专业人才。

3.投资组合风险(Investment portfolio risks)。分为系统性风险(S-ystematic risks)和非系统性风险(Unsystematic risks)。系统性风险主要来自市场因素或政治经济总体因素,如总体经济成长率、通货膨胀变动等,这类变动对市场价格与预期利润所产生的不确定性,无法借助多元化分散投资方式加以排除。相反,非系统性风险是由本身所产生的风险,可采用分散投资的办法加以降低或排除。

4.信用风险(Credit risks)。是指交易对象因破产或其它原因导致违约时银行遭受的风险。严重性在于整个信用链条中若有一家大银行发生财务调度危机,将引起多米诺式恶性信用危机连锁反应。

(三)金融工具的创新

80年代初以来,银行业为适应自由化与国际化所带来的经营风险冲击,逐渐发展产生各种金融衍生产品(Derivative products)以避免风险并拓展业务。金融衍生产品大致分为两大类:远期型契约(Forwardtype Contracts)与选择权型契约(Optiontype Contracts)。前者包括远期契约(Forwards)、期货(Futures)、互换(Swaps),后者包括选择权(Options)、利率上下限(Co-llars)等。

现代科技,尤其是电脑化和电讯技术的高度发展,使选择权交易、期货交易、套汇和套利等复杂的交易方式得以展开。电脑与通讯技术的进步,使结算资料和交易信息在国际间全天候传送成为现实。国际化金融活动不仅是高科技(Hi--tech)的产物,而且它本身也变成一种高科技了。

(四)综合银行的兴起

所谓综合银行(Universal bank),指在一家银行内设立包括传统商业银行业务、投资业务、保险业务及租赁业务等部门,综合经营属于不同种类金融机构经营的业务项目。

近年来银行间收购合并蔚然成风,银行规模增大,经营项目广泛,可满足顾客对各种金融服务的需求。银行由于提供多元性的金融商品,可分散银行的经营风险。跨界经营证券,已成为综合银行的特征。

(五)结算体系趋于全球化

国际贸易和国际收支帐户不平衡的扩大,促使资金全球性流动不断加速,客观上形成一个不受时空限制的“无国界”(Borderless)市场,随时随地可进行交易与结算。美国的国库券(U.S.Treasury bonds)不仅在纽约市场发行和转手,投资者还可以在一天24小时内任意将它放到伦敦或东京的二级市场交易,与此同步,结算体系(settlement System)也趋于全球化。

二、银行业国际化的利弊

(一)银行的国际业务分类

银行的国际业务按性质可分为五类,即:

信用产品业务(Credit product operation),指传统的存款与融资业务。金融设计产品业务(Financial engineering product operation),银行通过高科技与复杂的设计,满足客户低成本与多样化需求。风险管理产品业务(Risk management product operation),因为银行面临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投资组合风险及信用风险,必须为自己设计避险产品,以避免高风险造成的损失。市场增长产品业务(Market access product operation),银行通过自身信息及销售网络,加强各项金融服务,以提高市场占有率(Market share)。套利和头寸业务(Arbitrage & position operation),由于信息不对称(Asymmetric information),不同市场出现资产的价格差,套利活动必然产生;银行为客户服务,须先参与某些特定活动,如要贷款给客户银行须先获资金,银行在进行资产负债管理时,一般在一个市场上买入一项资产,持有一段时间然后卖出以完成经营活动,称为头寸管理。

(二)银行业的国际化对于提高银行整体实力的重要意义

1.提高服务质量。银行业国际化过程中,金融服务功能趋于多样化,尤以RM(Relationship management,往来客户综合管理)的实施最为突出。它是将往来客户企业,视为一个集团(Group)或体制(system),包括其关系企业、海外当地法人在内,银行不再只按存贷及外汇等传统业务分工,而是提供综合的金融服务,建立顾客导向型(Customer orientation type)体制。同一企业集团内的企业,无论其往来银行为何者,都可透过公司“RM Team”为运作中心,对顾客进行适度资金调度、资金运用及海外购并等,而银行也就成为全方向银行(All-round player)。

2.增强银行竞争力。银行拓展国际业务,面临激烈的竞争环境,对此银行大力加强:(1)集中化,主要是人才集中与业务集中。由于银行业务综合化与多元化,涉及许多专业知识及复杂法律问题。许多大型银行认为人才分散在各处,承做量少,造成人才浪费,故以集中为好。分行除现金收付、汇款、个人消费信贷外,有关业务扩展(Sale promotion)、商业贷款(Commercial lending)的处理及整体性规划,都集中在总行及专门机构,如外汇处理中心、电脑资讯中心。(2)专业化,指银行的一些专业性贷款、投资组合规划、金融衍生产品操作等,利润与风险并存,且专业性强。银行依据其专业性历史背景,选择自己专长,组成专业性(零售、批发、投资)银行。(3)标准化,由于电子银行的普及,存、贷、外汇、汇兑、转帐已自动化,需要金融产品及表格的标准化。期货业务在标准产品、交割日期等方面已实现标准化。

3.增加银行收益。银行大力开展国际业务,可以利用国际市场的有利条件,如各个地区利率、税负的差异谋利。银行还可在国际和国内市场充分有效地运用各种资源,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从而提高银行经营效益。

(三)银行业国际化的负面影响

1.对政府金融政策的干扰。

金融管理当局对货币总量、利率、汇率和其它政策指标的控制,以及国际收支调节、外汇管理等经济行为的有效性受到干扰和削弱。欧洲货币市场的扩展,美、日等发达国家货币作为欧洲货币市场的主要货币越来越呈现“外部化”(E-xternalization)趋势,货币政策的实施更加复杂和困难。美国国内银行实施的利率限制和存款准备金要求刺激了欧洲美元市场的膨胀并出现了“返回交易”(Round-trip),即国内的美元存入美国银行的海外分支机构再由其贷回国内。“返回交易”干扰了美国货币政策的实施,曾一度成为美国管理当局的难题。

银行国际业务与欧洲货币市场成为“直接通道”(Direct passageway)。比如,当国内为抑制通货膨胀而采取紧缩货币政策使国内金融市场利率提高时,国内的银行和企业可以方便地从欧洲货币市场获得低成本的资金来源。同时,欧洲货币市场上的国际游资也会因国内的高利率而大量漏入,从而削弱了国内紧缩货币政策的效力。

2.增加了金融体系的不稳定性。

银行国际业务的发展,银行与其海外分支机构间的资金调拨,打破国界障碍,银行对国际金融市场依赖加深,一家银行破产必引起连锁反应并可能产生损失的放大效应。如果发生金融风潮,储户挤提,银行将难以应付。欧洲货币市场上长期巨额的信贷牵涉众多的辛迪加成员银行,而银行之间的借贷关系联锁网络又遍及全球各主要国际金融中心,随着“银行链”的加长,整个系统却潜伏着危机,增加了金融系统的不稳定性。

3.对本国金融业的冲击。

银行业向国际化发展,银行的数量和所提供的金融服务,如果超过社会需求限度和金融市场的容纳程度,可能导致过度竞争而对银行业造成损害。有些国家实施控制外资银行的数量和增长速度以维持本国金融体系的稳定,即“市场准入”(Market entry)政策。欧洲货币市场上的大批游资在各国金融市场间流入流出,引发了大量的套汇、套利等投机活动,资金流动过程中常给资金输入国带来输入性的通货膨胀,货币发行国的通货膨胀也可随这一货币的流动而输出,这都对本国的金融业造成冲击波。

三、银行业国际化与金融监管

银行业国际化代表银行业的一个重要发展趋势,伴随而来的各个方面的影响和冲击改变了银行业的传统格局,对银行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银行业监管本身的国际化

随着经济、金融在广度和深度上的发展,国际上逐渐放松对银行业的传统的直接管制,实施自由化政策。但放松管制并不是不要监管或者放任不管,而是在放宽一些管制的同时又加强某些监管,或者是在微观上放松一些管制,但在宏观上又加强某些监管。银行业监管的国际化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综合性手段,即在承认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及国家风险等多风险并存,及国内银行、国内银行的海外分支机构和本国境内的外国银行等多种国际化金融机构并存的前提下,对比国际标准,运用综合性监管手段。二是国际监管的协调与合作。各国监管政策的不一致,客观上为跨国银行利用遍布全球的分支机构逃避各国监管,从事高风险甚至非法的经营活动创造了条件。另一方面也应看到,跨国银行业务由于在别的主权国家领土上进行,本国监管部门鞭长莫及,监管的有效性受到削弱。德国的赫斯塔特(Herstatt)、美国的富兰克林国民银行(Franklin na-tional bank)和大陆伊利诺伊银行(Continental illions bank)倒闭事件表明,国际银行监管的协调与合作亟待加强。

(二)国际上对跨国银行监管的加强

1.欧洲共同体第2号银行业务指令(Second Concordant)。主要内容包括:(1)成员国之间相互承认对银行的审批;(2)成员国在审批银行时必须遵守一些一致的标准,如新建立的银行必须拥有不少于500万欧洲货币单位(European Currency unit)的自有创业资本;(3)共同体国家的银行机构在集团外的国家营运必须享有“本国待遇”或“同等待遇”。

2.国际会计标准(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该标准已于1991年1月1日生效。对不同国家及不同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资产负债的评估及风险测算,需要有真实可靠、具有可比性的信息资料。“国际会计标准”对收益的分类、资产与负债的类别与结构、贷款损失以及证券抵押等交易内容,都作了原则性规定。

3.国际商业银行审计(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bank audit)。于1990年8月发表的该“审计”中,载有“银行应遵守的谨慎控制原则”,指出银行应有严格的自律管理,防止过度竞争以及危及金融体系清偿能力的行为。主要包括:(1)对单个客户和相关借款人的借款限制,通常以(借款额/银行资本)的比例来规定;(2)对内部交易的限制,防止自身交易以及有决策权的内部人员滥用职权;(3)对资本风险的限制,如最低资本充足率。

4.巴塞尔协议(Basle agreement)。1983年5月公布的该协议中,关于国际银行业监管的基本原则有以下两条:

(1)如果母国当局认为东道国没有对其领土上经营的外国银行进行充分的监管,可以扩大监管范围,或者限制、中止其海外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

(2)如果东道国当局认为境内外资银行的母国没有实施充分的监管,可以禁止该国金融机构前来开设分支机构或者对其业务进行限制。

1988年,巴塞尔委员会倡导的银行国际监督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正式就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达成协议。按照协议规定,资本的组成分为核心资本和从属资本,对银行资产的组成项目,按其风险的大小给予不同比率的权数。其目的是通过制定统一的标准达到加强国际银行体系的健全和稳定,同时消除在国际市场上各国银行之间的不平等竞争。

(三)对外资银行监管的一般性政策

实质是东道国对外资银行进入本国金融市场的态度,反映了监管的宏观性政策取向。

1.保护主义政策。立足点是保护本国金融免受外来干扰和控制。目前采取极端保护主义政策,即完全禁止外资银行进入的国家愈来愈少。原来实行极端保护主义政策的国家,转而执行一种有限度或有条件的保护主义政策,或者说是一种以保护主义为主,揉合其它一些内容为辅的政策。

2.对等互惠政策。在业务经营上对等互惠考虑的一般原则是:只要该国对外资银行没有实行歧视性的业务限制,则这个国家的银行便可以享有与本国银行同样的经营自由。实行对等互惠政策的前提是本国金融业的海外发展具有一定的规模,或者是已初步具备向海外发展的条件,准备今后积极向海外拓展银行国际业务,否则实行对等互惠的政策原则无现实意义。

3.国民待遇政策。即指将外资金融机构放在与本地金融机构平等的法律地位,对外资金融机构实施与本国金融机构一致的监管措施。对外资金融机构采取国民待遇政策,需要具有比较稳定的政治环境,具有相当开放程度的经济环境,比较健全、有效的金融管理体制等客观条件。有了这些条件,才能使本国金融机构在与外资金融机构竞争时处于平等的起点上。

(四)90年代美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

80年代末,美国多数大银行不仅在资产负债表上显得脆弱,而且,由于大量介入高风险贷款,资产状况已明显恶化。90年代,美国不得不加强对外资银行的监管,主要体现在:

1.1991年加强对外国银行监管法(“加强法”)(The federal for-eign bank supervision enhancement act of 1991)。“加强法”主要针对外国银行的开业和停业管理,规定外国银行在未先取得“联储”同意之前,不得在美设立分行或代理处,也不得收购和控制商业信贷子公司。同时,授予“联储”二项重要权力:(1)命令在州政府注册的外国银行停止营业;(2)制定停业标准。

2.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进法(“改进法”)(The 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 improrement act of 1991)。该法虽涉及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尤其强调加强对外资银行的资本管理。为建立标准监视系统,“改进法”将银行分为以下5个等级:资本状况良好的银行(Well capitalized banks)、资本充足银行(Adequately Capitalized banks)、资本不足银行(Undercapitali-zed banks)、资本严重不足银行(Significantly Undercapitalzed banks)、资本致命短缺的银行(Critically Undercapitalized banks)。对不同等级银行采用不同的管制措施。

在营业管制方面的规定是:(1)外国银行在美接受10万美元以上存款必须通过其在美的子银行进行,且必须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ederal depositary insurance Company)投保;(2)外国银行要接受联储的检查并负担检查费用;(3)要求在美的外国银行必须报告它所发放的由任何美国存款机构以25%以上的股票为担保的贷款,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掌握外国银行通过向一个中介机构贷款来控制美国存款机构的情况。

3、金融服务公平交易法(“公平法”)(The fair trade in financial services act)。该法使那些没有给予美国银行和银行持股公司“本国待遇”的国家在美国的银行可能受到制裁,即使是那些已在美国设立机构并要求扩展业务的外国银行也要受到严格控制,即“公平法”授权任何联邦银行管理机构在审查有关国家的任何申请或报告时,考虑财政部长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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