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的中小企业保护立法及其借鉴意义,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小企业论文,意义论文,国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我国有大量的中小企业,据统计,目前注册登记的中小企业已达1000万家,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中小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方面具有基础性的支撑作用;在解决劳动就业,为大企业改革提供配套的外围环境,搞活地方财政,消除贫困方面有着大企业无法替代的作用。探讨国外的中小企业立法对我国经济法制建设具有他山攻玉之效。
一、国外中小企业保护立法的特点
统观国外的中小企业保护立法,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
(1)保护性,扶植性。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与大企业相比的弱者地位需要国家的保护和扶植。国外中小企业立法的一个突出发特点就在于其对中小企业的保护、扶植。《日本中小企业基本法》第1条规定中小企业立法的指导思想在于提高中小企业生产效率,鼓励其独立经营,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以协调社会经济的顺利发展。南韩中小企业立法的宗旨在于贯彻“国家要保护和支持中小企业的经营活动”这一宪法精神。各个国家对中小企业的保护与扶植侧重点有所不同,日本主要通过投资、信贷、补助和补偿损失或给予税法上的优惠来保护、扶植中小企业的发展。美国政府对中小企业的保护侧重于给予中小企业以财政支持,采购支持,管理支持和科技研究与开发支持。加拿大政府对中小企业的保护主要通过税收优惠进行,加拿大政府制定有《小企业减税法》、《联邦减免税法》等对中小企业实行税收优惠的法律。
(2)保障中小企业的稳定和促进中小企业的现代化是国外中小企业保护立法的重心所在。“中小企业病”症结在于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边缘结构中的受大企业排挤、吞并的劣势地位,在于中小企业的不稳定性;在于中小企业设备陈旧,技术落后,管理水平低下,一言以蔽之,在于中小企业的较低的现代化水平。因此,保障中小企业的稳定和促进中小企业的现代化是各国中小企业保护立法的中心任务,各国中小企业保护法规中很大一部分是保障中小企业稳定和促进中小企业现代化方面的规定。保障中小企业的稳定和促进中小企业的现代化是医治“中小企业病”的标本兼治之举,在经济竞争日益剧烈,科技革命日新月异的今天,是国外中小企业保护立法一个突出特点。
(3)法律调整手段的“非权力”性。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素有自由企业制度的传统。企业是一个真正的市场主体,是一个私法上的主体,因而其企业法是真正的“经济法”,而非变相的行政法。中小企业问题本质上是一个经济上的弱者问题。国外中小企业保护立法重在用“非权力”性的手段来保证中小企业的稳定,促进中小企业的现代化,重在通过信贷、财政上的优惠等经济手段来保护中小企业的发展。中小企业保护立法调整手段的非权力性切中“中小企业病”病因所在。非权力性调整手段的广泛适用使得发达国家“中小企业病”的防治工作收效较好。
(4)具体、明确,较强的可操作性。中小企业的弱者地位决定了对其保护也应是具体的、细致的,“宜粗不宜细”的立法使中小企业法律保护措施空洞、悬浮,难以收到保护实效。在中小企业立法保护方面各个国家的法律规定相当明确、具体,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日本《中小企业现代化资金促进法》在现代化资金的贷放方面就贷款的限度、利率和偿还期限,担保或保证人,期限前偿还,偿还免除,违约金等方面均作了具体的规定。明确而具体的立法规定便于操作,保证了立法上的保护措施能有效地落到实处。
二、借鉴意义
随着我国市场取向的经济改革的深化,在同大企业的激烈竞争中,中小企业暴露出了明显的弱势地位。我国的“中小企业病”当前突出地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亏损严重,②资产流失严重,③负债率高,④运转度低。中小企业的问题远非自身努力所解决,任凭市场的自发调节中小企业的劣势地位只能会更加恶化。我国的中小企业也需要国家的立法保护。我国有我国的国情,在中小企业立法保护上我们不能亦步亦趋,照抄、照搬发达国家的做法,但其许多成功的经验可资我们借鉴。
①制定专门的中小企业保护法规。我国现在也有许多关于中小企业的法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小型企业租赁暂行条例》、《乡镇企业法》、《出售国有小型企业暂行办法》、《乡镇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规定》等。在中小企业保护上,现行立法存在如下不足:按所有制形式分别立法,无专门的中小企业立法;侧重于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对中小企业弱者地位保护不力;许多法规为国务院或国务院各部委制定,效力较低且不全面,不系统。我们应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制定专门的中小企业保护法规。当前亟需制定《中小企业基本法》,明确中小企业的法律地位,明确国家的中小企业基本政策。
②立法应力求具体、明确,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我国立法上素来讲究“宜粗不宜细”,许多法规多为原则性、抽象性的规定,难以执行或执行效果不好。中小企业保护立法应明确、具体,确保法律保护措施能落实到实处。
③注重用“非权力”型的法律调整手段来解决中小企业问题。在计划经济背景下,企业是政府的附庸,企业法是一种变相的行政法。政府擅长于运用行政权力来解决经济问题。中小企业问题本质上是一个经济上的弱者问题。市场经济体制下,单纯地依赖行政手段来解决中小企业问题注定是行不通的。在中小企业保护问题上,我们应转变法律调整方式,重视经济手段的运用,通过国家的信贷,财政优惠等经济手段来解决中小企业问题。
④保障中小企业的稳定和促进中小企业的现代化应是我国中小企业保护立法的重心。我国是一个劳动力资源丰富的大国,就业压力一直是我国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一个重大问题。同发达国家相比,保障中小企业稳定,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在吸纳劳动力,创造就业机会方面的积极作用对我们尤为重要。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企业普遍地技术落后,管理水平低下,中小企业尤甚。我国现行企业法重管理、轻保护,管理有余而保护不足。保障中小企业的稳定和促进中小企业的现代化应是我国中小企业保护立法的重点。
对我们这样一个刚刚建立市场经济的国家而言,中小企业保护立法是一个崭新的课题。我们应积极研究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中小企业保护立法,大胆吸收其成功经验,取其精华,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中小企业立法保护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