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如何处理论文,纠纷论文,民间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随着经济交往的频繁,民间债权债务关系日趋增多。那么,什么样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和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司法实践,处理民间借贷纠纷一般遵循下列原则:
1.人民法院审查借贷纠纷案件的起诉时,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或无法提供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或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2.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护。
3.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时发现借款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
4.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息计息。
5.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的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6.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要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所形成有借贷关系,应依法认定无效。如果引起借贷关系无效的行为由债权人引起,只能返还本金;如果借贷关系无效是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7.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有关法律予以制裁。
8.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9.行为人经借款人的名义出具的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10.合伙经营期间,个人经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
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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