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社会保障法制机制创新——以浙江省为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浙江省论文,为例论文,社会保障论文,法制论文,机制创新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随着浙江经济与社会发展进程的不断加快,社会保障的可持续发展步入了一个由政府行政管理主导到国家法律保障机制不断健全的过程。在新的历史时期,如何不断反思历史过程中的社会保障法制化演进过程,从社会管理机制创新的角度探讨其不断优化的历史背景与内涵,对于进一步深化社会保障的法制化建设意义极为重要,对于促进社会保障稳定与社会管理“科学发展”有着重要社会意义。
浙江经济运行有一个非常明显的特征即经济增长受宏观经济环境的影响很大,浙江经济社会形势比其他省份呈现出更瞬息万变的态势,所以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相对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主要原因在于: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中央政府制定的政策只是一个框架,许多具体条款均要求省级政府另行拟定。所以,绝大部分中央政府关于社保的文件规定下达之后,各省级政府不得不据此另行发文予以具体化,几乎无一例外,否则在操作层面上将难以执行。更重要的是,层层政府,上仿下效,逐级细化,最基层的制度设计差距甚大,省级政府在制定相应细节之后,把剩下的设计细节都“甩给”了地市级政府,地市级政府根据地方情况增加一些具体措施之后,再次要求县市(县级)政府“另行规定”。如此“逐渐下沉”、“逐渐细化”和“不断加码”的制度设计,一层一层模拟和细化下去,整个制度便一点一点“附加”上去,各市县和地区之间的差异性比较大,社会保障制度就逐渐地方化、碎片化。法律稳定性决定了其不能朝令夕改,这种碎片化的社会保障制度设计使得难以用统一的社会保障法律来规范。所以,目前浙江社会保障立法一体化面临着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格局及由其决定的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障碍,影响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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