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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已经开始全面推广实施。所谓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农村信用社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抵押、担保的贷款。
借款人条件:①居住在信用社的营业区域之内;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誉良好;③从事土地耕作或者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④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
贷款用途:①种植业、养殖业方面的农业生产费用贷款;②小型农机具贷款;③围绕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等贷款;④购置生活用品、建房、子女上学等消费类贷款。资信评定:①农户向信用社提出信用评定申请;②信贷人员调查农户生产资金需求和家庭经济收入情况,提出信用状况评定建议;③由信用评定小组(以信用社人员和农户代表为主,同时吸收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成员参加)按照农户信用评定办法,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定;④信用等级分为优秀、较好、一般三个档次。
核定贷款额度。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额度由信用社县(市)联社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状况、农户生产经营收入、信用社资金状况等具体确定,报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核准。信用社再根据农户的信用评定等级,核定相应等级和信用贷款限额,发放贷款证,一户一证。
贷款发放与管理。①凡持有贷款的农户即可凭贷款证及有效身份证件,到信用社营业网点直接办理限额内的贷款,或由信用社的信贷人员到持贷款证的农户家中发放贷款;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③对随意变更贷款用途、出租、出借或转让贷款证的农户,将及时收回贷款证,并取消其小额信用贷款资格。
贷款期限与利率。①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期限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周期确定,小额生产费用贷款一般不超过一年;②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和浮动幅度适当优惠;③结息方式与其他贷款相同。
联系电话:025-5408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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