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有企业法人化改革的核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企业法论文,核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把国家所有制与国家控股制分开,这是企业法人化改革的核心。在西方市场经济中,国家所有制的企业主要是调控性企业,而把经营性企业交给私人经营,国家一般不与私人企业争市场、争盈利。在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中,我们必须坚持两条原则:一是要把国有企业改革为名副其实的市场经济主体;二是国有企业改革必须坚持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那么,怎样认识以公有制为主体?笔者认为,以公有制为主体,关键不在于公有制经济的数量,而在于公有制经济的质量;不在于有多少国有制企业转变为非公有制企业,而在于转变后剩下来的国有企业是不是仍然把握着国民经济要害部门以及效益得到根本改善。根据我国原有国有企业的状况和市场经济对企业改革的要求,我们可以把全部小型和大部分中型经营性国有企业通过拍卖、“嫁接”,改为非国有经济;而对全部大型和小部分中型经营性国有企业通过国家参与制,改为国家参股和控股的股份制经济。这样,一方面由企业外部多种所有制转化为企业内部多种所有制,完成对国有企业的所有制改造,把经营性国有企业归还给市场,使经营性国有企业真正成为市场主体;另一方面,通过层层参股控股,国家可以用较少的所有权资本控制更多的经营权资本,并通过一系列的市场化手段,使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落到实处。总之,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国有企业应主要是调控性企业,为了确保调控的力度,这部分国有企业应以国家所有制为主体;考虑到原有国有企业的格局,对全部大型和小部分中型的经营性国有企业,则以国家控股制为主体。
(青霞摘自《当代经济科学》1995年第1期《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企业法人化、产权市场化和经营代理化》,全文8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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