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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机制需要民事赔偿制度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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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2月24日证监会发布了《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使得中国证券市场在建立退出机制上又迈出了一步。但《办法》中所规定的,只是上市公司这方面在连续亏损的情况下如何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实施办法;退市涉及的另一方,也是最重要、最复杂的就是投资者如何保护问题,却没有任何规定。

上市公司和二级市场投资者中,投资者的权益和保护才是最重要,也是最难实现的。这需要证券市场建立严格的法治监管体系以保证买者自负原则的落实。如果二级市场能保证和体现买者是在信息完整真实和没有欺诈的市场下投资上市公司,那么上市公司因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恶化退出二级市场而导致投资者出现损失,就应该由投资者自己来承担了;否则,就无法让买者自负了。

在证券市场上,要建立起真正的退市机制,首要的是实现法治。为了保证“三公”就离不开证券市场的民事赔偿责任的建立。

民事法律责任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因违反法定的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法治完善、监管严格的市场,必须使违法者所付出的成本,远远大于他通过违法所获得的利益。这里首先是要有一套完整的法治系统,使得违法行为难以隐藏;其次是当受害者权益受得侵害后可以获得应得的补赏,违法侵害者会付出高昂的代价。这也是买者自负原则从另一角度获得落实的补充。买者自负原则的实施要求二级市场信息披露真实、及时,没有市场欺诈。而当万一出现欺诈时,在制度安排上能够很容易地获的补偿,也是落实买者自负原则的一种补救措施。

这种民事补偿措施能够实行,也需要具有法治完善、监管严格的市场环境。要是没有一套相互制衡、行之有效的法治系统可以及时地发现违法者,使其无法藏匿,那么打击和补偿就会是一句空话了。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上,正缺少这样的一套民事法律补偿制度。这也是造成二级市场投资者在受上市公司假信息的欺骗并形成投资损失时,却投诉无门的原因。因此,建立民事赔偿制度也是建立中国证券市场退出机制的一个急需解决的制度安排。由于退市机制对证券市场的法治监管体系具有指标性意义,也可以说建立民事赔偿制度也是建立证券市场法冶监管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来源: https://www.lw33.cn/article/0b122d33c5c7b08ca4207f3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