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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召开小组会议,审议“担保法”等四项法律草案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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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6月26日电 (记者刘思扬、贾奋勇)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连日来分组审议担保法、保险法、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和节约能源法四部法律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这四部法律草案几经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审议修改后尽早通过。

关于担保法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当前市场经济发展形势是好的,但在经济运作的很多方面,当事人的责任心不够强,因此制定担保法对保证、抵押、质押、定金等进行规范是极为必要的。李灏委员说,改革开放以来,担保、抵押这类经济行为越来越多,急需一部全面、严密的法律来规范这方面的活动。一些委员在审议中提出,国家机关不能当担保人的规定原则上是正确的,但一些政策性投资贷款属政府行为,以后很难找到担保人,对此类工程的担保应有一个办法,以利重大建设项目的进行。在不允许某些事业单位做保证人、不允许单独抵押土地使用权等方面,一些委员也提出了修改意见。

在审议保险法草案时,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的发展,制定保险法极为必要。有的委员认为,草案只是规定了商业保险方面的内容,应该定名为商业保险法。一些委员提出,保险法草案对减灾抗灾方面的规定应更具体、全面,对科技、农业等方面保险应作出更明确的规定。李沛瑶副委员长说,保险应遵循自愿原则,对与行政部门结合进行的强制保险行为,应加以制止。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节约能源法草案时认为,我国能源相对缺乏,能源浪费严重,要使经济持续、快速发展,还必须采取措施节约能源。但一些委员认为,节约能源法草案的规定过于笼统和原则,对综合部门和各工业部门没有具体指标要求,可操作性不强,在实际中难以执行。迟海滨委员说,我国能耗高,除技术落后的客观原因外,主要是缺乏有效的行政管理。节约能源法草案应明确规定国务院哪个部门主管节能工作,并对其职责有具体规定。

在审议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草案时,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总体上看,这部法律已比较成熟。一些委员提出了修改意见。吴树青委员认为,决定草案对玩忽职守的规定处罚太轻,应适当提高。他说,非法吸收存款和以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后果可能是一样的,但出发点不同。草案对此应有区别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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