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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家大型销售企业的会计_国内宏观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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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邮寄过程中误递,致使发票没有在规定期限内认证,能否抵扣?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对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作了如下规定:

       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仍应按照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二、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二)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

       (三)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五)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纳税人已按现行政策规定抵扣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但经核实上述外购应税消费品未缴纳消费税的,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两项消费税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9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以外购、进口、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下简称外购应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准予按现行政策规定抵扣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上述外购应税消费品未缴纳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将已抵扣的消费税税款,从核实当月允许抵扣的消费税中冲减。

本文来源: https://www.lw33.cn/article/19a2c4853ded3b03bfece10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