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对审计委员会制定新规定,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新规定论文,委员会论文,SEC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最近投票通过了一项有关公司治理的新规定,旨在通过对审计委员会做出新的约束和提出新的要求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该规定将在2004年10月31日以前生效。规定禁止证券交易所允许任何未遵循新程序的公司挂牌上市,新的程序包括:
1.根据萨班斯-奥克斯利法(Sar-banes-Oxley
Act)的标准,拟发行证券的公司审计委员会的每一个成员,都必须是独立的。
2.审计委员会必须直接负责为发行公司提供审计报告、其他审计和鉴证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任命、报酬、维持工作,并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进行监督。同时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直接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3.审计委员会必须制订一定的程序,以保证能够接受、保留和处理有关会计、内部控制或审计等方面出现的问题,包括保密程序,允许雇员对有问题的会计、审计问题提供匿名的检举。
4.审计委员会在必要的时候,必须有权聘用独立的咨询顾问人员,以履行其职责。
5.发行证券的公司必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适当的活动经费。
萨班斯-奥克斯利法中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是审计委员会成员"独立性"的定义。新规定对该定义做出了进一步规定。
要保持独立性,审计委员会的成员除了接受作为董事会或其委员会成员的报酬之外,不得从发行证券的公司及子公司接受任何顾问、咨询和补偿性费用。
该规定对美国或外国在美国上市的公司都适用。
需要特别说明的一点是,考虑到在美国上市的外国公司的重要地位和特殊情况,通过与这些公司和国外上市公司监管者的对话,SEC在新规定中特地加入了一些条款,以对这些公司的特殊情况专门对待。
这些条款包括:允许非管理层雇员加入审计委员会;允许股东选择或认可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择;允许采用其他的组织结构来行使审计师监督的权利;外国政府股东的代表问题可以在审计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等等。
SEC投票通过了该规定的两套实施日期:对大多数上市公司,2004年1月15日之后首次举行股东大会的,必须在股东大会召开日开始遵守新规定,但最迟不得超过2004年10月31日;外国私人发行者和小规模发行者最迟在2005年7月31日之前开始遵守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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