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资被列为电子监管重点产品——入网并使用统一标识监管码后方可出厂销售,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资论文,标识论文,重点论文,电子论文,产品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07年12月3日,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出通知,对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CCC)管理的农资等9类69种重点产品实施电子监管。并要求从发布通知之日起,农资等9大类重点产品生产企业必须加入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以下简称电子监管网),在产品包装上使用统一标识的电子监管码后,方可出厂销售。
通知强调,列入《入网产品目录》产品的生产企业,在申请生产许可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CCC)时,必须同时办理产品质量电子监管赋码和入网手续。已获得生产许可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 (CCC)证书的企业要尽快赋码入网。因产品包装印刷周期的原因不能及时赋码的,过渡期不得超过半年。
按照规定,实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产品的生产企业,在申请取得电子监管码、加入电子监管网时,要提供准确的企业名称、产品商标、产品品牌、保质期、生产日期、检验合格证编号、生产许可证编号、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证书编号等信息,并在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备案。在取得电子监管码之前,企业首先要取得商品条码使用资格,并使电子监管码的基础码与商品条码保持一致。
通知要求,产品销售者对列入《入网产品目录》的产品,应当重点查验产品是否有生产许可证、CCC认证证书并使用统一标识的电子监管码,严格履行索证索票和建立购销台账等法定责任和义务。对列入《入网产品目录》的产品,未获得生产许可证、CCC认证证书并未使用统一标识电子监管码的,产品不得生产销售:产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电子监管码。
通知要求,质检、商务、工商等部门要加强对产品使用电子监管码的监管,按照各自职能和依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认证认可条例及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实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的产品和生产、经营企业进行监督管理,有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电子监管网的技术服务机构必须确保网络的正常运行和数据信息的安全、可靠,积极主动做好企业入网、产品赋码、核准核销、消费查询、监管追溯、通报预警等各个环节的技术服务工作,为尽快建立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加强质量安全监管、打击假冒伪劣提供有效的技术保障。
联系电话:010-82032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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