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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权订约应当保护自动放弃权利的丧失_法律论文

优先承包本应保护自动放弃权利丧失,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本应论文,权利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原告史某通过报名和抓阄取得了河南宜阳县张午乡竹溪村所属一块山芋地的承包权,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并无争执。合同到期后,原告未向竹溪村委会提出继续承包,且对所承包的山芋地也未加以管理。村委会研究决定对发包到期的几块土地(包括史某承包的山芋地)向群众重新发包,并发出公告,史某未报名参加。通过抓阄,村民刘某获得山芋地的承包权。史某以竹溪村委会侵犯了自己的优先承包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被告竹溪村委会与第三人刘某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主张自己享有优先承包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竹溪村委会与第三人刘某签订的合同,是被告按照民主议定原则、程序所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原告史某虽然对其承包的土地在合同到期后享有优先承包经营权,但其在合同到期后未向被告要求继续承包,且在被告发出公告发包该地时,原告又未报名参加承包,应视为对优先承包权的放弃。故原告以自己享有优先承包权要求继续承包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法驳回史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原告史某承包被告的山芋地属于专业承包,在村委会重新发包该土地时,实际上被告与第三人新签订的合同承包条件即承包金已发生变更,因此原告史某再主张优先承包权是难以得到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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