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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到哪里报到?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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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的经济犯罪,以前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1997年刑法修订后,贪污受贿犯罪的主体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而对村民委员会人员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缺乏权威的解释,这些人利用职务进行的犯罪,改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暂不再行使管辖权。在今年的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专门审议了这个问题,并通过了明确的立法解释,其内容是: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五)代征、代缴税款;(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村委会人员从事上述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按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定罪处罚,并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如果你举报的内容有上述情况可以向检察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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