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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6月17-18日,由劳动保障部主办的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座谈会在湖北省武汉市举行。一系列更具操作性的监管规章和政策文件经讨论取得与会人员认同,将于今年出台,这将为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工作的规范化操作搭建起政策框架。
1.建立各级基金监管机构
截至座谈会召开前,全国大多数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已经建立了专门的基金监督机构,其中15个省市单设监督机构,13个省市成立了社保基金监督委员会,9个省市正在筹建基金监督委员会,其中辽宁、陕西两省已经开始建立地市级基金监督委员会。但这与目标要求还是有相当距离的,今后各地还要在机构建设方面投入力量,特别是要积极筹建由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等政府部门、用人单位代表、职工代表和专家组成的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委员会,以体现社保基金的协同监督机制,提高基金监管的透明度和管理水平。
2.在“看活”基金上下功夫
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将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于资本市场是实现其保值增值的较好途径。中国现在应该在维护基金的安全完整的基础上“看活”基金,实现保值增值。但客观原因制约着社保基金投入金融市场运营。对此,不能急于求成。应该把规范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管理运作行为,及完善与基金投资相应的监管制度作为当前研究的重点。
3.建立反欺诈机制
要采取更为合理和有效的基金检查方式,可以借鉴财政监督、审计监督和银行监督的做法和经验,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改变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的传统方式,引入现场检查机制。总之,提高效率,建立相应的反欺诈机制。
4.清理回收挤占挪用基金
对至今尚未回收的社会保险基金,要采取行政、法律等各种手段,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回收、追偿。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社保基金,应通过出售、拍卖、转让等方式尽快变现;用于借出、委托入贷的社保基金,可由当地政府出面协调或责令有关部门、单位偿还;用于投资股票等有价证券的基金,可通过出售、清退的方式回收基金;对社会保险基金形成的资产,可以通过出售、拍卖、转让等方式变现回收;对于近期内无法回收的基金,当地政府应负起责任,制定长期的清理回收计划,必要时可由政府负责筹措资金归还社会保障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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