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六部委通知要求——全面推行劳动预备制度求职者须经1至3年培训,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求职者论文,部委论文,须经论文,制度论文,通知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本报北京7月5日讯 记者白天亮报道:国务院办公厅日前转发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六部委关于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意见的通知,提出从今年起全国城镇要普遍推行劳动预备制度,组织新生劳动力和其它求职人员,在就业前接受1—3年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使其掌握必要的职业技能后再进入就业岗位,以此提高劳动者素质,调节劳动力供求,缓解就业压力。
据了解,实行劳动预备制度的主要对象是城镇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以及农村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从事非农产业工作或进城务工的初高中毕业生。对准备从事农业生产的初高中毕业生各地可从本地实际出发另行制定培训办法,各地还可根据实际情况引导城镇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参加劳动预备制人员,由就业服务机构纳入当地劳动力信息资源管理系统,组织双向选择,优先推荐就业,并为他们提供各种就业服务。
通知要求各地按照职业分类和职业技能标准,对劳动预备制人员进行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其中技术职业(工种)的培训时间应在一年以上,非技术职业(工种)应在两年以上。参加劳动预备制的人员进行职业培训原则上实行免试入学;其所需经费原则上由个人和用人单位承担,政府给予必要的支持,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可酌情减免培训费用。对参加一年以上劳动预备制培训的人员,在报考中等职业学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通知同时强调要严格实行就业准入控制。劳动预备制人员培训或学习期满后,方可就业。
从事一般职业的必须取得相应的职业学校毕业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从事国家和地方政府以及行业有特殊规定职业的,还必须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也应接受必要的职业培训,其中从事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职业的必须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办理开业手续。未经劳动预备制培训的或虽经培训但未取得相应证书的人员,职业介绍机构不得介绍就业,用人单位不得招收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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